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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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县民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 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 XX 号)和XX 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 201XX113 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 细则适用于我县民政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合同价 2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XX113 号)执 行;合同价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工程变更按本细则执行。第三条 工程 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功能完善、投资节约、质量保证、加快进度的目标,除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加强工程变更的规范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第四条 本 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合同工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人为的增加、减少,或追加额外的工程事项;取消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程事项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以及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局批准同意,报县财政评审中心备案的。第五条 工程 变更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实施,但使用合同中专业暂估价、暂列金额或新增工程额度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且不影响原项目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原则上应另行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申请:(一)工程建设中新发现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等情况;(二)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的强制性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的;(四)地勘、设计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五)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与设计文件不符,存在清单错、漏项的;(六)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或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优化功能,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且上级有明确要求的;(七)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约工程建成后的维护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八)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完工时限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设计调整,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九)为排除安全隐患和满足民政服务需要,经业主单位提出要求的;(十)为及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重大政治、民生工作,需立即实施的。或因紧急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第六条 工程 变更的审批流程:(一)变更提出。1、项目业主为局本 级的,可以由业务科室自主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局提出;承包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经监理单位评估通过后向局提出。2、项目业主为局下属 单位的,可以由局下属单位自主提出,也可以由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局下属单位提出;承包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经监理单位评估通过后向局下属单位提出。(二)变更论证。由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科室(单位)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召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人员,踏勘现场并研究工程变更的有关问题,经各方对变更方案充分论证、形成统一意见。(三)变更审批。经论证,工程确需变更的,填写常山县民政局基建项目工程签证(变更)事项报告单,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基建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和总监)签署意见后报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没有审批同意的变更项目将不予进入工程结算审计,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单 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 4%以下 1 万元以下的一般变更,由业务科室(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 4%以下 1 万元(含)以上或者在合同价的 4%(含)以上 10 万元(含)以下的变更,由业务科室(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民政局分管领导,经民政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审批后实施;单次变更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变更,经民政局班子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报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备案。第八条 建立民政局政府投 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履约黑名单制度,因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量编制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过错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工程造价较大变更以及工期严重滞后的,将列入民政部门履约黑名单,丧失参与民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资格,同时报送县相关监管部门处理。附件:常山县民政局基建项目工程签证(变更)事项报告单XX 县民政局二一 X 年 X 月 XX 日XX 县民政局基建项 目工程签证(变更)事项报告单编号:工程名称合同价设计单位签证事项:请业主单位审核。后附:影像资料、原始记录单。施工单 位事项申报经办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意 见建设单位意见科室(单位)负责人意见(盖章)职能科室意见(盖章)局分管领导意见(签字)主管部门意见局班子会议意见 (盖章)事项意见反馈后施工单位意见(盖章)注:签证事项栏应写明签证事项的原因、位置、内容、拟采用的施工方法、预计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等情况。工程数量由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二人或以上参与丈量核实。工程估价由中介机构做出预算,职能科室根据相关规定申报,并以审计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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