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ppt

上传人:xt****7 文档编号:3628088 上传时间:2019-12-19 格式:PPT 页数:60 大小:263.1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大全.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分析】我国一些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案例2】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分析】1.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不能做该保证因为国际惯例是货物越过船弦后,货物的风险和损失由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就完成了他的义务,这点是多加的义务,而且很不保险.2.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不能接受该点原因:CIF买方做好该做的义务,就有权收款,该点明显不符和国际惯例和商业规则解决方法1.不接受合同,要求修改2.接受,补加一条,买方的L/C要在9月初或者更早的时间开到,具体时间需要周详安排而知,【案例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分析】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可以接受。具体做法可采取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或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由港商将运费迳付船公司,并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照办。,【案例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例5】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by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underthisCreditwillbemadebyusonlyafterarrivalofgoodsat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我某外资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例因对信用证中加列的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二种不同的后果:其一: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只是说明付款的时间;(2)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其二: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1)信用证加列的条款是开证行提出的前提条件;(2)货物途中受损,未能满足信用证中规定的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失。,【案例6】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鸭,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办理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案例7: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案例8: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标准版答案: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国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案例9: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成交,结果在目地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过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请问,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易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答案:不可以。FOB贸易方式下,责任风险的划分是装运港的船弦。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说,过了船弦界,就不是卖方的责任啦。,案例10: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抵澳大利亚时,洋葱已全部腐烂变质,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已付清的货款。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试答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无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下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洋葱在装运港装船时,经公证行验证符合商销品质,很显然洋葱的腐烂变质完全发生在货物装船的运输途中,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船舷,理应由买方承担,此为其一;其二,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现日本方提供的单据齐全、正确,买方仍需付款,故,买方是无权利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的。,案例11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案例12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罐头。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口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2、这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已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所付的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案:1、我方应回函买方,声明输战争险的费用由买方支付和条件下,我方可答应买方要求,否则可以拒绝买方的要求。2、根据2002年通则的解释,CIF术语,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但这种保险具有代办性质,投保的险别、金额均由双方协商、确定写在合同里面,也就是说:卖方只需投保合同规定的险别,没有义务投保战争险,除非买方要求并由买方承担费用,那么卖方可以投保战争险。,案例13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于2002年9月按照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订了一笔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为当年12月底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始备货,安排铁路运输,并于12月30日之前将8000吨产品分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接受了货物,经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部分货物是在2003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货,并已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赔偿。请问,在本案中卖方有无违约情况?理由是什么?,答案:卖方违约。DAF是边境交货,交货时间和风险划分以边境货交进口商为准。本案例应该以货物到达满洲里的时间和到达满洲里时状况为准。因此,卖方迟交货,同时数量短量。,案例14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所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答案: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2、这个案例涉及CFR术语,根据CFR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CFR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3、就本案例而言,很显然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结果买方未办理货物保险,而货物却因海上风险而损毁,故此我方理应对该项货物损失负责,而不能以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而拒绝卖方的索赔。,案例15我某公司按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合同中规定由卖方代办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这10万元损失,可否向国外的卖方索赔?,答案:1、我方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公司索赔,应由自己承担。2、这个案例涉及FCA术语问题,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3、结合本案例,FCA术语应由我公司负责租船订舱,但我公司在自己承担风险的责任下由卖方代办运输,所以卖方租不到船、订不到舱的风险应由我公司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对国内企业的违约金的损失也应由我公司承担。,案例16CFR术语项下,我方一贸易公司与法国交易出口台布,货值80000美元,货物于2004年3月1日(周四)上午装船完毕,当天装船业务外销员业务繁忙,忘记给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待法国进口商收到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但保险公司已经获知货船已经于3月2日在海上遇难,因而拒绝投保。法国进口商来电通知我方出口商:由于你方晚发装船通知,保险公司不予投保,由此造成我方损失80000美元,应由你方予以赔偿。试问我方是否应赔偿损失?为什么?,l.我方应赔偿法国进口商损失。2.按CFR贸易术语成交,在正常情况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FR术语下,卖方必须给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即内容要充分、时间要充分,即卖方要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去办理投保,卖方发出装运通知时间越晚,买方投保的时间就越不充分;反之,如果卖方毫不迟延地给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也能及时地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此案例中,卖方未能给买方以充分的装船通知而造成了买方投保延误,所以由卖方承担。,案例17我方某公司与英商签订一笔服装合同。合同按CIF伦敦,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中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我方按时将货物装上直达轮,并凭直达提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议付货款。该轮船中途经过某港时,船公司为了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服装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伦敦。由于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该批服装比原定时间晚了2个月到达。为此,英商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试分析:(1)我方应否赔偿?(2)如何处理?(3)为什么?,1.我方不应赔偿。2.应让买方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交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交涉。3.因为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按CIF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所以船方擅自转船造成的损失也应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因此,FOB,CFR,CIF三种术语,均属于象征性交货,与之相对应,买方是凭单付款,所以装运单据在这类交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案例18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CIP上海合同,销售白糖500吨,由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合同标的价格加10%为保险金额的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为联系货源,A公司与马来西亚扎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FCA合同,购买500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B公司所在地。2000年7月3日,公司派代理人到B公司所在地提货,B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场地中,公司代理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B公司帮助装货,B公司认为依国际惯例,货物已交A公司代理人照管,自己已履行完应尽的合同项下的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公司代理人无奈返回,3日后A公司再次组织人手到B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在货物堆放的3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货物部分受损,造成10%的脏包。试分析损失由谁来承担?,1.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CA的规定,本案中由于交货地在B公司所在地,B公司应负责装货,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这样风险也就未转移给A公司。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2.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CA术语的规定,除非买方在卖方按规定交货之时受领货物,否则“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规定交货为止”。从中可以明确看出买卖方应负的责任。当台风造成货物10%的损失后,B公司既无权以货物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要求A公司自己承担这10%的损失,也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分担这部分损失,而应当承担全部风险,并向A公司做出相应的补偿。,案例19我方某公司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ShanghaiAirport签约。交货期为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试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FCA术语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须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买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案例20我国A公司按CPT条件出口2000吨小麦给国外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到火车上,其中的2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小麦。待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由货运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给B公司发出了装运通知。承载火车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物损失了3000吨,剩余2000吨安全抵达目的地。而卖方不予交货,并声称卖给B公司的2000吨小麦已经全部灭失,而且按照CPT合同,货物风险已经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即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试分析A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1.本案中A公司仍应对B公司承担交货责任。2.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PT的规定: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处置之日起,从卖方转由买方负担。依据此规定,本案例中的卖方不应再负交货责任。然而,该规定仅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CPT合同。本例中小麦是散装的,且和另外3000吨混装在一起,卖方并不能因此而断定所损失的2000吨小麦都是卖给B公司的。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划分风险责任所作的说明: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确定为供应合同之用者为限。即货物必须是特定化的货物或指定的货物时,货物风险方可按照合同的性质正常转移。本案中的2000吨小麦既未在装船时清楚地分开,又没有任何标志表明是卖给B公司的货物,因此货物风险不能像正常情况下在装运地交至火车上时转移。卖方不能因此断定所损失的2000吨小麦全包括了卖给B公司的2千吨,因此卖方仍承担向买方交货的义务。,案例21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数量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起存放,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对此双方发生争议。试分析:(1)本案中买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2)本案中卖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1.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应赔偿因延期提货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而在本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2.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本案中,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不当应承担责任。,案例2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在离港4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标准版答案:1、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2、此案例涉及CIF术语,CIF术语条件成交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于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另外CIF合同典型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是齐全的、正确的,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买方仍需付款,不得拒付。3、结合本案例,卖方已完全履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货物灭失是在离港4小时的事情,风险早已转移给买方,再加上CIF术语象征性交货的特点,所以尽管这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完全灭失,买方仍需用付款。所卖方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案例23我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价格CIF伦敦300欧元,我方租船办保险并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货物在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近1/3,对方因我方未完全履行合同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要求:运用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和国际贸易术语CIF的定义分析该案例,解答:CIF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何在?装运港船舷是也!CIF术语的确是卖方负责租船,办理保险。但是,在CIF合同里加上“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就是多此一举了,就是对出口方不利了,也就是等于风险承担期限延长到抵达目的地了。我方可根据合同的CIF特征(事已至此,据理力争一下吧),声明出口方并没有“保证轮船何时能够抵达”的义务,但是仲裁官司能否打赢还很难说,因为合同里额外加上的“保证于11月5日前运抵目的港”条款不一定是无效的。当初签合同时不加这条就没事了。我方应当吸取教训。,案例24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答案:根据CFR,风险的转移应当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一刻,故基本同意卖方说法。文中没有提到卖方装船后是否通知ShipmentAdvice给买方,实务中应当通知,否则假如买方因此没有购买保险,卖方也有责任。,案例25某公司以CFR术语进口一批面粉,国外卖方按期租船将货物发往我方目的港。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该批面粉严重霉变,经调查,原因是船舶是艘超龄服役的船,设备老化、航行速度慢,且船方又沿途招揽货物,致使航期延长了一个多月,由于是高温潮湿季节,长时间在船舱中面粉因此发生霉变。对此损失,我方应向谁索赔?标准版答案:1、对此损失,我方应向卖方索赔。2、此案例涉及CFR术语,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将货物运往目的港。但卖方所租的船舶必须是适航的船舶。就本例来讲,卖方租了艘超龄服役的船,没有完成自己的租船订舱的义务。另外,船舶因设备老化致使运输延迟,对这种运输延迟导致的货物损失,既使买方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因此,对因卖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理应向卖方索赔。,案例26美国出口商与韩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2000公吨小麦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准备在目的地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卖方声称其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履行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问题1、请阅读2000年通则所有贸易术语下的B5条款和引言的第8条,回答:(1)货物特定化和风险转移的关系(2)为什么说对贸易术语来说,货物特定化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2、结合上述案例,讲讲根据你的理解,什么是货物的特定化。,最佳答案1、仲裁机构裁决如下:本案中买方订购的2000吨小麦是与另外3000吨混装的,没有证据证明卖方对分属不同买家的货物进行特定化。这导致卖方后来声称的买方的2000吨小麦全损的理由缺乏支持。根据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的法律规定,本仲裁庭认为该2000吨小麦的风险没有发生转移,卖方应该为此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1)、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按照法律规定,货物在特定化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2(2)、这一点我不敢苟同。我觉得货物特定化在任何贸易条件下都很重要,如本案事例。,案例27:我国一公司对美国商人报出大米价格,每公吨CIF纽约300美元,但对方希望与我方按FOB价成交,要求我方该报FOB上海价。如果双方最终以FOB条件成交,我方在报出价格上会做出哪些调整?双方在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上又会有哪些变化?CIF是成本加保险费、运费。FOB是离岸价格,不包含保险费、运费。我方修改报价时,只需要在CIF价格中减掉保险费和运费即可。修改后,买卖双方的责任和风险的划分从原来的CIF条件下纽约港口船舷交割,改为FOB条件下上海港口船舷交割。我方不需要再对海上风险负责,也不需要承担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用,案例28:我L公司于某年3月与英国B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帆布手包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L向H海运公司办理定舱。H接受承运后开始进行配载。由于L业务繁忙,H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物装箱情况。货物装箱完毕后,H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送往利物浦。1个月后,B来电向L索赔,原因是帆布包有很大刺激性气味,影响推销。经查,帆布包刺激气味是运输过程造成的。同时,L认为双方是在CFR条件下交易的,自己已经完成了交货,因此之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该由B自己承担。L进一步分析认为,CFR要求B公司购买保险,所以B也应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第2天B再次来电称根据INCONTERMS2000,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基本的义务。经查,帆布包之所以产生刺激性气味,是由于集装箱油漆没有干透所致。在CFR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向L索赔是完全合理的。L再次调查,情况属实。于是同意降价20,后收回货款了结此案。,思考与讨论:1.在CFR条件下,L作为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则风险已经转移到了买方B。但是对货物造成的损失,L仍承担了责任。这是否合理?2.B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那么对于这次货物的损失,B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3.H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此案中是否有责任?,总结:1风险与责任的关系。风险是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人们对灾害发生在认识上有不确定性。CFR条件下船舷只能是划分双方风险的界限。责任是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必须尽的义务,是双方约定的。责任并不随着风险的转移而转移。卖方的责任直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甚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的一定时期后才终止。2保险公司的承保问题。要想得到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他必须投了相关险别;(3)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因货损而引起的索赔,应从三个方面入手:(1)买方向卖方或卖方向买方索赔;(2)向保险公司索赔;(3)向承运人索赔。只有判断货损原因和确定索赔对象,才能确定责任事故的承担者并向其索赔。,3不适货的责任归属问题。适货(Cargoworthiness)意味着船舶及其设备适于接受货物,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履行承运人要把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责任。不适货而造成的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案例29: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参考答案: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案例30: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车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2、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案例31: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标准版答案:1、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2、此案例涉及FCA术语,根据2000年通则,在FCA术语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控制,卖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后的风险。该批货物因买方迟迟未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故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满仍未能交于承运人处置,风险尚未转移给买方。3、结合本案例,在FCA条件下,2000年通则曾规定,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通知卖方承运人及其它事项,买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是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后发生的,而非装运期满后发生的,因此,买方不应承担此项货损,此项货理应由卖方自己承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