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认购协议书

上传人:钟*** 文档编号:262999 上传时间:2018-04-13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2.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认购协议书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房屋认购协议书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房屋认购协议书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商 品 房 认 购 协 议 书(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及件号码 地址: 邮编: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之 规 定 , 买 受 人 和 出 卖 人 在 平 等 、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就 买 卖 商 品 房 达 成 如 下协 议 : 第 一 条 项 目 建 设 依 据 。 出 卖 人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位 于 、 编 号 为 的 地 块 的 土地 使 用 权 。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号 】 为 。 该 地 块 土 地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规 划 用 途 为 ,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自 年 月日 至 年 月 日 。 出 卖 人 经 批 准 , 在 上 述 地 块 上 建 设 商 品 房 , 【 暂 定 名 】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许 可 证 号 为 , 施 工 许 可 证 号 为 。 第 二 条 商 品 房 销 售 依 据 。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 预 售 商 品 房 】 。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号 为 第 三 条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 的 基 本 情 况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 以 下 简 称 该 商 品 房 , 其 房 屋 平 面 图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一 , 房 号 以 附件 一 上 表 示 为 准 ) 为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项 目 中 的 : 第 【 幢 /座 】 【 单 元 层 】 号 房 。 该 商 品 房 的 用 途 为 , 属 , 层 高 为 米 , 建 筑 层 数 地 上 层 ,地 下 层 。 该 商 品 房 阳 台 是 【 】 。 该 商 品 房 【 合 同 约 定 】 建 筑 面 积 共 平 方 米 , 其 中 ,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有 关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建 筑 面 积 构成 说 明 见 附 件 二 ) 。 第 四 条 计 价 方 式 与 价 款 。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约 定 按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该 商 品 房 价 款 , 每 平 方 米 价 格 元 ( 币 种 : 人民 币 ) 价 款 为 元 。 ( 计 大 写 : ) 。第 五 条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理 根 据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计 价 方 式 , 本 条 规 定 以 【 建 筑 面 积 】 ( 本 条 款 中 均 简 称 面 积 ) 为 依据 进 行 面 积 确 认 及 面 积 差 异 处 理 。 当 事 人 选 择 按 套 计 价 的 , 不 适 用 本 条 约 定 。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与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有 差 异 的 , 以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为 准 。 商 品 房 交 付 后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发 生 差 异 ,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原 则 处 理 :1.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 以 内 ( 含 3 ) 的 , 据 实 结 算 房 价 款 ; 2.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超 出 3 时 , 买 受 人 有 权 退 房 。买 受 人 退 房 的 , 出 卖 人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之 日 起 日 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款 退 还 给 买 受 人 ,并按 利 率 付 给 利 息 。 买 受 人 不 退 房 的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大 于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时 , 面 积 误 差 比 在 3%以 内 (含 3%)部 分 的房 价 款 由 买 受 人 补 足 ; 超 出 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产 权 归 买 受 人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小 于合 同 登 记 面 积 时 , 面 积 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以 内 (含 3%)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返 还 买 受 人 ; 绝 对值 超 出 3%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双 倍 返 还 买 受 人 。 面 积 误 差 比 ( 产 权 登 记 面 积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 /合 同 约 定 面 积 100 因 设 计 变 更 造 成 面 积 差 异 , 双 方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应 当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 第 六 条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 买 受 人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按 期 付 款 : 1 一 次 性 付 款 2 分 期 付 款3 其 他 方 式第 七 条 买 受 人 逾 期 付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买 受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付 款 , 按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 按 逾 期 时 间 , 分 别 处 理 ( 不 作 累 加 ) 1.逾 期 在 日 之 内 , 自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之 第 二 天 起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的 违 约 金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2.逾 期 超 过 日 后 , 出 卖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出 卖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买 受 人 按 累 计 应 付 款 的%向 出 卖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买 受 人 愿 意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经 出 卖 人 同 意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自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应 付 款 期 限 之 第 二 日 起 至 实 际 全 额 支 付 应 付 款 之 日 止 , 买 受 人 按 日 向 出 卖 人 支 付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该 比 率 应 不 小 于 第 1 项 中 的 比 率 ) 的 违 约 金 。 本 条 中 的 逾 期 应 付 款 指 依 照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到 期 应 付 款 与 该 期 实 际 已 付 款 的 差 额 ; 采取 分 期 付 款 的 , 按 相 应 的 分 期 应 付 款 与 该 期 的 实 际 已 付 款 的 差 额 确 定 。 第 八 条 交 付 期 限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年 月 日 前 , 依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将 具 备 下 列 第 种 条 件 , 并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商 品 房 交 付 买 受 人 使 用 : 1.该 商 品 房 经 验 收 合 格 。2.该 商 品 房 经 综 合 验 收 合 格 。3 该 商 品 房 经 分 期 综 合 验 收 合 格 。 4 该 商 品 房 取 得 商 品 住 宅 交 付 使 用 批 准 文 件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处 理 :1. 变 更 合 同 。2. 解 除 合 同 。3.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第 九 条 出 卖 人 逾 期 交 房 的 违 约 责 任 。 除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 出 卖 人 如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将 该 商 品 房 交 付 买 受人 使 用 , 按 下 列 方 式 处 理 : 按 逾 期 时 间 , 分 别 处 理 ( 不 作 累 加 ) 1.逾 期 不 超 过 日 , 自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后 交 付 期 限 的 第 二 天 起 至 实 际 交 付之 日 止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已 交 付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的 违 约 金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2.逾 期 超 过 日 后 , 买 受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买 受 人 解 除 合 同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自 买 受 人 解除 合 同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日 内 退 还 全 部 已 付 款 , 并 按 买 受 人 累 计 已 付 款 的 向 买 受 人 支付 违 约 金 。 买 受 人 要 求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的 , 合 同 继 续 履 行 , 自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最 后 交 付 期 限的 第 二 日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之 日 止 , 出 卖 人 按 日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已 交 付 房 价 款 万 分 之 ( 该 比 率 应 不小 于 第 1 项 中 的 比 率 ) 的 违 约 金 。 第 十 条 规 划 、 设 计 变 更 的 约 定 。 经 规 划 部 门 批 准 的 规 划 变 更 、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的 设 计 变 更 导 致 下 列 影 响 到 买 受 人 所 购 商 品 房质 量 或 使 用 功 能 的 ,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同 意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书 面 或 电 话 、 公 告 方 式 通知 买 受 人 : (1) 该 商 品 房 结 构 形 式 、 户 型 、 空 间 尺 寸 、 朝 向 ; (2) (3) (4) (5) (6) (7)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 内 未 作 书 面 答 复 的 , 视 同 接 受 变 更 。 出 卖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通 知 买 受 人 的 , 买 受 人 有权 退 房 。买 受 人 退 房 的 , 出 卖 人 须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之 日 起 30 天 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款 退 还 给 买受 人 , 并 按 利 率 付 给 利 息 。 买 受 人 不 退 房 的 , 应 当 与 出 卖 人 另 行 签订 补 充 协 议 。第 十 一 条 交 接 。 商 品 房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条 件 后 , 出 卖 人 应 当 书 面 通 知 买 受 人 办 理 交 付 手 续 。 双 方 进 行 验 收 交接 时 , 出 卖 人 应 当 出 示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 并 签 署 房 屋 交 接 单 。 所 购 商 品 房 为住 宅 的 , 出 卖 人 还 需 提 供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和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 出 卖 人 不 出 示 证 明 文 件或 出 示 证 明 文 件 不 齐 全 , 买 受 人 有 权 拒 绝 交 接 , 由 此 产 生 的 延 期 交 房 责 任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第 十 二 条 出 卖 人 保 证 销 售 的 商 品 房 没 有 产 权 纠 纷 和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 因 出 卖 人 原 因 , 造 成 该商 品 房 不 能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或 发 生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的 ,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装 饰 、 设 备 标 准 承 诺 的 违 约 责 任出 卖 人 交 付 使 用 的 商 品 房 的 装 饰 、 设 备 标 准 应 符 合 双 方 约 定 ( 附 件 三 ) 的 标 准 。 达 不 到 约定 标 准 的 , 买 受 人 有 权 要 求 出 卖 人 按 照 下 述 第 种 方 式 处 理 : 1 出 卖 人 赔 偿 双 倍 的 装 饰 、 设 备 差 价 。 2 第 十 四 条 出 卖 人 关 于 基 础 设 施 、 公 共 配 套 建 筑 正 常 运 行 的 承 诺 出 卖 人 承 诺 与 该 商 品 房 正 常 使 用 直 接 关 联 的 下 列 基 础 设 施 、 公 共 配 套 建 筑 按 以 下 日 期 达 到使 用 条 件 : 1 房 屋 交 付 使 用 时 , 水 、 电 、 暖 达 到 使 用 条 件 。 2 3 4 5 如 果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未 达 到 使 用 条 件 ,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1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2 3 第 十 五 条 关 于 产 权 登 记 的 约 定 出 卖 人 应 当 在 商 品 房 交 付 使 用 后 日 内 , 将 办 理 权 属 登 记 需 由 出 卖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报 产权 登 记 机 关 备 案 。 如 因 出 卖 人 的 责 任 , 买 受 人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取 得 房 地 产 权 属 证 书 的 , 双 方同 意 按 下 列 第 项 处 理 : 1 买 受 人 退 房 , 出 卖 人 在 买 受 人 提 出 退 房 要 求 之 日 起 0 日 内 将 买 受 人 已 付 房 价 款 退 还 给 买受 人 , 并 按 已 付 房 价 款 的 赔 偿 买 受 人 损 失 。 2 买 受 人 不 退 房 , 出 卖 人 按 已 付 房 价 款 的 向 买 受 人 支 付 违 约 金 。 第 十 六 条 保 修 责 任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商 品 住 宅 的 ,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件 。 出 卖 人 自 商品住 宅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起 , 按 照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承 诺 的 内 容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修 责 任 。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为 非 商 品 住 宅 的 , 双 方 应 当 以 合 同 附 件 的 形 式 详 细 约 定 保 修 范 围 、 保修 期 限 和 保 修 责 任 等 内 容 。 在 商 品 房 保 修 范 围 和 保 修 期 限 内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出 卖 人 应 当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者 非 出 卖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坏 , 出 卖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 可 协 助 维 修 , 维 修 费 用 由 购 买 人 承 担 。 第 十 七 条 双 方 可 以 就 下 列 事 项 约 定 : 1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屋 面 使 用 权 归 ;2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外 墙 面 使 用 权 归 ;3 该 商 品 房 所 在 楼 宇 的 命 名 权 ; 4.该 商 品 房 所 在 小 区 的 命 名 权 归 。 第 十 八 条 买 受 人 的 房 屋 仅 作 使 用 , 买 受 人 使 用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该 商 品 房 的 建 筑主 体 结 构 、 承 重 结 构 和 用 途 。 除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 买 受 人 在 使 用 期 间 有 权 与 其 他权 利 人 共 同 享 用 与 该 商 品 房 有 关 联 的 公 共 部 位 和 设 施 , 并 按 占 地 和 公 共 部 位 与 公 用 房 屋 分 摊 面积 承 担 义 务 。 出 卖 人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与 该 商 品 房 有 关 联 的 公 共 部 位 和 设 施 的 使 用 性 质 。第 十 九 条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争 议 ,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按 下述 第 种 方 式 解 决 :1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第 二 十 条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 可 由 双 方 约 定 后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附 件 四 ) 。 第 二 十 一 条 合 同 附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内 , 空 格 部 分 填 写 的文 字 与 印 刷 文 字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合 同 连 同 附 件 共 页 , 一 式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合 同 持 有 情 况 如下 : 出 卖 人 份 , 买 受 人 份 , , 份 。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第 二 十 四 条 商 品 房 预 售 的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30 日 内 , 由 出 卖 人 向 当 地 房 地 产 主 管 部门 申 请 登 记 备 案 。 合同签名页(此页无正文)出卖人 (签章): 买受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