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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21第四次修订英语要求,第121.441条飞行翻译删除。,第121.479条飞行机组成员的英语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专业英语训练,使其能够在飞行中使用英语进行陆空通话,阅读各种英文飞行手册、资料,使用英文填写各种飞行文件和使用英语进行交流。(a)自2008年3月5日起,除经局方批准外,未通过局方组织或认可的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等级评定而其执照上低于英语语言能力4级等级签注的,不得在使用英语通话的航线上担任驾驶员或进行机载无线电通话的飞行领航员。(b)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驾驶员,未获得英语语言能力3级或以上等级签注的,不得参加组类II飞机的初始或升级训练。,R4中479条修改原则:文字简洁准确,术语与ICAO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划定年龄界限,1960年1月1日修改1:R3中479条(a)款,对于何种运行需要执照英语语言能力4级或4级以上等级签注的由“国际和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飞行任务中”用“使用英语通话的航线上”替代,将“领航员”限定为“进行机载无线电通话的飞行领航员”。,修改2:R3中479条(a)款规定,若转大型机训练,要求至少具有英语3级签注,R4拆成(b)款,将年龄放宽,对1960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驾驶员训练没有英语要求;对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驾驶员参加组类II飞机的初始或升级训练仍有英语3级要求。修改3:R3中479条(b)款关于英语双证的内容,适用于在过渡期,现已不适用,R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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