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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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专题培训,省律师培训教育委员会副主任省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孟超律师,一、社会保险基础知识,(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1、社会保障越来越注重保护弱者的利益;2、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来越广;3、社会保障的力度越来越大。,(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而商业保险属于契约。2、目的不同。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其不利盈利为目的;而商业保险是在保证盈利的前提下,分散投保者的经济风险。3、政府责任不同。社会保障由政府承担最终责任;商业保险政府承担监管责任。,(三)社会保险的基本模式,1、福利型社会保障。以英国和北欧为代表。2、社会保险。以德、美、日为代表。3、储蓄基金。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1、人口老龄化。2009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12.5%。2、城镇化。截至2009年我国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了46.6%,进城务工农民达到1.4亿。3、就业方式多样化。非公有制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增加。,二、养老保险制度,(一)养老保险的分类1、职工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公务员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3、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1、公务员退休制度1)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2)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二)公务员退休年龄,1、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规定: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1978年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女干部离休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工作,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处(县)级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尚无适当接替人选,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根据本人自愿,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报任免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适当推迟,(三)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1、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险的承担主体;2、公务员退休金的构成: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最主要的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100%计发。,公务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2)地区津贴。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国家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参保范围原: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理解,社保法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缴费基数1)职工缴费基数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以本企业(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用人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由本人确认。单位每年应于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前,填写个人缴费基数申报单,经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由单位保管备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未经本人确认导致少、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本缴费年度以及本缴费年度结束后1年内可办理补缴,逾期不再允许补缴,由此造成职工个人养老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补偿金额=少报缴费工资基数8%1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应参保未参保的企业参保时,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补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我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996年1月后成立的单位,从单位成立之月起补缴。(2)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下岗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3)补缴费率统一为28%,其中单位费率20%,个人费率8%。(4)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计缴利息,利息按年度计息法计算。1998年12月31日以前年利率为8%,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年利率为5%,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利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社会保险补缴费用统计表,年份总额月工资60%补缴年限补缴总额2000年698958234901.1-01.121396.802001年790865939602.1-02.121581.602002年929677546503.1-03.121860.002003年1058188252904.1-04.122116.802004年12928107764605.1-06.63877.202005年15334127876706.7-07.63067.22006年17949149889807.7-08.63590.42007年221801848110908.7-09.64435.22008年263632197131909.7-10.65272.8,职工社会保险未缴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4、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2)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部分;3)上述两项的利息(按照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及相应利息由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退休职工继承额的公式为:继承额=退休职工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x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社保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包括:()企业缴费中除划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利息;()滞纳金;()其他。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统一制度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按实施方案规定享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依照政策调整的养老金,以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后仍需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年龄,1、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年龄,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3169号一、国有、集体企业中原为干部身份的女职工,已经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且达到50周岁(含、下同)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从事特殊工种的女职工提前退休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二、原身份是工人的女职工,已经聘用到管理(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二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女干部的退休条件为其申请办理退休。,退休年龄,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3169号企业应对本企业女职工现工作岗位按照管理(技术)岗位和工人岗位作出划分。国有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原则上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不在上述范围的一般确定为工人岗位。企业应根据以上要求,将工作岗位设置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查,并作为本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认定的依据。,退休年龄,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1、统一制度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2、统一制度前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年及以上的人员(按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统一制度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调节金:2006年退休的每月发给50元,2007年退休的每月40元,2008年退休的每月30元,2009年退休的每月20元,2010年退休的每月10元,2011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退休待遇,2、统一制度后参加工作,累计缴费年限满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39。,职工养老保险的回报率比较,基础养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案例一:(2000+1500)/2x20 x1%=350元(2000+3000)/2x20 x1%=500元案例二:(2000+3000)/2x20 x1%=500元(2000+1500)/2x40 x1%=700元,退休待遇,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0岁233月44岁220月41岁230月45岁216月42岁226月46岁212月43岁223月47岁208月,退休待遇,退休年龄计发月数退休年龄计发月数48岁204月60岁139月49岁199月61岁132月50岁195月62岁125月51岁190月63岁117月52岁185月64岁109月53岁180月65岁101月54岁175月66岁93月55岁170月67岁84月56岁164月68岁75月57岁158月69岁65月58岁152月70岁56月59岁145月,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保险待遇,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2000元。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转移条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2、转移方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3、养老保险接续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4、养老保险的领取地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4、关于养老保险的中断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休程序,1、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2、退休申报参保人员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属于企业(或单位)职工的由单位为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退休,申报前单位应告知参保人;属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本人向代理其社会保险事务以及保管其档案的县(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服务机构”)书面申请,由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退休程序,3、受理审查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至少应提前30日申报。用人单位和服务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提出申请,提供拟退休人员名册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应予受理。,退休程序,4、审查内容:(一)出生日期审查参保人员出生日期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办法,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二)参加工作时间审查参保人员本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时间,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原则上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原认定的时间为准。,退休程序,(三)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认定和年限审查参保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作岗位名称、工作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四)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查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向管辖区域内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保人员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退休程序,(五)退休前工作岗位审查女职工在管理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企业中管理岗位、工人岗位设置、划分及其变更由企业自主决定,岗位目录和变更情况报主管该企业养老保险事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查。职工岗位确立或变动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六)缴费年限审查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满12个月为一年。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计算。,退休程序,5、退休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后,应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以书面形式批准退休。1)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由参保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局批准;2)因病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从事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由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3)经国家批准实行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委托地级市劳动保障局批准,批准前报省厅备案。4)参加省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退休程序,6、待遇更正1)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定存在错误的,可以由单位或服务机构申报更正。2)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审批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原因,造成延误审批或养老待遇计算错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纠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纠正结论重新核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并补发或收回差额部分的基本养老金。3)因企业、个人原因造成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失实导致养老待遇计算错误或者延误审批的,从劳动保障部门纠正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之前差额不补发,但多领的养老金应追回。,退休程序,7、法律责任因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虚假,或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的审批时间延误,由参保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及档案保管部门承担责任。,(四)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1、历史沿革1)1992年,民政部下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2)2002年,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3)2007年,十七大提出“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4)2009年,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5)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2、基本原则1)低水平起步;2)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摊责任;3)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4)属地(户籍所在地)管理。,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3、覆盖对象1)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2)农村居民如果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不参加新农保。3)农村居民已经参加新农保,又因进城务工参加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以停缴新农村保险保费,新农保账户予以保留。,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4、资金筹集新农保资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1)个人缴费:国务院规定的年缴费标准:100、200、300、400、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增设缴费档次。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民主确定;3)政府补贴:A、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B、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5、个人账户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及利息。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6、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1)男女年满60周岁。2)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不愿意补缴的,不享受统筹账户保险金待遇。3)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成年子女参加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7、个人账户属于个人财产或遗产参保人无论是在缴费期还是在领取期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都可继承,在缴费期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期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统筹账户。,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养老保险比较,定义:缴费基数每月1500元,缴费年限为15年计算,每年缴费5040元,15年应缴费75600元。1、职工养老保险:1)基础养老金:(2472+1500)/2x15年x1%=298元2)个人账户:17280/139=124298+124=422元2)农村养老保险:75600/139=544544+55=599元,(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2、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4、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5、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6、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7、相关制度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其他地方应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三、失业保险制度,1、失业保险的开办的时间2、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社保法第44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3、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4、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制度,4、失业保险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5、失业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失业保险制度,6、农村户籍人员失业金的特殊规定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24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为统筹地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四、医疗保险制度,(一)医疗保险制度的分类1、职工医疗保险社保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1、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4)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2、医保费用的缴纳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3、医保个人帐户组成:1)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下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计入,45岁(含45岁)以上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入,退休人员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计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5、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此前:1)因公(工)负伤、女职工生育;2)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3)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7月1日后:社保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6、补充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同步建立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优先安排。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个人帐户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后,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单位按70岁以上、69岁法定退休年龄、在职职工三个年龄段分别给予补助90%、80%、70%。,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57号第九条2002年12月1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成立的单位,应当自2002年12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上述时间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补缴时的缴费基数百分之六点五的比例补缴自200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参保日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第二十条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或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二百元、四百元、六百元;同一自然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个人承担的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百分之十、二级医院百分之八、一级及以下医院百分之六;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1、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2、适用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市辖区农村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3、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从业居民每人每年11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级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2)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其他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40元、区财政补助10元。3)享受一类低保和重症残疾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级财政补助85元,区财政补助55元。,(三)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1依据: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2、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3、组织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般采取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推进农业人口较少的市辖区实行新农合市级统筹,如淮北、淮南、蚌埠、铜陵等市。,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4、适用范围:5、缴费额:2009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按40元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不低于20元。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按60元的标准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6、新农合的待遇1)住院费用报销2010年情况:2010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150元,参合率上升到96%,住院实际报销比例平均达到46%。其中,在乡镇卫生院达到63%、在县级医院达到52%、在县外达到39%,对大病实行“分费用段保底补偿”,使万元以上的大病住院报销比例都超过了40%,封顶限额提高到810万元。,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2)2011年情况: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乡镇一级医院75%,县城一级和二级医院70%,城市一级和二级医院65%,城市三级医院60%。起付线标准:乡镇级医疗机构200元,市区级医疗机构(含城区民营医疗机构)300元,市区外医疗机构500元。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五保户住院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实行零起付。,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3)慢性病保障范围扩大。对20种常见慢性病门诊费用按50%报销,同时还对9种特殊的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直接比照住院补偿政策报销,明显减轻慢性病家庭的经济负担。4)儿童大病保障推行。在全国率先开展对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救治保障试点,并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病种数量扩大到18种(国家要求不少于6个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净报销比例提高到70%、白血病净报销比例提高到90%。,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7、报销方式之前: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治疗结束时办理补偿手续。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的意见(皖卫农201010号)文件要求,全面推进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8、探索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并轨。长丰、宁国、石台等8个县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整合,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待遇,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完全公平,避免了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减轻了居民负担、降低了行政成本,减少了财政不必要的重复支出。,五、工伤保险制度,1、适用对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制度,2、缴费基数社保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中的劳动者主体,(一)超过退休的年龄职工工伤认定1、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问题1)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超过退休的年龄职工工伤认定,2)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理由: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超过退休的年龄职工工伤认定,2、退休返聘人员工伤问题1)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5310号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超过退休的年龄职工工伤认定,2)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超过退休的年龄职工工伤认定,3、对于退休人员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31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府法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二)关于童工发生工伤的认定,1、法律规定第六十六条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童工发生工伤的认定,2、兄弟省市的做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12.7)15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对特殊工种的强制性用工规定,造成童工或者违法用工人员伤残、死亡的,童工或者违法用工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认定决定中的职工。,(三)关于学生实习的工伤认定,1、学生实习的法律定义依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商业部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实践性教学的意见要求: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职责。目标: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使他们能够熟练地掌握所学专业(工种)的基本技能。性质:属于教学组成部分,由学校进行安排或推荐实习单位,实习学生任然属于学校的在校学生。期限:实习之日至毕业前。待遇:无要求,但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关于学生实习的工伤认定,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参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四)外国人、港澳台人的工伤认定,1、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伤认定劳动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后方可聘用。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相关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相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未办理就业许可证的,视为非法入境。2、港澳台人在大陆的工伤认定,(五)中国人在国外发生工伤的认定,1、境外中介就业主要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经批准,持有境外就业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境外中介就业:是指中国公民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在境外提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就业行为。,中国人在国外发生工伤的认定,2、劳务外派主要依据: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派人员工资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外派企业:是指经商务部批准有权经营外派劳务业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持有有效外派劳务许可证的企业外派劳务人员:是指经外派企业组织在国外为国外雇主提供劳务服务的个人,中国人在国外发生工伤的认定,2、相关规定商务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为了切实加强保护我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使其利益受到损害,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外派劳务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2)略。,中国人在国外发生工伤的认定,3、外派员工主要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外派员工:是指中国的企业为完成承包的国外建设工程,而从国内招聘的员工。,中国人在国外发生工伤的认定,第十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外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派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和支付报酬,履行用人单位义务。,二、工伤认定中的责任单位主体的确定,(一)工体工商户注意: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法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工伤认定中的责任单位主体的确定,(二)关于承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认定中的责任单位主体的确定,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保证措施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应为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2、缴费费率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缴费基数,按1%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中的责任单位主体的确定,3、工伤责任主体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业企业是农民工工伤责任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各项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费用支付给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伤的经济责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保缴费的,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农民工发生工伤,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由农民工劳动关系所在建筑业企业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工伤认定中的责任单位主体的确定,(四)关于营业执照被吊销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中的责任单位主体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四、对工伤认定具体情形的把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还应包括加班时间(含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2、“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果职工出于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了帮助他人工作或处理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该职工在主观上无过错,一般应认定为工伤。如叶某本是某工厂的钢板工,其为了帮助同为该工厂的新来老乡汪某,主动帮助汪某从事钢板工种以外的工作导致受伤。叶某帮助汪某工作的最终受益者还是用人单位,即叶某主观上是为了维护本单位利益,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12.7)第十九条职工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处理重大、紧急情况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安排的政治思想教育、学习考察、工作交流及文体比赛等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项规定是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延伸。除了工作场所没变以外,工作时间延伸到正常工作时间前或后,导致事故伤害的工作内容延伸到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上下班前后在单位打扫卫生,更换制服和便服时受到的事故伤害等,都属于这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编著的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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