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态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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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静态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技术条件 DL/T 528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993-12-22 批准 1994-05-01 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种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的型式、额定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发电机逆功率保护装置。 2 引用标准 GB6162 静态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 GB7261 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DL478 静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的型式、额定参数和外形尺寸 3.1 型式 3.1.1 本装置的安装方式为嵌入式。 3.1.2 本装置结构为插件式背后接线方式。 3.2 额定参数 3.2.1 交流额定电压: V3/10/。 3.2.2 交流额定电流:1、5A 。 3.2.3 额定频率:50Hz。 3.3 外形尺寸 由企业标准规定。 3.4 重量 由企业标准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工作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5 +40 ; b.相对湿度:5%95%; c.大气压力:86106kPa。 4.2 仲裁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202; b.相对湿度:60%70%; c.大气压力:86106kPa。 4.3 正常试验大气条件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106kPa。 4.4 周围环境 装置的使用地点应无爆炸危险,无腐蚀性气体和导电尘埃,无严重霉菌,无剧烈振动源,有防雨、雪、风、沙、尘及防静电措施。 4.5 直流电源 4.5.1 输入电压: a.额定电压:110、220V ;b.允许偏差:-20%+10% ; c.纹波系数小于 5%。 4.5.2 逆变电源输出电压: a.额定电压:+5、12( 15)、+24V; b.允许偏差及纹波系数由企业标准规定。 4.6 直流电源功率消耗 由企业标准规定。 4.7 交流回路功率消耗 a.交流电压回路在额定电压下每相小于 1VA; b.交流电流回路在额定电流下每相小于 1VA。 4.8 继电器特征量 4.8.1 最大灵敏角:905(90接线) 、1805(0接线)。 4.8.2 动作范围:18010。 4.8.3 动作功率整定值:0.5%5% 额定功率。 4.8.4 动作时间:2 倍动作功率情况下小于 30ms。 4.8.5 返回时间:2 倍动作功率情况下小于 30ms。 4.9 过载能力 4.9.1 交流电压回路:1.1 倍额定电压连续运行。 4.9.2 交流电流回路: a.2 倍额定电流连续运行; b.10 倍额定电流允许 16s; c.40 倍额定电流允许 1s。 4.10 误差要求 4.10.1 刻度误差:不大于5%。 4.10.2 温度变差:不大于5%。 4.10.3 无功对动作功率的影响:无功功率变化范围在 00.6 倍额定视在功率时,其动作功率的变化不大于10%。 4.11 绝缘性能 4.11.1 绝缘电阻: 装置的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以及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带电电路之间,用开路电压 500V 的兆欧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0M。 4.11.2 介质强度: 4.11.2.1 装置应能承受频率为 50Hz 历时 1min 的工频耐压试验,无绝缘击穿或闪络现象出现。 4.11.2.2 试验电压值按表 1 进行选择。 4.11.2.3 试验过程中,任一被试回路施加试验电压时,其余回路应互连接地。 4.11.3 冲击电压: 装置的直流电压输入回路,信号报警输出触点回路对地及回路之间,应能承受1.2/50s 的标准雷电波的短时冲击电压试验,开路试验电压 5kV。试验后,装置应无绝缘损坏,其性能应符合第 4.11.1 条规定。 表 1 V被 试 电 路 绝缘电压等级 试 验 电 压整机输出端子及背板线对地 250 2000直流输入回路对地 250 2000信号及报警输出触点回路对地 250 2000整机带电部分对地 60 5004.12 高频电气干扰试验 装置应能承受 GB6162 规定的干扰试验。试验电源频率为 100kHz 和 1MHz,试验电压幅值:共模 2500V、差模 1000V 的衰减振荡波。试验时对被试装置施加直流电源,按GB6162 第 3.3 条表 3 所列临界条件下叠加干扰试验电压,装置不应误动或拒动,电气元件不应损坏,其性能应符合第 4.8 条和第 4.10 条规定。 4.13 湿热性能 装置应能承受 GB7261 第 21 章规定的湿热试验,最高试验温度40,最大相对湿度为 95%,试验周期数为 2d,每一周期历时 24h 的交变湿热试验。在试验结束前 2h 内,用开路电压 500V 的兆欧表测量各电路对外露非带电金属部分及外壳之间,电气上无联系的各回路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 1.5M,介质强度不低于第 4.11.2 条规定的工频试验电压幅值的 75%。 4.14 贮存、运输极限环境温度 装置的贮存、运输、安装允许的环境温度为-2570,在不施加任何激励量的条件下,不出现不可逆变化,温度恢复后,装置性能应符合第 4.11 条和第 4.13 条规定。 4.15 振动 装置应能承受 GB7261 第 16.3 条规定的严酷等级为 1 级的振动耐久能力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6 冲击 装置应能承受 GB7261 第 17.5 条规定的严酷等级为 1 级的冲击耐久能力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7 碰撞 装置应能承受 GB7261 第 18 章规定的严酷等级为 1 级的碰撞试验。试验后,无机械损伤及紧固件松动、脱落。 4.18 结构、外观及其他 当装置为机箱型式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4.18.1 装置应有金属机箱保护,机箱前面应有透明面罩,以便运行人员观察运行状态及信号指示,还应考虑发热元件的通风散热要求。 4.18.2 装置机箱应采取必要的防静电及电磁辐射干扰的防护措施,机箱的不带电金属部分应在电气上连成一体,并可靠接地。 4.18.3 装置面罩应设置铅封,启封后方可进行检查和调试。 4.18.4 装置模件应插拔灵活、接触可靠、互换性好。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条件 5.1.1 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各项试验均应在第 4.3 条规定的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试验条件应相对稳定。 5.1.2 被试装置和测试仪表必须良好接地。并考虑周围环境电磁干扰对测试精度的影响。 5.2 结构和外观检查 按第 4.18 条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 5.3 技术性能试验 5.3.1 动作特性和动作功率试验。 试验接线原理见 图 1。 图 1 试验接线原理图 本项试验可以采用常规的调压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等。试验中电流回路应考虑使用滤波电感滤去谐波以及功率表在小电流、小电压时的精度,降低对试验结果的影响。也可以采用多功能继电保护综合测试仪,其试验电压、电流分别从图 1 中的 PQ、MN 端子输入。 5.3.1.1 动作功率试验: a.加入额定电压 100V 和额定电流(5A 或 1A),改变角度(在动作区内取 100o、180、260三点)。测量动作功率,此时动作功率与在灵敏角下的动作功率比较,其变化应不大于 10%。 b.加入额定电流(5A 或 1A),在最大灵敏角下,电压为 0.8 倍和 1.15 倍额定电压时测量动作功率,其变化应不大于 5%。 5.3.1.2 潜动试验: 电压潜动和电流潜动按企业标准进行试验。 5.3.2 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 在最大灵敏角下,加 2 倍动作功率,用二极控制开关元件的一极施加电压,另一极同时起动毫秒计,用继电器的输出接点停毫秒计,测量继电器的动作时间和返回时间,重复测量 10 次,取最大值。 5.4 振动试验 根据第 4.15 条要求,按 GB7261 第 16 章规定,对装置进行振动耐久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5 冲击试验 根据第 4.16 条要求,按 GB7261 第 17 章规定,对装置进行冲击耐久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6 碰撞试验 根据第 4.17 条要求,按 GB7261 第 18 章规定,对装置进行碰撞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检查。 5.7 绝缘试验根据第 4.11 条要求,按 GB7261 第 20 章规定,分别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和介质强度及冲击电压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复测和检查。 5.8 湿热试验 根据第 4.13 条要求,按 GB7261 第 21 章的规定,对装置进行湿热试验。 5.9 电气干扰试验 根据第 4.12 条要求,按 GB6162 的规定和方法,对装置进行高频干扰试验。试验后,对装置进行复测和检查。 5.10 连续通电试验 5.10.1 连续通电是装置出厂检验的最后试验项目,通过连续通电试验的装置可以装箱发运。5.10.2 连续通电试验的被试装置只施加直流电源,必要时可施加其他激励量进行功能检测。5.10.3 连续通电试验时间为 100h。 5.10.4 在连续通电试验过程中,装置应工作正常、信号指示正确,不应有元器件损坏或其他异常情况出现。 5.11 温度贮存试验 按 GB7261 第 22 章规定,进行温度贮存试验,严酷等级采用 22.2.1 方法 1; 低温温度: -25; 高温温度: +70; 循环次数: 1 次; 每一温度下试验持续时间:3h;从低温转为高温的转换时间:23min 。 试验后装置的电气性能应满足第 4.14 条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装置出厂前必须由制造厂的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检验项目如下: a.外观检验: b.功能检验: c.绝缘电阻检验: d.介质强度试验; e.连续通电试验。 6.2 型式检验 制造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要对出厂检验合格的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进行。 6.2.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定型鉴定前; b.产品转厂生产定型鉴定前; c.批量生产的装置每 4 年 1 次; d.正式投产后,如设计、工艺材料、元器件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批产品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或受其委托的技术检验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与顺序: a.外观检查; b.功能检查; c.功率消耗; d.高低温试验; e.冲击电压试验; f.抗干扰试验; g.湿热试验; h.温度贮存试验; i.振动试验; j.冲击试验; k.碰撞试验。 上述检验项目中 f、g、i、j 、k 等项目具有破坏性,在产品设计定型前进行,而一般型式检验应慎做。 6.2.3 型式检验的抽样与判别: 6.2.3.1 型式检验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 2 台为检验样品,然后分两组分别进行检验。 A 组样品按第 6.2.2 条规定的 a、b、c、d、e 检验内容进行技术性能检验。 B 组样品按第 6.2.2 条规定的 f、g、i、j 、k 检验内容,进行具有某种破坏性的极限性能检验。 6.2.3.2 样品经过型式检验,未发现主要缺陷,则判定产品合格。检验中如发现有一个主要缺陷,则进行第二次抽样,重复进行型式检验,如未发现主要缺陷,仍判定该装置型式检验合格。如第二次抽样样品仍存在主要缺陷,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6.2.3.3 装置样品型式检验结果达不到第 4.10第 4.17 条要求中的任一条时,均按存在主要缺陷判定。 6.2.3.4 检验中装置出现故障允许进行修复,修复内容如对已做过检验项目的试验结果没有影响,可继续往下进行检验;反之受影响的检验项目应重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每台装置必须在机箱的显著位置设置持久、清晰的标志,产品标志的内容包括: a.装置型号及代号; b.产品名称的全称; c.制造厂名全称及商标; d.额定参数; e.对外端子接线图( 或表) ; f.出厂年月及编号。 7.1.2 外包装箱上应以不易洗刷或脱落的涂料作如下标志: a.发货厂名、产品名称、型号; b.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到站; c.包装箱外形尺寸( 长宽高) 及毛重; d.包装箱外面 应标有“防潮” 、 “向上” 、 “小心轻放”等标志字样。 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前的检查: a.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技术文字、附件、备品备件齐全; b.产品外观无损伤; c.产品表面无灰尘。 7.2.2 包装的一般要求: 产品应有内包装和外包装,插件插箱及可动部分应锁紧扎牢,包装应有防尘、防雨、防水、防潮、防震等措施。 7.3 产品应适于陆运、空运、水运(海运) ,运输装卸按包装箱上的标志进行操作 7.4 贮存 包装完好的装置贮存运输环境温度应符合第 4.14 条的规定,长期不用的装置应保留原包装,在相对湿度不大于 85%的库房内贮存,并不受酸、碱、盐及腐蚀性、爆炸性气体和灰尘、雨、雪的侵害。 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静态继电保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建石、陈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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