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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一、概念的界定二、程序启动的主体三、程序规则,一、概念的界定,第一种观点: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一、概念的界定,第二种观点: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一、概念的界定,第三种观点:应当指出的是,再审程序是法院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核审理的法律程序,就纯理论而言,审判监督权或者更广泛意义的法律监督权,仅是引发再审程序的举措之一,而且往往并不占据主要的地位;事实上,案件当事人依据现代法律理念下属于基本人权性质的申诉权而申请再审,才是引发再审程序的主要渠道所在。因此,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予以等同的主张或法律处理,并非妥当。,一、概念的界定,第一种观点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的角度生成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第二种观点则是从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场域即人民法院的角度生成行政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第三种观点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前者范围较后者范围要宽泛得多。“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行使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误进行监督的程序。”其中,享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再审程序则是人民法院对生效的裁判再次审理的程序,除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人员发起外,当事人申请再审亦可引发再审。,二、程序启动主体,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程序的启动主体,(一)人民法院1.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均有审判监督权,均可以提起再审程序。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有权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二、程序的启动主体,3.人民法院启动程序的规则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程序的启动主体,(二)人民检察院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程序的启动主体,2.人民检察院程序启动的规则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二、行政启动主体,(三)当事人当事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对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二、程序启动主体,(四)人民法院是否应该作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1.人民法院集合审判权和监督权。2.过度干涉当事人诉权和处分权。3.削弱了程序正义。,二、程序的启动主体,(五)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作为再审程序启动主体?1.“有错必究”理念对既判力原则的违背。2.违反当事人私权自知和处分权原则。3.打破原有诉讼平衡的格局。,二、程序的启动主体,(六)再审程序启动主体重构构建以当事人为一元主体的行政再审启动制度1.建立申请人缴纳诉讼费用和败诉承担合理赔偿责任制度。2.建立“再审之诉”制度。,三、程序规则,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三、程序规则,2.再审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三、程序规则,3.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颁发: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二是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程序规则,4.裁定发回重审的情形: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以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三、程序规则,5.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的,对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作出如下处理。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三、程序规则,6.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3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2个月内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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