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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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美国和加拿大与欧共体关于牛肉进口限制的纠纷,年月日,美国根据第条、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第条、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第条、农产品协议第条和第条提出要求与欧共体磋商,解决欧共体禁止使用荷尔蒙添加剂饲养的牛肉进口的问题。(本案编号为),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年月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年月20日,DB决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美国在编号为D2号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美国在该文件中向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本案的权利。,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年月2日,ThomasCottier(任组长)、JnYokota和eteralecka三人组成的专家组建立。年月1日、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10月日,专家组与第三方会晤。年月日,专家组组长通知DS他将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报告。年月日、日,专家组向技术专家咨询(与加拿大就相同事由提出申诉的专家组共同组织)。年月日,专家组向双方送交了报告,应欧共体的要求,月日,专家组再次与双方会晤。年月日,专家组报告分发给O各成员。,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本案涉及的是欧共体理事会年和年的一系列指令,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自年月日起,年和年的指令被指令取代。新的指令继续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添加剂生产的牛肉,加强了控制和测试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处罚措施。,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5,美国提出,欧共体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生产的牛肉,违反了协议、协议和第条、第条。,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6,专家组的结论是:()欧共体所维持的限制措施不是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协议第条对风险评估和确定恰当的保护程度这两个方面作了规定,成员方在这两个方面都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就风险评估而言,欧共体提交了欧洲议会和经社理事会的文件,专家组认为文件没有技术分析,因此只能算是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的文件。欧共体还提交了一些技术报告,技术专家认为这些才是风险评估。至于欧共体采取的措施是否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专家组认为必须符合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条件。,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7,所谓程序条件是指,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应当证明它至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了风险评估的资料。由于欧共体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证据,专家组认为,它没有达到这一点的举证要求,因此确认欧共体的措施不符合第条第款。专家组指出,即使欧共体满足了程序条件,它也仍然需要满足实体条件,即各种报告中的结论应当与采取的措施相符。经过对一系列证据的分析,专家组得出结论说,欧共体没有能够证明激素(如果使用恰当)会对人类生命或健康造成任何危险,技术专家也支持这一意见。欧共体对使用激素生产的牛肉完全禁止进口,这样的措施显然与报告中的技术结论不符。,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8,第5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1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9,()欧共体任意地、没有理由地采取了它认为合适的措施,是变相的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协议要求成员方在决定采取措施时“尽量减少对贸易的负面效应”,避免在各成员方之间“保护程度的差异”,这也是协议第条第款的要求。,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0,如果成员方在“不同情况下”采取的合理措施保护程度不同,而这种差异又是任意和无理由的,并导致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就是违反了SPS协议第条第款。这三个条件是相互关联的,如果成员方对可比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其差异之大加上任意性,就可以说不同程度的保护是“歧视或变相限制贸易”。,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1,专家组确认,对三种天然荷尔蒙而言,欧共体对其用于增长、治疗和使用在肉类生产上的防护措施是不同的;欧共体没有能够证明它采取不同措施的理由,因此可以说这种差异是任意的和无理由的;欧共体采取的不同措施差异很大,这些措施导致了歧视和变相限制贸易。对两种合成激素而言,也存在同样的情况。,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2,4各成员在确定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标。,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3,5为实现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方面运用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概念的一致性,每一成员应避免其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在不同的情况下存在任意或不合理的差异,如此类差异造成对国际贸易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各成员应在委员会中进行合作,依照第12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制定指南,以推动本规定的实际实施。委员会在制定指南时应考虑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人们自愿承受人身健康风险的例外特性。,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4,()欧共体所维持的限制措施不是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又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的要求,因此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在种荷尔蒙方面存在国际标准,欧共体采取的措施与S协议第条第款的规定不符。欧共体的措施不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又不能依据第条第款得到支持,因此也不符合第条第款。专家组建议要求欧共体修改其措施,使之符合协议的规定。,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5,第3条协调1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2.符合国际标准可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为保护四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视为与本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相一致。3如存在科学理由,或一成员依照第5条第1款至第8款的有关规定确定动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则各成员可采用或维持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尽管有以上规定,但是所产生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与根据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实现的保护水平不同的措施,均不得与本协定中任何其他规定相抵触。,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6,欧共体和美国、加拿大都提出上诉,欧共体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认定举证责任有误;()对协议适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错误地确认协议能适用于O协议生效之前制定的措施;()对事实的判断不符合第条的客观原则;()自己选择技术专家、给予美国和加拿大额外权利、依据当事方之外的论点作出结论构成了越权;()对SP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款的解释不正确;()错误地确认根据协议第条第款,欧共体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对协议第条第款的解释不正确;,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7,美国和加拿大要求上诉庭确认:专家组没有对欧共体的措施是否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作出结论,这样运用司法节制原则是不正确的。,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8,(1)推翻专家组关于“实施检疫措施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的结论,同时推翻专家组关于“一方的检疫措施如果不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该方有义务证明其措施符合SPS协议第条第款”;,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9,上诉庭指出,专家组一开始的分析是正确的,它提出申诉方应当先提供初步证据,然后举证责任转移,被申诉方必须提出反驳证据。但是接着专家组就提出了对协议下举证责任普遍适用、不加限制的解释:实行措施的成员方有义务证明它没有违反协议规定。上诉庭认为,协议规定实行检疫措施的成员方必须保证“措施的实施只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程度”,这与争端解决过程中一方的举证责任并无联系。一个成员方决定在实施检疫措施时不遵守国际标准,不能因此造成它必须承担普遍的或特殊的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惩罚。专家组本来应当分析美国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和法律论点,证明欧共体没有遵守协议的规定。只有在确认了申诉方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primafacieevidence)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到欧共体。上诉庭认为专家组的结论是错误的,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0,()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标准是恰当的;欧共体指出,专家组过多地依赖它自己选择的技术专家组的意见,忽略或没有重视欧共体及其技术专家的意见,专家组对欧共体措施的审查标准是错误的。欧共体提出,有两种审查,一是重新审查(denovoreview),即重新对所有事实证据作出审查,另一种是“尊重(eerence)”审查,即只审查成员方是否遵守了O规定的程序。欧共体引用了反倾销协议第条第款()的规定,认为本案专家组应当按“尊重”标准审查欧共体的措施。上诉庭指出,在协议、DS或其他协议中确实没有关于审查标准的具体规定,而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反倾销案件。专家组或上诉庭都没有权力制定一个专门适用于协议的审查标准。但上诉庭认为,实际上存在审查的标准,这就是D第1条。DS第1条要求专家组对事实作出客观判断,这既不是重新审查也不是完全尊重,以往很多专家组都否定过重新审查的方法,而完全尊重不可能对事实作出客观判断。上诉庭指出,欧共体关于专家组适用了错误的审查标准的上诉,实际上成了专家组在对本案事实作出结论时是否对事实作出了客观判断的问题。上诉庭认为,专家组没有适用尊重标准,也没有适用反倾销协议第条第款的标准,这样做并没有错误。,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1,(3)维持专家组关于协议适用于协议生效前制定,但仍在实行的措施的结论;至于协议是否可以适用于年月日TO协议生效前制定的法规,欧共体认为专家组的结论范围太宽。上诉庭在这一问题上完全支持专家组的分析和结论,而且注意到,年和1年的欧共体指令已经不再有效,取而代之的是年新的指令,双方对此没有异议。可见专家组并没有把S协议适用于O协议生效之前制定的法规。,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2,()尽管对某些证据的处理欠妥,专家组没有违反第条;欧共体指出,专家组忽视或歪曲欧共体提供的证据,以及技术专家的意见,这违反了D第11条。上诉庭指出,根据DSU第条第款,上诉庭只能审查专家组结论中被提出上诉的法律问题,专家组对事实的认定一般不属于上诉庭审查范围,但专家组是否对事实作出客观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上诉庭的审查范围。上诉庭审查了专家组对待和其余5种荷尔蒙的做法,但总的来说,不能认为专家组歪曲了证据。,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3,第11条专家组的职能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作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第17条上诉审议6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24,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确认专家组执行的程序符合D和协议的规定;对欧共体提出的上诉中有关审理程序的观点,上诉庭逐一作了分析。在选择技术专家的问题方向,SS协议第条和第13条,以及DS第条都给予了专家组向技术专家咨询的权力,因此专家组的做法没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至于给美国和加拿大额外的第三方权利,上诉庭注意到,欧共体所指是专家组决定合并召开技术专家咨询会,以及向各方提供两个案件中的各种材料。上诉庭认为,本上诉案处理的两个专家组案件中有一些特别之处:两个案件处理的是同一个问题;各方都同意由相同的人员组成专家组;加拿大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虽然比美国晚了几个月,专家组却同时完成了案件的审理;由于同一个专家组处理同一个问题,美国和加拿大在各自的案件中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第三方。上诉庭认为,专家组在处理上述问题上的理由是充足的。,25,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11条磋商和争端解决1由争端解决谅解详述和适用的GATT1994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除非本协定另有具体规定。2在本协定项下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专家组应寻求专家组与争端各方磋商后选定的专家的意见。为此,在主动或应争端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专家组在其认为适当时,可设立一技术专家咨询小组,或咨询有关国际组织。3本协定中的任何内容不得损害各成员在其他国际协定项下的权利,包括援用其他国际组织或根据任何国际协定设立的斡旋或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26,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13条实施各成员对在本协定项下遵守其中所列所有义务负有全责。各成员应制定和实施积极的措施和机制,以支持中央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应采取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非政府实体以及其领土内相关实体为其成员的区域机构,符合本协定的相关规定。此外,各成员不得采取其效果具有直接或间接要求或鼓励此类区域或非政府实体、或地方政府机构以与本协定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作用的措施。各成员应保证只有在非政府实体遵守本协定规定的前提下,方可依靠这些实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27,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推翻专家组对协议第条中“为依据”的解释;专家组在分析协议第3条第款时,将成员方的措施“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basedon)”解释为“应与国际标准一致(conformto)”,上诉庭认为这样的解释是错误的。首先,“为依据”的普通含义不等于“一致”;其次,P协议第3条在不同款项中使用了“为依据”和“一致”,这更表明其含义不同;再次,第3条的目的和宗旨也不支持专家组的这种解释。()修改专家组对协议第条第1款、第款和第款之间关系的解释;专家组认为,协议第3条第款和第款是原则,而第款是对原则的例外规定。上诉庭认为这一理解也是错误的。第条的第款、第款和第3款各自规定了成员方在实行检疫措施时的权利,第款规定的成员方自行决定检疫措施的保护水平,是一项重要的独立权利,不是一般原则的例外,但成员方的这一权利不是绝对和无限制的。协议第条第款的语言表达确实不够清楚,但从其规定看,上诉庭同意专家组的观点,欧共体可以采取比国际标准保护程度高的措施,但它必须遵守协议第条第款的规定。,28,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3条协调1为在尽可能广泛的基础上协调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根据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除非本协定、特别是第3款中另有规定。2.符合国际标准可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被视为为保护四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并被视为与本协定和GATT1994的有关规定相一致。3如存在科学理由,或一成员依照第5条第1款至第8款的有关规定确定动植物卫生的保护水平是适当的,则各成员可采用或维持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尽管有以上规定,但是所产生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与根据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实现的保护水平不同的措施,均不得与本协定中任何其他规定相抵触。,29,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维持专家组关于符合协议第条第款的措施必须符合协议第条的结论;专家组认为,欧共体的措施没有以风险评估为依据,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欧共体对此提出上诉。上诉庭首先同意专家组的观点:第条第款是对第条第款规定义务的具体适用;但是上诉庭不同意专家组把风险评估与风险控制区别,因为在协议中并没有风险控制这一概念;专家组认为必须存在可以量化的风险。上诉庭指出这一要求没有依据。专家组认为协议第条第款存在程序上的要求,即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在作决定时至少应该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上诉庭指出,第条第款并不存在这样的程序要求,因此专家组的这一结论是法律上的错误。但是上诉庭指出,综合来看,专家组对证据方法的审查是正确的。,30,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第5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1各成员应保证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以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适合有关情况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2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可获得的科学证据:有关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检查、抽样和检验方法;特定病害或虫害的流行;病虫害非疫区的存在;有关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31,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修改专家组对“风险评估”的解释,确认协议第条或附录都没有要求作出可以量化的风险评估;上诉庭认为,将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的要求结合起来看,风险评估的结果应当支持措施,而欧共体提供的报告不能支持它所采取的措施。上诉庭认为,欧共体没有进行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款所说的风险评估,因此专家组的最终结论是正确的。既然上诉庭已经指出,一项措施要符合协议第条第款,必须符合第条第款,由于欧共体的措施不符合第条第款,它也不符合协议第条第款。,32,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0)推翻专家组关于协议第条第1款中“为依据”包括了程序要求的结论;(1)维持专家组关于欧共体措施不符合协议第条第1款和第2款的结论,但对其理由作出修改,确认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要求风险评估的结果必须能支持采取的措施;如果各成员方认为合理的保护措施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可能产生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协议第条第款要求避免任意或无理由的差异。上诉庭指出,这一款必须结合其上下文来理解,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协议第条第款,“成员方应保证,其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不会在有相同或类似情况存在的成员方之间,包括在成员方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方之间产生任意和无理由的歧视。”,33,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推翻专家组关于协议第条第款的结论;第条第款的目的是“在采用合理程度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方面达成一致。”要认定一项措施违反协议第条第款,必须具备个条件:成员方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是任意的和无理由的,这些措施造成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专家组指出,欧共体完全禁止用天然或人工添加激素生产的肉类产品进口,而对肉类产品中含有的天然激素没有任何控制,这种保护程度的差异是任意的和无理由的。上诉庭不同意专家组的这一意见。上诉庭认为,添加激素生产的肉类与肉类中含有的天然激素有本质区别,要求欧共体完全禁止含有天然激素的肉类产品销售,那是荒谬的。,34,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专家组认为,欧共体采取不同措施对待添加激素生产的肉类产品和肉类产品中含有的天然激素,是任意和没有理由的,因此,专家组没有再分析欧共体对用于治疗的激素和用于催长的激素的不同态度。上诉庭认为,它必须分析这一问题。欧共体提出了区别对待治疗用和催长用激素的理由,首先是二者使用的频率和范围不同,治疗用只是针对有病牲畜,而催长用激素是大规模使用在所有牲畜上;其次是二者管理方式不同,欧共体对治疗用激素有严格控制。上诉庭认为,这两个理由是成立的,欧共体对治疗用和催长用激素的区别待遇本身不是没有理由的。但对两种既可用于治疗又可用于催长的激素,欧共体将它们作为治疗用激素。欧共体提出一系列理由:它们不是激素而是抗生素,其催长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其使用方式是掺在饲料中,而不是注射或植入,不存在替代这两种激素而作用相同的物质,这两种激素不可能被滥用,其使用量很小,专家组及其邀请的技术专家一一予以反驳。上诉庭认为,专家组的结论是对的,欧共体对治疗用和催长用激素的区别对待的理由不能成立。,35,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至于保护程度的差异是否造成歧视或限制贸易,专家组引用了日本酒税案和美国清洁空气法案上诉庭的意见,该案上诉庭认为税收差异之大足以认定其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专家组指出,要确认违反协议第条第款一般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但“保护程度的差异之大,加上其任意性,足以认定保护程度的差异造成歧视或对贸易的限制”。上诉庭认为,专家组引用美国清洁空气法案和日本酒税案是不恰当的,因为那两个案件的性质不同。上诉庭认为,第条第款规定的三个条件都是必要条件,保护程度的差异只是其中之一,不能用差异程度来确定“歧视和限制贸易”的性质。在审查了欧共体立法的基础和目的后,上诉庭得出结论:欧共体指令的法律结构和申诉方提交的证据,都不能证明欧共体的措施是歧视或限制了贸易。上诉庭指出,专家组的结论是没有理由的,上诉庭推翻专家组对这一问题的结论。,36,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专家组没有分析与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6款有关的问题,是正确地运用司法节制原则的结果。专家组以已经确认欧共体违反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为由,没有对关于协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的诉请作出结论,美国和加拿大对此提出上诉。上诉庭指出,他们不理解专家组为什么没有先分析协议第条,这是比较符合逻辑的分析途径,但由于上诉庭维持了专家组对协议第条第款的结论,从司法节制的角度出发,确实没有必要再分析协议第2条第款。上诉庭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协议第条第款的结论,但没有分析确定第条第款是否被违反所必须的事实。从司法节制原则考虑,上诉庭决定不对这一问题作结论。,37,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可以偏离GATT1994的措施关于环境与卫生检疫措施美国与墨西哥之金枪鱼与海豚案例关于社会道德、文化方面的措施关于反垄断、专利、商标、版权等义务接触的措施满足国内需要的措施-供应短缺金银进出口限制的措施,38,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必需的措施,泰国香烟进口案:GATT中没有可替代措施;也没有违反程度更小的措施欧共体石棉进口案:控制性使用是不是禁止性进口的一种合理的替代措施?,39,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几个问题,域内与域外的权利?可用竭自然资源-不可再生与可再生?,40,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一、贸易技术壁垒协议,1.背景正面:技术标准和认证本身,技术标准化、规范化,促进货物有序流通,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环境和人类、动植物健康安全起到积极作用促进贸易发展,能推动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以及全球范围内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自然环境,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骗行为。,41,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负面:标准的法规或认证程序不当,对国际贸易造成阻碍,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各国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形成潜在的或实际的技术壁垒双重标准:国内国外产品的技术标准不同,抑制外国产品出口,42,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贸易技术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43,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贸易技术壁垒的特征,44,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TBT协定,1个序言;15个条款;3个附件不适用SPS中的技术标准良好行为守则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45,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5TBT协定的主要内容,(1)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三要素技术法规technicalregulations标准standards合格评定程序conformityassessmentprocedures,46,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法规,强制性执行的有关产品特性或与产品特性有关的生产工艺和生产办法的规定。三个条件:适用一个特定产品;列出该产品的特征;强制性的要求。国际制定法律和法规;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条例决定;非政府机构;技术规范、指南、专门术语、准则、符号、包装、标志、标签。已有或即将拟就国际标准应该采用,47,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标准,公认的机构核准、供共同使用和反复使用的,没有强制力的关于产品特性或相关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的文件。技术法规: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标准:生产厂商或贸易商自愿采纳产品特征;与产品特征相关的生产工艺与生产办法,48,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9,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例子,50,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合格评定程序,任何用于直接或间接确定产品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的有关要求的程序,抽样、测试、检验程序;评估、检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核准程序,51,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认证-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文件事物第三方审核认可-权威机构依据程序确认某一机构或个人从事特定任务或工作的能力。产品认证机构认可、质量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实验室认可、审核机构认可、审核员或评审员的资格认可、培训机构注册。相互承认认证机构或认可机构之间通过签署相互承认协定,彼此承认认证或认可结果。,52,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非政府组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forStandardizationhttp:/www.iso.org/iso/en/ISOOnline.frontpageIEC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http:/www.iec.ch/,53,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安全认证,CE欧洲EuropeanConformityUL美国UnderwriteriesLaboratoriesIncCSA加拿大CanadianStandardsAssociation德国GS,54,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55,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技术法规的拟定、采纳与实施,preparation,adoptionandapplicationoftechnicalregulationsTBT第二条12款A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本国与外国产品非歧视原则。B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合法目标legitimateobjectives: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人类健康和安全对贸易影响最小:实现合法目标的限度,评估风险可考虑相关因素采用国际标准:气候、地理因素、基本技术困难现有技术的取消:目标不存在、贸易限制更少,56,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C不采用国际标准的通告程序:提前时间刊登产品范围提供特定部分或副本非歧视原则D立即公布E性能要求来阐述技术法规(非涉及特征和说明特征)。,57,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标准的拟定、采纳与实施preparation,adoptionandapplicationofStandards,良好行为守则Codeofgoodpractice第四条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按产品的性能来描述,不是按产品的设计和特征透明度要求使用国际标准每6个月出版一次工作计划,公布标准至少60天期限,以便成员方发表意见采纳则及时公布,58,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合格评定程序抽样、测试、检验,第五条非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要求应限于合格评定程序和确定费用所需的限度及时完成,告知有期限,准确全面告知商业秘密的材料提供保密措施,59,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5)对其他成员方合格评定结果的承认,避免重复认证,承认接受评定结果,60,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6)技术信息通报与技术援助,技术进步、技术法规和标准变动咨询点、相关信息及时通报。,61,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7)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不过高要求;有别于国际标准;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问题;特殊利益的产品;免除义务;定期审查。,62,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8)监督机构与争端解决,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63,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二、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卫生检疫人的检疫-“隔离”动植物检疫家禽、家畜、农作物等的检疫,64,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日本对进口苹果实施的检疫措施欧盟对荷尔蒙牛肉实施的进口禁令措施,65,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SPS协定的主要条款1个序言、14个条款、3个附件,66,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成员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目的:食品、饮料、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致病有机体的侵害动植物或其产品携带的病害所产生的风险病虫害的侵入、传播而产生的其他损失,67,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方法:法规、条例、规程和程序,包括最终产品标准、生产工序、加工方法测试、检测、认证、批准程序运输以及途中所需物质统计方法、取样程序、风险评估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包装、标签对象:动植物、动植物产品、食品、添加剂、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主体:国家、机关,68,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69,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条件,基于(或更高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70,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基于国际标准:basedontheinternationalstandards,71,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2)国际标准、指南、建议的制定主体,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安全;与食品添加剂、兽药、除虫剂残留量、污染物、分析和抽样有关的标准、指南和建议。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国际兽医局动物健康和寄生虫病InternationalOfficeofEpizootics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植物健康,72,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SPS协定第3条第3款规定,成员方可以采用、维持比现行国际标准、指南、建议所规定的标准更高的标准A.必须有科学依据,并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原则性:基于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进行的风险评估,同时考虑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风险评估risksassessment风险评估的因素风险评估与SPS的关系:实质上和程序上的关系;基于客观的合理的联系科学依据:主流科学观点和持反对意见的科学观点,73,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B.SPS措施不应构成对国际贸易歧视性影响SPS措施与风险评估保持一致性consistency不同情况(具有可比性的不同情况,具备相同的特性,含有相同或类似物质、对人类健康有相同或相似的负面影响)实施不同水平的SPS措施保护水平的差异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差异对国际贸易造成歧视或变相限制,74,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C.SPS措施应是必需的措施D.透明度的要求E.临时SPS措施:没有充分科学依据可以实施,75,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4.非疫区和病虫害低度流行区的概念,非疫区pestordiseasefreeareas病虫害低度流行区areasoflowpestordiseaseprevalence疯牛病北爱尔兰97牛群没有地理环境与病虫害密切关系,76,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5.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control,inspectionandapprovalprocedures,规定了允许量的国内制度,77,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6.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出口机会技术援助,78,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7.机构与争端解决机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协商一致的原则,79,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动物保护案,海龟是被70年代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入最高级别保护的濒危珍稀动物。海洋拖网捕虾作业对海龟的误杀是其生存的最大威胁。美国国会在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法案中将各种占有、加工、加害为海洋拖网捕虾所误害的海龟视为非法。1989年美国在这一法案的修正中又增加了推动其他国家使用既能够提升海虾捕获量,又能使误入捕虾网的海龟得以逃生(逃生率97)的海龟排离器(TED)的条款(609条款)。该条款的含义是,推动其他国家使用TED提高海龟的保护程度。在一定的海域内,如果某国的捕虾网上没有使用海龟排离器,或没有达到美国保护海龟的标准,美国将禁止从该国进口捕获的野生虾及虾类制品。,80,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996年美国又将这一禁止扩大到一切国家,由此引发了贸易争议,20多个国家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或作为第三方介入。申诉方认为,美国立法保护海龟值得肯定、支持,但若其他国家没有类似立法,美国便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捕获的野生虾类产品,属于国内法律域外适用的单边行为,危害了多边自由贸易的原则,并给其他国家造成了损失。,81,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专家组拒绝了世界许多动物保护与环保组织提供的佐证意见(协助报告),判定美国败诉,其609条款违背了世界自由贸易原则,不能援引GATT中“有效保护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而例外,必须予以修改。美国上诉,1998年10月,世贸组织的上诉机构并未同意专家组的意见,认为专家组不能拒绝其他国际组织的协助报告,美国援引“可耗竭天然资源”的条款成立,但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过于武断,违背了GATT的精神。,82,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美国采用贸易交叉制裁来强化环境保护是否合法,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保护环境是否已经成为一种贸易壁垒形式。维护世界贸易的自由化是世贸组织的重要任务,世界贸易组织就是维护自由贸易优先、反对成员国采取单方面的贸易限制措施来达到贸易之外的政策目标。为了达到其政策目标,WTO制约着许多领域,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向更多的领域扩展,环境与贸易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新议题。,83,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思考题,发展中国家如何应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SPS与TBT的区别关税与贸易技术壁垒的区别TBT协定的内容,84,2010/12/8,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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