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三无对象供养工作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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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区委三无对象供养工作实施意见姓名:XXX部 门:XX部区委三无对象供养工作实施意见各镇、开发区、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区“三无”对象(包括原农村五保与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工作,进一步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着力抓好“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统一标准的“三无”对象供养自然增长机制,切实提高“三无”对象的生活质量,为加快建设和谐、幸福作出应有贡献。二、基本原则1、城乡一体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三无”对象,均按照城乡一体化标准,享受区统一核定的供养标准,供养经费由市、区两级保障。2、分类管理的原则。“三无”对象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其中集中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养老机构负责,分散供养对象的日常管理由所属街道(镇)和受委托的扶养人负责。3、自愿选择的原则。“三无”对象供养方式和供养场所选择尊重供养对象本人意愿。对自愿入住区社会福利中心的供养对象,在各镇、街道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区民政局统一制定计划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分步安排入住。三、“三无”供养对象的认定、审批和核销(一)“三无”供养对象的认定。“三无”供养对象是指具有我区户籍的居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三无”供养对象的审批1、申请。由居民本人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社区(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居(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供居(村)民本人身份证、户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包括家庭成员收入状况,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情况,本人疾病或残疾状况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等。2、公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将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经评议和公告后无重大异议的,申请人填写“三无”供养对象审批表(一式三份),经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3、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4、审批。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三无”对象的供养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享受“三无”对象供养待遇的,向申请人免费颁发“三无”对象供养证书,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按时登记;对条件不符不予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有异议的,区民政局应进行复核。(三)“三无”供养对象的核销“三无”供养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核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已完成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三无”对象死亡的。核销程序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供养“三无”对象的养老服务机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停止其供养待遇,核销其“三无”对象供养证书。各级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将“三无”对象供养纳入市民政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三无”对象供养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审核、审批和核销工作,每半年对“三无”供养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统计。四、“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经费渠道(一)供养标准:区每年按照上年度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当年“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XX年为每人每年7450元),供养经费除市财政对“三无”对象核拨的低保补助金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重大节日期间,各街道(镇)和社区(村)应对本辖区“三无”对象进行走访和慰问补贴。(二)经费渠道:“三无”对象供养所需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三无”对象供养资金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核拨,保证发放。集中供养的,经费直接拨付“三无”对象供养服务机构掌握使用;分散供养的,经费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存入“三无”对象个人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个别分散供养对象,由于智力、精神等原因本人难以妥善保管供养经费的,可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指定的挂钩帮扶人代管,但必须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五、“三无”对象的供养方式目前,我区的“三无”对象以街道(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家庭分散供养为辅;到XX年区社会福利中心建成运行后,实行以区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为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分散供养为辅的供养方式。对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等不适宜集中供养的对象和不愿集中供养的人员,要通过签订供养协议书,采取户院挂钩、委托亲友代养等方式实行分散供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三无”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要依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定期检查分散供养对象的住房状况,对危、旧房屋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重建,确保其住房安全。六、切实解决好“三无”对象的医疗、丧葬问题“三无”对象的医疗和丧葬问题,按照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市区居民丧葬免费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减免待遇,其它事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第 7 页 共 7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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