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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复习题一、判断题1;2;3;4;5二、单项选择题1A ;2D三、简答题1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答:主要体现在以下5 点:1语言环境不同国内贸易在一个法定语言环境下进行商品交易,基本没有语言障碍。由于各国法定语言不同使国际贸易首先遇到的困难就是语言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为了各国交易者之间沟通的便利,英语就成为了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国际贸易工作者必须通晓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语言。2法律环境不同国内交易处在同一个法律框架之下,交易双方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由于各国(地区)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各有自己的法律规范,交易各方均不得违背自己国家的法律。这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法律方面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等权威组织和国际商会等民间机构出台了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因此,国际贸易所使用的法律规范更多,更为广泛。3货币不同国内贸易一般必须使用本币进行交易,这是一个法定货币所规定的。国际贸易则需要使用二十几种国际通行货币,这些货币一般是自由兑换货币。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贸易中不能够使用本币,而要使用外币。这对该国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不仅要将本币兑换成外币,而且要承担着汇兑风险。也就是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多出了一块风险,即汇兑风险,也称外汇风险或汇率风险。4度量衡不同国际上常用的有四大度量衡制度,即公制、美制、英制和国际单位制,各国通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种作为本国度量衡制度。而国际贸易的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不能仅仅按照自己的度量衡来加工,而要按照进口国的度量衡加工,以方便进口国用户使用。5政策障碍多各国政府常因保护国内产业和资源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采取各种各样的限制或鼓励措施,如关税、配额、许可证、出口补贴、出口信贷、繁琐的进出口通关环节等等,而国内贸易则不采用这些措施。2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答:出口贸易一般经过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出口合同的履行这三个阶段,具体程序如图1-1 所示。(一)出口交易前的准备1出口市场调研,制订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出口前要做好出口市场调研,即使是面对熟悉的市场和老客户也需要对该出口市场新的形势有所跟踪。出口市场调研主要包括对进口国别(地区)的宏观经济调研、目标市场调研和交易对象的调研三个方面。以出口市场调研位基础,根据国家的出口政策和本企业经营目标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并做好成本核算和定价策略。2选择交易对象对可能的各交易对象进行调研,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强、对我方友好没有偏见的客户作为交易对象。3确定货源在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之前或同时,联系货源。基于供货单位或生产部门落实货物收购、生产和调运,在保证货源的前提下,制定可行的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在此基础上进行对外合同磋商,以确保出口交货的顺利完成。(二)出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根据前一阶段选择的交易对象,通过合适的通讯方式主动向对方发函,经过询盘、发盘、还盘等环节,就合同的商品品质、数量、价格、支付、货物交付等各项交易条件进行磋商,最后经过一方接受,从而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三)出口合同的履行交易达成后,出口方履行合同一般因合同所采用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同。在采用CIF 贸易术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程序需要经过备货、落实和审查信用证、报检、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制单结汇等环节,从而完成交货并向买方提供相关单据。3进口业务的基本程序怎样?答:进口贸易一般也经过进口前准备、进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立、进口合同的履行三个阶段,只是本方为进口方,其在交易中的角色不同。具体程序如图1-2 所示。(一)进口交易前的准备根据用货单位填制的进口订货卡片,对国外货源市场进行深入调研,从商品的品质、价格、生产供应、技术水平等方面对国外出口国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对比分析,选择合适的货物卖主。(二)进口交易的磋商与合同订立与出口交易磋商相对应,进口交易磋商是本方作为进口方进行的,磋商的程序与出口基本相同。合同订立后,通常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三)进口合同履行同样,进口合同履行程序也因贸易术语不同而不同,以FOB 合同并采用信用证支付为例,进口合同履行需要经过申请开证、向卖方发催货通知、租船订舱、投保、审单付款等环节。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案例讨论一、品质案例案例1有一份FOB合同,出售100公吨农产品,总值50000美元。在交货时,所含水份超过合同规定的指标。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同?答: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因为,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份超标,应可食用,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案例2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丝苗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自9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卖方从9月份开始交货,但在交至第3批大米时,大米品质有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损害赔偿。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种权利?如所交货物为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答:买方不可以主张全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括第3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2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接受这两批货物。而第3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案例3有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部件生锈,他认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出25%的折价处理。当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洲销售。讨论:买方能否坚持25%的折价处理?为什么?答:买方不能坚持25%的折价处理。因为按照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交货不合格情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补救,买方需保全货物,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成实际接受了货物。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物,因此丧失了索赔权。二、数量案例案例4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公吨大米,合同单价为每公吨200美元,共2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公吨。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如本例卖方交货90公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力?为什么?答: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撤销合同。因为交货数量过少,已经损害了买方主要交易利益。如果卖方交货90公吨,则买方不可撤销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案例5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某国进口10000公吨小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5%,由卖方选择。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方故意少装500公吨,给我方造成了损失。讨论:这种损失是否可以避免?答:可以避免。溢短装部分不采用合同价格,应采用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计价。三、包装案例案例6出口大枣,合同规定用塑料袋装,履行时改为布袋装。讨论:卖方可否这样做?答:卖方可以这样做,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但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更换包装的损失需卖方赔偿。案例7我国某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买方提供唛头。事后,虽经卖方多次催促,但临近装运期买方迟迟未将唛头通知卖方。讨论:这种情况下卖方应如何处理?答:卖方可自行拟定唛头,不影响卖方顺利履行合同。案例8甲与乙订立一份CIF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100克”。卖方在交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的罐头。货物重量比合同多出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讨论:买方有无这种权利?为什么?答:买方可以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因为销售包装的变更为货物规格的变更,致使买方商销困难,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商品的品质、良好平均品质、样品、品质公差、对等样品、复样、封样、参考样品、毛重、净重、公量、溢短装条款、运输包装、集合运输包装、销售包装、运输标志、指示性标志、警告性标志略。二、填空题1凭实物表示、用文字表示; 2FAQ ;3标准样品;4净重、毛重、公量、理论重量;5约量、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6UPC、EAN、EAN;7运输包装、销售包装三、单项选择题1 A;2B;3B;4C;5. B四、判断题1;2;3;4;5;6第三章贸易术语案例讨论一、六大贸易术语案例案例1 中国A外贸公司某年出售一批核桃给一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季节性强,合同中作了如下规定:“10月份天津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船舶于11月20日抵达利物浦港,否则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暴风雨,载货船舶于11月21日到目的港利物浦,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到一天。此时,恰遇核桃市价下跌,英国客户要求取消合同,导致中国A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讨论:该合同条款订立得是否恰当,是否为真正的CIF合同?为什么?答:该合同条款订立不恰当,不是真正的CIF合同。因为CIF合同为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不需保证在货船只按时运到目的港,只要在装运港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就完成了交货任务。该合同已相当于DES合同了。案例2中国B公司按每公吨24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从美国一公司进口200公吨钢材。B公司如期开出480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中国B公司另行电汇。讨论:这是什么道理?应如何解决?答:使用FOB Vessel New York贸易术语,说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采用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按照该惯例解释,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因此,美方要求中方承担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是合理的。在此情况下,可按48000美元开证,待美方提供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凭证后另行支付该费用,以防多付货款。案例3中国C 公司以FOB 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中国C 公司代为租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国C 公司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期,中国C 公司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中国C 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讨论:中国C 公司应如何处理?答:中国C 公司应据理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赔偿中方损失。因为FOB 条件下,买方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部责任。案例4中国D 公司以CFR 条件出口一批瓷器。中国D 公司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中国D 公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而损毁。讨论:中国D 公司能否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答:中国D 公司不能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因为在CFR 条件下,尽管买方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案例5中国E 公司按照FCA 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4 月份装运。但到了4 月30 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置用作出口的货物,因遭遇火灾而焚毁。讨论:此项损失应由谁负担?答:此项损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尽管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直至买方接运。买方仅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费等费用。二、其他贸易术语案例案例6中国F 公司按EXW 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派车接运货物时,买卖双方就装车问题发生争议。买方认为卖方应负责装车及装车费用,而卖方有不同意见。讨论: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是否合理?答:买方的要求卖方装车不合理。因为在EXW 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出口地指定地点备好货物,交给买方,由买方负责装车。案例7有一产地交货合同(EXW 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 公吨,总值150000 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 月20 日至26 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临近交货期,卖方随多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5 月31 日均未见对方派车。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 月1 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100000 美元。讨论: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卖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谁负责?答:在此情况下,卖方的做法正确,卖方无须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损失应由买方负责。因为双方买卖的是鲜活商品,案件中的损失主要是由于买方未及时接运货物所致,卖方为使货物不知损失太大而转手他人的处理是合理的。案例8国内一出口企业应邀向美国某进口商报价出口苹果罐头一批,采用DES New York 术语,交货期为当年2 月29 日。不料因海运途中耽搁,货物于3 月3 日才到达纽约港。讨论:上述海运耽搁应由何负责?答:海运耽搁应由卖方负责。因为在DES New York 术语下,卖方负责按时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复习题一、判断题1;2;3;4;5;6;7;8;9;10二、单项选择题1C;2C; 3C;4 D; 5A;6C;7C;8A;9.B;10.D三、多项选择题1.B C D ;2.A D ;3.A B ;4.B C ;5.A B ;6. B D ;7.A C D ;8.A B C D ;9.C D ;10.A B C D四、简答题1为什么说把CIF称作“到岸价”是错误的?答:不能将CIF称作“到岸价”,是因为在该贸易术语下,卖方只需按合同要求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垫付运费,并不保证货物到港,切除了运费外,卖方不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的费用,所以不能成为“到岸价”。2简述FOB(CFR、CIF)买卖双方的责任?使用FOB(CFR、CIF)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答:略3什么是象征性交货?象征性交货有哪些特点?答: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并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运输单据在内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货义务,卖方就有权凭提交的单据向卖方索要货款,交单(Tender of Documents)是同交货(Delivery of theGoods)。或者说买方只要收到卖方提交的全套合格单据就必须支付货款,而不论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象征性交货特点是可以大大缩短贸易周期,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4为什么在CIF、CIP条件下保险具有代办性质?答:因为在CIF、CIP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由买方承担之后的所有风险,而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前办理了海上货物运输险,并支付了保险费,而货物在海运途中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在这两个贸易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具有代办性质。5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对FOB的解释与2000年通则有哪些不同?答: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FOB 是运输工具上交货,这个运输工具可以是卡车、列车或船只,只有“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 年通则对FOB 的解释相近。但是,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6区别下列贸易术语:(1)FOB Dalian 和FOBST Dalian;答:FOB Dalian 适用于班轮运输,且运费中含有装船费;而FOBST Dalian 适用于租船运输,且运费中不含装船费,卖方负责装船并理舱,并将相关费用计入货值。(2)FOB Los Angeles 和FOB Vessel Los Angeles;答:FOB Los Angeles 是2000 年通则下的贸易术语,出口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而FOB Vessel Los Angeles 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下的贸易术语,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费。(3)CIF Hamburg 和CIF Hamburg Ex-Ships Hold;答:CIF Hamburg 适用于班轮运输,且运费中含有卸货费;而CIF Hamburg Ex-ShipsHold 适用于租船运输,运费中不含卸货费,由买方负责卸货费。(4)CIF London 和CIF London Landed。答:CIF London 适用于班轮运输;而CIF London Landed 适用于租船运输。第四章货物的交付(装运)案例讨论一、班轮运输案例案例1有一批货物共50 箱,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2 箱欠交;5 箱外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30%;10 箱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物短量。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哪些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答:属于船方(承运人)的责任。因为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单,说明50 箱货物均已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欠交2 箱货物,船方没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责任。有风险造成。由卖方负责。案例22007 年3 月20 日,某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司。船公司于当天签发了一张“备运提单”给货主,后于4 月3 日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On Board”字样,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该批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4 月10 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被接受?为什么?答:上述提单会被接受。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单是4 月3 日的已装船提单,符合信用证规定“应于4 月10 日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船提单。”尽管船方已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On Board”字样(即已装船),同时写明装船日期、船名:明珠号,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装船提单。案例3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叶有异味,后经查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舱内而导致的。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味茶叶应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二、租船运输案例案例4上海C 公司按FOB 条件向美国D 公司购买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定的装船日期为8 月份,后因C 公司租船困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况。美方D 公司便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讨论:美方D 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美方D 公司的做法正确。因为在FOB 条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案例5我国甲公司向国外一个新的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IF Liner Term 广州、即期信用证支付签订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之后,甲公司根据外方提供的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支付了货款。但是,载货船舶一直未到达广州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该船开航后不久已宣布破产倒闭。承运船舶为一艘旧船,且该船失踪。究其原因系卖方与船方勾结进行欺诈,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讨论:甲公司应吸取何教训?答:甲公司的教训是为对卖方所租船舶进行必要的约定。国际贸易中班轮运输一般不需就船公司和船舶状况进行约定,而在租船运输中在卖方负责租船情况下需对此进行必要的约定,以防卖方渔船方勾结欺诈。三、装运条款案例案例6有一份合同,其内容为出售中国茶叶100 公吨。合同规定:“自4 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 公吨,分10 批交货。”卖方从2 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六批时,茶叶有霉变,于是买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为什么?答:买方可以主张包括第6批及以后各批无效。因为,分批交货合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独立的合同对待,1-5批次大茶叶合格,买方须接受这5批货物。而第6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质量问题。案例7加拿大某商欲以每打10 加元CIF 魁北克购买我国A 企业衬衫一批,当年12 月装船,即期信用证支付。问A 公司可否接受?为什么?答:A 公司不能接受。因为12 月份魁北克刚已经冰冻,船舶将无法靠港,因此无法以魁北克为目的港交货四、提单案例案例8有一份CIF 合同,出售大豆2000 公吨。合同规定:“CIF 汉堡,11 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并凭单据付款。”事后卖方于11 月15 日装运1100 公吨,余数在12 月2 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是12 月2 日装船,违反合同的装船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异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为什么?答:买方不能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因为,合同中在11 月份允许分批,12月2 日的一批违约,但11 月15 日的货物并为违约,且双方买卖的是大豆,据此买方接受11 月15 日的单据并付款,而对12 月2 日的货物可拒绝接受单据。案例9某年,我国H 公司与新加坡M 公司以FOB 签订一笔出口3000 公吨散装货物合同。3月10 日,H 公司收到经M 公司申请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H 公司先装运1000 公吨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M 公司的名称。3 月21 日,H 公司将1000 公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M 公司名称,收货人为“To Order”。H 公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上打了“”,将提单退回H 公司。这意味着H 公司无法通过银行收取货款。后又得知,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运人M 公司的声明,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收货人。于是,H 公司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司认为,H 公司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人为M 公司,而非H 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M 公司背书,H 公司不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H 公司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H 公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张权利。试讨论H 公司的教训如何?答:H 公司的教训是提单托运人的收货人填写失误,导致货款两空。提单中收货人不能直接填买方,这一般都知道。但托运人必须填卖方,这时收货人一览的“To Order”才意味着凭卖方指示。而本案中就意味着凭卖方指示了,导致船方的说法没有问题而不理会卖方的正本提单。案例10我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批,CIF 合同,即期信用证支付。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字样。当时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答:开证行拒付没有道理。因为在CIF 合同下,出口商获得已装船提单必是“Freight Prepaid”运费已付的,即使未在提单上注明。因此,开证行不得无理拒付。复习题一、判断题1;2;3;4二、单项选择题1 B;2C;3A ;4A;5D;6B;7A;8C;9C;10D三、多项选择题1A、B、D、E;2A、B、C、E四、计算题1天津运往蒙巴萨港门锁一批,200 箱,每箱体积为20 厘米30 厘米40 厘米,毛重为20 公斤,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蒙巴萨港拥挤附加费为10%,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运费计收标准是“W/M”,登记为10 级,基本运费为每吨运费460 港元,计算应付运费共多少港元?答:W 运费吨:200 箱0.02 公吨=4 公吨M 运费吨:200 箱0.20.30.4=4.8 立方米则:F=4.8460(1+30%+10%)=3091.2 港元应付运费共计3091.2 港元。2大连出口去智利的衬衣100 立方米,须经香港转船。该批货物运费计费标准“M”10 级,第一程每运费吨为25 美元,第二程每运费吨为140 美元,中转费为每运费吨10 美元,燃油附加费10%。求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答:F=100(25+140+10)(1+10%)=19250 美元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为19250 美元。第五章答案案例讨论部分1.某货轮从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500 箱货物被火烧毁;800 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受损;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讨论: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属于单独海损;属于共同海损。2某一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事后船长下令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主机受损并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船驶至附近的一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1 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开支,包括船员工资。船修复后装上原货重新启航后不久,A 舱起火,船长下令灌水灭火。A 舱原载有儿童玩具、茶叶等,灭火后发现儿童玩具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儿童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讨论:上述各项损失的性质,并说明在投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负责赔偿?答:维修费、暂卸货费用、被水浸湿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船员工资和被焚毁儿童玩具属于单独海损。3.有一份按FOB 条件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买方在卖方装运前就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合同标的物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由于震动、挤压导致约20的货物碰损破碎。事后卖方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投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仍遭拒绝。讨论: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答:因为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4.我一批出口货物运往欧洲某港口, 出口前该货已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 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7 月5 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 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1500 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时,又因海上大雾在进港途中与一艘船相撞,致使该批货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12000 美元。讨论:该批货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么?答:应赔偿。因为平安险下包括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5.我出口企业按CIF 条件,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罢工险,货到目的港适逢罢工,货物无法卸载。又因货船无法补充燃料而停止致冷。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讨论:这种因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答:不赔。复习题一、名词解释委付、“仓至仓”条款、共同海损、保险单、施救费用、救助费用、推定全损答:略二、填空题1风险、损失、费用;2全损、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3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仓之仓条款;4协会货物条款,缩写为ICC;5预约保险;6基本险、附加险。三、单项选择题1B;2D;3C;4A;5A;6C四、判断题1;2;3;4;5五、简答题答:略六、计算题1.某公司出口某商品,报价为CIF 旧金山,每公吨2000 美元,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费率合计为0.6%,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20%投保。问:我方应改报多少?答:CFR=CIF(1-110%0.6%)=2000(1-110%0.6%)=1986.8 美元新CIF=1986.8/(1-120%0.6%)=2001.21 美元我方应改报2001.21 美元。2.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单价为每公吨1200 美元CIF 纽约。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现在客户要求改报CFR 价。问: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多少?答:CFR=CIF(1-110%0.8%)=1200(1-110%0.8%)=1189.44 美元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下应报价1189.44 美元。3.上海某公司有一批打字机需从上海出口到澳大利亚的悉尼,对外报价CFR 悉尼20 美元/台,客户要求改报FOB 价。已知:货物用纸箱装运,每箱的尺码为44 厘米44 厘米30厘米,每箱毛重是35 千克,每箱装4 台。共计800 箱。计收标准W/M 每运费吨110 美元,货币附加费10%,请计算:试报FOB 上海价多少美元一台?假设按CIF 的12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在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价多少?答:FOB=CFR-FF:W 每箱0.035 公吨;M 每箱0.440.440.3=0.05808 立方米F=0.05808110 美元=6.39 美元则FOB=20-6.39=13.61 美元CIF=CFR/(1-120%1%)=20/(1-120%1%)=20.23 美元应报FOB 价13.61 美元;如报CIF 价,则应报20.23 美元。4.某合同规定出口商品数量1000 套,每套CIF 香港80 美元,由卖方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按发票金额加10%,查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为800 美元,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0.5%,问我方可净收入外汇多少美元?答:外汇净收入即FOB 收入FOB=CIF(1-110%0.5%)-F=801000(1-110%0.5%)-800=78760 美元我方可净收入外汇78760 美元。第六章价格与成本核算案例讨论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一批羽绒服去俄罗斯。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羽绒服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过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为10 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 个月内从中国某口岸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国该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5000 美元。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讨论: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国该出口公司应当接受什么教训?答:争议发生的原因是双方未就佣金支付的时间做出具体约定。该出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是,当与佣金商签订协议时,必须约定佣金需在收妥货款后的时间予以支付。复习题一、名词解释佣金、折扣、出口换汇成本、出口商品盈亏率、单价、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答:略二、选择题1D ;2C;3C;4C;5C ;6D三、判断题1;2;3;4;5;6四、计算题(以下各题均按USD100=RMBY752的汇率计算)1某笔交易中,我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780 美元CFR 香港,含2的折扣,该笔交易的数量为200 公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答:7807.52200(1-2%)=1149657.60 元人民币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1149657.60 元人民币。2某公司出口单晶糖200 公吨,每公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将2的佣金汇给中间商,试求应汇的佣金为多少?答:佣金=含佣价佣金率=4502002%=1800 美元应汇的佣金为1800 美元。3某批出口货物的国内进价为人民币93.6 万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该批货物企业的费用定额率为5%,利润率为8%,退税率为14%。问:该批出口货物的FOB价为多少?答:FOB 价=国内进价1+费用定额率-退税率/(1+增值税率)(1+利润率)=93.61+5%-14%/(1+17%)(1+8%)=118.24 万元人民币=118.24/7.52=15.72 万美元该批出口货物的FOB 价为15.72 万美元4若我国某出口公司原报价CFR 单价是100 美元,现外商要求改报CIF 价,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的前提下,我方应报价多少?(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二者合计为1%。)答:CIF=CFR/(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100/(1-110%1%)=101.12 美元我方应报CIF 价101.12 美元。5我国某出口商品的报价为:USD100per set CFRC3% New York。试计算:CFR 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如果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方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变。试问:CFRC5%应如何报价?答:CFR 净价= CFRC3%(1-佣金率)=100(1-3%)=97 美元佣金=100-97=3 美元CFRC5%= CFR 净价/(1-5%)=97/(1-5%)=102.11 美元6某批商品的卖方报价为每打60 美元CIF 香港,若该批商品的运费是CIF 价的2%,保险费是CIF 价的1%,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C3%。问:FOBC3应报多少?设卖方国内进货价为每打380 元人民币,出口前的费用和税金共15 元人民币打,试求: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各是多少?答:FOB 净价=CIF-保费-运费=60(1-1%-2%)=58.2 美元FOBC3= FOB 净价/(1-佣金率)=58.2/(1-3%)=60 美元出口成本=国内进价+税费=380+15=395 元人民币/打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成本/ FOB 净价=395 元/58.2 美元=6.7870 元人民币/美元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成本=(58.2 美元7.52-395)/395=10.8%FOBC3应报60 美元。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分别是6.7870 元人民币/美元和10.8%。五、问答题19 略10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请予更正或补充。(1)3.50 $ CIFC Hong Kong;答:$3.50 per kg.CIFC2% Hong Kong(2) 500 per case CFR USA;答: 500 per case CFR N.Y.(3)USD per ton FOB London;答:USD100 per m/t FOB Dalain(4)HK $. 98.50 per doz. FOBD1%;答:HK $. 98.50 per doz. FOBD1%Qingdao(5)USD 26.45 CIFC 2% Shanghai。答: USD 26.45 per pc. CIFC 2% London第七章货款的支付案例讨论案例1山东GY 公司于2006 年4 月11 日出口欧盟X 国果仁36 公吨,金额32100 美元,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GY 公司于4 月17 日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单至我国SZ 银行,SZ 银行于4 月19 日通过DHL 邮寄到X 国SNA 银行托收。5 月18 日,GY 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了DHL 号码,并传真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SNA 银行。第二天客户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单据。GY 公司领导十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行业务主管不同意GY 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激烈。压力之下,托收行于5 月20 日和5 月25 日两次发送加急电报。SNA 银行于5 月29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无此单”。但SNA 银行所在地的DHL 提供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上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和SNA 银行印章。GY 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转交代收行。然而,SNA 银行不再回复。外商却于6 月2 日告诉小李,X 国市场行情下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等单据,尽快提货,否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等,后果将很严重。重压之下,GY 公司于4日电汇400 元给国门时报挂失FORM A 证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补提单,船公司要求GY 公司存人民币52 万到指定帐户(大约是出口发票额的2 倍),存期12 个月,然后才能签发新的提单。6 月9 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称“丢失单据已经找到,将正常托收”。此刻,无论GY 公司还是托收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不幸中的万幸。然而这个灰色幽默让GY 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损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期利润。讨论:托收单据丢失谁该承担责任?答:托收行和代收行有报关单据的责任,本案中托收单据丢失应由代收行承担责任。本案中出口方须接受的教训是,正本提单须开立多份,以防寄单丢失。案例21995 年3 月30 日,山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与美国MARANCOAL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签订了分别出口冶金焦炭1500 公吨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两个合同,7 月11 日,通过山西省中行议付了由比利时信贷银行开立的两笔信用证项下单据,同时做了全额押汇,金额分别USD850061.60 和USD785368.34。由于货物质量问题,申请人在支付首笔信用证项下单据款项后,通过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付了后一笔金额为USD785368.34 的单据。根据合同规定,货物装船前检验报告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均应由日本的NKKK 检验公司出具。但货物抵港后,申请人违反合同,单方委托当地的ETS GORDINNE C 检验公司检验货物并出具了品质不符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与日本的NKKK 检验公司的观测报告大相径庭。因此,申请人据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赔USD923324.20 时,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受益人的拒绝。在双方意见不能统一,货物存仓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受益人积极与其他买主联系,并已初步达成了转卖货物的协议。但后来,申请人在未经受益人同意且拒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却凭保函提领了货物,并经加工后部分出售给了比利时当地的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买主)KRUPP。(1)银行间单据纠纷的交涉经过1995 年9 月19 日,受益人得知申请人已凭保函提领货物后,要求议付行向开证行交涉。议付行遂发电开证行,通知开证行联系申请人全额付款,否则立即退回全部单据。10 月4日,开证行电告议付行:由于布鲁塞尔扣押法庭已于9 月29 日签发了针对受益人的禁令,禁止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单据。因此,开证行在禁令撤销前将被迫持有单据。议付行当即回电开证行,指出:“我行作为议付行已经议付了上述单据,并支付了对价。我行作为善意持票人,要求你行说服法庭撤销禁令并尽快返单给我行。”但开证行却在10 月12 日回电中表示:“我行不处于法律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不便干涉法庭的行动,但你行与受益人可以聘请律师采取行动。”议付行不得不再次去电开证行,指出:“信用证业务是非常特殊的业务,在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庭都应该考虑到信用证业务的特殊性而不能轻率地出具针对单据的禁令。我行作为议付行,是上述单据的善意持票人,法庭的禁令已严重损害了我行的正当权益。你行作为世界知名的一家大银行,应该遵循UCP500的有关规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议付单据的款项则应立即退单给我行。即使有禁令,你行也有责任说服法庭撤销禁令,从而履行你行在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经过多次交涉,开证行最终于10 月31 日和11 月6 日分别回电议付行,表示接受议付行的观点,并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同时指出,他们已指示律师采取行动,希望法庭能够撤销禁令。(2)聘请律师处理此案的经过考虑到此案涉及法律问题,单纯与开证行交涉很难得到解决,1995 年11 月16 日,议付行聘请国外律师向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销针对议付单据的禁令,允许开证行退回议付行全部单据。1995 年11 月27 日,议付行提供给律师有关材料后,向律师表明了以下观点:“我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后,对该笔业务做了有追索权的议付,我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须从开证行处拿回单据。希望律师积极促请开证行承担其信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并通过法律途径向法庭申请撤销禁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其律师对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应享有的权利提出质疑,认为受益人的单据只是以“抵押”方式抵押给了议付行,其所有权仍属于受益人。所以,议付行无权要求法庭撤销针对单据的禁令,而议付行也不需等取得单据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对此,议付行在1995 年12 月6 日和1996 年1 月15 日分别通过国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民法及议付行随附的押汇总协议和客户的押汇申请书,指出:“按照中国法律,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已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权。”同时重申了议付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必须从开证行拿回受益人提交的已议付单据并退单给受益人。但由于UCP500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买卖双方所属国家的法律对此又有不同的解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一直争持不下。之后,由于申请人多次以减少损失、避免存仓费用增加为由,要求法庭拍卖货物,而且法庭也接受了申请人的要求并指定了拍卖人,议付行被迫同意拍卖货物,但坚持在扣除码头仓储费用及有关法庭拍卖费用后,议付行对全部款项主张权利。法庭拍卖货物并扣除码头存仓费用及法庭拍卖费用USD98000.00 后,共得货款USD1008000.00,超出了议付行支付给受益人的USD785368.34 的议付款项。对此,开证行向法庭提出:由于货款中包含了开证行已向申请人融资的运输费用,因此,议付行不应享有全部的销售货款。另一方面,在1996 年4 月23 日,法庭召开第三次听证会时,申请人为进一步拖延法庭的判决,与第三方买主(法庭拍卖货物的购买人)相互勾结再次向法庭提出了第三方买主得到正本提单的要求。对此,议付行律师提出:货物是经法庭拍卖的,第三方买主无权得到提单;提单不是法庭及第三方买主所付款项的标的物;提单已不代表任何价值,而议付行也将不对其货物所有权提出异议。但第三方买主拒不接受议付行律师的意见,在伦敦聘请律师向有关法庭提起了诉讼,从而导致案情进一步复杂化。1996 年4 月23 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宣布不能胜任审理议付行的要求。随后,议付行在比利时上诉法庭进行了上诉。同时,针对申请人通过开证行、第三方买主分别向议付行起诉的情况,议付行也在布鲁塞尔海事法庭起诉了船东。由于案情复杂,一方面继续诉讼,胜诉把握不大;另一方面即使胜诉,由于费用不断增加,也会得不偿失。因此,经双方律师建议,1997 年8 月6 日,议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了庭外协商解决协议,并于1997 年11 月13 日收回了经调解后从国外银行划回的款项USD 595000. 00。讨论:法院能否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答:法院不能出具禁令扣押已议付单据。本案中,开证行应支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因为信用证下为单据买卖,单据合格开证行必须付款。而且,本案买方到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不是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具法律效力,应不予认可。案例3软条款(soft clause),即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解除付款约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简而言之,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的。但实务中,出口商对软条款的认识还是不够,一些企业往往急于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而掉进不法分子设置的诈欺陷阱;有些企业过于看重进口商的以往履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轻心,从而蒙受损失;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所以隐蔽性很大。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一些初涉国际贸易结算的出口商就更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去识别它,因而软条款往往被用作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工具。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软条款,分析它的特点,希望对出口企业的审证工作有所帮助。【案情简介】1998 年12 月25 日,我国A 银行收到日本B 银行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为日本的D 公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企业Co A 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发现有一软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 Zhang of d, xxoffice in two copies。工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时,指出了该软条款,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司,未提出异议。后C 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分两次发货,并提交规定单据到A 银行议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1999 年1 月29 日,金额为USD 26 800. 00,准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第二次议付上。第二次议付时间是1999 年2 月5 日,议付金额为USD 107 520. 00,因该证有偿付行,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款。可时隔几日之后开证行发电至议付行便称该单据有不符点,“检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因此拒付并要求退回已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同时,申请人D 驻我国办事处亦来人到A 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空箱,根本没有货。A 银行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研究做出如下决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回。同时根据UCP500第15 条“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定向开证行发电据理力争,毫不退让。经过交涉,开证行最终在1999 年3 月15 日同意付款。讨论:软条款信用证业务中的“陷阱”的防范。答:对于信用证中超出一般要求的其他条款规定,都要给于充分的重视,一般情况下不予接受,并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后接受,否则易陷入信用证软条款的“陷阱”中。如果接受了部分软条款,需要及早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失。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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