建筑业农民工保险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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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建筑业农民工保险意见姓名:XXX部 门:XX部建筑业农民工保险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意见的知(政办发95号)等文件要求,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包括所有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期间,应当向本市工伤保险机构提交参保地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清单。未提供参保人员清单或虽提供了参保人员清单但未为全部用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按本知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市外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如未在本地为其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则应当为其使用的所有农民工在项目注册地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同时,可根据企业风险承担能力,自主确定是否另行再为从事高危险作业、特殊工种的农民工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建筑施工企业可采用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农民工缴费参保,也可采取按项目合同额的一定比例缴费参保。采取项目参保的,施工单位应提供施工工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不是在本统筹区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按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暂定为:市政工程为总造价的0.06%,房屋建筑工程为总造价的0.12%;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追加工程预算的,应相应补缴工伤保险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基金收支情况会商建设行政部门适时调整费率。采用实名制参保的,缴费额低于按项目参保核定缴费额的,按项目参保核定缴费额征收;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总额超过依法应缴额的,在社会保险年审时申请核减。三、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工程后,应即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我市工伤保险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该项目按安全生产措施不合格处理。四、项目参保情形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在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参保情形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工资基数计算。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建工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知的知(劳社医6号)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公示,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投诉、举报渠道和待遇标准。六、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主管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七、积极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作为工伤预防资金,主要用于:安全施工和工伤保险宣传教育;农民工工伤预防培训;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八、本市交、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参照本实施意见为本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第 5 页 共 5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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