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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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姓名:XXX部 门:XX部海砂开采监管工作通告一、凡在本市辖区海域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取得临时海域使用权,并按所核定的范围进行采砂作业;从事海域采砂作业及海砂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持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并配备持证合格的船员;在海岸边设置砂场,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沿海码头,必须符合原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不得私自将码头改作砂场。二、对未持有矿产品准运证在本市辖区海域内从事运砂的船舶,海事部门不予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港务部门不予批准过驳作业,码头经营单位不予以安排装卸泊位,违者按违法运营矿产品进行查处。三、对未持有效临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未经批准从事采砂的船舶,不得从事海砂开采,对于未经海事部门登记注册的采砂船按“三无船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市辖区海域从事采砂、过驳、运输和作业的船舶,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力度予以查处。四、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本市海域及沿岸从事非法采砂、运砂、堆砂的行为,应立即停止,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阻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煽动、组织暴力抗法的,依法从重处罚。五、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海域采砂的管理工作。市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交通、海事、港务、安监、公安(边防)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此通告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执法巡查,密切配合,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各自职能依法处理。第 4 页 共 4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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