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聘任用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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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聘任用及管理制度干部聘(任)用及管理制度一、推荐中层干部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规范院所推荐中层干部工作程序,充分体现群众参与、注重实绩,公开选拔、民主集中的党管干部原则,切实把那些德才兼备的优秀中青年人才选拔到科室领导岗位上来,制定本规定。(一)推荐方式: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二)推荐要求:1、推荐干部要在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进行。2、推荐考察的干部数,一般要多于拟任职务人数。3、被推荐的干部人选,须符合空缺岗位要求的任职条件。4、被推荐的科级正职人选须担任科级副职满三年以上。5、被推荐的干部人选,须有专科以上学历,且身体健康。6、被推荐干部人选的年龄要求:男性满4?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推荐担任副职。7、符合下列条件者,年龄可适当放宽:(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工作者;(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获奖人;(3)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4)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8、被推荐的中层干部人选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改革创新、勇于探索、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思想意识,能正确运用“三个代表”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2)树立人性化服务理念,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医院管理工作新机制,总结新经验,有立志献身卫生管理事业的奉献精神。(3)工作思路清晰,求真务实,讲究工作效率,注重调查研究,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为人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志,讲实话办实事,不搞形式主义。(4)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不文过饰非,勇于承担责任。(5)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建言献策,维护团结。(6)能正确行使权力,积极履行与权力相应的工作职责,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团结协作,勤奋工作,遵守职业规范,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三)推荐结果:推荐结果可以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推荐的基础上,结合平时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结果、领导班子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由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四)推荐纪律:1、不准以考察谈话代替民主推荐。2、不准更改民主推荐结果。3、不准泄露民主推荐情况。4、不准凭借个人地位、权利干扰推荐工作。5、不准用非正常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拉票。(五)推荐工作监督:院所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中层干部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认真受理干部推荐工作中的检举和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二、选拔聘(任)用中层干部工作实施方案(一)竞聘中层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坚持重点岗位、重点科室实行轮岗的原则。(二)参聘人员的资格:政治条件:有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的思想意识,能正确运用科学发展观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有立志献身卫生管理事业的奉献精神;工作思路清晰;为人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志,讲实话办实事,服务与服从医院发展大局,不搞形式主义,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能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建言献策,维护团结。(三)有关要求:1、干部轮岗和岗位竞聘涉及面广,程序要求严格,时间紧,参与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省厅及院所关于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遵守干部工作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工作。2、在调整干部期间,全院所职工,特别是调整中的干部,在未调整任用前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好岗位职责,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3、新任、轮岗干部要以院所科学发展为己任,自觉自愿到环境艰苦、有新的挑战岗位任职。积极接受院所新的重任,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勇于创新,为院所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4、对在干部调整中无理取闹、造谣生事、规定时间内不交接工作者,一律就地免职(解聘)。三、关于加强中层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一)基本条件:1、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规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身作则。能够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完成所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绩效突出。3、具有较强的本岗位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意识,办事高效率,工作求实效,专业娴熟,工作勤奋,大胆管理,廉洁奉公。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胜任本职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善于团结同志。(二)其他条件:1、身体健康;2、年龄条件:符合院所相关规定。3、任职年限:竞聘正科级职务时,须担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4、学历要求:符合院所相关规定。(三)上岗程序:1、公布中层干部岗位职数和聘任条件;2、报名参加竟聘;3、资格审查;4、述职;5、民主测评;6、公布测评结果;7、院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拟聘人选,并进行公示;8、公布竞聘结果,由院所长聘任。党务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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