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总结.doc

上传人:xiao****1972 文档编号:3586353 上传时间:2019-12-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9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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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总结姓名:XXX部 门:XX部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总结第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市实施<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经济开发区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园区农村建房管理范围为园区办事处下辖所有行政区域范围。第三条园区必须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依法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第四条园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对园区范围内农村建房统一管理。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要严格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把握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根据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农田安排宅基地,必须利用原有宅基地。第六条村民建住宅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园区办事处申请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向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中的农村村民可申请宅基地:1、现有住宅经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村委会鉴定属于危房必须翻建的;2、有两个儿子以上的,且有一个以上儿子已成年,符合分户规定的,仅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标准的,经审批,同意分户建设或平房原地翻建(楼房不予翻建)。第八条在列入园区二年内拆迁搬迁的村庄内,不得进行房屋翻建、扩建、改建、新建等活动,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申请建房的村民,可以先予拆迁安置(具体方案另订)。没有列入园区二年内拆迁的村庄,有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第九条符合第七、第八条规定需申请建房的,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张榜分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所在村上报园区办事处,由园区办事处职能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现场踏勘,审定同意后填写表格按规定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宅基地报批手续。第十条宅基地面积严格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第十一条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办理农村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办事处职能部门及国土局驻园区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事例教育群众。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经园区办事处职能部门、市国土资源局驻园区办事处会同村委会实地放样,放样验收合格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5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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