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社会保障学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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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小抄填 空 “社 会 保 障 ”一 词 首 先 使 用 于 1935 年 美 国 “新 政 ”中 的 ( 社 会保 障 法 )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核 心 问 题 和 中 心 内 容 , 是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得 以 建 立 并 正 常 运 行 的 物 质 基 础 和 前 提 。“文 革 ”始 我 国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改 为 ( “企 业 保 险 ”) 。“下 岗 ”这 个 概 念 是 ( 90) 年 代 中 期 才 出 现 的 新 名 词 。 自( 1995) 年 起 针 对 国 企 改 革 引 发 的 大 量 职 工 下 岗 问 题 , 我 国 劳动 部 门 就 提 出 实 施 再 就 业 工 程 , 解 决 下 岗 职 工 的 再 就 业 问 题 。1936 年 英 国 著 名 经 济 学 家 凯 恩 斯 出 版 了 就 业 、 利 息 和 货 币通 论 一 书 , 仔 细 分 析 了 影 响 就 业 的 因 素 , 提 出 了 新 的 失 业 理论 , 他 认 为 失 业 有 三 种 : ( 自 愿 失 业 ) 、 ( 摩 擦 性 失 业 ) 、 ( 非自 愿 失 业 ) , 而 正 是 ( 非 自 愿 失 业 ) , 才 是 本 来 意 义 上 的 失 业 。1952 年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制 定 并 通 过 的 ( 社 会 保 障 最 低 标 准 公约 ) 为 各 国 制 定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提 供 了 依 据 。1993 年 11 月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问 题 的 决 定 明 确 提 出 “城 镇 职 工 养 老 和 医 疗 保 险 金 由 单 位 和 个人 共 同 负 担 , 实 行 ( 社 会 统 筹 ) 和 ( 个 人 帐 户 ) 相 结 合 ”的 原则 。1993 年 6 月 1 日 , 我 国 ( 上 海 市 ) 率 先 建 立 了 城 市 居 民 的 最低 生 活 保 障 线 制 度 。80 年 代 末 90 年 代 初 我 国 开 始 实 行 医 疗 保 险 ( 社 会 统 筹 ) 的办 法 。80 年 代 以 来 , 我 国 一 直 避 开 使 用 “失 业 ”这 个 概 念 , 而 沿 用( “待 业 ”) 。 1986 年 国 务 院 颁 发 了 ( 国 营 企 业 职 工 待 业 保 险暂 行 规 定 ) , 第 一 次 明 确 对 国 营 企 业 职 工 实 行 ( 待 业 保 险 制 度 ), 它 标 志 着 我 国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的 建 立 。 1999 年 1 月 20 日 颁布 实 施 的 (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 , 是 我 国 建 国 以 来 最 为 完 备 的 一项 失 业 保 险 法 规 。按 造 成 失 业 的 原 因 , 可 把 失 业 分 为 ( 自 愿 失 业 ) 和 ( 非 自 愿失 业 ) 。筹 集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有 一 个 基 本 原 则 , 即 ( 收 支 平 衡 ) 的 原则 , 这 种 原 则 有 两 种 理 解 , 一 种 是 ( 横 向 平 衡 ) ; 另 一 种 是( 纵 向 平 衡 ) 。传 统 社 会 保 障 时 期 可 分 为 ( 萌 芽 阶 段 ) 、 ( 慈 善 阶 段 ) 、 ( 济 贫阶 段 ) 三 个 阶 段 。从 ( 1984) 年 起 , 我 国 开 始 在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范 围 内 进 行 以( 退 休 ) 费 用 的 社 会 统 筹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改 革 试 点 。从 共 性 上 看 , ( 社 会 救 助 ) 、 ( 社 会 福 利 ) 、 ( 社 会 保 险 ) 显 然 是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不 可 或 缺 的 组 成 部 分 。从 时 间 顺 序 上 看 ,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建 立 的 标 志 是 1935 年 ( 美 国 )颁 布 的 社 会 保 障 法 。 因 为 这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社 会 保 障 法 。从 原 则 上 讲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由 ( 国 家 ) 、 ( 企 业 ) 、 ( 个 人 ) 三方 共 同 负 担 。德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以 (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为 核 心 内 容 , 并 辅 以( 社 会 救 济 ) 和 ( 社 会 福 利 ) 为 特 征 。俄 罗 斯 实 行 养 老 金 和 ( 物 价 水 平 ) 挂 钩 。近 年 来 , 我 国 城 镇 职 工 的 医 疗 、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所 进 行 的 “统 帐结 合 ”的 改 革 , 正 是 借 鉴 了 新 加 坡 实 行 ( 中 央 公 积 金 制 度 ) 的成 功 经 验 。美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项 目 多 达 ( 300) 多 种 , 有 ( 七 ) 大 类 。日 本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保 障 的 ( 普 遍 化 ) 和 制 度 的( 多 元 化 ) 。瑞 典 推 行 的 福 利 型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其 基 本 特 点 是 国 家 通 过( 立 法 ) , 对 (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 提 供 保 障 其 基 本 生 活 的 福 利 待遇 。社 会 保 障 的 本 质 是 ( 社 会 保 障 分 配 ) 。社 会 保 障 的 功 能 有 ( 补 偿 功 能 ) 、 ( 稳 定 功 能 ) 、 ( 调 节 功 能 ) 。社 会 保 障 的 利 益 主 体 可 分 为 ( 政 府 ) 、 ( 企 业 ) 、 ( 个 人 ) 。社 会 保 障 的 特 点 是 ( 强 制 性 ) 、 ( 社 会 性 ) 、 ( 福 利 性 ) 、 ( 互 济性 ) 、 ( 不 可 逆 性 ) 。社 会 保 障 分 配 贯 穿 于 社 会 保 障 的 全 过 程 , 其 规 划 实 施 的 第 一 步是 组 织 ( 社 会 保 障 收 入 ) , 其 最 终 举 措 是 组 织 ( 社 会 保 障 支 出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建 立 方 式 主 要 有 ( 现 收 现 付 式 ) 、 ( 完 全 积 累式 ) 、 ( 部 分 积 累 式 ) 三 种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必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有 ( 安 全 性 原 则 ) 、 ( 收 益性 原 则 ) 、 ( 流 动 性 原 则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支 付 的 基 本 形 式 有 ( 现 金 补 助 ) 、 ( 实 物 补 助 ) 。社 会 保 障 理 论 由 ( 社 会 保 障 的 基 本 理 论 ) 、 (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运 行理 论 ) 、 (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理 论 ) 三 大 部 分 构 成 。社 会 保 障 是 现 代 国 家 的 一 种 ( 安 全 ) 制 度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雏 形 最 早 可 追 溯 到 19 世 纪 上 半 叶 英 国 颁 布 实行 的 新 ( 济 贫 法 ) 。社 会 福 利 的 特 征 有 : 保 障 对 象 的 ( 全 民 性 ) 、 保 障 内 容 的 ( 福利 性 ) 、 享 受 保 障 的 ( 无 条 件 性 ) 、 保 障 待 遇 的 ( 公 平 性 ) 和( 高 层 性 ) 。社 会 救 助 的 对 象 是 那 些 因 各 种 原 因 而 无 法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的社 会 成 员 , 具 有 ( 最 低 保 障 ) 性 质 。生 育 社 会 保 险 从 保 险 对 象 和 筹 集 基 金 规 模 而 言 , 是 ( 小 ) 险 ,从 其 保 险 的 支 付 期 限 来 看 , 是 ( 短 ) 险 , 但 从 其 承 担 的 重 大 责任 来 看 , 则 是 ( 重 ) 险 。失 业 不 仅 是 一 个 经 济 学 研 究 的 问 题 , 更 是 ( 社 会 学 ) 特 别 是 社会 保 障 学 要 研 究 和 解 决 的 一 个 重 要 问 题 。世 界 的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 经 历 了 从 ( 剩 余 ) 型 到 ( 制 度 ) 型 再到 ( 发 展 ) 型 三 个 不 同 的 发 展 阶 段我 国 1993 年 召 开 的 ( 十 四 届 三 中 会 合 ) 作 出 的 ( 中 共 中 央关 于 建 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首 次 提 出了 “个 人 账 户 ”概 念 , 标 志 着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的 全 面 创 新 。我 国 传 统 工 伤 保 险 的 主 要 不 足 是 : 一 是 ( 覆 盖 范 围 窄 ) ; 二 是( 保 险 方 式 落 后 ) ; 三 是 ( 工 伤 待 遇 标 准 偏 低 ) ; 四 是 ( 缺 乏工 伤 预 防 机 制 ) 。我 国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始 建 于 ( 50) 年 代 初 期 。我 国 扶 贫 解 困 的 首 要 任 务 是 消 除 ( 绝 对 贫 困 ) , 我 国 目 前 的 贫困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在 贫 困 者 的 ( 量 ) 和 ( 度 ) 。我 国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的 生 育 保 险 制 度 建 于 ( 1955) , 而 生 育 保险 制 度 的 改 革 则 是 从 ( 80) 年 代 中 期 开 始 启 动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下 形 成 的 社 会 救 济 制 度 , 存 在 着 ( 救 济 范围 窄 ) 、 ( 救 济 标 准 低 ) 、 ( 救 济 工 作 随 意 性 大 ) 等 问 题我 国 农 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从 ( 80) 年 代 中 期 开 始 试 点 摸 索 。我 国 现 行 的 社 会 优 抚 安 置 保 障 制 度 是 伴 随 着 ( 人 民 军 队 ) 的建 立 和 发 展 而 逐 步 建 立 和 完 善 起 来 的 。我 国 优 抚 安 置 保 障 的 责 任 主 体 是 ( 国 家 ) 和 ( 社 会 ) , 优 抚 安置 的 对 象 是 ( 军 人 ) 及 其 ( 家 属 ) 这 一 特 殊 群 体 。现 代 社 会 保 障 理 论 逐 渐 向 ( 多 样 化 ) 、 ( 复 杂 化 ) 方 向 发 展 。考试小抄现 代 社 会 保 障 时 期 是 以 160 多 年 前 社 会 保 障 开 始 形 成 ( 制 度 )为 起 点 的 。现 代 型 的 社 会 保 障 , ( 国 家 ) 必 须 扮 演 出 场 的 主 要 角 色 , 这 就意 味 着 社 会 保 障 要 由 ( 国 家 ) 来 组 织 和 领 导 , 并 统 一 付 诸 实 施和 管 理 。新 中 国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始 建 于 1951 年 2 月 政 务 院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保 险 条 例 ( 简 称 劳 保 条 例 ) ) 。养 老 保 险 的 四 种 类 型 是 : ( 自 保 公 助 ) 型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福 利 国 家 ) 型 的 “全 民 保 险 ”、 ( 国 家 保 障 ) 型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强 制 储 蓄 ) 型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一 般 认 为 , 社 会 保 险 包 括 ( 养 老 ) 、 ( 残 疾 ) 、 ( 遗 属 ) 、 ( 疾 病 ) 、( 失 业 ) 、 ( 工 伤 ) 、 ( 生 育 ) 七 大 块 保 险 内 容 。一 般 认 为 ,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产 生 于 德 国 , 以 ( 1889) 年 德国 首 相 俾 斯 麦 颁 布 ( 养 老 、 残 疾 、 死 亡 保 险 法 ) 为 标 志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是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体 系 中 最 古 老 的 项 目 , 始 建 于( 德 国 ) , 后 迅 速 向 其 他 工 业 化 国 家 推 进 。战 后 半 个 世 纪 以 来 , ( 福 利 国 家 ) 一 直 是 英 国 政 府 奉 行 的 基 本国 策 , 它 作 为 “社 会 安 全 阀 ”在 英 国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社 会 稳 定 中起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作 用 。最 先 把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化 的 国 家 是 德 国 , ( 1883) 年 德 国 颁 布 了世 界 上 第 一 部 ( 疾 病 保 险 法 ) 。名 词 解 释储 蓄 保 险 金 制 度 储 蓄 保 险 金 制 度 主 要 存 在 于 发 展 中 国 家 ,实 际 上 是 一 种 强 制 性 的 储 蓄 制 度 。 该 制 度 要 求 企 业 和 职 工 定 期交 纳 规 定 的 保 险 金 , 共 同 出 资 建 立 特 别 基 金 , 款 项 记 入 每 个 雇员 的 帐 户 , 专 款 专 用 。 当 雇 员 发 生 规 定 的 偶 然 事 故 时 , 按 时 规定 将 各 帐 户 下 的 储 蓄 保 险 金 , 连 同 利 息 一 次 发 还 给 受 益 人 。 但有 在 有 些 情 况 下 , 受 益 人 也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分 期 领 取 本 金 或 遗 属恤 金 。福 利 国 家 型 :是 以 福 利 经 济 为 理 论 依 据 , 以 公 民 权 利 为 核 心 , 以福 利 普 遍 性 和 保 障 全 面 性 为 原 则 , 以 国 家 为 直 接 责 任 主 体 , 以国 家 为 全 体 国 民 提 供 全 面 保 障 为 基 本 内 容 , 以 充 分 就 业 、 收 入均 等 化 和 消 灭 贫 困 等 为 目 标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工 伤 保 险 : 是 指 劳 动 者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或 在 规 定 的 某 些 特 殊情 况 下 所 遭 受 的 意 外 伤 害 、 职 业 病 以 及 因 这 两 种 情 况 造 成 死 亡 、暂 时 或 永 久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 , 劳 动 者 及 其 遗 属 能 够 从 国 家 、 社会 得 到 必 要 的 物 质 补 偿 , 以 保 障 劳 动 者 或 其 遗 属 的 基 本 生 活 ,以 及 为 受 伤 劳 动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医 疗 救 助 和 康 复 服 务 的 一 种 社 会保 险 制 度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是 由 国 家 和 社 会 统 一 立 法 强 制实 施 的 , 对 劳 动 者 因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遭 受 的 意 外 伤 害 或 由 于 特 殊工 种 而 引 发 的 职 业 性 疾 病 进 行 有 效 治 疗 并 提 供 其 基 本 生 活 保 障及 家 庭 经 济 补 偿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就 业 关 联 制 度 就 业 关 联 制 度 规 定 , 享 受 年 金 或 其 他 定 期 补助 的 权 利 , 一 般 取 决 于 工 作 或 独 立 劳 动 时 间 ( 即 工 龄 ) 的 长 短 ;家 属 津 贴 和 工 作 保 障 , 则 取 决 于 是 否 存 在 雇 佣 关 系 。 政 府 是 所有 保 障 待 遇 的 最 后 保 证 人 。绝 对 贫 困 : 又 称 生 存 贫 困 , 是 指 在 一 定 的 社 会 生 产 方 式 和 生 活方 式 下 , 个 人 或 家 庭 依 靠 劳 动 所 得 或 其 他 收 入 不 能 维 持 最 基 本的 生 存 需 求 , 在 生 产 方 面 缺 乏 扩 大 再 生 产 的 物 质 条 件 , 甚 至 难以 维 持 意 间 的 再 生 产 , 在 生 活 方 面 难 以 满 足 人 们 生 存 的 最 低 需要 , 衣 食 不 得 温 饱 , 劳 动 力 本 身 再 生 产 难 以 维 持 。贫 困 线 所 谓 贫 困 线 是 指 最 起 码 的 生 活 水 平 或 与 社 会 平 均 生活 水 平 间 的 差 距 的 一 个 量 的 界 定 。 划 定 一 国 或 一 地 的 贫 困 线 是进 行 有 效 社 会 救 助 的 前 提 。普 遍 保 障 制 度 普 遍 保 障 制 度 又 称 “按 人 头 ”补 助 制 度 , 即 对公 民 或 居 民 , 不 论 其 收 入 、 工 作 或 财 产 如 何 , 均 按 统 一 的 标 准提 供 现 金 补 助 。 补 助 金 通 常 来 源 于 国 家 财 政 收 入 的 拨 款 , 补 助金 一 般 普 遍 适 用 于 已 在 这 个 国 家 居 住 达 到 规 定 年 限 的 申 请 人 。企 业 年 金 : 是 企 业 举 办 的 一 项 养 老 保 险 计 划 , 员 工 退 休 后 获 得的 养 老 收 入 , 被 称 为 养 老 保 险 体 系 中 的 第 二 支 柱 。社 会 保 险 :是 根 据 国 家 的 法 律 或 行 政 规 定 面 向 劳 动 者 建 立 起 来 的 ,由 政 府 、 单 位 和 个 人 三 方 共 同 筹 资 , 保 证 劳 动 者 在 因 年 老 、 疾病 、 工 伤 、 生 育 、 死 亡 、 失 业 等 风 险 暂 时 或 永 久 失 去 劳 动 能 力从 而 失 去 工 资 收 入 来 源 时 , 能 够 从 国 家 或 社 会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保 障 基 本 生 活 权 利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投 资 的 定 义 为 : 社 会 保 险管 理 机 构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机 构 , 用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购 买 国 家 政 策 和法 律 许 可 的 特 定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实 际 资 产 , 以 期 获 得 适 当 预 期 收益 的 投 资 行 为 。社 会 保 障 :是 国 家 或 社 会 依 法 建 立 的 、 具 有 经 济 福 利 性 的 、 社 会化 的 国 民 生 活 保 障 系 统 。 在 中 国 , 它 是 各 种 社 会 保 险 、 社 会 福利 、 医 疗 保 障 、 福 利 服 务 以 及 各 种 政 府 或 企 业 补 助 、 社 会 互 助等 社 会 措 施 的 总 称 。社 会 保 障 分 配 社 会 保 障 分 配 是 指 政 府 或 社 会 按 照 法 律 规 定的 标 准 和 安 排 征 缴 和 使 用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以 完 成 社 会 保 障 制 度所 设 定 的 目 标 的 各 项 活 动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体 制 : 是 指 国 家 为 实 施 社 会 保 障 事 业 而 规 定 的 从中 央 到 地 方 的 各 种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机 构 、 管 理 原 则 和 管 理 机 制 的总 和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是 国 家 依 法 筹 集 并 用 于 保 障 国 民 基 本 生 活 和 增进 国 民 福 利 的 专 项 资 金 , 它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物 质 基 础 , 在 性质 上 属 于 社 会 公 基 金 。社 会 保 障 税 社 会 保 障 税 是 一 种 按 受 益 原 则 征 收 , 由 获 得 某种 特 定 收 入 的 纳 税 人 缴 纳 , 专 项 用 于 社 会 保 险 方 面 的 直 接 税 种 ,是 世 界 上 比 较 流 行 的 为 筹 措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而 开 征 的 一 种 税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由 相 对 独 立 又 相 互 联 系 的 一系 列 社 会 保 障 项 目 所 构 成 的 体 系 的 总 和 。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指 现代 国 家 以 社 会 救 助 、 社 会 保 险 与 社 会 福 利 等 为 主 要 内 涵 而 构 建起 来 的 保 障 国 民 有 生 活 安 定 感 和 社 会 有 稳 定 感 的 社 会 安 全 网 络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是 指 由 社 会 保 障 各 个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所 构 成 的 整 体 ,是 由 国 家 依 法 建 立 的 , 用 以 保 障 国 民 生 活 、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各个 社 会 保 障 子 系 统 所 构 成 的 一 个 密 不 可 分 的 “社 会 安 全 网 ”。社 会 福 利 : 是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增 进 与 完 善 社 会 成 员 尤 其 是 困 难 者的 社 会 生 活 而 实 施 的 一 种 社 会 制 度 , 旨 在 通 过 提 拱 资 金 和 服 务 ,保 证 社 会 成 员 一 定 的 生 活 水 平 并 尽 可 能 提 高 他 们 的 生 活 质 量 。社 会 救 助 :是 指 社 会 和 国 家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 对 社 会 成 员 中 特 别 贫困 的 弱 势 群 体 或 减 少 收 入 而 不 能 维 持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时 , 给 予 经济 帮 助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是 由 国 家 依 法 强 制 实 施 的 、 面向 全 体 劳 动 者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根 据 这 项 制 度 , 劳 动 者 达到 一 定 的 条 件 如 年 龄 、 身 体 状 况 、 工 龄 或 参 保 期 限 等 , 即 可 从有 关 国 家 保 障 机 构 领 取 养 老 金 , 从 而 使 自 己 年 老 时 的 基 本 生 活考试小抄得 到 保 障 。社 会 优 抚 和 安 置 保 障 社 会 优 抚 和 安 置 保 障 是 国 家 通 过 有 关立 法 , 对 立 法 范 围 内 的 现 役 军 人 、 退 役 军 人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优 待 、抚 恤 和 安 置 , 以 确 保 他 们 的 生 活 水 平 不 低 于 所 在 地 区 人 们 的 平均 生 活 水 平 的 一 项 具 有 褒 扬 性 和 优 待 性 的 特 殊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生 育 社 会 保 险 生 育 社 会 保 险 是 妇 女 因 怀 孕 、 生 育 子 女 而 暂时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时 , 从 国 家 和 社 会 得 到 医 疗 服 务 和 现 金 补 助 的制 度 。失 业 保 险 : 是 指 在 通 过 能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保障 和 相 关 服 务 来 增 强 劳 动 者 抵 御 失 业 风 险 能 力 的 一 个 社 会 保 险体 系 。失 业 社 会 保 险 失 业 社 会 保 险 是 依 法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的 劳 动 者 ,在 其 因 非 个 人 原 因 而 失 去 工 作 从 而 失 去 收 入 来 源 时 , 由 国 家 或社 会 保 险 机 构 向 其 提 供 一 定 物 质 援 助 或 现 金 补 助 , 以 保 障 失 业者 及 其 家 属 基 本 生 活 的 一 项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失 业 失 业 就 是 指 达 到 法 定 年 龄 ( 劳 动 力 年 龄 ) 并 有 就 业 愿望 和 就 业 能 力 的 人 得 不 到 适 当 的 就 业 机 会 , 包 括 已 经 就 业 而 被解 雇 , 且 正 在 等 待 或 寻 求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的 一 种 社 会 现 象 。完 全 积 累 式 : 是 养 老 保 险 的 一 种 筹 资 模 式 , 也 称 为 基 金 式 或 总平 均 保 险 费 式 或 预 提 分 摊 式 。 该 模 式 是 在 对 有 关 社 会 经 济 发 展指 标 进 行 宏 观 上 的 长 期 测 算 后 , 从 追 求 养 老 保 险 收 支 的 长 期 平衡 角 度 出 发 , 确 定 适 当 的 费 率 标 准 , 将 养 老 保 险 较 长 时 期 的 支出 总 和 按 照 比 例 分 摊 到 整 个 期 间 并 向 企 业 与 个 人 征 收 , 同 时 对已 筹 集 的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进 行 有 效 运 营 与 管 理 。无 责 任 赔 偿 制 : 也 称 无 过 失 补 偿 或 补 偿 不 究 过 失 或 严 格 责 任 、绝 对 责 任 原 则 , 即 工 伤 事 故 发 生 后 , 不 论 事 故 的 责 任 在 雇 主 或者 第 三 者 或 职 工 本 人 , 均 应 对 受 害 者 进 行 补 偿 。现 收 现 付 式 : 是 养 老 保 险 的 一 种 筹 资 模 式 , 也 称 为 非 基 金 式 或纳 税 式 或 统 筹 分 摊 式 。 该 模 式 不 考 虑 资 金 储 备 , 只 从 当 年 或 近两 三 年 的 社 会 保 险 收 支 平 衡 角 度 出 发 , 确 定 一 个 适 当 的 费 率 标准 向 企 业 与 个 人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 税 ) 。养 老 保 险 : 是 旨 在 通 过 能 为 达 到 一 定 条 件 的 劳 动 者 提 供 经 济 资助 、 相 关 服 务 来 增 强 劳 动 者 抵 御 老 年 风 险 的 能 力 的 一 种 社 会 保险 系 统 。医 疗 保 险 : 是 为 了 分 担 疾 病 风 险 带 来 的 经 济 损 失 而 设 立 的 一 项社 会 保 险 制 度 , 具 体 来 说 , 是 由 国 家 立 法 , 通 过 强 制 性 社 会 保险 原 则 , 由 国 家 、 单 位 ( 雇 主 ) 和 个 人 缴 纳 保 险 费 进 行 筹 资 ,建 立 医 疗 保 险 永 久 基 金 , 当 个 人 因 病 接 受 了 医 疗 服 务 时 , 由 社会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保 险 费 用 补 偿 的 一 种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医 疗 社 会 保 险 就 是 在 被 保 险 人 因 健 康 原 因 而暂 时 失 去 劳 动 能 力 并 失 去 经 济 来 源 时 ,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责 任 按 照有 关 立 法 , 对 受 保 人 提 供 医 疗 服 务 和 一 定 的 收 入 补 偿 的 保 险 制度 。职 业 轮 换 制 度 : 企 业 招 聘 失 业 人 员 临 时 替 代 接 受 培 训 的 正 式 员工 , 是 一 种 失 业 预 防 和 救 助 措 施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是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生 活 在 法 定 最 低 收 入 水 平 之下 的 社 会 成 员 提 供 满 足 生 活 需 要 的 物 质 帮 助 的 救 助 形 式 。单 项 选 择( C.德 国 ) 是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发 源 地 。( C 老 有 所 养 ) 是 养 老 保 险 最 直 接 、 最 根 本 的 目 标 。( C 社 会 救 助 ) 是 最 先 形 成 、 历 史 最 悠 久 的 社 会 保 障 形 式 。“社 会 最 后 一 道 安 全 网 ”是 指 ( A、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当 工 资 水 平 提 高 到 一 定 水 平 以 后 , 劳 动 供 给 反 而 减 少 , 这 是 因为 (A 收 入 效 应 大 于 替 代 效 应 )。福 利 国 家 的 起 源 地 是 ( D 英 国 ) 。个 人 不 用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是 ( C、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的 根 本 目 标 是 确 保 基 金 的 ( D 安 全 ) 。计 划 体 制 下 , 我 国 企 业 职 工 享 受 (B 劳 保 医 疗 )制 度 。军 人 保 障 是 一 种 ( C、 综 合 性 ) 的 保 障 措 施 。康 复 服 务 、 养 老 服 务 属 于 ( B、 服 务 保 障 ) 层 次 的 社 会 保 障美 国 社 会 保 障 的 模 式 是 ( A、 社 会 保 险 型 )。企 业 年 金 按 照 缴 费 和 受 益 的 关 系 不 同 可 分 为 ( C 待 遇 确 定 制 企业 年 金 和 缴 费 确 定 制 企 业 年 金 )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的 设 立 具 有 明 显 的 ( B、 强 制 性 )社 会 保 障 法 起 源 于 ( A1601 年 英 国 颁 布 的 济 贫 法 ) 。社 会 保 障 法 制 化 的 价 值 包 括 内 在 价 值 和 ( B 外 在 价 值 ) 。社 会 福 利 的 对 象 是 ( C、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社 会 救 助 的 给 付 标 准 一 般 为 (A、 当 时 当 地 的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社 会 救 助 的 目 标 是 满 足 社 会 成 员 的 (C 最 低 生 活 )需 要 。社 会 救 助 是 ( A、 国 家 或 社 会 的 基 本 职 能 和 义 务 )社 区 合 作 医 疗 保 险 模 式 的 代 表 国 家 有 ( C、 中 国 )生 育 保 险 的 补 助 性 质 属 于 ( A、 短 期 )失 业 保 险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是 ( C、 非 自 愿 失 业 风 险 )失 业 是 有 劳 动 能 力 和 劳 动 意 愿 的 劳 动 力 得 不 到 就 业 机 会 或 就 业后 又 丧 失 劳 动 机 会 的 ( B、 社 会 现 象 )实 施 强 制 性 和 自 愿 性 相 结 合 的 失 业 保 险 制 度 的 国 家 是 (A、 日本 )我 国 企 业 缴 纳 的 失 业 保 险 费 总 额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企 业 职 工 工 资 总额 的 ( C、 2% )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水 平 目 前 存 在 的 最 大 问 题 是 ( B、 社 保 体 系 不合 理 )我 国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最 终 会 走 (C、 部 分 积 累 制 )的 道 路 。我 国 自 1952 年 对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的 职 工 实 施 的 医 疗 社 会保 险 是 ( B、 公 费 医 疗 ) 我 国 下 列 法 律 中 对 社 会 保 险 有 明确 规 定 的 是 (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下 列 不 需 要 雇 员 缴 费 的 社 会 保 险 是 (D 工 伤 保 险 )。下 列 属 于 后 付 制 的 付 费 方 式 的 是 (A 按 服 务 项 目 付 费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 是 以 ( A、 德 国 ) 年颁 布 的 老 年 、 残 疾 和 遗 属 保 险 法 为 标 志 的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是 以 ( B1889 年 德 国 的 老 年 、残 疾 遗 属 保 险 法 ) 为 标 志 。小 张 缴 纳 保 险 费 6 年 后 失 业 了 , 那 么 按 现 行 制 度 规 定 , 可 领 取失 业 保 险 金 的 最 长 期 限 为 (B18 个 月 _)。新 加 坡 实 行 的 是 (C、 强 制 储 蓄 型 )的 社 会 保 障 模 式 。新 加 坡 养 老 保 险 的 管 理 模 式 属 于 ( B、 政 府 监 督 下 的 自 治 机构 管 理 )行 业 的 劳 动 力 供 过 于 求 而 引 起 的 失 业 是 ( D、 结 构 性 失 业 )以 劳 动 者 为 核 心 的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是 ( A 社 会 保 险 型 ) 模 式 。以 下 不 属 于 社 会 福 利 基 金 的 是 ( B、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以 下 不 属 于 社 区 服 务 内 容 的 是 ( C、 学 历 教 育 )英 国 1601 年 颁 发 的 ( B、 济 贫 法 ) 是 西 方 最 早 的 以法 律 形 式 确 定 的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英 国 实 行 的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采 取 ( D、 贫 困 收 入 支 持 )考试小抄由 于 劳 动 力 的 供 给 结 构 与 需 求 结 构 不 适 应 , 出 现 某 些 行 业 的 劳动 力 供 不 应 求 , 而 另 一 些灾 害 救 助 的 特 点 有 紧 急 性 和 ( C 广 泛 性 、 多 样 性 和 选 择 性 ) 。在 国 际 术 语 中 , “职 业 伤 害 ”一 般 用 来 代 替 ( A、 工 伤 )在 罗 斯 福 总 统 的 领 导 和 主 持 下 , 1935 年 美 国 颁 布 了 第 一 部 ( C、 社 会 保 障 法 )政 府 介 入 和 ( A 调 控 手 段 ) 是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理 论 的 核 心 。最 早 被 采 用 的 社 会 保 障 形 式 是 (D、 社 会 救 助 )。最 早 提 出 用 负 所 得 税 制 度 取 代 拉 平 底 线 的 办 法 来 实 施 最 低 生 活保 障 制 度 的 人 物 是 (D 弗 里 德 曼 )。 多 项 选 择从 层 次 上 划 分 , 社 会 保 障 可 以 划 分 为 ( B、 经 济 保 障 C、 服务 保 障 D、 精 神 保 障 )从 目 前 实 施 状 况 来 看 , 我 国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资 金 主 要 有 以 下 来 源( A、 各 级 地 方 财 政 按 比 例 负 担 D、 各 方 出 力 、 财 政 保 底 )。当 前 在 失 业 保 险 发 展 的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有 ( A 失 业 率 不 断 升高 , 导 致 失 业 保 险 支 出 越 来 越 大 B 失 业 保 险 入 不 敷 出 , 支 付 压力 沉 重 D 高 水 平 失 业 保 险 助 长 不 良 风 气 , 影 响 经 济 健 康 增 长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除 具 有 赔 偿 性 特 征 外 , 还 包 括 以 下 特 征 ( A、最 具 有 强 制 性 B、 “无 过 失 补 偿 ”原 则 D、 保 险 费 完 全 由 企 业 ( 雇主 ) 承 担 E、 待 遇 从 优 ) 。中 国 老 年 人 福 利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A、 满 足 精 神 文 化 需 求B、 物 质 生 活 福 利 C、 医 疗 保 健 服 务 D、 “五 保 ”制 度 )疾 病 特 征 有 ( A 严 重 性 B 普 遍 性 C 复 杂 性 D 社 会 性 )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的 优 点 有 ( A 有 利 于 统 一 规 划 、 统 一 实 施 、 统 一监 督 C 有 利 于 机 构 精 兵 简 政 , 降 低 管 理 成 本 D 有 利 于 增 强 透明 度 , 便 于 社 会 监 督 ) 。坚 持 福 利 项 目 设 置 的 基 本 原 则 有 ( A 满 足 居 民 福 利 需 求 原 则 ,即 根 据 城 乡 居 民 的 普 遍 需 求 来 设 置 福 利 项 目 B 与 社 会 经 济 发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原 则 , 即 根 据 现 实 国 力 来 设 置 福 利 项 目 C 遵 循社 会 福 利 的 发 展 规 律 , 即 服 务 社 会 化 、 对 象 群 体 化 和 发 展 协 调化 D 适 度 引 入 市 场 机 制 原 则 , 即 增 加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的 多 样 性 ,引 入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包 括 ( A、 国 家 或 政 府 B、 社 会 保 障 实施 机 构 C、 企 业 、 社 会 团 体 D、 城 乡 居 民 )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基 本 特 征 有 ( A 社 会 保 险 在 性 质 是 是 权 利 义 务结 合 型 B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解 除 社 会 成 员 后 顾 之 忧C 保 障 水 平 是 基 本 保 障 型 D 保 障 过 程 是 强 制 化 、 规 范 化 ) 。社 会 保 障 的 社 会 化 特 征 , 主 要 表 现 在 ( A、 制 度 的 开 放 性 B、筹 资 社 会 化 C、 服 务 社 会 化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特 征 有 ( A 安 全 性 B 强 制 性 C 普 遍 性 D 平 等 性和 鼓 励 性 )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原 则 有 ( A 人 权 保 障 原 则 和 公 平 优 先 原 则 B 权利 义 务 相 结 合 原 则 D 普 遍 性 与 特 殊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在 运 行 中 须 遵 循 的 原 则 有 (A、 依 法 管 理 原 则B、 公 正 与 效 率 原 则 D、 与 相 关 系 统 协 调 一 致 原 则 E、 属 地 管理 为 主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的 原 则 有 ( A 依 法 管 理 , 规 范 运 行 B 专 款专 用 C 收 支 分 离 D 预 算 管 理 ) 。社 会 保 障 实 践 的 ( B 出 发 点 C 基 本 目 标 ) 是 衡 量 社 会 保 障 发 达状 态 与 进 步 程 度 的 重 要 标 志 。社 会 保 障 是 以 ( A.政 府 B.企 业 C.社 会 D.个 人 ) 为 责 任 主 体 ,面 向 全 体 公 民 , 可 供 分 配 的 公 共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的 目 标 有 ( A 完 整 性 C 层 次 性 D 协 调 性 ) 。社 会 福 利 不 同 于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中 其 他 内 容 的 主 要 方 面 是( A、 服 务 对 象 最 为 广 泛 B、 免 费 、 减 费 提 供 某 种 生 活 用 品 或劳 务 C、 项 目 最 多 , 内 容 最 丰 富 E、 保 障 水 平 的 弹 性 较 大 )。与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相 比 , 企 业 年 金 的 特 点 有 ( B、 私 人 产品 C、 通 过 资 本 市 场 运 作 )社 会 福 利 的 特 征 有 ( A 政 府 的 主 导 性 和 对 象 的 全 性 C 实 现 形式 的 多 样 性 和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不 对 等 性 ) 。社 会 救 助 的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 A“三 无 人 员 ”B 遭 受 天 灾 人 祸 而 使生 活 一 时 陷 入 困 难 的 公 民 D 生 活 水 平 低 于 国 家 规 定 最 低 标 准 的公 民 ) 。社 会 救 助 的 特 征 有 ( A 最 低 保 障 性 C 权 利 义 务 单 向 性 D 救 助对 象 全 民 性 ) 。失 业 按 程 度 划 分 可 分 为 ( B 完 全 失 业 C 部 分 失 业 ) 。失 业 保 险 的 管 理 采 取 政 府 监 督 下 的 工 会 管 理 模 式 的 国 家 有 ( A、 丹 麦 C、 芬 兰 )世 界 各 国 的 养 老 保 险 筹 资 模 式 主 要 有 ( A 现 收 现 付 式 B 完 全积 累 式 D 部 分 积 累 式 ) 。我 国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发 展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问 题 有 ( A 立 法 滞 后 B责 任 模 糊 C 保 障 体 系 不 完 善 D 新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有 待 提 高 ) 。我 国 社 会 救 助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 A、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B、 洪 水 、地 震 救 助 C、 孤 、 寡 、 病 、 残 救 助 D、 城 乡 贫 困 救 助 )医 疗 保 险 的 给 付 方 式 , 从 支 付 时 间 来 看 , 一 般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C、 预 付 制 E、 后 付 制 ) 。医 疗 保 险 基 金 的 筹 集 模 式 大 致 有 ( A 现 收 现 付 制 B 积 累 制 D混 合 制 ) 。以 下 对 “供 给 不 足 ”理 论 的 阐 述 正 确 的 有 ( A“供 给 不 足 ”是 导 致失 业 的 主 要 原 因 B 失 业 人 员 大 多 是 缺 乏 训 练 、 技 术 水 平 低 下 的劳 动 者 ) 。在 经 济 领 域 , 社 会 保 障 的 调 节 功 能 表 现 为 ( A、 调 节 公 平 与 效率 B、 调 节 国 民 收 入 分 配 C、 调 节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E、 调 节 市 场体 系 )政 府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的 方 式 和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A、 预 算 管理 C、 财 务 监 督 E、 投 资 管 理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原 则 有 ( A 生 存 权 保 障 原 则 B 普 遍 性 原 则 C“保底 ”原 则 D 法 制 化 原 则 ) 。判 断部 分 失 业 或 者 不 充 分 就 业 是 指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人 , 虽 然 有 工 作 ,但 工 伤 报 酬 达 不 到 法 定 的 工 资 标 准 , 工 作 时 间 达 不 到 正 常 工 作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二 。 ( ) 答 : 最 后 一 句 关 于 工 作 时 间 的 说 法 错 误 ,应 当 是 达 不 到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三 分 之 一 。残 疾 人 福 利 包 括 就 业 福 利 、 特 殊 教 育 福 利 、 环 境 福 利 和 优 惠 待遇 福 利 等 , 但 不 包 括 残 疾 人 在 期 间 的 福 利 。 ( ) 应 当 包 括 残疾 人 在 康 复 期 间 的 福 利 。残 疾 人 福 利 是 指 国 家 和 社 会 为 残 疾 人 生 活 、 工 作 、 教 育 、 医 疗和 康 复 等 方 面 提 供 的 设 施 、 服 务 和 优 惠 性 政 策 的 一 种 福 利 制 度 ,考试小抄是 社 会 福 利 的 一 个 重 要 方 面 。 ( )从 国 际 上 看 , 失 业 保 险 向 就 业 保 障 机 制 发 展 已 经 成 为 一 种 重 要的 发 展 趋 势 , 这 是 使 失 业 保 险 由 较 为 消 极 的 事 后 救 助 向 积 极 的就 业 促 进 机 制 转 化 的 选 择 。 ( )福 利 国 家 型 保 障 模 式 是 最 早 出 现 的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 ( ) “福 利 国 家 型 ”改 为 “社 会 保 险 型 ”福 利 型 国 家 比 较 强 调 国 家 的 责 任 , 其 社 会 救 助 各 项 目 如 最 低 生活 保 障 的 资 金 来 源 主 要 由 国 家 或 者 政 府 通 过 税 收 和 个 人 集 资 承担 责 任 。 ( ) 福 利 型 国 家 不 采 取 个 人 集 资 方 式 。工 伤 保 险 区 别 于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项 目 的 一 个 重 要 标 志 是 “无 过 失补 偿 原 则 ”。 ( ) “无 过 失 补 偿 原 则 ”改 为 “个 人 不 缴 费 原 则 ”关 于 养 老 保 险 基 金 的 管 理 , 大 多 数 国 家 是 由 各 种 独 立 性 机 关 或基 金 会 负 责 , 管 理 机 关 通 常 由 受 保 人 和 政 府 两 方 面 组 成 的 理 事全 管 理 。 ( ) 答 : 这 种 说 法 是 错 误 的 。 应 该 是 由 受 保 人 、 雇 主和 政 府 三 方 面 组 成 的 理 事 会 领 导 。国 际 劳 工 组 织 认 为 , 在 工 业 化 国 家 , 享 有 最 低 生 活 水 平 救 助 的对 象 , 是 指 那 些 收 入 相 当 于 公 务 员 平 均 工 资 30%的 家 庭 和 个人 。 ( ) “公 务 员 ”改 为 “制 造 业 工 人 ”国 家 保 险 型 保 障 模 式 的 宗 旨 是 : 最 充 分 地 满 足 无 劳 动 能 力 者 的需 要 、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健 康 并 维 持 其 工 作 能 力 。 ( )基 金 是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根 本 , 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筹 集 构 成 了 社会 保 障 制 度 运 行 的 核 心 环 节 。 (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是 把 各 种 保 险 和 其 他 保 障 项 目 全 部 统 一 在 一 个 管理 体 系 内 , 建 立 统 一 的 社 会 保 障 管 理 机 构 , 集 中 对 社 会 的 营 运 、监 管 、 实 施 统 一 起 来 , 但 基 金 必 须 分 开 管 理 。 ( ) 答 : 这 中说 明 是 错 误 的 。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包 括 对 基 金 的 集 中 管 理 , 不 能 对基 金 分 开 管 理 。企 业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 一 般 不 超 过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的8%。 ( ) “8%”改 为 “20%”企 业 年 金 是 比 较 普 遍 的 法 定 员 工 福 利 计 划 之 一 。 ( ) “法定 ”改 为 “非 法 定 ”社 会 保 险 的 对 象 是 全 体 社 会 成 员 , 而 社 会 福 利 的 对 象 则 是 具 有活 力 和 创 造 力 的 劳 动 者 。 ( ) 将 “社 会 保 险 ”和 “社 会 福 利 ”的 位 置 颠 倒 。社 会 保 险 型 模 式 强 调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结 合 , 通 过 国 家 和 个 人 分 担责 任 , 充 分 体 现 互 助 互 济 原 则 的 一 种 保 障 形 式 。 ( )社 会 保 障 的 项 目 发 展 不 是 一 个 一 个 的 增 长 , 而 是 随 着 社 会 的 发展 变 化 而 采 取 急 剧 膨 胀 型 发 展 的 方 式 。 ( )社 会 保 障 法 的 原 则 有 人 权 保 障 原 则 , 公 平 优 先 原 则 , 权 利 与 义务 相 结 合 原 则 , 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原 则 , 普 遍 性 与 特殊 性 相 结 合 原 则 等 。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的 来 源 渠 道 主 要 有 财 政 拨 款 、 征 收 社 会 保 险 费 、发 行 福 利 彩 票 和 募 捐 、 服 务 收 费 、 基 金 运 营 收 益 等 。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直 接 从 事 商 业 证 券 投 资 , 这 类投 资 可 称 为 间 接 的 、 被 动 的 、 保 守 的 却 又 是 必 要 的 投 资 选 择 。( ) “间 接 的 、 被 动 的 、 保 守 的 却 又 是 必 要 的 投 资 选 择 ”改为 “直 接 的 、 激 进 的 、 风 险 型 投 资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是 国 家 依 法 建 立 起 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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