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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抄三、写作主题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09 年 10 月 15 日,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安诉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由王仁担任审判长,李贵、朱才担任审判员,2009 年 10 月 26 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安、被告胡平以及证人胡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查明了以下事实情况:被告胡平与原告胡安是兄妹关系。胡平系胡安之兄,1960 年 10 月 5 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67 年至 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 年至 1976 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3 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胡安1964 年 1 1 月 6 日出生,X省县人,汉族,住 X县X 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 971 年至 1977 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7 年至 1980 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 984 年到本乡X商店当售货员至今。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胡平和原告胡安分别于 1984 年、1986 年成家。结婚后,原告胡安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胡平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1998 年,原、被告的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原来住的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2009 年 2 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 年 6 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到其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居住。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闾。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根据我国绁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被告则提出答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的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决书签发日期为 2009 年 10 月 28 日): 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县法院同时告知原、被告,如不服县法院判决,可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有关证据包括:(1)乡红寨村村长王民证明材料一份;(2)乡红寨村组组长张玉证明材料一份;(3)原被告姑母胡玉(住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首部(共 5 分)(1)标题(1 分) 。应当居中分两行书写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案号(1 分) 。应当写为:(2009)民初字第号。(3)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2 分) 。应当分别写为:原告胡安,女,1 964 年 11 月 6 日生,汉族,售货员,住县乡西沟村组号。被告胡平,男,1 960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工人,住县乡东沟村组号。(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1 分) 。应当写为:原告胡安与被告胡平房产继承一案,本院于 2009 年 10 月 15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共 38 分)(1)事实(-20 分)。应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是重点,用“经审理查明”引出。叙述案件事实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同时要抓住关键,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2)理由(15 分) 。应当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理由要有针对性,要讲明事理、情理和法理,分清是非责任。(3)判决结果(3 分) 。应当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座落在乡红寨村组号的胡奇、赵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安、被告胡平各继承两间。(三)尾部(共 7 分)(1)诉讼费用。应当写为:诉讼费用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交纳。(1 分)(2)交代上诉事项。应当写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分)(3)合议庭人员署名。依审判长、审判员的顺序分行署名,上下左右须排列整齐。 (1 分)(4)日期。应当写为:2009 年 10 月 28 日。日期后另一行写:书记员:。 (2 务)(5)日期上加盖法院印章,在判决日期和书记员署名的空行左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1 分)最新小抄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2009 年 10 月 10 日,市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王胜利、人民陪审员吴静、人民陪审员李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李针诉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由李晓兵担任书记员。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针(男,40 岁,汉族,X市百货公司售货员)和王勇(男,45 岁,汉族,市机关干部)是邻居。李针原先住在X 市区路号,由于上班路远,李针想在单位附近购买房屋,不久,经朋友宁林介绍,李针认识了任小鹏,任小鹏在 X市区路号有座北朝南私房一间(平房),离李针单位不远。李针与任小鹏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李针以两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购买任小鹏的私房。2006 年 9 月,李针与任小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李针付给任小鹏买房款两万元人民币。付款后,双方一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之后,李针花了八千元人民币聘请本市东华装修公司装修了房屋。2007 年 5月,李针搬进了新购买的房屋。李针购买的房屋,西山墙与王勇家居住的房屋(平房)的东山墙之间相距大约 3.3 米。李针购买的虏屋西山墙偏南的地方有一个 0.40.5 米的小窗户。王勇家房屋的东山墙没有窗户。由于两家是邻居,平时互有往来,关系很融洽,生活中遇到困难也能互相帮忙。2009 年 2 月,李针为了改善其房屋内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想在其居住的房屋西山墙中间新开一个 0.9 米0.6 米的窗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2009 年 5 月儿日,李针请单位的同事李建和张同利帮忙,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王勇找到李针,认为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要求李针马上停止施工。李针不同意王勇的意见,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李针家房子的窗户开好后,王勇带人强行将李针家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都用砖头堵塞。李针认为,在自家住房西山墙上新开一窗户,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王勇强行带人把新开的窗户和原有的窗户用砖头堵塞,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 年 6 月 5 日,李针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勇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区人民法院收到李针的民事起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于 2009 年 6 月 8 日受理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王勇。王勇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王勇辩称,李针开窗量然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但事先未与自己协商。因李针开窗影响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自己才将李针家的窗口堵塞,所以不同意恢复原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X区人民法院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笔录。李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有关部门同意开窗的批件。2009 年 10 月 10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李针和王勇都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公开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针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自家房屋墙上增开窗户,改善通风和采光条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勇堵塞李针家的窗户,侵犯了李针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状。于是依法作出判决,判令王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将堵塞在李针家房屋西山墙两个窗户中的砖头拆除。诉讼费用X 元由王勇负担。判决书下发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1)标题(1 分) 。应当分两行居中书写:第一行写“市区人民法院” ,第二行写“民事判决书” 。(2)案号(1 分) 。应当写为:(2009)民初字第号。(3)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2 分) 。应当分段写为:原告李针,男,40 岁,汉族,市百货公司售货员,住市 X区路号。被告王勇,男,45 岁,汉族,市机关干部住市区路号。(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 分) 。应当写为:原告李针诉被告王勇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09年 6 月 8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共 38 分)(1)事实(20 分) 。应当从以下四方面写明案件事实及证据:以“原告诉称”为开头语,写明原告通过诉讼具体要求解决的争议问题、解决的意见和理由。 (5 分)以“被告辩称”为开头语,写明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如何答辩的。(5 分)以“经审理查明”为开头语,写明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 (5 分)写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 (5 分)(与案件无关的人和事不应当写到案件事实中,否则酌情扣 3-6 分。例如,买房的原因和过程,以及除李针和王勇以外的人的姓名。 )(2)理由(16 分) 。应以“本院认为”引出理由(1 分):判决的理白(13 分) 。应当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针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法律规定,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对原告的诉讼意见予以肯定,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判决适用的法律(2 分) 。应当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最新小抄(3)判决结果(2 分) 。应当写为:被告王勇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将堵塞在原告李针家房屋西山墙上两个窗户中的砖头拆除。(三)尾部(共 5 分)(1)诉讼费用的负担(1 分) 。应当写明:诉讼费用元,由被告王勇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2)交代上诉权(1 分) 。应当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3)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注明年月日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书记员署名。 (2 分)(4)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1分)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减刑建议书。2009 年 10 月 21 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于 10 月 20 日制作的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的(2009)监减字第 56 号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提请减刑建议书移送的还有罪犯孙的卷宗材料,共一卷 32 页。监狱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提请减刑的根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狱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是以以下具体事实为依据:孙服从管教,能够认真学习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近期没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并能够同其他罪犯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如在 2008 年 7 月期间,在押犯吕与许打架,孙主动上前制止,并及时向管教人员汇报。孙能够按照监狱的要求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认真听课并作笔记,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今年组织的政治、文化和技术课的考试中,孙取得了平均 86 分的较好成绩。孙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而且不怕苦,不怕累,勇于承担劳动任务,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在担任施工员期间,能够积极协助管理人员组织生产事宜。孙先后向本监区新人监的罪犯李、张和赵三人传授生产操作技能,起到了带头改造的作用。孙还利用工余时间,修旧利废,为监狱节约资金 1000 余元。罪犯孙,汉族,1975 年 2 月 13 日出生,男,原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孙自幼不爱学习,勉强上到初中未毕业便辍学在家,游手好闲一年半后外出打工,在外打工又不想吃苦,于是又回到村里,整天无所事事。后来在一次闲玩时,与人发生口角大动干戈,最终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 63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年月日,孙被送至监狱服刑改造。2002 年月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孙刑期被减为 18 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0 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 2002 年月日起至 2020 年月日止。孙入狱初期对所犯罪行认识不足,反而认为是自己的命不好,坏事都诖自己赶上了。所以刚开始人监时认为法院对其量刑过重,思想压力比较大,经常闷闷不乐,不言不语,与同监犯人也不交流,对监狱干警的教育不理不睬,表现沉闷。经监狱干警多次个别教育后,孙转变了认罪态度,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的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自己罪孽深重,只有通过积极改造,才能洗刷自己的罪恶,报答监狱干警对自己的挽救之恩(摘自孙的思想汇报) ”。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对不起党,对不起社会,对不起生养自己的父母,只有积极改造,今后才会有出路,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从此以后,孙不再想以前不愉快的事,真正放下了思想包袱,对监狱干警的教育也能认真接受,改造表现比较积极稳定。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规定: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一)首部(共 10 分)(1)标题(2 分) 。应分两行居中书写两项内容:第一行写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监狱” ;第二行写“提请减刑建议书” 。(2)编号(2 分) 。应写为“(2009)监减字第 56 号” 。编号中写出年度、监、56 号的即可得满分。(3)罪犯的基本情况(6 分) 。应依顺序写明:罪犯孙,男,1 975 年 2 月 13 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省县乡。因犯故意杀人罪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年月日以(19)刑初字第 63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年月日孙被送我监服刑改造。2002 年月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 18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0 年。刑期自2002 年月日起至 2020 年月日止。(二)正文(共 35 分)(1)事实依据(20 分)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几项内容:应以“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作为开头语引起下文(2 分) 。具体事实(18 分) 。依次写明罪犯人监初、人监后及近期表现的具体事实,特别是其认罪、悔过、积极改造并立功的各种表现。(2)减刑理由(15 分) 。依次写明以下内容:依事论理和依法论理(12 分) 。要根据所述事实进行分析评论,即对罪犯确有悔改的事实最新小抄进行综合评论,依据法律进行分析说理。法律依据(2 分) 。根据文书统一格式规定书写,即写明:“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建议事项(1 分) 。在法律依据后,紧接着写明建议事项,即“建议对罪犯孙予以减刑,特提请裁定” 。(三)尾部(共 5 分)(1)致送用语。应分两行写明“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名称顶格书写。 (2 分)(2)注明年月日并加盖监狱公章。 (2 分)(3)附项。写明“附:罪犯弥卷宗材料,共一卷 32 页。 ”(1 分)所属章节:第六章监狱法律文书解题思路:教材第 192195 页,掌握提请减刑建议书的结构、内容,尤其是正文包括的内容,结合案情进行撰写。提请减刑建议书是监狱依法在对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已执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减刑时而制作的一种文书。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内容分为以下三部分:首部写明:标题应分两行居中书写两项内容:第一行写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监狱” ;第二行写“提请减刑建议书” ;编号应写为“(2009)监减字第 56 号” ;罪犯的基本情况正文写明:事实依据(包括事实结论和具体事实)、减刑理由(包括依事论理和依法论理,要根据所述事实进行分析评论,即对罪犯确有悔改的事实进行综合评论,依据法律进行分析说理) 、法律依据和建议事项尾部写明:致送用语、注明年月日并加盖监狱公章、附项。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2005 年 11 月 16 日,杜与张(西安市公司经理) 、王(张 X之妻,西安市区 X街道办事处于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张、王)将其位于西安市南路 38 号砖混结构三层约 200 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乙方(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 7.5 万元,租期自 200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09 年 11 月 19 日;乙方必须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一次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 30 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甲方,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甲方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甲方终止协议,赔偿乙方 4 年的房租;如乙方终止协议,乙方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甲方。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领取房屋租赁证 。牡对所租之房进行装修,开办了酒楼。2006 年 12 月 19 日,杜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7 年元月初,杜将酒楼转让给李,并将此事通知了张夫妇,李向杜支付转让费 10 万元,但张夫妇拒不按协议约定与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李无法经营,于同年 11 月底退出酒楼。杜将租金交至 2007 年 11 月。同年 12 月 5 日,杜以张、王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委托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梁 X向西安市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王赔偿损失 12.5 万元(租金损失 7.5 万元,营业损失 5 万元) ,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附: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首部(5 分)(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 。 (1分)(2)当事人基本情况。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 (4 分)(二)正文(40 分)(1)诉讼请求(10 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王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4 分)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12.5万元;(4 分)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 分)(2)事实与理由。 (20 分)(3)证据。 (10 分)(三)尾部(5 分)包括致送受诉人民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10.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苏(女,32 岁,汉族,天津市 X县乡村农民)与其夫刘(35 岁,汉族,最新小抄天津市县厂工人)于 2006 年结婚,感情尚好,生有一子一女。2007 年,刘与女徒工夏通奸。苏知道后,曾多次向刘 XX单位反映,要求领导制止刘的不道德行为,由于种种原因,问题未能解决,苏精神上受到极大刺激,患了精神分裂症(有医院证明) 。而刘为了达到与苏X 离婚、并与夏X 结婚的目的,对苏在精神、肉体上进行虐待。2008 年的一天夜里,刘假称为苏治病,使用暴力强行往苏嘴里灌砒霜,企图置苏于死地。由于苏紧咬牙关,刘的阴谋才未得逞,却造成了苏舌尖糜烂、嘴唇脓肿等严重后果(邻居李可证明) 。2009 年舂节期间的一天夜里,刘 XX 又用剪刀狠扎苏X。因苏大声喊叫,并用右手将剪刀尖攥住,邻居戴进屋帮助夺下剪刀,苏x 幸免于难,但其右手被刘 XX 扎伤四处,缝合六针,至今还留有伤疤(邻居戴、王均可证明) 。2009 年 3 月刘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7 月某日突然进家把苏捆住送精神病院,期间将家中三口人的口粮拉走,苏 X出院后,无奈地带着孩子回到娘家。苏忍受不了刘对其精神上的折磨以及肉体上的摧残,以刘X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虐待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一)首部(5 分)(1)标题。居中写明“刑事自诉状” ;(1 分)(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 分)依次写明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事项。(二)正文(40 分)(1)案由和诉讼请求;(10 分)(2)事实与理由;(20 分)(3)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的名称、来源。 (10 分)(三)尾部(5 分)(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1 分)(2)自诉人签名后,注明年月日;(2 分)(3)附项。 (2 分)四、写作辅题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975 年 1 月 30 日出生,住市区里5 号楼 13 门 401 号。邓中天出生在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母亲生活,母亲工资收入不高,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数量极少,邓中天与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经济状况的窘迫,使邓中天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多挣钱,出人头地。在读小学、中学期间,邓中天一直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那中天考入天津市专科学校,两年后毕业。1995 年 6 月,邓中天到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996 年 3 月,邓中天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参加工作后,邓中天发现挣钱很辛苦,想要多挣钱很难,有些灰心。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 岁,汉族) ,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9 年 12 月 23 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位于区路号 3 楼 210 号的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 1 5000 元、美元 1000 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金额 15000 元) ,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金额 50000 元),折合人民币共计 88000 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18400 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10 年月日,市公安局将邓中天刑事拘留。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市公安局认为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涉嫌盗窃罪,应当予以逮捕。2010 年月 X 日,X市公安局以第 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邓中天。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一)首部(共 5 分)(1)标题(1 分) 。应当写为:“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2)编号。应当写为:公提捕字2010111 号。(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及因本案被采取措施情况(3 分) 。应当写为:犯罪嫌疑人邓中天,男,1975 年 1 月 30 日出生,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人身险部业务员,住市区里5 号楼 1 3 门 401 号。2010 年月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二)正文(共 11 分)(1)案由和案件来源(3 分) 。应当写明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邓中天涉嫌盗窃一案,由李亮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 12 月 23 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邓中天于 2010 年月日被抓获归案。(2)犯罪事实(5 分) 。应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接着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3)证据(1 分) 。应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引出,写明相关证据。(4)法律依据(2 分) 。应当写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邓中天(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有逮捕必要。依最新小抄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尾部(共 4 分)(1)致送用语。应当写为“此致市人民检察院” 。 (1 分)(2)加盖公安局长印和公安局印,注明年月日。(3)附项。 (1 分)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辩护词中关于辩护理由及主张的提纲。张红利,男,17 岁,X 市中学高中二年级学生,平时好逸恶劳,不好好学习,经常有学不上。2009 年 1 月,张红利结识社会青年王为民(男,25 岁,初中文化,无业) 。2009 年 7 月20 日下午 1 时许,王为民到张红利家找张红利去郊区玩。二人乘车到郊区玩了 3 个多小时后回家。在回家路上,当走到一僻静马路时,发现前面有一位好像是刚下火车的中年男子,背着一个大旅行包吃力地行走。王为民前后看看,发现周围没有其他人,就对张红利说:“我们把他的东西搞来。 ”张红利问:“怎么干?”王为民说:“你跟我来。 ”二人从后面赶上中年男子,王为民就地拣起一块砖头,趁中年男子不备,用力猛击其头部,将中年男子打昏,王为民让张红利背起东西逃离现场。枨红利离开现场后,王为民发现中年男子苏醒过来,睁开了眼睛。为了不使自己暴露,王为民又拣起砖头猛击中年男子的头部,将其打砸致死。之后,王为民赶上张红利,二人将东西藏好,约定第二天分赃。张红利回家后,神色慌张,其父张洋见后追问原因,张红利向其父叙述了事情的全部过程。第二天,张洋带领张红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说出了赃物藏匿地点,并揭发检举了 2009 年“五一”节期间,张红利与王为民同游五台山时,王为民偷窃了一位游客的背包(里面有人民币 2000 元和一台照像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张红利的交代,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为民,并起获了赃物。X X 市人民检察院以王为民、张红利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红利聘请常 X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常律师查阅案件材料后决定从罪数和处罚情节两方面为张红利进行辩护。11.评分要点:辩护理由和主张:(1)张红利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4 分)(2)张红利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4 分) ,且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张红利实施犯罪时未满 18 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3 分)张红利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3 分)张红利有自首情节;(3 分)张红利揭发检举王为民的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 (3 分)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2009 年 10 月 7 日上午 9 时 30 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赵河尾随在小区菜市场买菜的李珍(女,68 岁,离休干部)至市白云居民小区5 号楼 3 单元 7 号室,紧随李珍入室后即行抢劫,被害人李珍便大声叫喊:“有人抢劫!”犯罪嫌疑人赵河听到被害人叫喊,立即用弹簧刀猛刺被害人李珍腹部三刀,李珍当即昏到在地,犯罪嫌疑入赵河立即上前抢走被害人所戴 24K 金戒指 l 枚、金项链 l 条、上海牌手表 l块,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李珍被闻声赶来的群众送往医院,但因流血过多,于当日中午 12时 5 分死亡。案件发生后,市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破,于 2009 年 10 月 10 日凌晨在市火车站将赵河抓获押圃市公安局审讯,并从其身上搜出 24K 金戒指 1 枚、金项链 l 条、上海牌手表 1 块等赃物。赵河供述了抢劫犯罪事实。当日,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赵河涉嫌抢劫罪将其刑事拘留。X 市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河。犯罪嫌疑人赵河,男,1 972 年 12 月 20日生,省县人,现住在市路号。系省市建筑工人。汉族。1979年至 1985 年在小学上学。1985 年至 1988 年在中学上初中。1988 年至 1993 年在家待业。1 993 年至 2009 年在市建筑公司当工人。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条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室抢劫的;(二)(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法,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一)首部(共 5 分)(1)标题(1 分) 。应分两行居中书写“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2)编号(1 分) 。应当写为:“公刑提捕字2009号” 。(3)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经历及因本案被采取措施情况(3 分) 。应写为:“犯罪嫌疑人赵河,男,1972 年 12 月 20 日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建筑公司工人,现住在市路号。无违法犯罪记录。2009 年 10 月 10 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二)正文(共 11 分)(1)案由和案件来源(3 分) 。(2)犯罪事实(5 分) 。应以“经依法侦查查明:”为开头,接着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3)证据(1 分) 。应当写明“24K 金戒指 l 枚、金项链 1 条、上海牌手表 1 块等赃物” 。(4)法律依据(2 分) 。应当写“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赵河入室实施暴力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尾部(共 4 分)(1)致送用语。应当写为“此致” “人民检察院” 。 (1 分)(2)加盖公安局长印和公安局印,注明年月最新小抄日。 (2 分)(3)附项。 (1 分)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辩护词提纲。被告人王,男,1962 年 3 月 2 日出生,大专文化,原任市公安派出所民警。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 2009 年 7 月 31日被逮捕。江苏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4 月间,被告人王、瞿在市 A、B 等地,以摆放“东方明珠”等各种品牌赌博机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非法牟利合计人民币 30000 余元。2009 年 4 月,被告人王在担任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期间,把在工作中获得的江苏省公安厅专项整治赌博机、打击赌博犯罪活动的信息告诉与其共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瞿,要瞿把赌博机收起来暂不经营。瞿接到通知后,把原放在市 A 地经营的四台赌博机藏匿于家中一小屋内,并关闭原经营赌博机的门面房外出做工,导致公安机关在 2009 年 4 月中旬至 5 月底的全省集中整治赌博机专项工作中,未能查获被告人瞿与王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根据以上事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开设赌场、帑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两罪不能同时处罚,只能以开设赌场罪一罪处罚。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谓“通风报信”行为主要是指: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行为。(一)首部(7 分)(1)标题。 (2 分)应当写为:王开设赌场、帮助犯罪分子逃逸一案辩护词(2)前言。 (5 分)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王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辩护”为开头语,简要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正文(10 分)应当写明辩护意见纲要。(三)尾部(3 分)应当写明结束语,即对前述辩护意见进行总结。1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原告黄 X诉被告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事实为:2008 年 5 月 1 日原告黄与被告市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酒店)签订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三年,即 2008 年 5 月 1 日至 2011 年 4 月 30 日止;年承包费 48 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黄向大酒店支付了第一年承包费 48 万元。后因黄 x不能出任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并管理公章,致使承包经营不能顺利进行,故黄于2009 年 4 月 21 日向大酒店发送解除合同通知 ,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并按实结算。大酒店书面复函不予同意。原告黄故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遁知合法有效,双方所签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已解除,并判令大酒店承担违约责任和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大酒店口头答辩称:原告黄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有违诚信原则。鉴于双方曾有过愉快的合作,同意解除合同,但是,黄必须赔偿因提前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并缴清承包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双方自 2009年 6 月 30 日起解除 2008 年 5 月 1 日签订的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此终止。(2)大酒店提出黄承包经营期间酒店锅炉、空调、各种管道设施老化、损坏维修费 48 万元,黄自愿承担一半即 24 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 10 日内一次性履行,纠纷就此了结。(3)本案诉讼费 47780 元,减半收取23890 元,由黄承担。(一)首部(5 分)(1)标题;(1 分) (2)案号;(1 分)(3)诉讼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 分)(4)案由,在当事人基本情况后面另起一行单独列项写明案由,表述为:“案由: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二)正文(12 分)(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2)协议内容; 在写协议内容之前,应写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3)协议确认。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之后另起一行,表述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三)尾部(3 分)(1)写明本调解书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 分)(2)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和日期。 (2 分)45.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2000 年 4 月 18 日,XX 县 XX 村委会(以下 XX村与 XX 机电厂(以下称 XX 厂签订租用 XX盐碱地经营养殖业合同(以下称养殖合同),将其所属的座落于 XX 的盐碱地 220 亩出租给 XX 厂经营海水养殖业。合同约定租赁期自 2000 年 4月 18 日至 2010 年 4 月 18 日止共 10 年。合同还约定了租金、土地管理费用、违约责任、期满土地、建筑物及其它财产的处理方式等条款。同日,双方将该合同提交 XX 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2003 年 3 月 20 日,XX 机电厂与杨某达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将其租赁地中的草虾池部分转包给原告杨某达经营。2004 年 5 月 30 日,杨某达与 XX 村又签订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以下称鳗池合同书),约定:经研究同最新小抄意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面积 60 亩,鳗池基建投资一切资金费用由承包者自己负责,鳗池用地租金同草虾池在承包期内同等处理,草虾池承包期满同意鳗池延长期限 10 年(即 2010 年至2021 年止) 。 2010 年,XX 村以养殖合同至同年 4 月 18 日承包期限届满为由宣布将前述养殖池的承包权属全部予以收回发包给其他村民,杨某达则提出按2004 年鳗池合同书继续履行,且对 2004 年鳗池合同书约定 60 商以外的草虾池享有优先承包权。双方意见不一,遂发生争议。 2010 年 4 月,杨某达委托余律师向 XX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 年 9 月 8 日,XX 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X 民二初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XX 村与 XX 机电厂签订合同后,该合同履行期间,XX 机电厂将其中部分标的物转包给原告杨某达经营的事实存在。原告请求确认 2004 年 5月 30 日其与被告 XX 村签订的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有效,但提供的证据和所述的理由不足;被告主张该合同未经民主议定,应硕认无效,并提供了证人杨 XX 的证词、证人吴XX、李 XX、夏 XX 当庭的证言,证词及证言的证实符合客观实际。据此认定原告提供的 2004 年5 月 30 日合同书,该合同发包项目、方式、期限和条件,未经被告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应确认无效。判决确认原告杨某达提供的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无效。 2010 年 11 月 5 日,余律师代理杨某达撰写民事上诉状,向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 XX 县人民法院(2010)X 民二初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同时确认杨某达与 XX 村于2004 年 5 月 30 日签订的草虾池部分面积改为鳗池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一)首部(5 分)(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上诉状” ;(1 分)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 分) (3)案由。(2 分)应当表述为:“上诉人因 XXX(案由)一案,不服 XX 人民法院 XXXX 年 XX 月 X 日 X 法 X 初字第X 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二)正文(40 分)(1)上诉请求;(20 分)(2)上诉理由。 (20 分)(三)尾部(5 分)(1)此致 XX 人民法院;(3 分)(2)上诉人签名、年月日。 (2 分)46.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X X 年月日,XX 省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张弘担任审判长、李丽、武鸣担任人民陪审员,吴依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郑宇、郑军诉姚平、郑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时,姚平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向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 20XX 年月 XX 日作出包括以下内容的判决:一、限姚平、郑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宇、郑军借款 47万元;二、前述借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XX 年 11 月 25 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驳回郑宇、郑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姚平、郑业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202 元,公告费 300 元,合计诉讼费 9502 元,由郑宇、郑军共同负担 475 元,姚平、郑业共同负担9027 元。在该院 20XX 年度的民事一审判决中,本案判决书的案号编为第号。具体案情如下:姚平与郑业系夫妻关系,20XX 年 9 月 29 日,姚平、郑业向郑宇、郑军借款 50 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 20XX 年 9 月 29 日至 20XX 年 10月 28 日,借款利息为月息 3%,如未按期归还,支付逾期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利率仍按月息 3%计算。同日,郑宇、郑军分别通过转帐方式、支付现金方式出借给姚平人民币 17 万元、3 万元。20XX 年 2 月 17 日,姚平、郑业偿还郑宇、郑军 3 万元,其余款项未还。 20XX 年10 月 26 日,郑宇、郑军以姚平、郑业未归还借款为由向 XX 省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宇、郑军在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姚平、郑业立即归还郑宇、郑军借款人民币 47 万元;二、按双方约定的月息 3%偿付借款利息(计算至 20XX 年 10 月 24 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姚平、郑业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平未作答辩。郑业答辩称:当时借款均由丈夫姚平操作,其作为姚平的妻子只是签了个字;借款虽为 50 万元,但郑宇、郑军在扣除 3 万元利息后实际只出借47 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郑宇、郑军与姚平、郑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除双方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外,其余条款约定,禾违反最新小抄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郑字、郑军以姚平、郑业作为借款人向法院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姚平、郑业在借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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