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保险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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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法,第一章(绪论)保险与保险法,引言: 风险(risk)与面对风险的处理 风险(risk): 是指遭遇危险、遭受损失或伤害等的可能或机会 No risks, no insurance 无风险,无保险 。,风险五特征,1客观性 风险无处不在,人类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风险,减少风险损失,却不能完全消除风险。 2不确定性(损失原因、损失时间、损失结果) 3规律性(总体风险可测。如死亡率) 4损失性(沙漠地带发生地震是风险吗?) 5. 可变性(飞机失事概率:从千分之一到50万分之一),人类如何面对无处不在的风险呢?,风险处理,1、避免风险?(空难不坐飞机?车祸/车祸中无辜的路人/天上掉下的烟灰缸) 2、预防风险?(百密一疏) 3、转移特定风险!(烟花爆竹租仓堆放) 保险就是聪明的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总结并建立的一种能够非常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补偿意外经济损失的一种制度。 “保险是处理风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保险思想:古埃及金字塔石匠的互助基金 现代保险基础:大数法则,第一节 保 险,一、保险的概念 (一)现代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 现代保险是建立在“大数法则”原理上,用大数法则计算出补偿风险的费用,并由面临相同风险的单位出资,并将其汇集起来建立保险基金。当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发生事故的特定单位提供必要的保险金或实物作为损失补偿。,注意两点: 一是什么是大数法则? 二是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的 操作原理。,大数法则:(风险的规律性) 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有偶然性的,以个别风险而言,很难预测发生的规律。但对同类的事物经过长期的观察,可以找出接近正确的危险发生频率。例如房屋失火,人的死亡,对某一房屋和某一人而言,是无法预测其发生的,但尽可能地汇集更多的人或房屋,观察一定期间,则可测出死亡人数或失火件数发生的或然率。如果观察的人数或房屋越多,其发生的或然率越准确、越规范化。,例如,假定每万幢楼房中,平均每十幢楼失火,其或然率为1/1000或0.001,但事实上,某年失火的楼房为13幢,某年可能为7幢,因此,差异可能在10的上下各3,也就是说,其不确定性为3/10000或0.0003。当把观察的楼房增至为十万幢时,其或然率仍为0.001,但是,每年事实上的差异要减少许多,下表显示了危险单位数、损失数、或然率和不确定性之间的比率: 危险单位数 损失数 或然率 不确定性 1000 1 0.001 0.00 10000 10 0.001 0.000 100000 100 0.001 0.0000 1000000 1000 0.001 0.00000,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可知偶然事故必以一定的或然率发生。换言之,大数法则能利用偶然,使偶然性去除。保险也是运用此项特性,将偶然予以必然化。,保险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的操作原理:举例,*假设每座房屋价值20万元,火灾保险事故发生概率千分之一 10000座 每人 房屋 保险费 保险公司 全损损失补偿 1# 200元 20万元 2# 200元 保险基金 20万元 3# 200元 200万元 20万元 直到 10000# 200元 10座共200万元 保险经济原理:保险基金总额=保险补偿金总额,(二)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义务)为对价,将特定风险转移给保险人(权利),保险人受领保险费(权利)的同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该投保风险而引起的损失负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注意两点: 一是法律定义中所谓赔偿和所谓给付,是针对不同的保险合同而言的。 二是保险法中保险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保险。,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约定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人为保险公司,区别于社保福利保险) 如:农业保险长期亏损,已退出商业保险范畴。 而航空意外保险长期暴利。 如:02年,20元保费/20万保金,02年7000万人次坐飞机,14亿保费,出险02年大概200人,年盈利约12亿。,二、保险的构成,(一)特定可保风险保险的前提 保险制度上的可保风险特征: 1、风险的发生是可能的。(排除已经发生、必然发生、必然不会发生)(例如:机器的自然损耗、折旧、磨损不是可保风险) 2、风险具有或然性。(风险发生的时间(如人保)、损害后果不确定) 3、风险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说,非因故意,而是偶然发生。(道德风险不保,如手指意外伤害骗保案。保险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如上海杀妻骗保案),道德风险: 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或扩大的损失,(二)协力(互助共济)保险的基础 集合危险、分散损失。 千家保一家,风险越分散,基金越雄厚,损失补偿的能力越强。 凸显保险合同的社会性!(骗保为何获重罪?损害同质其他保险单位利益),(三)补偿保险的目的 问题:人身保险的补偿性是否有体现? 爱情可保吗?,三、保险与类似制度的比较,(一)保险与救济 相同:目的都是对经济生活之不安定进行的补偿,都是一种善后措施。 不同:1、受填补者与填补者地位不同 2、保障或救济对象 3、基金及其筹措 4、行为性质,(二)保险与储蓄 相同:合同行为;处理经济不稳定的善后措施。 不同:1、构成方法(储蓄是个人行为) 2、目的 3、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前提不同。(综合均等关系与个别均等关系),(三)保险与赌博 相同:射幸性 不同:1、功能或目的不同。 2、对象限制不同。,四、保险的分类,(一)保险政策社会保险与营业保险 社会保险:政府为施行社会政策而设立的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社保品种: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 区别:目的、主体、保险基金的组成、实施方式都不同。,(二)实施方式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强制:国家颁布法律强制施行。 保险责任自动产生,被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三)承担保险责任的次序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第一次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任。 再保险:第二次保险,分保。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以避免风险过于集中。(90年白云机场撞机赔9000万美金(再保7500万美金)、03年富商海轮赔2亿(基本全部再保)、911事件中再保险起了重大作用),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再保险中应注意的问题,1、再保险的主体:原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 2、再保险的性质:责任保险 3、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前提和基础; (2)再保险的独立性。,再保险的独立性,A、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再保险人无保险金请求权。 B、再保险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请求支付保险费 C、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赔付义务。,(四)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 财保(广义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物质财产)、无形财产(有关利益、责任或者信用) 人保标的包括:人的身体、生命、健康或由此产生的利益。 财保主要险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人保主要险种: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五、保险制度的发展,(一) 近代保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 保险发展的几点规律: 海上保险陆上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2、 现代保险发展的大事件: (1)最早的保险单1347年一个热那亚商人出具的一张从热那亚到马乔卡的海上风险的船舶保险单。 (2)最早的保险公司1424在热那亚成立 (3)1666年伦敦大火(20万人无家可归),直接导致火灾保险成熟,1667年“现代保险之父”的尼古拉斯.巴蓬在伦敦成立了第一家专门承保火灾的保险营业所。 (4)1693年,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爱德华.哈雷编制了第一张完整的生命表(死亡概率),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基础。,(二)我国保险制度的发展 1、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49年10月) 2、第一家股份制公司保险公司:平安保险(88年) 3、太平洋保险公司(91年) 4、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92年) 93年至今全面发展竞争时期 95年6月30日,保险法颁布。 92年8家,02年52家。2100亿保费。 01年后外资加速进入。,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有形式上(以保险法命名的专门性规范文件)和实质上(法律体系中有关保险法律规范的总和)之分。 这里将的保险法是指广义上的,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我国保险法立法过程及其基本构成,1995年6月30日颁布、同年10月1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2年10月28日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实施。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保险合同法 2、保险业法 (1)保险法 (2)有关规章:00年3月1日施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02年2月1日施行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02年1月1日施行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3、保险特别法:海商法第十二章,(三)保险法的适用 1、保险法与民法 2、保险法与合同法 3、保险法与海商法,作业:案例分析,某保险公司与某化工厂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为某化工产的200名职工分别办理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金额都约定清楚。其中约定:第一,化工厂以保险储金形式支付保险费;第二,保险公司以固定的赔付率对化工厂承担责任,并在化工厂向其交足保险储金时,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化工厂一定赔付率的赔款,协议期满时,保险公司将保险储金及剩余赔付率的款项一并返还化工厂;第三,保险单与本协议不符时以本协议为准。,保险单的具体内容:投保人为化工厂,被保险人总数为200人,每人保险费1000元,保险费以保险储金形式一次交付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以固定的赔付率对化工厂承担责任,该固定赔付率按所交保险费储金的15%确定,即保险赔款总计为3万元。保险合同签订时,化工厂按约定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先行赔款5000元。 一年协议期满,保险公司仅同意返还保险储金减去已支付的赔款的差额部分19.5万。而化工厂要求按合同履行。遂起纠纷。,问: 1、此保险法律关系成立吗?为什么? 2、此案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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