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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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与 实践,一.近30年来我国刑事政策沿革,(一) 严打 回顾过去20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严打”刑事政策始终占主流地位,在具体方式上采取“运动战”; 在政策目标的制定上也过于理想化,如1983年的“严打”,由于对改革开放后刑事犯罪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缺乏科学的认识,因而将其定位在“一网打尽”上,这样的刑事政策注定会以短平快的打击策略为基点,而不可能着眼于预防和长期斗争。,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教训证明:重刑主义不是根治犯罪积弊的一剂良药,企图用严刑峻罚来遏制犯罪无异于饮鸩止渴! 要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必须破除重刑主义思维定势,转换刑事 观 念,寻求一个更为有效、更为合理、更为经济的刑事政,(二)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是新社会防卫论提出的一个刑事政策口号,作为主导欧洲战后 刑事政策走向的一场关于刑事政策的思想运动和改革运动。,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理性化的刑事政策思想体系的构建,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为基础,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 义务,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使之复归社会,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义。,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首先必须科学地认识刑罚的威慑和遏制 犯罪的机制。 在刑罚矫正效果每况愈下、累犯、再犯率难以控制的法制现实中,对刑罚威慑效应的追求 仍然是时下中国刑事法制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犯罪和哪几个因素有关 ?,第一,犯罪与一个社会基本规则是否公平有关。 一个社会的基本规则不公平的话,犯罪必然会大量发生,因为人们的心理不平衡。社会基本规则是否公平是决定犯罪的主要因素。,第二,犯罪的量和社会的管理水平、程度是成反比关系的。 我们看到现在经济领域 里的好多犯罪之所以发生,就是因为社会的管理水平太低下,或者根本就没有管理。,第三,犯罪和一个社会的司法效率和公正存在直接的关系。 司法要有效,就是尽可能多地 把已经发生的犯罪绳之以法。让所有的犯罪都受到惩罚,这是一种幻想。但是要保持在我们都能容忍的限度内 ,这还是可以做到的,要尽可能多地使犯罪受到惩罚。 另一点是司法要公正,现在的 案件处理悬殊太大。这种现象虽不是普遍的,但却是非常严重的。所以司法 的公平、司法的效率和犯罪也呈一种比例关系。,常识认为,刑罚越严厉,就越能震慑犯罪。但是,这种正相关关系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 ,而是有其临界点的。这个临界点就是罪刑相当、刑罚公正。 违背罪刑相当原则的严刑峻罚 ,不仅不能收到与刑罚支出成正比例的刑罚效益,反而会产生效应递减现象和刑罚负效应。 虽然过度的刑罚也会造成公众盲目服从的效果,但却丧失了公众发自内心的对法的支持,破坏了公正刑罚所固有的加强道德禁忌的伦理教化效果。,刑罚是对犯罪的反应的主要方式,这一点,大家都会承认。这种反应的效果依然欠佳呢?这就涉及反应手段的效益问题。在刑罚的问题上,要注意投入与产出之比,刑罚资源的投入要尽可能获得最大的刑罚效益问题。刑罚资源的投入要尽可能获得最大的刑罚效益。 我们当前的职务犯罪中的“前腐后继”的现象怎样解释?当犯罪的风险只有1%时,我们就很有可能甘愿冒这个险;如果风险是50%,我们就会坐下来喝杯茶,好好掂量一下;如果风险是8090%,我敢说我们是不会去冒险的。看来,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不可避免。贝卡利亚就是这么说的。,如果把我国自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期的所谓低犯罪率,与改革开放以来的相对较高的 犯罪率作一个比较,我们就不难发现,与过去我们曾经沾沾自喜的低犯罪率相联系的是持续 几十年的经济低增长和社会停滞状态,而与改革开放以来高犯罪率相伴随的则是经济的持续 高速增长和社会迅速现代化。 以牺牲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为代价追求所谓低犯罪率只能是一 种自欺欺人甚至是自杀的做法。要保证经济和社会保持活力,就必须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容 忍犯罪的存在,使之发挥社会新陈代谢功能。,(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分类是和犯罪人分类并列的刑事政策上的重要课题。 由于刑事政策总是根据犯罪和犯罪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因而我们有必要首先对犯罪和犯罪人进行分类。关于犯罪的分类,历来是从犯罪原因论及对策论出发,以犯罪主体即犯罪人的特征为标准而进行的。,二.如何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第一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精神就是轻轻重重。 第二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主要精神是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对过去严打政策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并且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提出来的,而且也适应了轻刑化这样一个世界潮流,是一种以宽为价值取向的政策。,第三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以严为基础的政策,不能片面地强调宽。 宽严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任何时候不能只讲宽不讲严,并且认为严是基础,是前提,只有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护人民,才可能使犯罪分子中的多数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在这样一个社会稳定的前提下,讲宽才有基础,离开了严打,就谈不上宽,所以我们讲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以严打为基础,以社会稳定为出发点。,第四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重在相济。宽严相济不能简单地归纳为从严打击重刑犯罪,从轻处理轻微刑事犯罪,关键是如何协调宽严,如何宽严结合,宽严平衡。,宽严相济包括了三层含义: 宽严相济就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并用,宽严有度。第一层含义,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讲的是要区别对待,按刑法的规定,对应当从严的,要严厉打击,对应当从宽的,要从宽处理; 第二层含义,严中有宽,宽中有严,讲的是区别对待,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区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层含义,宽严并用,宽严有度,讲的是要平衡执法,在宽严问题上要有限度,要保持刑罚适用的均衡性。,三、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确立“轻轻重重,轻重结合”的刑事政策,(一)犯罪的分类及其对策 第一类:不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 一些危害较小的过失犯罪、法定犯以及告诉才 处理的犯罪。,目前,世界各国所实施的“无被害人犯罪”除罪化、“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损害回复”、各种犹豫制度(警察阶段微罪不举处分制度、检察阶段起诉犹豫制度、裁判阶段宣告犹豫制度、行刑阶段执行犹豫制度等)、各种能达到替代剥夺自由刑效果的措施(如取消或停止驾驶执照、停止职业活动等权利剥夺限制刑、公益劳动刑、损害赔偿或恢复原状命令、刑之免除、家庭拘禁、社区服务令等),以及实施开放式处遇及社区内处遇(社区矫正)等,均属于宽松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第二类,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 包括以下几类: (1)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 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以及盗窃等案件。 (2)聚众性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等。,(3)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毒、劫机劫船、涉枪犯罪等故意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这些犯罪因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极易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恐慌 ,从而产生不安全感。,(4)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些犯罪在犯罪主体的规模、犯罪类型、犯罪活动的范围、犯罪手段以及危害结果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而且此类犯罪有向政治渗透、与腐败共生的倾向,红黑结合,使有了保护伞后的犯罪更加无所顾忌。 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在人们的心目中产生了较其他犯罪危害更为严重的印象,对当今社会秩序的破坏力尤为强烈。,(5)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罪的本质在于以公权谋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其社会危害性不仅表现在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会风气的恶化,作为腐败现象最典型表现形式的贪污贿赂犯罪不断增多。群众对此反应比较强烈,从而诱发了许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对策 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龙勃罗梭从原因论入手,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型犯罪人、激情犯罪人、机会犯罪人。 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李斯特则从处遇论出发,将犯罪人分为不能改造的犯罪人、可能改造的犯罪人和机会犯,主张对第一类应将其同社会永久隔离,对第二类应进行教育改造,对第三类犯罪人应进行威吓。 以上学说将刑法理论由传统的“犯罪行为论”转向了“犯罪行为者论”,使人们开始关注对犯罪人的改造或回归,对现代刑法学的影响长久而深远。,“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也称为两极化刑事政策,具体是指,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人采取严格刑事政策,即“重重”; 对于轻微犯罪及某种程度有改善可能性者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即“轻轻”。 严格刑事政策的对象主要为重大犯罪、危险犯罪及矫正困难的犯罪人,其基本策略与目的,则是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人在刑事立法上采取报应思想,在刑事司法上从重量刑或剥夺其犯罪所得,在刑事执行上则从严处遇,以维持社会秩序及保护国民法益,预防重大犯罪的再发生。,宽松刑事政策的对象主要是轻微犯罪及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其基本策略与目的则是对轻微犯罪人在刑事立法上考量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考量非刑罚化、刑事执行法上考量非监禁化),以达到防止再犯及促成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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