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局职业中介管理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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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 0 X XYOUR LOGOYour company name人保局职业中介管理通知姓名:XXX部 门:XX部人保局职业中介管理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营行为(以下称职业介绍机构),维护良好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城乡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以及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管理,严格职业中介管理制度各市区要切实加强对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严把审批入口关,公开审批标准和程序,推动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一)严格职业中介机构审批制度。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中介业务,必须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中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审批。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3名以上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并持有职业指导员(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并配有专职的财会工作人员;4.固定服务场所不低于60平方米,且具有合法的使用证明或经公证的租赁证明;5.有电话、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相应的办公设施;6.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7.需工商部门预先核名的,要有工商部门出具的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年检制度。每年2月份职业中介机构必须按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对职业中介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对审核合格的,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盖章确认;不符合年审要求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年审要求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逾期不年检的视同年检不合格。(三)实行一证一点经营制度。任何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出租或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确需增加分支机构或连锁经营机构的,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变更营业地点或终止职业介绍活动的,应到原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四)实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须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指导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并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具备从事职业介绍的综合素质。对服务质量差、投诉较多的工作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及时予以解聘或辞退。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二、依法经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各市区要加强对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招聘程序,规范中介行为,全面提升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档次。(一)职业介绍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内悬挂有效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公开投诉监督电话和市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统一收费标准,增加工作透明度。(二)职业介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求职登记服务程序,为求职应聘者做好登记服务工作。在平等协商、双方认可的前提下签订职业介绍服务协议书,填写职业介绍求职登记表(详见附件3),按规定向求职者收取求职登记费,并出具统一收费发票。求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如求职人员有特殊要求,在不违背有关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双方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为准。有效服务期限内,职业中介机构应根据本人的求职意愿积极提供职业岗位介绍服务,帮助求职者尽快找到理想职业。(三)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招聘信息,必须经用人单位确认同意,并核实好相应的招聘岗位、需求人数和工资待遇等情况,保证信息真实、有效,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职业介绍机构在受理用人单位招聘登记时,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招聘简章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备案,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招聘协议书。(四)职业介绍机构在接受求职人员登记时,须查验求职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将求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时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并详细介绍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对符合招聘条件的求职人员,出具职业介绍推荐信,并加盖本机构印章。(五)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生下列行为:1.超出核准许可业务范围经营的;2.以企业直招名义发布用工信息或向求职者提供虚假的职业介绍信息;3.为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介绍职业;4.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6.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行为;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三、严格职业中介收费管理,保障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各市区要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引导职业介绍机构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其中报名求职登记费最高不得超出30元,成交服务费不得超出本通知规定的相关专业(行业)类别收费标准,并且要做到介绍成功后方可按规定收取介绍服务费。(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业介绍机构应退还职业介绍服务费:1.推荐介绍信上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2.用人单位因满员而不予招用的;3.求职人员技能水平或健康状况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4.面试不合格的;5.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职业中介行为不规范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不予退费:1.用人单位已录用且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2.求职人员无正当理由提出辞职的;3.虽然在单位工作不满1个月,但实际工作中与承诺的待遇和条件相一致的;4.求职人员认为待遇条件不符,但提供不出充分证据的;5.违反单位工作纪律被用人单位辞退的;6.从事餐饮服务等特殊行业,要求如实提供健康合格证明而弄虚作假的。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公共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各中介机构尽快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或一个年度内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职业中介机构,将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按相应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第 7 页 共 7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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