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政策法规(完整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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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政策法规,社区工作者系列培训课程-社区管理实务,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内容结构,导言第一单元:民政法律体系第二单元:婚姻家庭工作相关法规第三单元:社区民间组织管理相关法规第四单元:社区医疗卫生流动人口相关法规第五单元:劳动就业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第六单元: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导入案例:“摊贩自治”引发的风波,【案情】家住罗园北路的居民平时买菜很不方便,要去的菜场步行有30多分钟的路程。于是这条罗园北路逐渐成了一些摊贩的聚居地。小摊贩中既有外来流动人员又有居住在本小区的下岗无业人员。同时这条路又正好处在两个区的交界处,一旦甲区的城管出现,小贩们只需一个箭步从路南跑到路北,如果乙区城管来了,他们就从路北跑到路南,城管也无能为力。一时间。罗园路边卖早点的、卖蔬菜水果的、卖小百货的等云集,人来人往,路面脏乱不堪,汽车难以通行。居民的投诉越来越多,如何管理这些摊贩成了新歌西里小区居委会主任夏明的一块心病。2007年3月8日,经过居委会干部的商议,夏明决定在小区124号楼前的罗园北路人行道上划一条白线-在线内的,小贩可以卖各种蔬菜水果。他们还和小贩约法三章:要求摊贩们成立自治会制定自治条例自我约束;自治条例中明确要求摊贩负责周围卫生、不许缺斤少两等;如有违约,摆摊资格将可能取消。这个“小区管小贩”的自治尝试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居民们表示,划区后确实方便了,“我们不会被小贩挤到车道上了,可以安心走路了”。而小贩的蔬菜米面也比较齐全,“除非要买鸡鸭鱼这些鲜活菜品,大家都不用到大超市去了”。卖蔬菜的小陈算了一笔账,以前他每月大约能赚1000多元,但如果他每月被城管抄三次他就没得赚了。现在他每天都能踏踏实实地卖菜,一个月大约能赚3000元。此外,现在不用打游击,居民可以找到他们,更加不敢短斤缺两了。但是,遗憾的是,居委会的这一尝试很快被叫停,街道办城建科的科长说:“夏明划定了一个地方就能摆,那城管执法怎么办呢?”。居委会做法被叫停后,罗园北路又恢复了原样:流动的小贩占据了半条马路,来往车辆的鸣笛声,到处飞扬的垃圾尘土叫人心烦。居委会主任夏明也十分矛盾,既要服从有关部门的决定又要考虑居民的利益,还要管好这些摊贩,今后该何去何从呢?问:1、你认为夏明的做法是否正确?2、为什么社区管小贩被叫停?,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居委会的自治职权与城管的公共管理职权的相互交叉、打架。折射了城市管理与社区自治、市容管理与民生保障、社会秩序与百姓权益的矛盾和冲突。马路摊贩现象不属于社区居民自治的治理范畴,而是市容管理的违法行为,属于公共管理范畴,应当由城管依法查处取缔。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没有权力给小贩们划区域经营,新歌西里小区居委会在采取措施前也没有与街道沟通,也未与城管沟通,未经街道准许,因此,被叫停是必然的。结论:1、社区居委会主任必须知法、懂法,才能合理用法,由于夏明主任把自治权利与公共管理权力没有区分好,导致做好事办错事。2、但是夏明主任采取“摊贩自治”的管理理念,维持社会平衡、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路在和谐社区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夏明主任应当先与街道进行沟通,反映社区问题,通过志愿者队伍对摊贩进行巡查,与城管联合执法,联合规定“摊贩自治”的管理方式,以解决摊贩问题。,第一单元民政业务相关法规,本单元讲三方面内容:一、什么是民政工作二、民政业务及立法三、最低生活保障法律规定,一、什么是民政工作,(一)民政工作的内涵民政工作是泛指中国历代国家或政府以人民群众为对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有关的一些社会性、政治性的国内社会行政管理工作。,(二)民政工作的特征第一,民政工作是以人为对象,以人为中心,保障人的生存,促进入的全面发展。第二,民政工作赋有组织和管理群众的功能和任务。第三,民政行政管理是多元性、综合性的社会行政管理,民政工作的各项业务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各项业务能自成体系,这一特点与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有显著区别。第四,民政业务既相对稳定又不断发展变化。,二、民政业务及立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维护和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基本权益方面,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服务工作方面,社会行政管理方面,农村村民委员会自治城市居民委员会自治社区管理及社区建设,救灾救济城乡低保流浪乞讨救助农村五保城乡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老年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优待抚恤工作军人安置工作双拥工作,行政区划管理地名管理民间组织与社团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管理殡葬管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基本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工商行政法,部门行政法,基层政权建设法律,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法律,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法律,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法律,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管理法等,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农村养老保险法救灾救济法慈善法等,优待法抚恤法安置法兵役法国防法等,区划法地名法民间组织法婚姻登记法收养法殡葬管理法等,分支法律,根本大法,社会法,分支法律,分支法律,分支法律,目前颁布的涉及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涉及以下六个问题:1、涉及低保方面的法律法规2、低保标准3、低保对象4、低保条件5、家庭人员收入的核算6、低保程序,三、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规定,一、涉及低保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1、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年9月28日颁布2、规章2007年12月1日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民政部等九部门日前联合发布3、政策(1)国务院2007年5月13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2)国务院2007年8月7日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3)民政部2004年9月6日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4)民政部2009年6月19日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低保标准,一般标准由低保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一)低保标准,要与最低工资标准等相衔接,要求,要求,低保标准的确定方法,基本需求法又称为菜篮子法,恩格尔系数法,收入比例法或国际贫困标准,生活形态法或剥夺指标法,低保标准的确定方法,条件,(1)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2)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必须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城市居民,(二)低保对象,低保对象具体的讲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二)低保对象,“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失业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领取最低工资或领取基本生活费或领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人员收核算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员收入,包括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不包括抚恤金补助金,低保金的发放方式,方式,分类施保,(1)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一般原则(2)实物发放-必要时可以采取(3)社会化发放-提倡通过金融系统发放,(1)全额享受-对“三无人员”批准全额享受(2)差额享受-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四)低保程序,程序概括起来有三个程序:,申请,审批,发放,低保工作流程图(社区层面),3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评估小组调查、评估、公示,基本符合低保条件,召开低保民主议事会审议通过,(填写低保申请表)上报街道,接街道审核批准通知,告知申请人(低保对象),复核并公示,(A类)每年一次(B类)半年一次(C类)每季度与一次,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有异议者,劝其撤消申请或重新开始,第一单元民政业务相关法规结束,第二单元婚姻家庭工作相关法规,本单元两个方面内容:一、案例分析:结婚、离婚条件、家庭财产及遗产分割方面的案例二、讲解:结婚、离婚条件、家庭财产及遗产分割方面的法律规定,一、结婚、离婚条件、家庭财产及遗产分割方面的案例见案例,案例结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离婚综合案例,案情介绍1990年5月,刚满19岁的孟丽(生日为5月10日)与25岁的男青年谢涛未办结婚登记即举办了婚礼便以夫妻名义在谢涛处共同生活。1990年8月,孟丽的父亲孟祥因病死亡,留下存款1万元及50平米私房一套,由于母亲早亡又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孟丽就与谢涛搬入该私房居住。谢涛从其舅舅处借款2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在给舅舅的借条中写明了该款的用途。自1995年起,谢涛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感情日趋冷淡。2004年3月,孟丽用父亲留下的1万元购买了股票若干且获利3万元,但孟丽却隐瞒了这一情况。2004年5月,谢涛从朋友处知悉此事十分气愤,遂要求孟丽交出该款,孟丽却提出离婚要求,谢涛同意离婚但双方就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孟丽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并指出房屋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股票是用父亲遗产购买本金及收益也都应归自己所有,谢涛则提出不仅要分割房屋和股票收益且自己所欠舅舅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请问:(1)孟丽与谢涛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孟祥死亡时留下的50平米私房及1万元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3)孟丽取得的3万元股票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4)谢涛为装修房屋而向舅舅借款2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答案1、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到1991年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应认定为事实婚姻。2、孟丽取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孟丽取得遗产时其婚姻关系未成立,而当其达到符合事实婚姻认定条件时,该财产权利已取得属婚前财产,因此应属孟丽个人财产。3、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借款属于共同财产。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二、结婚、离婚条件及家庭财产及遗产分割的法律规定,讲授以下三个问题:1、结婚的条件、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2、离婚的条件、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3、法定继承的条件,一、结婚的条件的规定,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结婚的条件,必备条件,自愿婚龄性别,禁止条件,血亲疾病未婚,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规定,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共同所有分别所有部分共同(分别)所有,书面形式自由约定具有约束力,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获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一、合法的夫妻身份二、亲自办理登记三、双方自愿四、已达成书面协议五、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男女平等准则第二,按顺序继承准则第三,均等准则第四,照顾准则第五,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准则,四、法定继承的准则有五项,同一顺序继承人女性与男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遗产按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继承,继承人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均等分割遗产,特别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定的继承顺序,第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二、结婚、离婚条件及家庭财产及遗产分割的法律规定结束,第三单元社区民间组织管理相关法规,一、北京市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的相关政策二、社区民间组织的称谓三、社区民间组织的内涵四、社区民间组织的特征五、社区民间组织的分类六、我国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七、成立社区民间组织的条件八、社区民间组织成立的程序九、社区社会组织存在的困境十、采取的措施建议,一、北京市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的相关政策,主要有三件:(1)2008年9月17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2008年9月14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3)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09555号),二、社区民间组织的称谓,对于社区民间组织的称谓:有的使用“社区民间组织”、“社区社团组织”,还有的称“社区中介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最常用的是称“社区民间组织”如:北京市委“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东城区的文件“加强社区民间组织意见”或称“社区社会组织”如:北京市委的文件“关于加快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意见”、北京市民政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顺义区政府的文件“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意见”,三、社区民间组织的内涵,大部分学者主要从活动空间、人员结构、活动性质、活动取向等维度来界定。社区民间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元、多样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公益或共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中第二条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定义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等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其基本要素主要有四:第一,组织成员主要是本社区的居民;第二,活动区间通常只限于本社区范围内,除社区间交流活动等外,一般都是在本社区范围内活动;第三,基于社区居民的内在需要建构起来,因此具有较强活力;第四,组织成员自由进入、退出,组织结构较为松散;第五,不具备法人资格。,四、社区民间组织的特征,社区民间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除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等社会组织的共同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殊属性:,特殊属性,其一,基层性,其二,规模小,其三,影响相对小,其四,非正规性,其六,非法人性,,五、社区民间组织的分类,(一)一种是从功能结构的角度来分,大体上包括四大类:1、娱乐文体类类组织,如晨练队、腰鼓队、模特队、舞龙队、舞蹈队、戏剧票友社、书画协会、读书会、武术队、棋社、乒乓球队、健美操队等。2、社区服务类组织,如养老助老机构、社区服务中心、助残服务机构等。3、地域性维权类组织,如社区妇联、社区老年协会、社区志愿者协会、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社区残疾人协会等。4、民办非企业组织,如民办福利院、民办养老院、民办幼儿园、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等。,社区社会组织基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二)二种是从法定种类的角度来分,包括三种:1、社区社会团体2、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3、社区基金会,六、我国成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我国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六项条件:(社团登记条例)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会团体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国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具备5项条件:(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有必要的场所。,七、成立社区民间组织的条件,社区民间组织的登记条件要求要低一些;北京市规定实行“备案制”,具体如何实施备案制,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于2010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09555号)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具体多少没有规定,由各区县、街道规定)(二)有规范的名称;(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区、县行政区划名称,社区名称或者行政村名称,活动内容和组织形式。)(三)有主要负责人;(四)有一定数目的活动资金;(五)有长期的、固定的活动内容;(六)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七)其他开展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规定: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活动场所和章程等。总体来讲,规定的比较粗,比较原则。,请看贵州省民政厅的规定:2006-04-25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比较明确:采取了登记与备案相结合的方式。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单位发起人3个以上的;2、有3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3、个人发起成立的应有5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单位发起成立的应有3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4、在社区或单位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面积不限。准予多个社区社团合署办公。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3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2、在社区或单位有活动场所。在不影响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况下,若干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备案管理要求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民间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乡镇)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民间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登记。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民间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八、社区民间组织成立的程序,2009年12月8日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于2010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在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程序概括为:,提出备案申请,初审,告知受理,公示,上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同意、不同意),发给备案证书,九、社区社会组织存在的困境,当前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也存在一些困境与壁垒,主要有:第一,合法化困境第二,活动经费缺乏。第三,社区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建设不足。第四,社区社会组织中服务机构数量少,发育又不健全,基础条件薄弱。另外,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如果发生纠纷,谁来承担责任,考虑不周。,十、采取的措施建议,第一,构建财力支撑机制。第二,治理理念转型。第三,加强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第四,强化分类指导与管理。第五,构筑监督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第三单元社区民间组织管理相关法规结束,休息十分钟,第四单元:社区医疗卫生与流动人口相关法规,本单元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二、经验介绍:流动人口管理经验介绍,一、社区卫生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见下表,二、流动人口管理经验介绍,经验介绍:积极探索、实践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束式”管理服务新模式,平山街道办事处紧紧抓住城市社区出租房多点零散分布、房主房客分离及出租房主见面难、出租房入户难、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难、管理服务难的实际和特点,确定了“办居主抓、民警参与、部门协同,业主负责、物业支持、中介配合,共同管理、分类服务”的基本思路,积极探索、实践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束式”管理服务新模式,其主要做法是:,积极探索、实践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束式”管理服务新模式,一、健全机构、队伍,打造以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核心的两级管理服务平台。一是成立街道、社区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领导机构。成立了以书记、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公安、工商、房产、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参加的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在社区成立了以社区书记、主任为组长,社区计生专干和管段民警为副组长,物业管理、房屋中介、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及驻社区单位计生专干、出租房主代表为成员的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领导小组。两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二是建立街道、社区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分别从计生办、公安派出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调专职和兼职人员,设立了常设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社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在社区设立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社区主任兼任管理站站长,社区计生专干任、计生协管员、楼栋信息员、管段民警、物业管理机构保安、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分别作为管理站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三是设立专门的社区房屋出租协调服务机构,有效干预房屋出租、承租行为。指导试点社区,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区公信力强的优势,创造性地设立了社区房屋出租协调服务站,将出租房主和房屋中介机构吸引、凝聚到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平台。服务站统一收集社区出租房信息,统一向房屋中介机构免费发布信息。通过服务站这个平台,出租房主尝到了房屋出租率高、租金收入增加的甜头,房屋中介机构则得到了房源充实、利润提高的好处,社区居委会对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更加准确及时,从而实现了对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抓好日常管理、重点人群管理、信息档案管理。1、按照出租屋总数100:1的标准为社区配备计生协管员,负责出租屋的日常巡查、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整理、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宣传。2、按照出租屋总数30:1的标准配备楼栋信息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出租房主签订计生治安责任书、及时上报政策外怀孕信息、发放避孕药具和宣传资料。,二、建立制度体系,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集束式”管理服务新模式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建立常规管理制度。建立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制度、婚育证明查验制度、“三查”服务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婚育证明发放制度、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制度、流出人口合同管理制度、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信息通报制度。二是建立共同管理制度。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能部门及社区居委会、辖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租房主、物业管理和房屋中介机构对流动人口负有共同管理服务的责任。,三是建立考核奖惩制度。首先,制定了平山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考核办法,每季度对社区居委会进行一次考核。其次,建立了奖惩制度,制定了平山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奖惩办法,对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计生协管员、出租房主、流动人口、物业管理和中介机构进行奖励或惩罚。四是建立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社区计生专干、计生协管员、楼栋信息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及电脑操作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五是建立出租公示制度。以楼栋为单位对出租房、承租人每月一次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门牌号、出租房主姓名、承租人姓名、房屋租赁起止时间,接受群众监督,增强管理透明度。,三、紧紧抓住工作重点,有效强化源头管理。一方面,专门下发文件,对出租房主、物业管理和房屋中介机构的责任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公安、房产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指导试点社区开展了出租房主、物业管理和房屋中介机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面对面宣讲和会议宣传动员活动。通过活动,做到了四个讲清楚,即讲清楚流动人口管理是公民、各类组织法定的职责,而不是社区居委会强加给他们的义务;讲清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有助于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提高出租房收益和企业效益;讲清楚出租房主、物业管理和房屋中介机构责任、权利和义务;讲清楚平山街道办事处流入人口信息采集表的填写方法和提交时限。在此基础上,社区居委会分别与出租房主、物业管理和房屋中介机构签订了计生治安管理责任书,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建立了出租房主和房屋中介机构台账,物业管理机构各安排了1名计生协管员并且其保安员也成了社区的计生信息员。,四、努力创新管理手段,扎实开展优质服务。一是出租房检索信息化。指导试点社区,在对出租房进行详尽调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掌握了90%出租房主基本情况及房屋出租途径,根据实际情况绘制了社区出租房分布图录入电脑,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修正,达到了鼠标轻轻一点、社区出租房全貌即现、便于管理的目的。目前我们正着眼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形势的发展和需要,着手开发流动人口信息管理软件。二是整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指标,实现多种册、表、卡合一,提高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使用效率。将常住户口册、已婚育龄妇女卡、流出和流入人口登记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批表等进行创造性的整合,增加了需求调查、出租房主情况等项目,统一设计了平山街道办事处流出人口信息采集表和平山街道办事处流入人口信息采集表并在试点社区采用。三是以需求为导向,为流动人口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始终要求试点社区做到,首先,要坚持需求调查贯穿流动人口从入住到迁离的始终,在信息采集时要了解流动人口的服务需求,同时要向流动人口发放“温馨服务卡”和服务需求单,说明可以通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需求信箱、电话表达需求,获得相应的服务。其次,坚持服务多样化与个性化相结合,每月开展一次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药具上门入户活动,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入托、家教提供帮助,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希望上述的介绍能够给大家在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管理上有一定的启示,第四单元:社区医疗卫生与流动人口相关法规结束,第五单元: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法规,本单元主要有两个内容:一、劳动保障方面的案例二、讲解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案例一】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人员与企业所建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案例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就业”可以停发失业救济金吗?,一、社会保障及再就业方面的案例,【案例一】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人员与企业所建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案情:2000年3月,小A从某市来京务工,未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被一家公司聘用为公司会计。该公司聘用小A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也未与小A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小A办理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2002年3月小A提出辞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同年5月,小A以公司未为其办理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各种社会保险。问题: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小A的请求?2、小A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分析】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小A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驳回了小A的申诉请求。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中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为什么小A与公司建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呢?在庭审时,仲裁庭查明小A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认为小A违反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仲裁庭认为,小A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是非法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故驳回了小A的申诉请求。,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宪法并未对实现劳动权利的具体条件作出规定,这些具体条件由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地方人大、政府可以依据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劳动法对劳动者跨区域就业管理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北京市为了加强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实现有序就业,规定了就业证制度。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第18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按上述条例的规定,小A来京务工应首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公司招用小A应到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显然小A和公司都违反了北京市地方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小A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违反地方法规的规定而成为非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第一条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小A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非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享有劳动法赋予的权利。,【案例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就业”,可以停发失业救济金,案情:姜某,女,25岁,原系某集体企业(酒店)的劳动合同制工。1997年4月20日因劳动合同期满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失业至今。失业期间她尚能按区劳动局的要求参加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班。1997年8月和10月份,区劳动局根据她的实际情况,分别给她介绍她在该区属下的某酒店和某宾馆客房部当服务员,但她均以不愿再从事饮食服务行业为由拒绝接受工作介绍。后来,区劳动局发现她正在某私营企业(酒楼)当服务员,月薪1200元。区劳动局认为姜某已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介绍就业,且现在已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故停发了她的失业救济金。姜某认为她现在的工作单位是私营企业,不属于正式就业,区劳动局应继续给她发放失业救济金等待遇。问题:区劳动局停发了姜某的失业救济金是否正确?姜某认为自己不属于正式就业区劳动局不应停发其救济金是否正确?,【分析】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失业时可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姜某是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而失业的,按有关规定可享受失业救济待遇,但这不是无条件无限期享受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的;”由于区劳动局已两次介绍较适当的工作给姜某,但姜某均以“不愿再从事饮食服务行业”为理拒绝,应视为“无正当理由”,且她本人现已有固定的工作收入,故区劳动局停发她的失业救济待遇是合法的。,二、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二、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规定三、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七、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八、失业保险的给付原则九、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一)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的五个原则,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处理:,试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五种情况),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七种),(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第五单元: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关法规结束,第六单元: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本单元内容:一、案例讨论关于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之间的关系二、讲解社区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案例讨论,【背景及过程】F家园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中部,2002年建成,属于中高档私人住宅。小区内有776户居民,常住户不到三分之一,其中外籍居民约20-30户。新式商品房小区中的三个主要机构F家园都具备:居委会派入的常驻工作人员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5名,主任、副主任各1名)以及物业公司。2004年11月13日,物业巡查人员发现5-2501室的宋先生家装修时拆除了剪力墙的1/2,物业人员要求其停止装修行为,并将剪力墙恢复原状,但宋先生在收到两次物业公司的书面通告后并未恢复。自此,历时7个月的私拆承重墙纠纷拉开了帷幕。,2004年11月下旬,由于拆墙的噪音过大,宋先生拆墙的事件被同楼业主发现,他们以扰民为由报了110。但宋先生拒绝警察入内,并提出因警察的职权范围仅在公共领域,若未经许可踏入他的私人领地,他将起诉警察。结果,警察来了两次都未能入户解决问题。接着,同楼业主写信给业主委员会王主任反映问题,王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和居委会三方人员上门调解,但宋先生以他的房屋改造有合法文件为由拒绝调解人员进入,但也并未向调解人员出示有关文件。同年12月初,在业委会王主任的督促下,物业公司根据其与F家园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宋先生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宋先生:1、停止侵害行为,将承重墙恢复原状;2、判令宋先生承担诉讼费。区法院于12月3日对此事立案。,2004年12月4日,宋先生写了一封公开信,主要是就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向同楼业主道歉,并表示会与物业公司以及业委会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2005年1月5日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一次庭审。2005年1月15日,业委会王主任、1名委员、6名业主召开了一次讨论会。其中1名业主因是律师且热心公益事业,因此以顾问的身份参会,另外5名是与宋先生同楼的业主。此次讨论会主要是律师对起诉后的法院决定和物业职责等相关问题向大家进行了解释,以使业主们对该事件的性质和目前进展明确认识。,2005年4月15日,F家园召开了书面业主大会,请业主就三件事进行表决,其中第三件事就是“是否同意业委会根据国家法规,对5-2501业主私拆承重墙一事给小区造成的名誉及物质损失提起诉讼。”2005年5月14日下午4点,F家园业委会在4号楼大厅开箱验票,由于总投票权数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量,即总数的2/3,因此这次业主大会宣布失败。但在有效的78,862票权数中,同意向5-2501业主提起诉讼的有59,890票权,占49.44%。经过法院6个月两次庭审,2005年5月16日法院判决结果如下:1、按建房集团建筑设计方案加固改造;2、必须由建房集团验收合格;3、由宋先生承担诉讼费。,2005年5月31日,业主代表、业委会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召开了就5-2501问题处理意见的讨论会。讨论了这个问题的性质、经过、下一步的行动意见。2005年6月6日召开了有关5-2501问题调解会,有业主宋先生、业委会成员,居委会、物业公司代表参加,宋先生向在座的各位道歉,并向5号楼全体业主表示歉意。关于承重墙加固后恢复原貌问题,宋先生要求给他一点时间慎重考虑,他将于2005年6月7日24点前给予书面答复。2005年6月7日,宋先生写了一份承诺书,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将被拆的承重墙恢复原貌,并按法院判决进行加固施工,以确保广大业主和自身的安全。,至此,整个私拆承重墙事件告一段落。从2004年11月13日物业公司发现问题,到2005年6月7日业主做出承诺,历时7个月,问题解决的方式经历了:物业公司通告、国家司法力量介入(警察干涉)、内部调解、国家司法力量再介入(起诉、法院判决)、内部再调解五个过程。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物业公司、街道派出所、F家园业主委员会、F家园所在Z社区居民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建筑商、当事人宋先生以及小区内的业主。讨论问题:看了上述案例你有什么想法?,【分析】基于本案例纠纷展开的各个阶段、各方解决参与组织和人员,以及同时期发生的类似纠纷,如2005年5月北京市平原里小区17号楼的顶楼业主私自改造顶层,2005年6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清枫华景园某单元101号和102号房主私拆承重墙事件,2006年8月26日大连市西岗区北石道街盛阳山庄25号楼一楼住户私拆承重墙事件等,,我们可以总结出商品房小区中的纠纷解决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予以初步的协调。由于商品房小区中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都由物业公司专门负责,因此相对于居委会几个工作人员管理整个社区事务而言,物业公司能够更快地发现问题。在本案例和相似事件中,各小区的物业公司一般都会以书面通告的方式对违规操作的业主予以警告,但这一警告一般都无法有效制止业主的违规行为。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作为由业主聘请来管理小区共有财产和提供服务的营业机构,没有强制管理权,或者说没有合法的暴力使用权和执法权。因此,一般诉诸物业公司解决问题的方式都以失败而告终。,第二,在小区内部的纠纷过程中,有关的国家职能部门,如城市建设局、派出所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这或者是由于他们对职责的相互推诿,或者是由于职权范围的有限性。如本案例中的业主宋先生,他对于居委会和警察的职权范围十分了解。当居委会和业委会上门调解时,他以私人领地拒绝入内为由拒绝其调解。而当110警察上门时,宋先生则以警察的职权范围仅限于公共领域为由拒绝其入户检查。因此,这些力量的介入只能进行劝说,他们并不能做出能够改变或制止违规行为的决定。,第三,在商品房小区内居委会作用的弱化,降低了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居委会在传统社区中具有上传意见下达政策、办理公共事务、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全方位职能,但在商品房小区中,具体事务的决策有业委会,服务和管理有物业公司,居委会的工作内容仅涉及业委会无权进行的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以及与政府相关的行政工作等方面。但此类工作数量较少,涉及范围有限,因此很难使公众树立对居委会的认同感。尤其是本案例中,F家园中仅有2名居委会派驻的工作人员,他们平时的工作就是坐在办公室里或到居委会开会,很少参与F家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甚至很多F家园的业主都不知道他们的存在,这就使得他们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作用弱化。,第四,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纠纷解决中的一股重要力量,而作用程度取决于该业委会的组织程度、权威性及其委员的办事能力。在本案例中,F家园的业委会自2003年建立以来,一直是小区自治管理的主导者,他们还定期组织邻里之间的活动,在居民中具有很强的认同感和一定权威性,而且其成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知识水平,因而能够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第五,部分业主的直接参与,这可以说是纠纷解决中的一股新生力量。在商品房小区中,业主的自治和自我管理意识较强,再加上拆承重墙这类事件涉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有不少业主都积极介入解决过程中。在本案例中,有9名业主出席过历次的调解,其中包括与宋先生居住在同一幢楼、其利益直接受到威胁的5名业主和4名平时就积极关心F家园公共事务的业主。他们直接出席了调解会,对该事件的性质和对策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事态进一步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作用。此外,由于业委会就该问题举行了讨论会,大量业主以投票的方式参与了该问题的解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当小区内占业主投票权1/2以上的票数通过时,就可以使一项决议生效。这一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商品房小区业主自治的权利,所以他们的投票和决议对此事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即决定是否以诉诸法律手段解决。,【启示】商品房小区纠纷解决的新特点说明,越来越多的力量正在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治理之中。一方面,传统力量的作用发生了变化,国家职能部门对社区具体事务的撤离带来了一定的管理问题。在访谈过程中,业主和业委会委员都提到对于国家有效管理的缺失感到的遗憾,因为无论物业公司还是业委会,都有没有强制权力,因此他们的很多决议无法落实。此外,作为政府的“手”和“脚”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在商品房小区中参与度不够,无法发挥制定政策、协调资源的宏观管理的职能。,而另一方面,这种国家力量的撤离却在客观上促进了社区自治能力的提高,新的治理力量开始发挥作用。自1989年社区建设运动开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就一直是社区建设的目标,但自上而下推动的自治却经常流于形式。而在F家园的私拆承重墙纠纷解决中,我们看到了真正自治的可能性。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各种介入力量多达7方,即物业公司、派出所、F家园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建筑商、小区业主等,并且动员了小区内的律师业主的专业知识、业委会的群众认同感等资源。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很符合近年来颇为流行的治理理论(governance),即提倡多方参与的治理,以便充分动员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的能力和资源,运用不同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寻求社会和经济问题的解决方案。,二、社区物业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讲解以下内容:(一)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二)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二)如何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第一,要形成业委会的自治管理、居委会的社区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局面。第二,要强调居委会与业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监督与协调的关系。定期召开由业委会、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充分发挥居委会的协调、沟通作用。第三,居委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相互协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居委会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有关工作,共同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交流沟通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成为小区专业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房屋维修、环卫清扫、绿化养护、治安保卫等“硬件”工作,居委会将主要精力转移到抓好小区内居民的宣传教育、民事纠纷调解等“软件”工作,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形成合力,共创和谐、文明小区。第五、三者之间需要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而形成合力,使所辖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相处和睦、生活便利”。,例如,北京市某小区在处理居委会、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相互关系的做法颇值得借鉴。该小区的具体做法是:建立居委会主任、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和业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开一次会议,对整体性、突击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解决小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显然,在这样三方协同、综合管理中,不仅拉近了与居委会、业委会之间的距离,也使业主和业委会真正参与到了和谐社区的建设中。,第六单元:物业管理相关法规结束,本专题共讲了六个单元导言第一单元:民政法律体系第二单元:婚姻家庭工作相关法规第三单元:社区民间组织管理相关法规第四单元:社区医疗卫生流动人口相关法规第五单元:劳动就业失业保险相关法规第六单元: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课程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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