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基本原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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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人民主权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的含义 又称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 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 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第57页) 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 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的来自国民的权力。 人权宣言,2、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让波丹(让博丹)及其“最高权力” 1576年,国家论六卷,公开目的是为加强国王的地位:波丹把主权定义为“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波丹关于主权原则的阐述一般被认为是他的政治哲学中的最重要部分。他认为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他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于是,他开始把公民身份规定为对主权者的服从。”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政治学说史(下册),美托马斯兰敦索尔森修订,刘山等译,南木校,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2页) 君主是事实上的最高统治者君主主权,荷兰思想家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 对内主权与对外主权;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主权属于人民,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 卢梭及社会契约论 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意志不可转移; 权力可以转移:国家的统治权人民的主权意志,“人民主权”:作为革命的武器 人民主权对抗君主主权;至于人民的范围则是被忽略的问题; 国家及宪法、法律的阶级属性:在在革命胜利后革命胜利后,权力仍属于统治阶级,3、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得同意; 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权利宣言:整个国家主权的本源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民主权原则是宪法的精髓,也是宪法产生的一个基本前提。,人民主权原则:作为现代宪法和现代国家产生的基础 宪法(契约) 国家(国家机关) 法律(制定、执行),(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人民宪法国家的三种权力)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直接(创制权和复决权、全民公决和直接选举)和间接(代议制)的形式;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第二节 基本人权原则 1、基本人权原则的含义 基本人权原则,是指宪法必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根本目标。 “基本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而且必需享有得固有权利,它不可被转让与剥夺,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核心与基础。”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2、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斯多葛学派:人人具有理性而确认人的平等权利观点;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人的普遍权利”;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洛克的人权体系: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人权的基点是个人,个人人权高于一切;人权是超阶级的,人人都有;人权的主要内容是平等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按照社会契约,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人民可以收回最高权力。,3、人权在各国的体现 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独立宣言,1789年人权宣言、1791年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法国宪法 在宪法中的形式:基本人权原则和权利列举;基本人权的列举;基本人权原则 德国宪法第一章即规定基本权利:人的尊严、自由的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信仰自由和信念自由、言论自由,补充:(1)主权与人权历史发展的差异 人权:作为与君权和神权的对立物、作为革命的武器; 人权范围的不断扩大:享有人权的主体范围、人权的内容 人民主权的真实性有赖于人权原则的实现、人权作为普遍性权利的确立,(2)基本权利的意义: A.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 主权到人权:从抽象的整体到具体的权利和自由 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宣称“弗吉尼亚人民的代表们制定了权利宣言这些权利永远属于他们和他们的子孙,并且是政府的基础和源泉。” (美爱德华S考文著: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85页) 不再是抽象的公意,而是具体的权利和自由 B.权利限制国家权力 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款:“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侵害。”,第三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约:直接动因是控制权力的扩张和权力的滥用,间接的效果是保障公民权利。 亚里士多德 人性恶:“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 相互制约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选举、限任、监督和法治等权力制约方法。,波利比阿(Polylbiu, 公元前205公元前125) 通过仔细考察罗马历史认为,罗马的强盛主要得益于它独具特色的政体,这就是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会议三者权力互相配合与制衡的政治体制。 只有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避免权力专横和蜕变,保持权力的稳定。 洛克 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虽然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受人民委托条件的限制。 孟德斯鸠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麦迪逊 “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的利益必然是与当地的法定权利相联系。用这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第51篇,汉密尔顿或麦迪逊课本第64页:汉密尔顿),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分权原则 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分权原则运用的三种基本形式 1、典型的三权分立模式美国式 国会节制总统: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参议院审理对总统的弹劾案;批准总统提出的预算案; 总统节制国会: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的否决权; 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总统弹劾案件审判。 国会和总统只能影响最高法院人员的构成,不能影响审判活动审判(司法)独立原则,2、以立法为重点的英国式 议会主权: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角度而言 下院对内阁不信任:内阁必须集体辞职;首相可以提请首相解散议会。 3、以行政为重点的法国式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向议会负责;任命总理、主持内阁会议、任命政府官员、统帅全国武装力量;签署和颁布法律、在法定期间内要求议会重新审议通过的法案,议会不得拒绝、有权就涉及公共权力组织的法案提交公民复决、与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商后有权解散国民议会。,第四节 法治原则 一、法治原则的含义 亚里士多德 法律得到普遍服从,大家服从的法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普遍守法与良法 戴雪 法治的标准有三项:人民非依法定程序、并在普通法院面前证明其违法,不受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为法院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人权之来源。,德里宣言 1959年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专门以法治为议题形成的德里宣言把法治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个人尊严得到维护的各项条件。法治原则不仅要求规范行政权力的滥用,也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护法律。但赋予行政机关以委任立法权要有限度,不能取消基本人权。要求有正当的刑事程序,充分保障被告辩护权,受公开审判全,取消不人道和过度处罚。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富勒 法治的八项原则:法律的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不溯及既往,法律要明确,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法律要有稳定性,官方行动要与法律一致。 法治的基本内涵 (1)法律之上:法律的权威和法律的统治;宪法之治国家权力必须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 (2)良法的实体内容:法律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基本人权。 (3)良法的程序内容:确定、不溯及既往、公开、普遍;公民的正当程序权利。 (4)法治的基本制度:分权制衡、司法审查、司法独立等。,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宪法中的法治原则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国家机关的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5)司法独立。,比较:我国宪法中法治原则与法治原则一般标准 从规范上:我国的法治缺少司法独立的规定(司法政治化)、缺少人权保障程序的规定(人权保障程序胜过哪怕无数的具体人权的列举) 从实施上:缺少有效的司法审判实践对法治的具体内容阐述不够。 (德国、美国的司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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