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保证60天内结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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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保证书 劳动争议仲裁保证60天内结案 近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已于日前出台,此举旨在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仲裁权利,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今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将有望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根据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立案。负责立案人员要做到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有关注意事项和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尽量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 各级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对劳动者提出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只要提供初步或者表面证据证明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立案受理。对劳动者当事人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到庭参加仲裁的,经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实行预约开庭,调整原定开庭时间或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仲裁庭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可实行当庭仲裁裁决。按特别程序审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争取在20日内结案。对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现时限内审结正常化,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延长审理的案件外,保证在60天内结案。 对劳动者请求仲裁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费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快捷立案和快速审理,对不能在短时间内结案的案件,可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对已经中止审理的工伤争议和其他案件,劳动者确实经济困难,危及劳动者生活生存的,劳动仲裁机构仍可以部分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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