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店长管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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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门店店长管理协议书甲方:乙方: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 合 法 公 平 、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签 订 管 理协 议 , 并 承 诺 共 同 遵 守 。甲 、 乙 双 方 在 此 声 明 , 保 证 签 订 管 理 协 议 之 前 向 对 方 提 供 的 与 履 行 管 理 协 议 相关 的 各 项 信 息 真 实 有 效 , 没 有 任 何 伪 造 , 欺 骗 和 故 意 隐 瞒 的 内 容 , 如 甲 、 乙 双 方 以 上信 息 存 在 虚 假 内 容 , 则 应 各 自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后 果 。管 理 期 限固 定 期 限 , 自 _年 _月 _日 起 至 _年 _月 _日 止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一 ) 甲 方 聘 用 乙 方 从 事 欧 亚 达 建 材 家 居 光 谷 店 美 克 维 斯 门 店 店 长 之 职 , 其 岗 位 职责 如 下 :1、 了 解 品 牌 的 经 营 方 针 , 依 据 品 牌 的 特 色 和 风 格 执 行 销 售 策 略 ;2、 遵 守 公 司 各 项 规 定 , 执 行 上 级 指 示 , 完 成 公 司 下 达 任 务 ;3、 负 责 门店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导购的工作表现,及时反映员工动态,并对导购进行培训;4、负责监督收银员所有票据交接的准确无误;5、负责门店内样品的及时更新与维护;6、协助经理处理与改善门店运作的问题;7、协助经理与所在卖场的沟通与协调;8、定时按要求提供周围品牌在卖场的公关推广活动;9、了解周围品牌销售情况,登记并提供每天店内客流量资料;10、激发导购工作热情,调节卖场购物气氛。( 二 ) 乙 方 同 意 并 承 诺 按 照 岗 位 职 责 的 内 容 进 行 工 作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完 成 工 作任 务 , 并 以 此 为 依 据 , 接 受 甲 方 的 考 核 。 经 考 核 后 , 因 乙 方 未 达 到 考 核 标 准 的 ,可 视 为 乙 方 不 胜 任 所 聘 任 岗 位 工 作 。( 三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 按 时 完 成 规 定 的 工 作 数 量 , 达 到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一 ) 乙 方 为 甲 方 全 日 制 员 工 , 日 考 勤 根 据 公 司 员 工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执 行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尊重和维护双方的声誉和利益。(二)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三)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或惩处。劳动报酬(一)依照双方协议,工资结算标准为:月薪+提成,工资每月月薪为 2500 元,提成比例按门店每月的实际销售业绩的 1%进行核算。(二)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十日,本月发放上月工资。工作要求:营业前:1、 开启电器及照明设备;2、 带领店员打扫店面卫生;3、 召开晨会:公司政策及当天营业活动的公布与传达;前日营业情况的分析,工作表现的检讨;培训新员工,交流成功售卖技艺;激发工作热情,鼓舞员工士气营业中:1、 检查营业员仪容仪表,整理工服;2、 专卖店的店长需督导收银作业,掌握销售情况;3、 控制卖场的电器设备(店内)4、 备齐各类票据,以便随时使用5、 维护卖场的环境整洁6、 及时主动协助营业员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7、 收集市场信息,做好销售分析8、 整理公司公文及通知,做好促销活动的开展前准备和结束后的收尾工作营业后;1、 核对收银员帐物,进行审核确认2、 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关闭,杜绝火灾隐患3、对需沟通的事宜及时与相关的工作人员联系确认扣罚方法:1、 当门店店长在营业前未做好营业前的准备工作处以 200 元每次的罚款2、 当门店店长在营业中未按要求完成工作处以 200 元每次的罚款3、 当门店店长在一天的营业结束后未按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处以 200 元每次的罚款4、 当门店店长不能按公司要求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执行其他约定:(一) 本公司员工手机卡需使用公司号码,员工在离职时应上交其电话卡。(二) 协 议 期 未 满 乙 方 自 行 终 止 协 议 需 提 前 三 十 天 提 交 离 职 报 告 , 并 需 赔 偿 甲 方一 个 月 工 资 所 得 为 基 本 工 资 +提 成 (三) 协 议 期 未 满 甲 方 无 任 何 理 由 终 止 和 乙 方 的 协 议 需 补 偿 乙 方 一 个 月 工 资 所 得 ,以 上 月 基 本 工 资 +提 成 为 依 据管 理 协 议 的 变 更 、 解 除 、 终 止 、 续 订( 一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 乙 双 方 可 以 变 更 本 协 议 : 1 在 不 损 害 国 家 、 集 体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 2 管 理 协 议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 经 与 乙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 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致 使 管 理 协 议 无 法 完 全 履 行 的 ; ( 二 ) 乙 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协 议 : 1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及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 2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3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对 完 成 甲 方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甲 方 提 出 , 拒 不 改 正 的 ; 4 以 欺 诈 、 胁 迫 的 手 段 或 者 乘 人 之 危 , 使 甲 方 在 违 背 真 实 意 思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或 者 变更 管 理 协 议 的 ; 5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 ( 三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协 议 , 但 是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乙 方 : 1 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2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3 管 理 协 议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原 管 理 协 议 无 法 履 行 ,经 甲 、 乙 双 方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之 管 理 协 议 达 成 协 议 的 ; ( 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解 除 此 协 议 : 1.甲 方 不 能 按 时 按 量 提 供 乙 方 合 理 报 酬 的 ; 经 济 补 偿 与 赔 偿( 一 ) 因 乙 方 过 错 而 造 成 之 管 理 协 议 无 效 或 部 份 无 效 的 , 乙 方 除 应 承 担 相 关 赔 偿 责任 外 , 其 所 获 得 的 除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基 本 工 资 外 , 其 他 劳 动 报 酬 、 各 类 经 济 补 偿 金 等均 应 退 还 甲 方 。( 二 ) 管 理 协 议 解 除 、 终 止 后 , 乙 方 仍 欠 付 甲 方 任 何 款 项 , 或 者 乙 方 与 甲 方 尚 有 未 处理 完 毕 的 经 济 事 务 的 , 乙 方 认 可 甲 方 可 以 最 后 一 期 的 工 资 及 经 济 补 偿 金 等 项 先 行 抵 扣 并最 后 协 调 结 算 , 不 够 扣 除 的 , 甲 方 仍 然 有 权 就 剩 余 部 分 向 乙 方 追 偿 。后 协 议 义 务本 协 议 解 除 或 终 止 时 , 乙 方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经 相 对 应 的 接 收 权 限 人 签 收 认 可 :( 一 ) 向 甲 方 指 定 的 人 交 接 工 作( 二 ) 完 好 归 还 其 占 有 的 甲 方 的 办 公 用 品 、 文 件 、 设 备 等 有 形 式 或 无 形 资 产 ;( 三 ) 向 甲 方 完 整 移 交 载 有 甲 方 重 要 信 息 的 任 何 载 体 ;( 四 ) 协 助 甲 方 清 理 双 方 之 间 的 债 权 、 债 务 ;( 五 ) 完 成 甲 方 规 定 的 离 职 流 转 程 序 , 办 理 有 关 离 职 手 续 ;( 六 ) 其 他 : 处 理 其 他 应 了 而 未 了 的 事 务 。本 协 议 解 除 或 终 止 时 , 甲 方 应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一 ) 为 乙 方 办 理 终 止 管 理 协 议 关 系 手 续 ;( 二 ) 应 乙 方 要 求 , 如 实 出 具 乙 方 的 工 作 履 历 或 离 职 证 明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法 律 法 规 有 规 定 的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规 定的 ,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本 协 议 。 若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或 者 发 生 争议 , 应 当 依 法 向 调 解 机 构 申 请 调 解 ,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本 协 议 不 得 代 签 和 涂 改 ,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自 双方 签 字 盖 章 后 , 在 乙 方 上 岗 之 日 起 生 效 甲 方 : ( 签 字 盖 章 ) 乙 方 : ( 签 字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名 ) 地 址 :电 话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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