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参保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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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参保典型案例一、罗某某诉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摘要:2009 年 3 月至 2012 年 7 月,罗某某在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从事工作,某某公司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 年 10 月 24 日,自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罗某某为煤工尘肺壹期。2013 年 3 月 14 日,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某为工伤。2013 年 5 月 16 日,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罗某某伤残等级为柒级。后自贡市大安区社保局将罗某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某某公司,但某某公司未向罗某某支付。罗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予以返还。法院审判:罗某某受伤系工伤,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某煤业公司依法为罗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罗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某某公司从自贡市大安区社保局领取上述费用后应当向罗某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现罗某某请求某某公司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对罗某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参加了工伤保险,2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代劳动者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返还。二、王某某诉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摘要:2012 年 2 月 1 日,王某某在自贡市贡井区某某机械厂车间修砂轮机时因铁渣飞入眼中而受伤。2012年 3 月 30 日,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构成工伤。2013 年 1 月 14 日,自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某伤残等级为捌级。2013 年 1 月 19 日,王某某与某某机械厂签订了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内容为:“一、王某某在某某机械厂因工受伤评定为八级伤残,鉴于王某某有违规行为,某某机械厂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自贡市贡井区社保局审定的应支付给王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王某某只领取贡井区社保局赔付部分,其余部分自愿放弃。二、王某某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某某机械厂索取该工伤待遇和费用。”同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3 年 3 月 13 日,王某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某某机械厂 2012 年 23月 1 日工伤事故伤残补助金 17039 元”。后王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并据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审判:工伤待遇赔付协议系在王某某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已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王某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当知道其工伤性质以及其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王某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理由难以成立。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王某某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并据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持。裁判要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经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赔付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赔付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赔付协议,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不予支持。三、冯某某诉自贡市自流井区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摘要:2007 年 2 月,冯某某开始在自贡市自流井区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0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2年 8 月 15 日,某某机械公司先后三次与冯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为冯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2 年 7 月 54日,冯某某以某某机械公司未给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某某机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某机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此后,冯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某机械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冯某某在某某机械公司工作期间,某某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某某机械公司应承担冯某某在其单位工作时间年限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自贡市自流井区 2011 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 1515.33 元/月,自贡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 75.7 岁,冯某某在某某机械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33 年,故某某机械公司应当支付冯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101442.51 元(1515.33 元/月12 月/年15.7 年5.33/15 年)。裁判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四、龚某某诉自贡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摘要:2011 年 4 月 6 日,龚某某到自贡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班,从事维修工作。某某机械公司于 2012年 3 月至 2014 年 10 月为龚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2 年7 月 14 日,龚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12 年 12 月 2 日,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就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某赔偿龚某某各项费用共计 124725.78 元。2013 年 2 月 8日,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龚某某受伤为工伤。2013 年 9 月 25 日,自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龚某某的伤残等级为柒级,无护理依赖。后龚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某机械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6根据该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本案中,龚某某与侵权人胡某某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并不影响龚某某向某某机械公司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裁判要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如选择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工伤医疗费用除外。五、杨某某诉四川某建筑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摘要:9 年月日,四川某建筑公司职工杨某在单位突发疾病住院接受治疗,月日,又转至成都华西医院抢救,于月日救治无效死亡,共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15 万余元。建筑公司未为张某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张某病逝后,为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9 年月,张某的父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结果是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万元,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及时为7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张某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通过社会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社会救济基金支付,对此,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由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近万元给张某的父母亲。裁判要旨:这是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而引发的医疗保险待遇争议案。这种新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少见的,但实际上当前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现象却并不少见。为什么存在这种现象呢?其中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许多人都认为只有缴纳了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保待遇;若所在企业没有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生病住院的话,就只有自认倒霉了。所以,透过该案的处理,广大劳动者要深知自己所享有的这一权利,要学会依法维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本案所涉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因而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均负有缴纳基8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亦即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了医疗保险,则员工患病、负伤的医保待遇就由社保部门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则就要向劳动者直接支付医疗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受害职工可以依据该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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