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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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学习目标】 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规定等。 理解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审批制度等。 掌握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投资总额、设立条件、出资期限与方式、组织机构职权与构成、利润分配、出资额的转让等基本内容。,案例,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吗 在过去的30年中,“Made in China”几乎成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标志,几乎成了每家企业一个至高无上的经济目标,成了各级政府至高无上的政治目标。三来一补企业(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是早期的特色,“大进大出、两头在外”的热潮则源于九十年代,2000年后才有了一些反思。赚外国人的钱是没错的,关键是看我们付出了多大代价。那些外商独资企业标注的“Made in China”,对中国有何意义?外资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润,中国得到了表面上的GDP和“Made in China”以及严重的环境污染,还给了外国政府贸易顺差的口实。,究竟是我们利用了外资,还是外资利用了我们? 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2006年8月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排名前5位的企业几乎都由外资控制。在39个工业行业中,外企在23个行业中占有优势地位。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资公司的产品已占据1/3以上的市场份额。外资企业在高新技术出口领域占据了80%,90%的出口产品使用的知识产权来自国外。,.,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 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 具有民间经济技术合作的色彩。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外资企业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 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 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 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在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 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此外,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五)反垄断审查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 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 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 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 (4) 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2.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2)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3) 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 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 可以改善环境的。,.,种类,.,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准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商务部,下同)。,.,(三)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办理工商登记 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是指在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另一方或第三者。 (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 3报审批机关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1董事会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4年,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以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2经营管理机构 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各方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营企业的经营目标的期望,在合同中对合营企业存续期间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可以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1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的, 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 1030 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 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 50 年以上。 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2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 6 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有:(1)合营期限届满。合营企业合同或章程确定的合营期限已经到期, 而投资各方又无意继续延长合营期限,则合营企业解散。(2)合营企业发生严 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亏损,企业无力继续经营,则合营企业解散。(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 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 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二)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设立合作企业的基本程序是: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 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和合作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3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承担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但是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或者委员任期届满,委派方继续委任的,可以连任。,.,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以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条件:(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作企业的期限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 准。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合作企业的清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 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也就是说,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律程序一般有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阶段。但在申请之前,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署意见。,.,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即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同时向审批机关备案。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三)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 外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报当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四、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期限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 180 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 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外资企业的终止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1)经营期限届满;(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4)破产;(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宣告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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