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农村生产用地审批监管办法.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3591092 上传时间:2019-12-1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92.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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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区委农村生产用地审批监管办法姓名:XXX部 门:XX部区委农村生产用地审批监管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与服务,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一、积极保障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土地承包经营规模较大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不破坏耕作层的农业生产、畜禽饲养、设施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临时性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均视作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凡签订流转合同且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均可在其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土地面积5%。左右比例申请使用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在县、区范围内如有多处流转土地的,可按总量控制、方便生产的原则分点建设。对承包经营100亩以下的,应立足于利用原有配套设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并由农业生产经营者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缴纳不低于5000元亩的复垦保证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永久性的农业生产附属的管理和生产用房,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各地要结合新一轮规划编制和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实施,合理安排农业水久性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和布局。二、明确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委托管委会负责审批,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提出用地申请。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使用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以及缴纳复耕保证金收款收据复印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申请应附有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对用地申请所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区农业行政部门审查。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报社发局审查。3农业部门审查。县区农业部门或开发区(度假区)社发局负责对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土地流转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交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4国土部门审查。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受理的申请和审查意见,对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部门。5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批。批准后,由审查的国土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同时负责统一存档,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并报送上一级国土部门备案。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保障有序1加强组织领导。合理有序保障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是支持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举措,对发展现代农业具有积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有序利用。2节约集约用地。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程序要求严格履行审核、审查和审批职能,能不用的尽量不用,能少用的尽量少用,坚决杜绝浪费土地现象。确需用地的规模经营企业,要按需中请,合理安排配套设施用途,切实提高配套设施用地使用效率。3加强执法监管。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监管,坚决依法打击借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之名搞房地产、农家乐等非农建设的行为。4加强资金监管。要按照“村有乡镇)管”的原则,加强用地申请主体向流转土地所在村缴纳的复耕保证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第 6 页 共 6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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