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师考试《安全生产法》重点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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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立法宗旨、目的,需要行为动机背后所存在的问题: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4、安全生产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国家的快速发展,对策:制定法律1、加大监督管理力度2、安全工作放在首位3、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4、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中心,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适用范围,排除适用,5,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六先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7,安全生产4个责任主体,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中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人,四大责任主体之一,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有详细解释,四大责任主体之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1、确立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2、领导安全生产是各级政府的义务3、规定了政府的职责(1)支持监督(2)协调,四大责任主体之三,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县安监局,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安局、交通局、城建局、国土局、卫生局,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制性仅此两种,国务院、省、市、县、乡,部委行署司局处科室办,第四条必须守“法”第十条必须守“标准”,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依法设立的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等专门业务的单位。具有以下特性: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评价公司、锅检所、特检所、,四大责任主体之四,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行政处罚(一般公民):罚款刑事责任: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针对对象有: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关于特大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p192),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荣誉称号物质奖励职务晋升,第一章关键词,生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工会政府安监部门,有关部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传中介机构责任追究科技进步奖励,第一章总则,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企业(按企业法注册登记的)、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少于6人)、公民(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0,责章投查预报,主要负责人职责,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三种单位:矿山、建筑、危险物品(强制性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可不设专门机构,但,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地级市安监局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两种人、两种能力:两种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两种能力:专业性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级教育,上岗证,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查看,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安监总局200517号令),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国家有关规定: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安监总局200517号令),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是企业主动行为。,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6,“三同时”中有关各方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总体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内容负责审查单位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负责验收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3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规定了:1、谁来设?2、哪里应当设?3、设什么?,答案:1、生产经营单位。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3、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什么是安全设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安全检测仪器与监控设备;危险品处理设备、安全逃生设备;矿山安全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安全生产环境防护设备;安全防护材料;安全机构;高危领域作业安全设备等,3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91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4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114项(经贸委令第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19项(经贸委令第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120项(经贸委令第32号),转3批淘汰目录,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4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及时疏散是重要的安全措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危险作业: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2带电作业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4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应尽到的责任,4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47,4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4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5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不得相互推诿,5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八十六、八十七条有罚则,5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九十一条有罚则,5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有详细规定(p66)工伤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民事赔偿是工伤保险的必要补充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互相补充,不可替代,54,第二章关键词,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6项职责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机构2种人,2种能力从业人员培训四新特种作业三同时2种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单位安全警示标志,特种设备淘汰工艺设备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宿舍危险作业告知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经费转让抢救工作保险,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55,第二章小结,主要负责人6项职责:责章投查预报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作业: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2带电作业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56,第二章小结,安全设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安全检测仪器与监控设备;危险品处理设备、安全逃生设备;矿山安全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安全生产环境防护设备;安全防护材料;安全机构;高危领域作业安全设备等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7,第二章小结,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计划任务书(主管部门批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计)、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项目建设招标、施工建设、试生产、验收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中有关各方的责任:建设单位对工程全面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内容负责审查单位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负责验收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5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权利1(人身安全权):有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5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权利2(知情权):有获知危险隐患、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权利,权利3(建议权):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6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权利4(举报权):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权利5(拒绝权):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6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权利6:紧急避险权1、危险必须确定无疑;2、直接而非间接危及人身安全;3、措施无效后再撤离;4、特殊情况下不许撤离,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权利7(公民权):有额外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权利8(受教育权)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义务1:遵章守纪,6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义务2:接受教育,6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义务3:危险报告,66,从业人员项义务、项权利,1、遵章守纪义务2、接受教育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1、人身安全权2、知情权3、建议权4、举报权5、拒绝权6、紧急避险权7、公民权(获取民事赔偿权)8、受教育权,6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工会的权利若干项,68,第三章关键词,劳动合同建议权拒绝权避险权公民权遵守纪律接受培训危险报告工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6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政府部门工作,7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7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7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防止腐败措施,7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政府公务员的权限,7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公务员的权限,7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被检查单位的义务,7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现场检查人员的义务,7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政府公务员的法定办事程序,7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政府公务员的法定办事程序,7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政府公务员的监督人:监察厅,8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中介机构的责任与义务,8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违法行为举报制度,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举报权的拥有者,8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居委会与村委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8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奖励制度,8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舆论监督权,86,第四章关键词,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审查、验收防止腐败监察检查权配合执法证检查记录联合检查,监察部门中介机构举报制度举报权村委会、居委会奖励舆论监督,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8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之一:政府,8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应急救援之二:单位,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矿山救护队,8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工作程序之一:单位负责人,9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事故工作程序之二:政府有关部门,9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事故工作程序之三:有关负责人,9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工作程序之四:事故调查与处理,9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事故工作程序之五:责任追究,9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工作程序之六:公正性,9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工作程序之七:透明性,96,第五章关键词,政府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报告领导事故上报,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现场抢险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事故信息公开,9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9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0.55万,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止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20万,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20万,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2万,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5万,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5万,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万,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5万,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10万,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10万,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万5万,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万10万,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谢谢鉴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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