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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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法,第一节概述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的范围(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标、服务标记、商业名称和标志有关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目前我国民法通则确认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二、知识产权的分类:(一),传统分类法,工业产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邻接权,(二)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的分类,创造性成果,识别性标记,发明专利权版权集成电路权软件权植物新品种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技术秘密权,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权利,三、知识产权的定义定义一(郑成思):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定义二(刘春田、吴汉东):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定义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讨论:以上定义哪种更为恰当?,四、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从19世纪开始,是适应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与发展而兴起的,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一国取得的知识产权不能在外国当然受到保护,这就需要在国际社会中制定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目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一些国际公约中:一、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产生的背景工业产权保护巴黎公约-巴黎联盟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产权联合国际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67年签署,1970年该公约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组织。,2、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公约对知识产权做出了规范,具体列举了知识产权。第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规定了公约的宗旨和职责第四,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机构进行了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缔结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公约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公约的产生:1883年由欧洲11国发起缔结,后修改7次,目前生效的是1979年修改的文本。2、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公约保护的工业产权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品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第二,国民待遇原则第三,优先权原则,第四,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第五,对专利权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第六,对商标权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9个方面。第七,权利维护费的缴纳第八,厂商名称、假标记、不正当竞争第九,在国际展览会上的临时保护三、专利合作条约1、公约的产生:1970年缔结,1978年生效2、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国际申请。申请必须提交规定的文件第二,国际检索第三,国际公布。从申请优先日起18个月应当公布申请第四,国际初步审查四、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公约1、公约的产生:1891年缔结,我国1989年加入,2、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接受申请的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二,对非成员国的国民待遇原则,即有永久住所或正当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就适用国民待遇原则。第三,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及注册第四,国际注册的效力第五,国际注册的有效期:20年,可以续展第六,国际注册的独立性:注册5年后,与原先国家相同的注册商标没有关系,但5年内的保护与国内相同。第七,国际注册的放弃第八,所有人国家变更引起的国际商标转让五、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公约的产生:1886年缔结,我国于1992年加入2、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规定了文学和艺术作品含义及公约的保护范围,第二,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为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第三,国民待遇原则第四,自动保护原则:作者完成作品自动享有版权第五,版权独立原则第六,限制性原则第七,作者权利: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第八,保护期:一般是50年,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六、世界版权公约1、公约的产生:1952年签定,1995年生效2、公约的主要内容第一,公约保护的客体: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第二,国民待遇原则第三,非自动保护原则第四,保护期限:25年、10年第五,作者经济权利规定了4项,对人身权利未做规定第六,管理机关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对这些无形财产权在法律上予以保护。,第三节商标法,一、商标的概念商标(trademark),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这种标志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样或图片等组成。商标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即制造商标、商业商标与服务商标。,二、商标注册的作用商标是一种工业产权,各国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都制定了有关商标的法律,并且设立了专门机构主管商标注册事宜。根据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所有人必须将商标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只有经批准注册后,才能获得商标权,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承认与保护。,案例1.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问题本案中谁是侵权人?答案与分析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保护与对其他工业产权的保护一样,都具有地域性与时间性。所谓地域性,是指在一个国家注册的商标,只有在注册国的国境内才受到保护。所谓时间性,是指各国对商标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商标的注册所有人以专用权。,三、各国商标法简介(一)商标权的取得关于什么人可以取得商标权的问题,各国的商标法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以下三种情况:1.以使用在先(priorityofuse)决定商标的所有权2.以注册在先(priorityofregistration)确定商标的所有权3.以在规定期限内无人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指控(uncontestedregistration)决定商标的所有权,(二)商标注册的手续与审查程序1.商标注册与审查程序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要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有资格取得商标注册,即将该项申请在官方商标公报上予以公布,让公众进行审查,时间一般为3个月。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人提出异议,即可以准予注册,并由商标主管部门发给注册证书。,2.对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待遇根据各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一般都给予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即给外国人以本国人同等的待遇。但是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时,各国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互惠问题。(2)关于商标注册代理问题。(3)关于提供本国商标注册登记证书的问题。,商标侵权案:2007年3月到2008年2月,重庆格林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忠县巴王路川祖庙大桥以东的绿化带发布“北京2008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徽记、BEIJING2008、奥林匹克五环图案”等图形文字的户外灯箱广告30幅。处罚:未经授权乱用奥运标志,罚款1万元,侵犯“HONDA”商标专用权案件:无锡市鸿达铝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1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摩托车配件上使用与“HONDA”近似的“HONGDA”商标。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销售价值达43万元的摩托车配件。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汽车等等商品上的“HONDA”商标,是日本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三)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内容各国的商标法对于不准作为商标注册的事项都有详细的规定,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相抵触,就不能获准注册。其中主要有以下八项:(1)本国或外国的国旗、纹章、勋章、军旗、军徽以及其他官方标志、名称或图形。(2)红十字标章或“红十字”及日内瓦“红十字”的字样。(3)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文字、图形或标记。,(4)通用的名称、文字、图形、数目、记号、图画或图像,除非它们与识别商品有关,并且具有明显的特色。(5)通常用来表示类别、品种、性质、来源、原料、用途、重量、尺码、价值与质量的通常名称与图形。(6)含有他人商号、姓名、艺名或肖像的商标,未经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的书面同意,不得使用。(7)地理名称或图形。(8)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此外,有些国家由于政治或宗教的原因,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四)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与续展的期限各国的商标法对注册商标都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有些国家规定的期限较长,有些则较短。最长的为20年,最短的为5年,一般为10年15年。在有效保护期限届满以后,商标所有人可以办理续展手续,要求续展(re-new)。续展的期限一般与注册的有效保护期相等,但是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经续展后的保护期长于注册的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商标法第23与第24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五)商标注册的撤销商标在获准注册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况者,则有关主管当局可以依法撤销其注册:(1)因第三人的异议成立而被撤销。(2)因有效期届满,未按时办理续展而被撤销。(3)因不使用而被撤销。,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字、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四、关于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另一个国家取得商标的法律保护,从19世纪末期起,世界各国先后缔结了一些有关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1883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3年商标注册条约与欧洲商标条约等。,(一)巴黎公约巴黎公约的全称是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ConventionforInternational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它是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的,因此,故简称为巴黎公约。参加巴黎公约的国家成立了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同盟,称为巴黎同盟。巴黎同盟设有大会、执行委员会与国际局。,巴黎公约的许多规定是既适用于商标,也适用于专利及其他工业产权的。1.在成员国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原则2.在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予优先权3.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国家所取得的权利互相独立的原则4.商标的使用5.对驰名商标的保护6.对欺诈性申请注册的处理7.商标的转让8.关于临时性的保护措施,(二)马德里协定其全名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AgreementConcerningthe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ofTrade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是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缔结的一项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国际公约。,马德里协定的主旨是解决商标的国际注册问题。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享受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对于非缔约国的国民则必须在缔约国内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住所,才能申请商标的国际注册。,(三)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缔结了一项商标注册条约(TrademarkRegistrationTreaty,简称TRT)。根据商标注册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必须指定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即“指定国”),如果当时没有指定,则事后也可以补充指定。参加该条约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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