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5篇

上传人:明 文档编号:2814645 上传时间:2019-11-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5篇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5篇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5篇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5篇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一):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号:出庭作证。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状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状况,请予以准许。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附:1、证人基本状况:XXX,身份证号:,XXX公司职员,联系电话: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二):申请人:个人基本状况介绍申请事项: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申请理由: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带给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李某申请日期: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三):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贵院审理的王某某诉刘某某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需证人出庭证明被申请人(刘某某)有XXXXXXXX的行为,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允许下列证人出庭作证:姓名:刘某某住所:天津市XX区XX新村18号楼XX室。联系电话:138XXXXXXX申请人:王某某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四):人民法院:贵院受理与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此致申请人:年月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五):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状况)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状况)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证明事实:2.此致玉环县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年月日【相关阅读】证人务必出庭作证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明白案件状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能够透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带给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注意:1、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能够其他表达方式作证。2、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3、审判人员和当事人能够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能够让证人进行对质。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件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