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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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的“一通三防”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促进煤矿的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性规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都必须执行本细则。基本建设矿井参照执行。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一通三防”(即 :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方面的标准、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全矿统一或单独)。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 “一通三防”管理人员应由从事井下工作不少于 3年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经专业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负责具体组织 实施矿井“一通三防”工作。 矿井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种人员(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测风员、测尘员、仪器仪表维修员和发放人员、密闭工、通风工、防尘工、维修工等;乡镇煤矿除瓦斯检查员外,其他工种可根据实际和相近工种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两个工种),保证按规程和有关规定完成“一通三防”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一通三防”人员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并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 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一通三防”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参与管理和上岗作业。 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人员、测风员、测尘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配齐和使用经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一通三防”安全装备和安全检测仪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一通三防”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事故抢险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全矿统一或单独)。 煤矿企业每年必 须至少组织 1次矿井救灾演习(全矿统一或单独)。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及时(至少每月一次)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立体示意图可根据实际需要绘制);(二)防尘系统图;(三)防火灌浆系统图;(四)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二章 通 风 第一节 井下空气 第十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 1规定。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 的允许浓度按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表 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化学符号 最高允许浓度( ) 一氧化碳 化氮 (换算成二氧化氮 ) 氧化硫 化氢 十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 2要求。 表 2 井巷允许风流速度 井 巷 名 称 允许风速 (m/s) 最低 最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 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 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主要进、回风巷 8 架线电机车巷道 运输机巷,采区进、回风巷 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 掘进中的岩巷 其他通风人行巷道 (一)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 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 2 中规定执行。 (二)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 最低风速可低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 s。 (三)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 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 5m/s。 (四)对于井下用风门隔断的巷道不进行风速考核。 第十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 2以上,低于 2时,应采取升温措施(在井口加装暖气管路或暖气片等空气预热设施)。 (一)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 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 待遇。 (二)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 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 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三)空气温度测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掘进工作面空气温度测点,应在工作面距迎头 2 2、壁式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的测点,应在回风巷空间中央距回风道口 15煤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应分别测定; 3、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点,应选在硐室回风道口的回风流中; 4、温度的测点不应靠近人体、发热或致冷设备,至少距离 5、测温仪器应使用最小分度为 经校正的温度计; 6、空气温度的测 定时间一般在 8:000。 (四)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人工制冷的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可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 Q 矿进 =4*N*K 矿通 m3/中: N 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人; K 矿通 矿井通风系数,包括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一般可取 K 矿通=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都符合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 Q 矿进 =( Q 采 + Q 掘 + Q 硐 + Q 其它 ) * K 矿通 m3/中: Q 采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 Q 掘 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 Q 硐 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 Q 其它 矿井除了采煤、掘进和硐室地点外的其它井巷需要进行通风的风量总和, m3/ 1、采煤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计算: Q 采 = Q 采 1+ Q 采 2+Q 采 3+ +Q 采备 1+Q 采备 2+, m3/中: Q 采 i 第 m3/ Q 采备 m3/ 各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涌出量、空气温度和风速及人数分别计算,采取最大值。有串联通风时,应按其中一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的最大风量计算。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瓦斯、空气温度和风速等规定计算风量,且不低于其采煤时实际风 量的 50%。 (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 采 i=100*q 瓦采 i*K 采通 i, m3/ 式中: Q 采 i 第 m3/ q 瓦采 出量, m3/ K 采通 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通常机采工作面可取 K 采通 i=采工作面可取 K 采通 i= 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还必须按二氧化碳 涌出量 计算,可参照按 瓦斯涌出量的计算方法执行。 ( 2)按工作面温度计算: 采煤工作面应有 良好的劳动气象条件,其温度和风速应符合下表 3中要求: 表 3 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与风速对应表 采煤工作面空气温度, 采煤工作面风速, V 采 i, m/s , , 大于,大于或等于,小于,小于或等于 %, 百分号,千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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