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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必须体现党和人民事业的历史进步,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修改建议的主要内容,设立新的国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1,2,3,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宪法部分条款完善及修正,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制度,统一战线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地方立法制度,监察制度,这些重大修改建议,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1,2,3,5,4,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第一章,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依宪执政,弘扬宪法精神,弘扬宪法精神,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权利为人民服务,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权利服从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基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进行宪法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要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第二章,宪法序言部分的修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修改点,修改前,修改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坚持党的领导,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修改点,修改前,修改后,“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修改点,修改前,修改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序言:人类命运共同体,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关于国家外交政策的设计,宪法序言十二自然段修改后完整段落,“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第三章,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条款部分的修改,宪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宪法宣誓制度、人大制度,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修改后完整段落,“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宣誓制度、人大制度,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宪法宣誓制度、人大制度,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宪法宣誓制度、人大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宪法第六十三条,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国务院管理制度,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修改内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国家主席任期制度、国务院管理制度,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地方立法制度,“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修改后完整内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修改点,地方立法制度,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第四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制度,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见右侧:,第七节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制度,监察委员会人员组成,监察委员会职权,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察制度,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五章,宪法修改的重大意义,重大意义,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奋斗目标、战略步骤,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八个明确,1,2,3,4,八个明确,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八个明确,1,2,3,4,八个明确,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八个明确,十四条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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