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课件之《财政学》第09章财政收入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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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财政收入第09章财政收入概述,第9章财政收入概述学习目标了解财政收入的各种形式;掌握税制的基本要素。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满足支出的需要,从私人部门那里取得的一切收入。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有税收、行政收入、公债、公共企业收入、国有财产收入等,其中,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的形式。有关财政收入的分析在财政理论和实践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章的目的是为随后几章的分析提供概念基础。本章首先简要介绍财政收入的几种基本形式,然后介绍税收的基本知识,包括税收的含义、特征和税制要素等内容。,9.1财政收入的形式9.1.1财政收入的各种形式税收、国有财产收入、公共企业收入、行政收入、公债收入、货币发行收入等。国有财产收入。指的是政府凭借其所拥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租金、利息或变卖价款等收入。国有财产可分为国有不动产和国有动产。国有不动产指下列两种资产:一种是作为公共用途的资产,如道路、机场等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机关用房、图书馆、博物馆等,这些不动产一般不以获取财政收入为目的;另一种是可以取得财政收入的国有财产,如土地、森林、矿山、水利资源等。这些国有财产的使用、出租和出售等获取的收入为国有不动产收入。国有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类,有形动产主要有债券、股票、基金、资金等,无形动产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2公共企业收入。指的是政府从那些以法人资格经营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从经营方式看,公共企业可以划分为竞争性公共企业和垄断性公共企业。国有财产收入与公共企业收入的区别在于:国有财产收入一般无需通过经常性经营管理即可获得;而公共企业收入的获得则全靠经营管理。3行政收入。指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分为规费、特别课征、特许金和罚没收入。(1)规费是政府部门为居民或企业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时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工本费。如工商执照费、商标注册费、户口证件费、结婚证书费等。(2)特别课征是政府部门为新增公共设施或改良旧有公共设施,根据公众受益大小而按比例课征的收入,其目的是用以补充工程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如修建沟渠、公园等可增加附近房地产价值的设施,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房地产所有者分摊负担。(3)特许金是政府部门赋予个人或企业某种行为或营业活动的特别权利(如开设娱乐场所等)而收取的一定金额。,(4)罚没收入是政府部门按规定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处理追加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收入。(5)使用费指政府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所提供的特定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如水费、电费、过路费、过桥费、公有住宅房租费、公立医院住院费、公立学校学费等。政府部门收取的使用费,通常低于提供该种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所需的平均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对使用者的补贴,这种补贴一般以税收为资金来源。在多数情况下,政府收费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如教育、公共保健、文化设施等。为了使这些产品能够有效提供,应使直接受益者承担一定的成本,即按他们的直接受益情况收取一定的费用;另一部分成本则由政府税收解决。政府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过程中有时会产生拥挤问题,在此情况下,收取使用费是实现效率原则的必然要求。比如,对拥挤的公路或桥梁收取的使用费,应等于车流量增加而产生的边际拥挤成本。,9.1.2财政收入体系财政收入除了依据其形式进行上述区分外,还可以按照取得收入的内在根据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收入、对等性收入和半强制性收入。强制性收入是基于国民的个人负担能力,作为强制履行的义务,向国民取得的收入,主要以税收为代表。对等性收入是基于政府对国民各人个别给予的利益,按照对等自愿原则,作为利益的报酬,向国民取得的收入,主要以国有财产收入为代表。半强制性收入介于强制性收入和对等性收入之间,这类收入的取得似乎是国民的自愿行为,但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仍然以一定的政府活动为前提,因此具有半强制的性质,主要以规费和使用费为代表。根据以上理解,一国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体系大致如图11-1所示,9.2税收的基本概念9.2.1税收的含义与特征税收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标准,对私人部门强制课征所取得的收入。在许多国家,税收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和最基本的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税收体现出强制性、固定性和有偿性的形式特征。强制性指的是税收是政府以法令的形式强制课征的,因而构成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固定性指的是政府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等税制要素,征纳双方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征税和缴税。税收的固定性既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也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无偿性指的是,从表面上看,政府在课税之后,既无须向纳税人付出任何报酬,也不需要直接偿还给纳税人。但是,正如我国税收宣传中经常提到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在其实质上却是有偿的。,9.2.2税制要素1税制的基本要素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指的是一国政府课征税收时所依据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一国税制通常是由多个税种组成的,而每一个税种的设置都离不开三方面的内容,即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以及由谁缴纳。因此,税制有三个基本要素,即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1)纳税人。也称课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税款的缴纳者。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指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后者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和社会团体。与纳税人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是指最终承受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与负税人可能一致(如所得税),也可能不一致(如流转税)。理解纳税人和负税人的区别,对研究税收的转嫁与归宿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2)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即对什么进行征税。征税对象规定着征税的范围,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比如,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税基(taxbase)又称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在有些情况下,征税对象的数量直接构成税基,如现行税法规定对每吨啤酒征收220元的消费税;但在更多场合,税基只是征税对象数量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所得,但并非所有的个人所得都构成税基。税基的计量单位通常有两种,一是财产或商品的自然单位,如重量、面积、数量或容积等;二是财产或商品的货币单位。采用自然单位征税称为从量计征,采用货币单位征税称为从价计征。在一般情况下,征税对象还很笼统,为此,需要将征税对象在内容上加以具体化,以明确征税的具体范围、界限和类别,并据以确定相应的税率,这就是税目。比如,作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所得,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工资、租金、利息、股息等。规定税目,既为征税技术所必需,又便于对不同税目加以区别对待,从而有目的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3.税率。指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或税基之间的比例。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税率被看作是税制的中心环节。税率有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名义税率是税法上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或税基的比例。在实践中,由于税收优惠、税收规避等原因,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异。税率还有平均税率和边际税率之分。平均税率指的是全部应纳税额占全部税基的比例,也即:边际税率指的是应纳税额的增量与税基增量之比,也即最后一个单位税基所适用的税率。公式表示为:,按照边际税率的变动情况,税率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采用相同比例征税的税率,此时边际税率为常数。比如,对商品流转额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通常采用比例税率。一般认为,采用比例税率使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一致,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竞争;但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外,比例税率还具有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等特点。定额税率。即固定税额,指的是按每一单位征税对象直接规定某一固定的税额,此时边际税率为零。定额税率与征税对象的价格没有直接联系,一般适用于从量税的征收。如一吨啤酒缴纳一定的消费税,一辆汽车缴纳一定的牌照税,一个个体业主缴纳一定的营业执照税,等等。定额税率计算简便,但缺乏弹性。,累进税率是指将税基划分为若干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并使税率随着税基的增大而提高,即边际税率递增。累进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形式。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全部税基都按照与之相适应的那一档税率征税,随着税基的增加,税率逐步提高。在全额累进税率下,一个纳税人只适用一个税率,实际上相当于按税基的大小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税基分成不同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税率,并分别计算税额,加总后即为应征税额。换言之,在税额累进税率下,当征税对象超过某一等级时,仅就其超过部分适用高一级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便,但累进速度比较急剧,另外,在两个级距的临界部分,很可能出现税收增长数量超过税基的不合理现象。,假如应税所得额为3000元,适用1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300元;假如应税所得额为3001元,适用1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450.15元。这样,应税所得额只增加了1元,税额却要增加150.15元。相比之下,累进超额税率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速度平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全额累进税率的缺陷。如:,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以边际税率来定义税率的累进性,但在经济分析中,衡量一种税的累进程度却一般以平均税率作为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平均税率随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则表明该税种具有累进性。如,2.税制的其他要素。除了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这三个基本的要素外,税法通常还包括如下内容。(1)附加与加成。附加: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税款称为正税,地方政府在正税之外附加征收的一部分税款称为附加。附加的比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征税对象的数额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另一种是按正税税额征收一定比例的附加。附加收入一般由地方财政支配。比如,我国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就是由地方财政在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收入的基础上,附加一定比例征收的。加成:是按应征税额的一定成数(或倍数)加征税款,是税率的延伸形式。国家为了限制某些经济活动,或调节某些纳税人的所得,可以采取加成征收税款的方法。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超过2万-4万元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2成;超过4万-6万元的,加征5成。,(2)减税与免税。减税指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指免交全部税款。减税和免税是为了发挥税收政策的鼓励或限制作用,或者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而采取的特殊调节手段。(3)起征点与免征额。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开始征税时征税对象应达到的一定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应按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指税法规定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无论征税对象的数额多大,免征额的部分都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4)纳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工业品一般要经过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同一税种只在一个环节征税的,称为单环节课税;在多个环节征税的,称为多环节课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在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个环节课征,消费税只在生产和进口两个环节课征。(5)违章处理。纳税人的违章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等。偷税指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不交或少交税款的违法行为。欠税指纳税人拖欠税款,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违章行为。抗税指纳税人对抗税法拒绝纳税的严重违法行为。骗税指企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限期缴税、加收滞纳金、罚款、扣押或查封财产、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付款等惩罚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小结基本概念财政收入强制性收入对等性收入半强制性收入税收税收制度或税制纳税人或课税主体负税人征税对象或课税客体税基或计税依据从量计征从价计征税目税率名义税率实际税率平均税率边际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或固定税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税收附加与加成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单环节课税多环节课税偷税欠税抗税骗税,思考与练习1()是确定税种的主要依据。A纳税人B.征税对象C.税率D.负税人2如果税法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1000元以上征收20%的所得税。某人的应税所得额是1300元,那么他的应纳税额应为()。A60元;B.200元;C.260元;D1000元3衡量一种税的累进程度一般以为判断标准。4简述一国的财政收入体系。5什么是税收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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