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企业年终会算清缴差异与调账技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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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差异与调整,2,培训大纲,2011年汇算清缴三种新方法运用与纳税差异调整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与税前调整扣除类项目的确认与差异调整资产类项目的差异调整及税前扣除要求与申报表相关的特殊事项和难点问题,3,国内:经测算,一个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占其利润的30%到40%。但很多企业认为税收要多于利润。比如格力电器自1996年上市以来,缴税153亿元,利润121亿元。,4,2011年汇算清缴三种新方法运用与纳税差异调整,汇算的三种新方法:布局、转换、主体如何运用三种新方法掌控汇算的整体税负运用三种新方法思考企业年度汇算的难点与争议问题,5,6,汇算的三种新方法:布局、转换、主体,布局-掌握平均税负转换-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主体-财务主体与多元主体,7,举例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行业预警税负率),8,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举例(行业预警税负率),9,汇算的三种新方法:布局、转换、主体,布局-掌握平均税负转换-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主体-财务主体与多元主体,10,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1,资金流、货物和票流的“三流统一”性在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方式下,必须注重对资金流、货物和票流的“三流统一”性。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相符,有明确货物运输记载,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12,汇算的三种新方法:布局、转换、主体,布局-掌握平均税负转换-及时处理风险隐患主体-财务主体与多元主体,13,问:股权出资成立公司评估增值所得税如何计算,我公司以一个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评估作价与甲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我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评估作价2200万元占A公司55%股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占A公司45%股权。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以子公司的股权评估对外投资,增值的1200万元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具体适用哪个法规?,14,【问题】企业清算,存货和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企业国有股占37.42%,公司一直亏损,从未分红。是否按视同销售缴增值税?计税价格怎么算?(有评估报告,但已过报告有效期),15,【问题】我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现总部派驻一部分员工在我公司工作,我与总公司在不同城市,外派员工的三餐均由个人负担,公司考虑到外派员工家在外地,参照出差补助标准给他们一定的餐饭补助,现地税局查账,要求并入当月工资交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是不是得考虑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依据是什么?,16,【问题】单位为职工提供的旅游疗养,职工是否需要为此缴纳个人所税?【问题】自用煤是否缴纳增值税我单位是一煤矿企业,有三台锅炉用煤,为职工澡塘和冬季取暖用,自用煤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17,【问题】母公司向银行贷款子公司能不能替母公司还贷?我单位母公司向银行贷款,因经济效益不好,无法支付利息和还贷,子公司效益好,能不能替母公司支付利息和还贷,账务怎么处理?,18,2011年汇算清缴三种新方法运用与纳税差异调整,汇算的三种新方法:布局、转换、主体如何运用三种新方法掌控汇算的整体税负运用三种新方法思考企业年度汇算的难点与争议问题,19,三种方法下的原则,架构原则:用架构原则控制企业的不同层次的涉税风险点制度原则:用制度原则构筑企业汇算的举证链条证据原则:用证据原则应对2012年总局的稽查动向,20,纳税风险来自于哪里?当前汇算最大的风险在哪里?,21,21,证据对汇算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22,22,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3,23,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24,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25,(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26,26,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27,27,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28,28,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1、国税发200840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2、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29,29,3、国税发200888号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30,关于实行地税普通发票财务报销认证的公告(常地税规20115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收受的省内地税发票,其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单份金额10万元以上,其他发票单份金额1万元以上的,财务报销前必须进行认证。,31,31,4.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5.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32,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原则,南通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通地税规【2010】1号:(1)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2)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是否应缴纳流转税,可以分为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33,(3)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等项目。纳税人发生应税项目必须取得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4)非应税项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各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等,缴纳的税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等。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以依法取得的税票、专用票据以及证明其真实支付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税函200577号规定,34,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5,3.纳税人支付给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佣金、技术服务费等费用支出,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有关凭证等。财税200316号对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有关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36,(四)合法凭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问题1:甲企业对没有发票的货物进行评估,按评估报告作为成本入账,评估报告是否属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37,思考2:甲企业和乙企业取得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于合同签订之日,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订金1万元,到期,如果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订金。到期后,乙企业违约:甲企业没收的1万元订金是否缴纳增值税?,38,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10000贷:其他应收款10000合同只能作为业务发生的证明,不属于扣除凭证;甲企业开具普通发票“违约金”1万元。乙企业是否可以扣除?,39,发票购销业务必须依据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征管法第21条、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非购销业务不得依据发票扣除,应当取得收款收据或收条,但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40,要本地发票还是要外地发票?,营业税纳税地点:(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1,(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提示】通过纳税地点来决定要本地发票还是要外地发票。设计费可以用外地发票。,42,【案例】借款期间2010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请思考:发票应当何时开具?,43,要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案例】仓储费被要求缴纳增值税某企业日常生产需要储备一定量的常用物资,于是与供货商达成协议,由供货商提前将货物囤积在该企业的仓库里。等到动用这些物资时,由供货商开具发票,该企业再支付货款,并且按购进金额0.5%-1.5%的比例向供货商收取仓储费,由企业从应付供货商的货款金额中扣收。2007年至今,该企业共收取仓储费234万元。,44,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45,收到返利该如何开发票?,【案例】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46,【案例】2008年,某开发商A公司和塑钢门窗生产企业B公司签订合同,购买门窗并由对方负责安装,总价款1000万元,合同注明门窗价值700万元,安装工程费为300万元。该公司开出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可对方财务说要建安发票,说是地税局要求.问: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正确?,47,2009年新流转税法:分别开票增值税普通发票700万,建筑安装发票300万。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48,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7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50,转租行为必须开发票,【案例】A企业租了一处房屋经营,并对房屋进行装修,经营了一段时间后,A企业把这处房屋转给B经营,且经过房主同意,B企业没有支付其他的费用,但表示愿意负担这部分装修费。B企业能否凭相关合同协议及A企业的装修费发票税前扣除?,51,2.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只能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开具货物或劳务。3.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只能作为解放军内部结算使用,不得作为服务业发票使用。如果解放军对外从事餐饮、住宿、租赁等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52,【依据】国税发【2000】61号、国税函【2000】466号、后财字【1999】81号自2005年起,企业承租解放军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租赁费的扣除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后营字【2005】1285号(总局参与发文),53,发票的入账时间销售发票的记账联必须在开具的当月入账,延后入账的,税务机关应当按征管法第64条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但不能作为偷税处理。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必须在当年入账。当年:1月1日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前。依据【2011】34号公告,54,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银行支付的各项费用,应当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参见税发【2007】108号、国税发【2008】54号、国税函【2008】634号,55,自2008年8月1日起,报关代理业务必须开具地税局监制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参见国税函【2008】417号,56,实在没有办法取得发票的情形是什么?,57,复印发票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什么?,58,运费发票抵扣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59,跨期取得发票的问题观点1:规定5月31号以后取得发票,也要回归到费用实际发生年度追溯调整。观点2:坚持5月31号以后取得发票的费用,以后年度即使取得发票也一律不允许扣除观点3:规定5月31日以后取得发票,在发票取得年度扣除。但是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不以避税为目的。,60,【问题】1:当年底前未取得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要做纳税调整?2:汇算清缴期满前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应当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3:汇算清缴结束后,如果企业取得了真实合法凭证,在会计核算中冲减了应付款项,能否相应的作纳税调减呢?,61,汇算中相关问题解析,62,汇算后税务稽查发现,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公告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63,汇算清缴与季度预缴,2008国税函635号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64,汇算清缴与税务稽查,2009国税发79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注: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对于报告年度来说,不论是自查还是税务稽查,只有税款没有对应的滞纳金和罚款,65,注意:免税所得与应税亏损不能互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指出: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66,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对应关系表,67,注意四点:,一、利润总额计算注:与会计利润一致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注:纳税调整,包括间接税收优惠间接税收优惠,也称为税基式优惠,优惠的方式主要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企业亏损,也有可能享受。包括:1.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2.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技术转让所得5.权益性投资收益6.国债利息收入7.资源综合利用和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项目所得8.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抵免,68,三、应纳税额计算注:直接税收优惠和境外所得直接税收优惠,也称为税额式优惠,优惠的方式主要是减少应纳税额。只有盈利企业才可以申请享受。包括:1.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税率2.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3.软件企业的税额减免4.集成电路企业的税额减免5.特定设备的投资抵免6.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税收优惠等。,69,四、附列资料1、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注:包括在“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如上年度汇算清缴应退未退税额2、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注:在本年入库,但与本年汇算清缴无关,如查补以前年度所得税,70,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与税前调整,收入类项目的重要税收政策盘点解析2011年税收征管中收入涉税风险点的成因收入类项目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71,2011年收入类项目的重要税收政策盘点,1.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4.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5.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6.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89号),72,2011年税收征管中收入涉税风险点的成因1.2.3.,73,九大收入确认原则及关键涉税点把控,74,一、销售货物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原则: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年875号,75,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条件: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76,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租金收入。(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77,(三)租金收入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78,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79,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与填表要求,对任何经济业务的核算都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不能武断地以“视为销售”或者“内部外部”作为视同销售业务收入确认的标准。新收入准则中明确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80,其他收入特殊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偿提供房屋的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产权所有者应按照经税务机关调整后的价格确认租金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94)财税字074号):“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关联无偿借款不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业,因此税务部门有权力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应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等三费的基数。,82,补充:核定征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收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征收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83,为此,2008年3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明确,国税发200830号(即核定征收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84,企业取得专用性财政资金的涉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85,不征税收入的确认2011年财税70号文,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6,(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87,九大收入确认原则及关键涉税点把控,88,其他收入确认原则及关键涉税点把控,89,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及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一)财政拨款在会计处理上,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在税务处理上,因为企业的资金一般是不会“纳入预算管理”的;对企业无偿取得的财政资金,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计入收入总额中其他收入的“补贴收入”。(二)财政贴息在会计处理上,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在税务处理上,区分财政贴息的不同方式进行处理:第一,对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收入作补贴收入处理,利息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二,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补贴收入的财税处理,90,(三)税收返还在会计处理上,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会计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没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税收返还,除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都应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91,对出口环节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同时退还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体现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会计处理上不属于政府补助,税务处理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取得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比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都属于政府补助。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取得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都应计入收入总额。,92,违约金收入的财税处理,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法、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当然,若个人取得违约金所得,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一、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在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支付行为,涉及增值税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一)供货方自采购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93,(二)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相关的违约金的增值税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94,违约金收入的财税处理与例解,(三)与货物购销合同(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实现(或劳务未提供)的情况下的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二、营业税的税务处理违约金涉及营业税问题比较简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案例分析:A公司向B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营业税税率5%,B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赔偿金收入申缴营业税2500元(5000*5%)。本例中,若A公司违约不能提供服务,B公司自A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则不涉及营业税问题,95,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一)取得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二)支付违约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6,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差异,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通常认为,这种结算方式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免息信贷,具有融资性质。由于财务会计与税收对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政策与处理规定的不同,造成许多企业在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时感到十分棘手(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97,(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财税处理差异根据上述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会计上依从于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收上则更多考虑税收实现的可能性,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要求只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应在商品发出日作销售处理,核算销售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分期应收款日。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不同。会计准则确认的金额为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为会计确认收入当期商品的市场价。合同约定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分期冲减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的金额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不论款项是否收妥),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款金额之和。,98,跨年度租金收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对租赁期限跨年度的租金可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二是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99,商品折扣、折让冲减收入的涉税处理及例解,1、商业折扣的概念商业折扣(也称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或者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如购买5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10%,购买1000件,销售价格折扣为20%等。2、商业折扣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100,商品折扣、折让冲减收入的涉税处理,1、销售折让的概念销售折让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后,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合其他原因,而给予购货方价格上的减让。2、销售折让的会计、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前时,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即销售折让发生在商品销售之后时)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除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经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税法中规定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或按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后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用实物减让需按视同销售处理。,101,逾期未还押金收入的财税解析,总局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102,低价销售财税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103,债务重组收入的确认与难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104,已做坏账损失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填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笫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例:某2010年末计提坏账准备100万元。2011年因价值恢复,企业冲回坏账准备20万元,当年发生坏账,转销坏账准备3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备案批准,那么在2011年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105,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财税差异,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2.总局10号文“(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的第2目“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106,政策性搬迁处置收入的财税处理,1.企业所得税总局118号文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107,2.营业税及附加税费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据此,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不需缴纳营业税。另外,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企业将拥有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8,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所以,符合条件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4.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因此,搬迁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5.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由此可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需缴纳契税。,109,买一赠一收入的涉税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进一步明确企业收入归属问题,对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确认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解决了人们长期以来对企业销售商品“买一赠一”在税收上理解、处理不统一的问题。,110,企业在广告、业务宣传时随机赠送宣传品,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赠品属于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另外,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11,国债未到期转让的利息收入的免税问题,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2,企业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的免税问题,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条例,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呢?本文件给予了明确,地方债券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享受同国家债券同样的税收待遇,均免税,而且免税效力追溯至2009年。笔者提示,如果曾有购买地方政府债券的企业和个人,如被征收了债券利息收入的所得税可以依据本文件的规定申请抵税或退税。,113,企业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的免税问题,114,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税务处理,国税函201079号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上述三项收入确认时间进行了明确,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115,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的所得税处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其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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