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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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市委党校刘正祥交流:13802333443,考试内容,第一部分社会政策的基本知识,社会政策,基本含义从属于公共政策,是指政府为实现其社会目标而采取的社会行动的总和。主要内容社会政策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策也是在不断地发展着的,如司法矫治便是新兴的社会政策。特点1.目标的社会性;2.体现全社会共同利益的价值;3.满足社会成员尤其是困难群体的基本需要;4.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5.坚持福利性;6.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社会政策,基本目标1.满足民生需要;2.保护人权;3.维护社会公平;4.解决社会问题;5.促进社会和谐。主要功能1.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调节经济运行、激励劳动积极性】;2.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社会建设、社会控制】;3.政治功能【社会管理、调节利益矛盾、增强执政基础、维护政治稳定】。基本原则1.公平与效率相结合;2.以人为本、尊重人权;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4.社会保护;5.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社会政策的构成要素,社会政策的主体类型:1.直接主体(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执政党);2.间接主体(利益集团、公民、其他政党)。特点:1.主动性;2.多元性;3.权威性。角色:1.政策制定者;2.政策实施者;3.政策评估者;4.政策调整者;5.资源提供者。社会政策的对象类型:1.普遍性对象-全体公民;2.选择性对象-部分公民。特点:1.被动性;2.差异性;3.连带性。角色:1.政策诉求者;2.政策接受者;3.信息提供者。社会政策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社会政策的过程,制定影响因素:1.社会问题;2.政策资源;3.社会成本;4.社会事件;5.社会精英;6.传播媒介;7.执政理念。实施影响因素:1.机构因素;2.人的因素;3.政策因素;4.其他因素如文化传统。评估评估标准:1.价值标准;2.事实标准;3.行动标准;4.收效标准;5.效率标准。调整调整原因:1.政策原因;2.政府原因;3.社会原因。,社工在社会政策中的作用,角色1.倡导者;2.实施者。作用发挥方式1.典型示范;2.建言献策;3.间接服务;4.直接服务;5.外部评估;6.内部评估。,第二部分各领域法规政策,一、社会救助,(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保对象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居民。办事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负责低保标准确定的依据:维持本地居民的基本生活程序户主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初审,县级政府审批;既可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也可给付实物发放。,(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标准确立的依据维持基本生活,适时调整。资金来源资金筹集以地方为主,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省级要加大投入,中央适当补助。审批户主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发放既可按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按困难程度分档发放。,(三)农村五保供养,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供养内容:吃、穿、住、医、教、葬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供养资金地方预算安排,村集体收入补助,中央适当补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程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审批。,(四)城乡医疗救助,城市医疗救助对象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2.虽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农村医疗救助对象1.五保户、贫困户家庭成员;2.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城市医疗救助形式1.社会力量资助;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3.医疗机构减免费用。农村医疗救助形式1.新农合地区享受合作医疗待遇;2.未开展新农合地区给予适当医疗救助;3.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给予补助。,(五)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救助对象1.农村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2.城市“三无”未成年人;3.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子女;4.当地规定的其他对象。救助目标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免费;2.城乡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的未成年人,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六)城镇住房救助,住房困难家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住房救助方式: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面积:控制在50平米以内保障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2.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的全部增值收益余额);3.土地出让金(不低于净收益的10%);3.廉租房租金;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廉租住房来源1.政府新建、收购;2.腾退的公有住房;3.社会捐赠的住房;4.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七)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公民范围1.民事诉讼中的申请代理A.请求国家赔偿;B.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社会保障待遇;C.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D.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E.请求支付劳动报酬;F.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2.刑事诉讼中的申请辩护与代理A.犯罪嫌疑人无力聘请律师;B.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3.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被告人系视力、听力、语言障碍的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无须申请,都应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助对象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形式与机构:救助站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救助原则:自愿原则终止救助1.救助期满;2.被救助人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3.被救助人自愿放弃救助而离开;4.被救助人擅自离开救助站。,(九)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属于一种临时救助灾民生活救助程序1.调查灾荒;2.上报灾情: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在每年1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3.核查、评估并制定救助计划:救助计划,县级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制定,地级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核查,省级应于每年1月25日前和10月25日前核查,民政部应于每年2月5日前和11月5日审批。4.申请、办理和拨付救灾资金:春荒救灾资金需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灾资金11月中旬前。5.救灾工作的组织实施:救灾资金30日内须下达到县,县级须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6.监督检查:民政部每7天应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的下拨进度,直至下拨完毕。7.效果评估,(九)自然灾害救助,灾害应急救助的内容和程序1.收集、掌握和上报灾情及时收集和掌握、逐级或越级上报;县-地-省-部,均为2小时内报告制度;省、地、县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严重损失或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可同时上报省级和民政部。2.灾害应急响应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应当落实到位。,二、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一)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60岁以上合法权益的内容1.婚姻家庭权A.享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B.居住权;C.婚姻自由权;D.财产所有权;E.继承权。2.获得社会保障权A.生活保障权(养老保险、社会救助);B.医疗保障权(医疗保险、社会救助);C.文化教育权;D.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老年福利设施、社区服务、特殊优待如乘车)。3.参与社会发展权:尊重、创造条件、鼓励,(二)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合法权益的内容1.政治权利(适当数量的人大妇女代表,妇女干部任用的平等权);2.文化教育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政府、社会、学校保护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妇女从事文化活动的平等权);3.劳动与社会保障权利(招录、晋职、晋级平等,劳动安全与健康的特殊保护,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4.财产权利(共有家庭财产,继承权,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的平等分配权);5.人身权利(人生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6.婚姻家庭权利(婚姻自主权、生育权、财产权、子女监护权)。保护方法1.行政保护;2.法律保护(立法、司法、执法、法制教育、法律服务和援助);3.社会保护。,(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合法权益的内容1.生存权(禁止家暴、虐待、遗弃、歧视女性或残疾未成年人,禁止溺婴、虐婴);2.发展权(生理、心理、精神方面的生活条件与教育权利);3.受保护权(家庭、社区及整个社会的特别爱护);4.参与权(参与社会活动并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保护方法1.家庭保护(监护和抚养、关爱和引导、教育培养、民主尊重);2.学校保护(素质教育、成长教育、关爱与尊重、健全与安全、不良行为的专门教育);3.社会保护(活动场所、文化产品、预防网瘾、安全产品、劳动保护、疾病预防、社会救助等);4.司法保护(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特殊审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1.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2.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3.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A.工读学校矫治;B.司法矫治(治安处罚、训诫、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C.社会包容。4.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A.14-16周岁绝对不公开审理和报道,16-18周岁相对不公开;B.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C.法制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D.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孤儿监护制度孤儿安置制度A.孤儿委托家庭养育;B.孤儿集中安置或家庭寄养;C.孤儿收养;D.流浪未成年人安置;E.其他失依如父母服刑未成年人安置。,(四)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我国平均每16个人中就有1个残疾人、每5个家庭就有1个家庭有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A.康复权;B.教育权;C.劳动权;D.文化生活权;E.社会福利权;F.环境友好权(即无障碍环境权,包括物理环境、信息环境、公共服务、政治参与无障碍)。,三、婚姻家庭,(一)婚姻家庭关系,结婚的条件1.必备条件:A.男女双方自愿;B.达到法定婚龄(男22女20);C.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的程序:到结婚登记机关履行法定程序夫妻关系1.夫妻人身关系:A.夫妻的姓名权;B.夫妻的人身自由权;C.夫妻的住所决定权;D.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2.夫妻财产关系:A.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B.相互扶养的义务;C.相互继承权。,(一)婚姻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对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不再负担抚养义务,但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抚养的义务。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3.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婚姻家庭关系,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一)婚姻家庭关系,离婚的条件和程序1.登记离婚(行政程序离婚)条件:A.双方自愿;B.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诉讼离婚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调解程序:法院审理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特别规定:A.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B.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婚姻家庭救助措施:劝阻、调解、制止,(二)收养关系,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1.孤儿;2.弃婴;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且无力抚养。收养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收养人的条件同时具备:1.无子女;2.有抚养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收养登记: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二)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解除1.协议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2.诉讼解除:A.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侵害未成年被收养人合法权益;B.养父母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审理,应当调解。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养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生父母子女关系自动恢复。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三)财产继承,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或丧失而全部不能参加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三)财产继承,遗嘱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的形式: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等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需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遗嘱的有效1.遗嘱人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3.内容合法;4.形式合法。,(三)财产继承,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遗赠的条件: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遗产分割: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出生时是死体的,该份额按法定继承办。,四、人民调解、信访、社区矫正和禁毒,(一)人民调解、信访、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的原则:依法、自愿、尊重当事人诉权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社区矫正1.适用范围:A.管制犯;B.缓刑犯;C.暂予监外执行犯;D.假释犯;E.独立适用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犯。此外,应当把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2.任务:A.行刑;B.矫正;C.安置救济。3.内容:A.行为督导;B.教育矫正;C.组织公益活动。,(二)禁毒,禁毒措施1.社区戒毒(公安机关有权责令,期限3年);2.戒毒治疗(自愿);3.强制隔离戒毒(期限2年、可延长1年)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应强制隔离戒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4.社区康复(期限3年),五、优抚安置,(一)革命烈属的抚恤和优待,原则做法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证明书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1.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2.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了,证明书发给父母,抚恤金各半;4.无父母亦无配偶的,按子女、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的顺序发放;5.无上述亲属的,不发。,(二)现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抚恤是指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的抚恤金优待,包括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两类。1.死亡抚恤:A.一次性抚恤金;B.定期抚恤金。2.残疾抚恤情形: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等级:一至十级,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难补助、救济、贷款、邮政、供应、参观游览等方面提供的优惠待遇。,(三)军人安置,退役士官安置1.复员安置;2.专业安置;3.退休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退休:男年满55、女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或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现役干部,可办理退休。离休:按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执行。党员离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离休干部只可覆盖军旗。军队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对其服务管理坚持“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六、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一)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居委会性质1.基层性;2.群众性;3.自治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治理)。居民自治内容1.民主选举(3年一届);2.民主决策;3.民主管理;4.民主监督。居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基层政权指导、支持、帮助居委会,居委会协助基层政权。居委会与所在地单位的关系所在地单位不能参加居委会,但应当支持居委会工作。,(二)农村村民自治,村民会议制度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须有年满18周岁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的性质: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会议的职能1.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工作;2.讨论决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3.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4.表决罢免村委会成员的要求(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三)城市社区建设,社区建设的原则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社区建设的内容1.发展社区卫生;2.繁荣社区文化;3.美化社区环境;4.加强社区治安。,(四)社区服务,发展社区服务的原则1.以人为本;2.社会化;3.分类指导。社区服务的主体1.政府;2.居委会;3.社区民间组织;4.驻社区单位;5.企业。社区服务的内容1.社区公共服务;2.社区互助和自助服务;3.社区志愿服务;4.社区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的方式1.政府提供:A.“一站式”服务;B.委托服务;C.购买服务;D.项目管理;E.服务热线。2.居委会提供:A.了解居民需求;B.提供便民服务;C.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D.组织互助服务;E.为发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七、公益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一)公益慈善事业,公益慈善事业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给予慈善对象物质、资金或其他方面善意帮助和支援活动的总称。特点:1.自愿性(市场-初次分配、政府-二次分配、慈善-三次分配);2.大众性(社会性);3.公益性。公益慈善组织概念:是指以促进人类的福祉为努力目标的团体(政府-第一部门、营利组织-第二部门、慈善组织-第三部门)。特点:1.非营利性;2.公益性。类型:1.慈善基金会;2.非营利性社会团体;3.草根慈善组织。公益慈善领域: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等,(一)公益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无偿原则;3.公益原则;4.合法与符合社会道德;5.国家鼓励。捐赠人的权利1.选择受赠人的权利;2.捐赠决定权;3.捐赠留名权;4.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受赠人的权利1.依法接受捐赠;2.根据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一)公益慈善事业,对捐赠人的优惠措施1.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个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3.社团可申请捐赠税前扣除;4.境外捐赠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5.捐赠工程享受地方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救灾捐赠受赠人的类型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2.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一)公益慈善事业,彩票概念: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发行: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彩票品种:由财政部批准。彩票代销: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公益金比例: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用比例不得高于15%,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公益金分配:中央与省对半分配,中央用于补充全国社保基金、社会福利事业、体育事业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省里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并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二)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的特点1.自愿性;2.非营利性;3.无偿性。,八、民间组织发展,(一)社会团体,免予登记的社团1.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2.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团体;3.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社团成立的条件1.会员数达到法定要求(纯单位会员-30个以上、纯个人会员-50个以上、混合情况-总数不得少于50个);2.名称规范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固定住所;4.与其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6.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团登记程序:申请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查登记-备案,(一)社会团体,社团的税收政策社团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社团的年检制度每年3月31日前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5月31日前报送年检。社团的终止1.注销登记;2.撤销登记。,(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是指企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注意与社团的区别。成立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5.有必要的场所。登记程序:登记申请-审查登记税收政策: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终止:1.注销登记;2.撤销登记。,(三)基金会,概念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设立条件1.特定的公益目的;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基金;3.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4.固定的住所;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境外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三)基金会,基金会的组织结构1.理事会决策机构规模为5-25人,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连选可以连任。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2.监事会监督机构基金会的终止1.注销登记;2.撤销登记。,九、劳动就业,(一)促进就业,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2.平等就业与自主择业;3.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就业;4.禁止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1.通过产业政策促进;2.通过财政政策促进;3.通过失业保险促进;4.通过优惠政策促进;5.通过金融政策促进;6.通过统筹兼顾促进;7.通过就业服务促进。,(二)劳动合同,订立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原则;3.合法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种类1.固定期限合同2.无固定期限合同下列情形之一,除劳动者主动放弃,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1.必备条款包括:当事人、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合同责任等。2.协商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密等。合同期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的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1.撤销合同;2.修改合同;3.赔偿损失。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实际履行;2.全面履行;3.合作履行。,(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1.协商解除2.劳动者提前解除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可,试用期内提前3日即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随时通知即可解除:A.未按约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D.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E.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F.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见下节,(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的终止1.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其他情形。,(三)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95年5月1日起)。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下列情形之一,延长不受上述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休息休假公休假日:每周2天。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年休假:工龄满1年不满10年,休5天;满10年不满20年,休10天;满20年,休15天。,(四)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1.自愿原则;2.民主说服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1.着重调解原则;2.及时迅速原则;3.区分举证原则。,(四)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庭1.一般仲裁庭(3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2.简易仲裁庭(独任仲裁庭)。案件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双方当事人申请不一致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申请时效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裁决效力对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生效,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十、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一)公共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政策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2.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4.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疾病预防体制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构建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疾病预防控制的主要内容1.国家免疫规划;2.职业病防治;3.地方病防治;4.精神卫生工作;5.慢性病防控;6.艾滋病治疗与救助。,(一)公共卫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时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组织领导国务院设立全国应急指挥部,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并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督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和执行在全国范围内活跨省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级启动,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后者对传染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二)医疗服务体系和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服务体系1.医疗资源(医疗机构、床位、卫生人力等);2.医疗服务(门诊服务、住院服务、医疗质量等)。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和补偿机制1.政府财政补贴;2.有偿医疗卫生服务;3.纳入职工医疗保险;4.其他筹资方式,如社区资助、申请专项资金支持、接受捐助等。,(三)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是公民的权利,计划生育是公民的义务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与帮助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奖励。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政府应给予必要的帮助。3.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嫁、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征收社会抚养费,(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对象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十一、社会保险,(一)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1.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包括多种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2.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老年津贴,满足最低的养老需求。3.补充养老保险如企业或职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满足的是较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缴费:企业(20%)和职工(8%)共同缴纳;2.账户: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3.养老保险发放: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一)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所有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4.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在完善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尽快提高统筹层次,实现省级统筹。5.发展企业年金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会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一)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2.基金筹集:个人缴费(100-500元5个档次)、集体补助、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3.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每人55元)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储存额除以139)组成,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4.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人。,(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障体系1.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还包括其他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2.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构成。3.城乡医疗救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网底,主要由政府为无力进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以及进入后个人无力承担共付费用的城乡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使他们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基本医疗保障。4.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商业健康保险和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较高层次的医疗需求。,(二)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为统筹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可作相应的调整。2.统筹模式和补偿方式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一部分(70%左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30%左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二)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包括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2.缴费和补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筹资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2.统筹模式:A.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B.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C.大病统筹。,(三)失业保险,1.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基金构成A.失业保险费(单位2%、个人1%);B.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C.财政补贴;D.其他资金。3.领取条件A.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B.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C.已办理失业登记。4.停止领取情形A.重新就业;B.应征服兵役;C.移居境外;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E.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F.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G.其他情形。5.领取期限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期限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四)工伤保险,基金构成: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其他资金。参保缴费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认定A.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C.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D.患职业病;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F.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G.其他情形。下列情形视同工伤:A.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四)工伤保险,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A.因犯罪死亡的;B.醉酒导致伤亡的;C.自残或自杀的。工伤保险待遇A.工伤医疗待遇;B.伤残待遇;C.工亡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C.拒绝治疗的;D.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五)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不得超过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胎的,每多一个,增加产假15天;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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