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医疗领域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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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商业贿赂加强廉洁行医,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2015年6月9日,主要内容,商业贿赂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概念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常见类型及常见认识误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主要原因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如何抵制商业贿赂,一、商业贿赂及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概念,贿赂:贿指财物,赂指赠送财物。贿赂指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事,也指贿赂的钱物。在我国,“商业贿赂”这一术语首先是作为学理概念在学者的著述中出现的。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在我国立法中第一次使用了“商业贿赂”的概念,并对商业贿赂的法定含义进行了界定。,“商业贿赂”一词的来源,我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启动,源于2005年7月国内动态清样第2204期刊登的新华社记者一篇商业贿赂可能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瓶颈的报道。报道指出从“朗讯风波”,到“建行张恩照个人事件”,再到德普“回扣门”,数家跨国公司因在我国行贿,频频受到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的制裁。,德普公司回扣案,美国德普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专业性诊断试剂跨国公司。1991年德普在中国设立分公司。为推销产品,德普中国分公司长期向中国多家国有医院的医生及实验工作人员提供非法“回扣”高达162.3万美元。德普公司总部2003年2月发现了中国分公司的帐面问题并展开调查,2005年5月,德普中国分公司向美国司法部认罪。德普公司因此被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480万美元巨额罚金。,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六大治理重点领域: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的概念,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在医药购销和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及医疗机构为销售或者购买医用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而给予其他医疗机构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概念,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医疗卫生行业对商业贿赂的常见认识误区,可视为受贿的一些情形,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手续费或回扣行为。,典型案例2012年4月以来,广东省深圳市开展了以打击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为主要任务的“5.14”专案行动,共立案31件43人。其中以涉嫌受贿罪对市、区13家公立医院共20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涉嫌受贿人员包括9名正(副)院长、7名科室负责人,主要涉及在医疗设备、药品、耗材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犯罪,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该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典型案例2012年,广州市监察机关侦破一起窝案,广州多家三甲医院的检验科或实验室的负责人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在科室采购相关检验设备、检验试剂时关照某公司,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及其公司员工给予的贿赂款,金额从数万元到三十多万元不等。经法院审判,涉嫌受贿罪的被告人均受到法律惩罚,分别以受贿罪被处于4年至8年有期徒刑,教训惨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典型案例1995年12月,东莞清溪医院私设CT银行帐户,作为药品采购回扣“小金库”使用。1999年4月至12月间,该院经院长曾某同意,以“返点款”、“回款”、“货款”等各种名义,先后在帐外暗中收受河源市新城医药公司、广州市医药公司、樟木头医药批发站的10笔药品回扣合计402480.86元,存入CT小金库。,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4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典型案例2003年至2006年,在兰州某医院住宅楼和医疗大楼招标及承建过程中,该院院长孙某、党委书记丁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兰州市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贿赂660万元和建筑商贿赂50万元,该院基建工程部部长袁某收受建筑商贿赂630万元,财务中心主任安某收受建筑商贿赂33万元,基建科科长马某收受建筑商贿赂120万元。孙某、丁某等五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该建筑公司经理张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上述犯罪嫌疑人均受到法律制裁。,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典型案例2008年,广州市监察机关对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处副处长黄某涉嫌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01年9月-2007年间,利用负责采购汽车、办公设备、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回扣、借款等名义向商家索取或非法收受钱财12万元,为相关企业在销售汽车、电脑、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业务上谋取利益。经法院审理,黄某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以“赠与协议”为名,行商业贿赂之实开具“白条”或者虽然有正规发票,但未入正常科目进行的“返利”“索贿”披上利息的外衣,做假账,掩盖回扣,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利用合作方式,掩盖药品、设备、耗材(试剂)经销商的无照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巧立名目贿赂医务人员出于销售目的进行变相行贿利用优势地位索贿医院收取“广告费”、“新药费”等手续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以“赠与协议”为名,行商业贿赂之实,这类商业贿赂案件,其典型之处在于以附条件、附期限的赠与协议为名,行商业贿赂之实,并且涉及“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医疗机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赠与协议”是一个附条件、附期限的协议,即医疗机构一定期限内采购一定的药品价值,满足了“赠与协议”规定的条件,相关单位就赠与医疗机构一定的好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开具“白条”或者虽然有正规发票,但未入正常科目进行的“返利”,在商业经营中并非不允许正常“返利”存在。如果“返利”有国家正式的发票,在入账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入账是允许的。但如果“返利”开具白条,或者虽然有正规发票,但未入正常科目,则属于商业贿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索贿”披上利息的外衣,医疗机构不给供货商结算贷款,由供货商先给该医疗机构支付利息,然后医疗机构再给付贷款,医疗机构以其他收入科目记入财务会计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利用合作方式,掩盖药品、设备、耗材(试剂)经销商的无照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行为,医疗机构或科室(个人)借业务合作、科研等方式,将未获得国际注册认证,或未授权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提供给患者,然后按约定分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巧立名目贿赂医务人员,利用“开方费”、“介绍费”、“咨询费”“统方费”等各种名目直接给付医务人员回扣;或是资助医务人员外出培训进修、旅游考察、进行高档消费或娱乐等方式,达到销售目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出于销售目的进行变相行贿,通过召开学术会议或“帮助”医疗机构的“专家”或“准专家”在国内外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赞助他们开展学术研究等方式,将医生捧红或捧得更红,达到销售的目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常见的类型,利用优势地位索贿,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假借活动名目,要求医药生产或销售单位进行捐赠(赞助),其实质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达到索要好处的目的。,医疗卫生行业对商业贿赂的常见认识误区,回扣违法、折扣合法,只要如实入帐的折扣就是合法的为了医院利益,可以在价格确定的情况下要求“买二送一”集中招标采购后,医院可以与中标企业进行二次价格谈判个人收受的回扣是商业贿赂,单位(科室)集体讨论后收受回扣不是商业贿赂只要每次收取的药械回扣金额不大,就没关系,医疗卫生行业对商业贿赂的常见认识误区,回扣违法、折扣合法,只要如实入帐的折扣就是合法的,有些医药企业或医院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均属于账外暗中行为。有些医院要求供货商购买医学设备或免费给医院装修等行为,虽然好像如实入账了(例如列出了医院固定资产财务明细),但并不属于购销折扣,而应当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医疗卫生行业对商业贿赂的常见认识误区,为了医院利益,可以在价格确定的情况下要求“买二送一”,目前在医疗行业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即医院在药械购销过程中,接受企业的药械赠与(也可称之为附赠),并错误认为这种赠与药械的行为属于折扣范畴。折扣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或者退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所以折扣也称让利,即价格让利,只能以货币形式表现。所以,除非小额广告礼品外,药械购销中的药械赠与属于违法的商业贿赂行为。,医疗卫生行业对商业贿赂的常见认识误区,集中招标采购后,医院可以与中标企业进行二次价格谈判,目前公立医院都参加了政府组织的药械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有些医院与中标企业进行第二次价格谈判。如果医疗机构与药械经营企业进行二次价格谈判,且没有如实入账,冲抵其购药成本,则此种行为也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医疗卫生行业对商业贿赂的常见认识误区,个人收受的回扣是商业贿赂,单位(科室)集体讨论后收受回扣不是商业贿赂,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这种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以及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医疗卫生行业对商业贿赂的常见认识误区,只要每次收取的药械回扣金额不大,就没关系,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存在受贿行为,则将其每次受贿金额进行累积。,以下情形也可视为受贿,收受干股=受贿虚拟委托投资理财的属受贿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属受贿接受免费旅游也构成受贿接受事后感谢也属收贿赌博也可能是受贿由请托人出资,“合作”投资属受贿借用财物也可能构成受贿,以下情形也可视为受贿,被查处后退还或者上交赃款脏物,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医生以“研究经费”等名义收受医药企业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也属受贿离职后收人财物同样构成收贿明显低买,高卖的行为也是受贿收受了贿赂,就算没有为行贿人谋成利益,也是受贿长期收受礼物可以构成受贿串通投标人抬高价格谋取利益也构成受贿,涉案单位范围广、环节多,重点突出窝案、串案现象突出,犯罪呈群体化趋势涉案主体集中为单位或部门(科室)负责人犯罪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发案环节较集中行贿人利益得到最大化行为较为隐蔽,犯罪形式多样,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征,(一)涉案单位范围广、环节多,重点突出,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征,从广州市监察机关近年查处的医疗卫生系统贿赂犯罪案件来看,涉案单位相当广泛,既包括省级、市级、区(县)级及街道、镇级的医院、卫生院、血站等医疗机构;也有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等。在发案环节方面,涉及医疗设备、耗材、药品采购、医务诊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发生在医疗设备、耗材、药品采购环节的贿赂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90%以上。,(二)窝案、串案现象突出,犯罪呈群体化趋势,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征,据统计,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窝案、串案数量占立案数量比例大幅上升,犯罪群体化特征明显。有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互相勾结,合伙作案;有的与销售商、代理商等内外勾结,共同得利;有的互相攀比,心照不宣,争先恐后地分别作案。,(三)涉案主体集中为单位或部门(科室)负责人,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征,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来看,涉嫌受贿犯罪的主体身份集中为各医疗机构的领导或所属部门(科室)负责人。而值得警惕的是,有些非核心部门也陆续出现商业贿赂的情况。如广州市检察机关查处的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发生的4件受贿罪窝案中,涉案人有3人为科室护士长,1人为护理部主任。,(四)犯罪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发案环节较集中,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征,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双发建立的都是“细水长流”的合作关系,受贿人长期、多次收受行贿人的贿赂,金额每次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发案环节基本上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耗材采购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收受供应商或承建单位的好处或回扣,或者是利用处方权收受医药回扣,以及利用医药行政管理及审批权限,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贿赂。,(五)行贿人利益得到最大化,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征,在实践中,行贿人只要把医疗机构中的关键人员控制住,就能垄断药品、器材的供应,甚至一些医疗设备的后期维护、保养业务都被垄断,获得利益最大化。,(六)行为较为隐蔽,犯罪形式多样,三、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征,从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来看,商业贿赂的名目繁多,手段隐蔽,有的直接给予回扣;有的以活动费、咨询费、临床研究费等名目给予好处费;有的借婚丧嫁娶的名义给予财物;有的报销各种非公务的私人费用或减免债务;有的安排各种国内外旅游、考察或是资助亲友学习费用;有的赠送“干股”、提供“性贿赂”,以及以商业为目的捧红一些医务人员等。,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以药养医”体制的缺陷,是导致医药回扣的主要因素医药产品价格的虚高,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利益空间不正当竞争和非法促销手段,促成了营销中权钱交易的盛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滋生腐败的土壤贪婪心理和侥幸心理,驱使犯罪行为的发生淡薄的法制意识,失衡的心态,是导致贿赂产生的主观因素,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一)“以药养医”体制的缺陷,是导致医药回扣的主要因素,国有医疗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是政府投入、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的购销差价收入。由于政府对国有医疗机构投入普遍不足,医疗服务收费也被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医疗机构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只能通过药品的购销差价收入来补偿医疗机构收入的不足,便形成了当前“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在此机制下,药品生产企业、供货商家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就产生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合理用药、过度医疗逐渐产生,无形中助长了商业贿赂。,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二)医药产品价格的虚高,为商业贿赂提供了利益空间,我国药品价格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将不合理、不合法的费用计入成本,抬高药品生产成本,导致药价虚高。而医疗机构在“以药养医”体制下,药品购销差价可以纳入医疗机构的总收入,使得高价药品更为医疗机构所喜欢。,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三)不正当竞争和非法促销手段,促成了营销中权钱交易的盛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医药行业,企业为求生存和更快发展,在医药产品营销手法上各显神通,引发医药产品市场秩序混乱,产生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和非法促销行为。从拉关系、免费试用、吃请到送礼品券、高档礼物,再发展到直接贿送金钱,使得商业贿赂行为得以迅速滋生蔓延。,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是滋生腐败的土壤,有的医疗机构管理不完善,权力过分集中;有的医疗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不少,但“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没有真正落实;有的医疗机构监督部门软弱无力,监督措施流于形式,没有刚性的执行力和威慑力。这些客观上为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五)贪婪心理和侥幸心理,驱使犯罪行为的发生,俗话说:“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贪婪导致人的意志薄弱,不能抵御各种诱惑,最终走上受贿犯罪的道路。侥幸心理是受贿犯罪的“障眼墙”,有些医务人员认为红包、回扣是潜规则,“法不责众”、“碰上就倒霉,碰不上就赚一把”,注定是要栽跟头的。,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存在的原因,(六)淡薄的法制意识,失衡的心态,是导致贿赂产生的主观因素,在市场经济影响下,医疗机构的工作者也经受利益和欲望的考验。一些医务人员虽然专业水平很高,但法制意识却十分淡薄,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模糊;有的医务人员认为医药产品利润丰厚,从经销商那里收取“回扣”、“感谢费”是自身付出技术或劳务理应得到的回报。,(一)损害单位的形象,败坏了行业声誉,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败坏了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白衣天使的形象,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损害患者的健康和利益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以回扣等商业贿赂为手段,向医疗机构推销质次价高甚至假冒伪劣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导致医药服务价格不断攀升,直接损害广大患者的健康和利益。,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危害,(三)违反法律法规,毁掉个人前程商业贿赂严重腐蚀了医疗卫生队伍,一些医疗单位、医务人员成为不法企业的代言人,最终触犯法律,自毁前程。,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条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包括:(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一)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营造廉洁行医氛围(二)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三)克服侥幸、法不责众心理,把好预防犯罪的重要关口(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新风正气(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六、如何抵制商业贿赂,(一)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营造廉洁行医氛围,六、如何抵制商业贿赂,强化责任意识,人人参与行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远离医药代表,营造廉洁行医好氛围。,(二)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增强依法行医的自觉性。,六、如何抵制商业贿赂,六、如何抵制商业贿赂,(三)克服侥幸、法不责众心理,把好预防犯罪的重要关口,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不要抱着侥幸过关或者法不责众等心理,要从维护职业形象,职业生涯等考量,算好七笔帐,把好六道“关”,发自内心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算好七笔账:政治账、经济账、亲情账、名誉帐、自由账、健康账、家庭账,把好六道“关”:美色关、权力关、金钱关、亲情关、节日关、交友关,六、如何抵制商业贿赂,(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新风正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车小燕等先进典范学习,弘扬医疗卫生行业的光荣传统。,六、如何抵制商业贿赂,(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医院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于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严肃处理。同时将有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谢谢!,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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