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张雪楳,引言,一.诉讼时效制度为实体法制度 司法实务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溯及力问题 溯及至所解释的法生效之时 133条2款的正确理解 第四条第二款的适用 三.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利益衡量 倾向于做有利于权利人的理解,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205号,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 巴威公司。国家计委2627号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计算(价格确定). 2003年起诉. 二审认定:巴威公司在2000年8月21日与蒙达公司进行第二次对帐并提出2556万元价差主张后,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先后数次前往内蒙,若其间反倒不再主张该巨额权利,实在有违企业间交易之常理。如果巴威公司在一年有余的期间内数次前往内蒙不是就锅炉差价款问题进行磋商和主张,那么本院实难理解其数次出差内蒙的目的之所在。特别是在巴威公司中方总经理康毅庆、孙全宝于2002年1月20日出差内蒙之次日即1月21日,电力集团公司即给蒙达公司下发了一份关于达电二期设备调价补差的通知,明确指示蒙达公司对巴威公司不要执行国家计委的补差通知。如果巴威公司在此之前未向电力总公司、蒙达公司主张锅炉价差款,那么也将难以解释电力总公司为何再发如此正式的通知。尽管需方辩称并未收到巴威公司两份关于主张锅炉差价的函件,但未能对巴威公司提交的数次赴内蒙协商锅炉差价的差旅费等证据提出有力的反证来证明巴威公司没有去内蒙来主张差价款。因此, 巴威公司的两次发函、第三次对帐、以及自2001年1月8日至2002年1月20日期间的数次出差行为,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证明巴威公司在2000年8月21日因第一次主张差价款而引发诉讼时效中断后,连续地向需方主张锅炉差价款。,一、诉讼时效客体,(一)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民事权利的种类 2、 请求权的分类 3、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明为请求权实为形成权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解除合同请求权;分割共有物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基于物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请求权 3、人身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基于人格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请求权; 基于身份权被侵害产生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 4、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否适用 基于知识产权被侵害产生的确认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请求权,二、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一)条文本意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该答复载明: 京开大道农行主张其行使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依据是三份催款通知书。其与食品公司同时认可落款时间为1998年10月9日、2000年8月29日、2000年9月8日的三张空白催收通知单上食品公司的印章均是1998年加盖的,后两个时间是京开大道农行后来填写的。因京开大道农行认可其未在该对应时间内向食品公司催收过欠款,应视为京开大道农行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相对人食品公司知晓的方式行使过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同时,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故即使按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认为“食品公司在空白催收单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其授权京开大道农行可以根据需要在催收通知单上任意填写时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放弃了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时效利益和抗辩权”,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二)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当事人能否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诉讼时效利益可否事后放弃 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 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约定是否有效 以延长缩短履行期限方式变更诉讼时效期间,三、法院应否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和主动适用问题,(一)应否主动释明 法理: 1、释明权的性质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证据材料通过发问和晓谕等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予以明确、补充、确定的权能。 消极释明和积极释明。 2、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性质 3、不进行积极释明的积极意义 法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二)应否主动裁判,1、争议 2、比较法研究 3、历史沿革 135;153 4、法理 (1)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2)诉讼时效制度的私法属性。 (3)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4)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以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关于“当事人超过诉讼期间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原则适用的审理阶段 2、在缺席判决情形下,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书面答辩状 4、在审理公告通知开庭的案件时,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四、行使阶段,(一)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法条: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1、原则上限制在一审阶段 法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三十二条 2、除外情形,(二)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申请再审 2、再审抗辩 3、新的证据,(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在反诉中,当事人一方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否支持 2、在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人民法院可否仅因诉讼时效问题将案件发回重审以及因诉讼时效问题改判后认定原一审裁判错误 3、费用承担,五、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同一债务的界定 同一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给付与定期给付债务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认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辽宁省鞍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双方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还款。后签订 补偿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应属对履行期限的变更。偿还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变更后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1998年3月30日五年偿还.1998年11月30日.,(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对分期履行的债务分别约定担保责任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起算点 (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 当事人约定主合同债务分期履行,保证人承诺“保证期限自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 ”的,担保人对分期履行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当从主合同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2、因滚动支付合同之债产生的给付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3、同一合同项下的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认,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认,(一)基本原则:履行期限的确定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认 1、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二)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人主动履行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 2、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另一方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 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七、可撤销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一)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能否基于合同有效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进行抗辩,八、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一)请求权的种类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 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 返还财产请求权 赔偿损失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1.确认无效之日 2.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未履行未完全履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完全履行:无效之日 4.无效保证合同 保证期间:主张,九、“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的认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义务人所留邮寄地址错误, 义务人所留邮寄地址原并无错误,但后由于义务人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权利人仍依以往邮寄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他字第6号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复函载明: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民二他字第2号关于贷款人从借款人银行帐户中扣息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依你院查明的事实,债权人工行大同路支行直接从债务人省计经委劳司在该行的帐户上扣划贷款利息,系以自己的行为向省计经委劳司主张权利,该帐户属省计经委劳司所有,应视为省计经委劳司对此扣划事宜明知。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五)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权利人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催收公告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向二级法人主张 案例:焦东支行纤维厂.轮胎厂 兼并后的二级法人更名为经纬公司写有轮胎厂(纤维厂)的催款通知书上经纬公司签字.一、经纬公司系现债务人轮胎公司的二级企业法人;二、经纬公司系原债务人纤维厂经兼并、整体改制而来,与纤维厂有密切的关系;三、催收贷款通知书抬头明确列明“借款人轮胎厂(纤维厂)”,且催收款项明确;四、纤维厂被轮胎厂兼并、改制为经纬公司后,多次以本案该笔债务的债务人身份在有关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并实际偿还本案部分债务。 3、行政机关的相关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2005)民二他字第48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与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夏光学电子仪器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1998年9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信阳分行民权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民权路支行)向信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贷款单位情况调查表”,该表包括贷款本金、逾期本金、逾期利息、还款计划等内容,故应认定其具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十一、起诉的效力,(一)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二) 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三)起诉后撤诉的效力,因本案所涉贷款系河南省基本建设基金,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代表河南省政府经营管理该基金,并由河南省计划委员会统筹经营管理行为,故河南省计划委员会单独或与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省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贷款回收计划的有关文件具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内容。其中豫计投资(1997)566号文件及豫计投资(1998)568号文件的发放对象均非借款人,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未到达债务人,故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豫计投资(2000)532号文件的发放对象包括借款单位,但其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视你院查明该文件是否到达债务人的事实而定。 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签收债权人催收欠款的通知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与义务人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6、债权人不知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向原法定代表人主张权利的,能否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7、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因权利人主张权利中断后,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还是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十、部分主张债权的效力,(一)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二)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同一债权是否包括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 只主张本金债权或者利息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利息债权或者本金债权,(四) 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因不符合代位权或者撤销权诉讼的受理要件,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由于特殊原因而暂不予受理,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审裁定撤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起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因发现证据或出现新证据而重新起诉且被支持的,前一次起诉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十二、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理解: 1、依法 2、有权 3、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4、社会组织社会组织 5、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二)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1、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确定 2、权利人撤回请求的效力,十三、民刑交叉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对 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第9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主要体现在: 第一,将“被害人”改为“权利人”。 第二,明确了诉讼时效的中断点。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规定第9条只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但未对在何时中断进行明确,本条规定,权利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第三,将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点从原规定的“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改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一)争议 问题,1、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查处刑事犯罪嫌疑期间,权利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问题。 2、发生中断效力的,诉讼时效从何时中断问题 3、发生中断效力的,诉讼时效中断后的重新起算问题,(二)第一款解析,第一款: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1、民刑交叉理论基础: (1) 民商事纠纷案件与刑事犯罪嫌疑案件应分别受理、审理 (2)先刑后民正确性的评析 只有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时,才应“先刑后民”,而不能对“先刑后民”扩大适用。,2、诉讼时效中断理论基础,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三种情形: 第一,当事人先提起民事诉讼后进行刑事报案 第二,先进行刑事报案后提起 第三,在同一天既提起民事诉讼也进行刑事报案。,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4、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条适用的是当事人主动进行刑事报案的情形。在非当事人主动进行刑事报案或者控告,而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动查处刑事犯罪嫌疑情况的情形下,由于无权利人主动请求公权力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因此,在该情形下应区分情形确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主动查处刑事犯罪嫌疑情况的行为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中断;不起算。 第二,诉讼时效中断点为当事人进行刑事报案或者控告之日。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点为何日,存在争议,分别有从报案或者控告之日、立案之日中断的观点。 第三,因本条意在解决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因此,刑事报案或者控告行为应可推定出有权利人主张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的,故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三)第二款解析,何时重新起算问题区分情况分析: 1、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第一百三十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综上,对于刑事报案的处理,上述三机关均可做对其主管范围出不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公案机关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终结后可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综上,三机关均存在不立案情形。此外,对于已立案的,公安机关可决定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可决定撤销或者不起诉。故此处统一写为“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2、具体分析,(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报案后并未立案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问题。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立案的;不存在其权利被侵害的情形的话,则报案或者控告行为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在立案后又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的情形下,应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事实之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3)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四)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处刑事犯罪嫌疑,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所涉事实与权利人民事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属同一事实或者相关联的,刑事报案或者控告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权利人在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其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撤回报案或者控告的法律效力,十四 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一)解析 1、承诺;行为 2、部分履行,(二)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义务人履行了同一合同项下的人民币借款债务,能否对该合同项下的美元及日元借款债务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义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但主张其已清偿,不应负清偿责任的情形下,权利人举证证明其未清偿的,义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十五、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解析 连带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性 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涉他性 主债务与连带保证债务的涉他性问题,(二)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认定权利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方面具有涉他性,是否以该意思表示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其他连带债务人为条件 主债务人与连带保证人为法定代表人同一的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写有债务人及担保人名称的催款通知单的债务人一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未在担保人处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能否认定该催收行为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完成效力的涉他性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性,十六 债的移转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第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一)第一款解析 1、构成主张权利 2、通知到达之日中断,(二)第二款解析,1、构成义务人承认 2、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债权人不知债务人已被吸收合并,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债权转让情形下,债务人能否对新债权人主张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十七 其他障碍的理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一)解析 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人身自由,并非所有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情形均应中止诉讼时效 客观障碍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外,但持续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婚姻关系 监护关系,十八、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一)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二)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本条规定 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能否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十九、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与义务人的自愿履行,(一)诉讼时效抗辩权放弃的构成要件 1、主体资质:行为人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处分能力; 2、行为性质:单方意思表示; 3、 内心效力意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存在;同意 同意履行债务还是承认债务 4、 向相对人作出但不要求同意 方式:默示或者明示方式 法律后果:重新成为完全债务。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的构成要件 1、 主体资质:行为人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处分能力; 2、行为性质:实践行为 3、接受 法理:不完全债权债的受领保持力仍然存在,(三)司法实务中应予注意的问题,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书面承认全部债务,但只同意偿还部分债务的效力认定 义务人单方承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后反悔、法院应否支持 保证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义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的保证人一栏内签字或者盖章,能否认定保证人放弃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对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义务人在权利人发出的询征函、对帐单、确认书、欠款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能否认定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多笔债务中的一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履行了其中一笔,但未表示是何笔的,如何认定其履行的债务是何笔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口头承诺还款,但事后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能否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四)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法复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确认原债务、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区别 民通138,意见171条。 199、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之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