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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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承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劳务分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甲 乙 双 方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 公 平 和 诚 信 的 原 则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补 充 协议 , 本 协 议 是 对 分 包 工 程 合 同 的 补 充 , 如 与劳 务 分 包 合 同 条 款 有 不 同 之 处 , 以 本 协 议 为 准 。一、承包范围:二、工程质量:本 工 作 必 须 达 到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以 最 终 获 得 的 证 书 为 准 。三、工期要求:( 包 括 节 点 工 期 )四、工程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元。 (暂定)其 中 人 工 费 占 价 款 的 %。小写: ¥ 元。本 合 同 采 用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1.采 用 固 定 总 价 方 式 , 在 施 工 中 总 价 包 死 , 不 再 调 整 。2.采 用 固 定 单 价 方 式 , 固 定 单 价 工 程 量 按 照 。3.采 用 计 时 单 价 方 式 , 计 时 单 价 由 乙 方 每 日 统 计 其 用 工 数 量 , 报 送甲 方 生 产 经 理 、 商 务 经 理 、 项 目 经 理 确 认 签 字 。24. 乙 方 必 须 遵 从 甲 方 管 理 , 遵 守 甲 方 管 理 制 度 , 不 得 拒 绝 甲 方 安 排 ( 如 : 安 全 、 文明 施 工 ; 塔 吊 基 础 制 作 和 配 合 安 、 拆 ; 塔 司 伙 食 费 ; 对 拉 螺 栓 制 、 安 ; 土 建 、 水 电 、钢 结 构 等 预 留 、 预 埋 ; 各 种 交 叉 、 配 合 ; 农 民 工 管 理 配 合 等 等 ) 。 施 工 工 期 的 所 有影 响 因 素 也 已 包 括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包 工 作 期 限 内 , 不 因 此 顺 延 工 期 、 增 加 费 用 。因 乙 方 原 因 中 途 退 场 的 , 甲 方 按 照 乙 方 完 成 合 格 工 程 的 %进 行 结 算 , 乙 方无 条 件 退 场 后 日 内 付 清 。五、工程款支付:1. 付 款 方 式 : 2.因 工 程 质 量 及 工 期 延 误 , 造 成 业 主 、 监 理 或 项 目 部 对 甲 方 的 处 罚 , 甲 方 将 按 罚款 数 额 的 倍 对 乙 方 进 行 处 罚 , 在 支 付 当 期 工 程 款 时 予 以 扣 除 。3.乙 方 必 须 于 每 月 25 号 报 送 甲 方 上 月 农 民 工 工 资 领 用 单 、 当 月 考 勤 记 录 并 在民 工 生 活 区 公 示 3 日 后 , 甲 方 方 可 进 行 支 付 本 月 工 程 款 , 否 则 有 权 拒 付 。4. 支 付 各 期 款 项 时 乙 方 必 须 提 供 相 应 建 安 发 票 ( 发 票 必 须 符 合 甲 方 财 务 要 求 的 发票 )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不 予 支 付 该 款 项 。5. 甲 方 项 目 部 、 分 公 司 签 署 的 结 算 资 料 仅 做 为 进 度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 只 有 经 甲方 公 司 成 本 管 理 部 审 核 , 甲 方 公 司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 成 本 管 理 部 盖 章 后 的 分 包 结 算书 才 能 成 为 本 工 程 的 有 效 结 算 资 料 。6.所 有 款 项 均 在 业 主 支 付 甲 方 该 部 分 工 程 款 后 支 付 。六、合同价格的调整:3对 设 计 变 更 中 单 项 费 用 在 元 ( 含 ) 以 下 的 不 做 调 整 , 在 元( 不 含 ) 以 上 的 做 调 整 价 格 调 整 的 程 序 : 若 发 生 影 响 合 同 价 款 的 事 由 , 乙 方 需 在7 天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的 请 求 并 附 所 有 证 明 资 料 。 若 乙 方 未 按 本 条 所 述 时限 和 方 式 提 出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的 请 求 ,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面 确 认 调 整 金 额 , 乙 方 不 得 再行 提 出 任 何 异 议 。 价 格 调 整 的 计 算 方 式 : 因 设 计 变 更 发 生 的 价 格 调 整 , 清 单 中 已 有相 同 项 目 的 , 按 照 已 有 项 目 填 报 单 价 调 整 ; 清 单 中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 参 照 类 似 项 目 填 报单 价 调 整 ; 清 单 中 没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项 目 的 , 根 据 业 主 签 证 下 浮 %确 定 。 因 变 更调 整 的 合 同 价 款 、 索 赔 价 款 及 其 他 依 合 同 约 定 追 加 的 合 同 价 款 由 双 方 确 认 后 在 最 终 结算 时 一 并 支 付 。七、工程延期:因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乙 方 须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7 天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甲方 , 并 附 上 相 应 的 证 据 资 料 。 经 甲 方 审 核 确 认 后 , 按 甲 方 批 准 时 间 顺 延 阶 段 工 期 或总 工 期 , 但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因 工 期 延 长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款 的 增 加 。 若 本 条 所 述 审 核 需 建 设单 位 审 批 的 , 则 以 建 设 单 位 审 核 结 果 为 准 。 除 上 述 原 因 外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导 致 的 工 期延 误 , 及 乙 方 未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甲 方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的 , 视 为 不 影 响 分 包 工 程 工期 , 也 不 涉 及 任 何 费 用 及 利 润 的 增 加 。乙 方 应 严 格 依 照 合 同 及 甲 方 指 令 施 工 , 未 经 甲 方 授 权 或 允 许 , 不 得 擅 自 与 建 设单 位 、 监 理 及 有 关 部 门 建 立 工 作 联 系 。 若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及 有 关 部 门 直 接 向 乙 方 发布 指 令 , 乙 方 应 立 即 报 告 甲 方 , 经 甲 方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 否 则 不 予 调 整 合 同 价 款 ,不 计 任 何 费 用 , 且 不 顺 延 工 期 。 施 工 中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进 行 任 何 变 更 。 因 乙 方 擅 自 变更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由 此 导 致 甲 方 的 全 部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 延 误 的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八、违约责任及罚责:(乙 方 除 承 担 本 协 议 的 罚 责 外 还 承 担 该 工 程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中 约 定 甲 方 违 约 责 任 、4罚 责 , 如 有 冲 突 , 与 本 协 议 为 准 )在 施 工 期 间 , 若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进 度 不 能 满 足 本 合 同 约 定 ,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发 出 整改 通 知 要 求 整 改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安 排 赶 工 措 施 , 由 此 发 生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担 ; 乙 方 不 能 按 照 整 改 通 知 进 行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结 果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 甲 方 认 为 乙 方施 工 能 力 不 能 满 足 甲 方 工 期 要 求 的 , 甲 方 可 单 方 面 减 少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乙 方 工 作 内 容的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 整 改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实 施 、 整 改 。 由 甲 方 自 行 组 织实 施 、 整 改 或 第 三 方 实 施 、 整 改 的 , 除 相 应 工 程 量 不 进 入 乙 方 的 合 同 结 算 价 款 外 ,由 此 所 造 成 差 价 及 因 此 导 致 的 工 期 延 误 责 任 , 均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 无 须 通 知 乙 方 或 征得 乙 方 同 意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标 准 的 , 除 修 复 至 合 格 标 准 外 甲 方 可 直 接 依 据 合同 约 定 扣 除 合 同 额 %的 违 约 金 , 而 不 需 得 到 乙 方 的 确 认 。如 果 在 履 约 过 程 中 , 乙 方 现 场 负 责 人 应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 甲 方 认 为 施 工 方 的 管 理人 员 不 能 胜 任 其 工 作 , 则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更 换 , 如 乙 方 在 5 天 内 未 提 交 出 新 的 人 选 ,或 两 次 提 出 的 人 选 都 不 能 令 甲 方 满 意 , 将 被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追 究 乙 方 的 违 约 责 任 。九、返工、修理及整改:无 论 乙 方 施 工 工 程 是 否 已 通 过 验 收 , 当 甲 方 或 本 工 程 监 理 发 现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不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甲 方 可 要 求 乙 方 返 工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返 工 ,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的 一 切 费 用 , 工 期 不 予 顺 延 。 若 甲 方 通 知 乙 方 后 24 小 时 内 , 乙 方 不 能 对 缺 陷 进 行修 返 工 、 修 理 或 整 改 , 或 乙 方 返 工 、 修 理 或 整 改 后 仍 不 能 达 到 相 应 的 质 量 要 求 , 甲方 可 在 发 出 通 知 24 小 时 后 雇 佣 第 三 方 进 行 修 补 , 并 直 接 从 乙 方 的 工 程 款 或 保 修 金中 扣 除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无 须 通 知 乙 方 和 征 得 乙 方 同 意 , 同 时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担 违 约 责 任 。5十、工程施工:考 虑 到 需 配 合 现 场 其 他 分 包 工 程 施 工 , 乙 方 也 不 得 因 甲 方 不 能 完 全 满 足 乙 方 关于 垂 直 运 输 设 施 及 周 转 架 料 的 要 求 , 而 提 出 任 何 工 期 及 费 用 赔 偿 。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协 调 的 工 作 面 按 工 序 进 行 施 工 , 不 得 在 施 工 中 损 坏 其 他 乙 方 的工 作 成 果 , 否 则 需 按 甲 方 与 其 他 乙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价 格 予 以 赔 偿 , 并 承 担 专 用 条 件 中约 定 的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工 作 应 满 足 甲 方 或 施 工 场 地 内 第 三 方 工 作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 如 与 其 他 分 部 分项 ( 专 业 ) 工 程 施 工 相 关 的 留 孔 、 补 洞 、 预 埋 、 修 补 等 以 及 为 其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等 施 工 ,乙 方 必 须 按 甲 方 的 指 令 予 以 配 合 , 本 合 同 的 合 同 价 格 的 单 价 或 合 价 中 已 包 括 此 类 的交 叉 、 配 合 工 作 内 容 及 其 费 用 , 并 且 因 配 合 工 作 对 施 工 工 期 的 影 响 也 已 包 括 在 本 合 同约 定 的 分 包 工 作 期 限 内 , 不 因 此 顺 延 工 期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甲 方 有 权 针 对 施 工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修 改 施 工 方 案 , 乙 方 应 按 修 改 后的 施 工 方 案 组 织 施 工 , 并 不 得 以 施 工 方 案 变 更 为 由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要 求 。十一、禁止转包:乙 方 严 禁 将 工 程 转 包 或 再 分 包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合 同 并 处 合 同 额 50%的 罚 金 。十二、物资设备供应:1.乙 方 应 在 每 月 的 22 日 以 前 提 出 下 个 月 的 材 料 用 量 计 划 , 每 月 的 10 日 前 提 出当 月 的 补 充 材 料 用 量 计 划 , 确 保 工 程 的 顺 利 进 行 。 因 乙 方 计 划 或 报 告 提 供 不 及 时 导致 甲 供 材 不 及 时 ,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期 责 任 及 相 关 损 失 ; 设 计 变 更 所 需 甲 供 材 在甲 方 通 知 乙 方 后 3 日 内 报 送 需 求 计 划 。2. 材 料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要 本 着 节 约 的 原 则 。 材 料 如 超 过 定 额 用 量 , 超 过 部 分 按 市场 采 购 价 在 乙 方 结 算 总 价 中 扣 除 ; 如 材 料 少 于 定 额 用 量 , 节 约 部 分 , 按 市 场 采 购 价 乙方 可 以 获 得 %的 材 料 费 分 成 。63. 甲 供 材 料 、 机 具 乙 方 应 设 专 人 领 用 , 工 程 竣 工 后 , 乙 方 应 将 甲 供 材 料 、 机具 返 还 给 甲 方 , 如 丢 失 、 损 坏 , 按 实 际 购 入 费 用 赔 偿 ( 甲 方 规 定 的 合 理 损 耗 除 外 ) 。返 工 材 料 乙 方 自 负 。4. 钢 筋 进 场 后 经 甲 、 乙 双 方 清 点 确 认 后 交 付 乙 方 保 管 。 钢 筋 耗 料 按 甲 方 审 核 后 的钢 筋 料 单 , 另 加 %损 耗 作 为 钢 筋 总 量 , 如 超 过 总 量 , 按 甲 方 购 入 价 从 乙 方 结 算 价款 中 扣 除 。 如 乙 方 节 约 , 则 节 约 材 料 按 甲 乙 方 比 例 分 成 (对 焊 机 的 配 备 由 乙方 负 责 )5. 甲 供 的 材 料 乙 方 要 合 理 使 用 , 统 一 调 配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禁 止 多 拿 多 占 。 如 经甲 方 管 理 人 员 发 现 , 乙 方 要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多 进 材 料 的 材 料 费 、 租 赁 费 用 , 并 承 担 多进 材 料 费 %的 处 罚 。6. 本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包 含 除 本 工 程 施 工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附 件 一 、 附 件 二 、 附 件 三 明确 由 甲 方 提 供 材 料 、 机 具 、 设 备 、 周 转 、 低 值 易 耗 品 外 完 成 及 为 完 成 本 合 同 所 述 工 作范 围 内 及 相 关 的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乙 方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再 要 求 甲 方 增 加费 用 ( 如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的 变 化 、 当 地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各 种 价 格 差 异 、工 程 量 差 异 、 税 率 及 费 率 的 变 化 、 甲 供 材 料 及 甲 供 设 备 到 场 后 即 由 乙 方 发 生 的 验 收 、卸 车 、 清 点 、 保 管 、 保 养 及 维 护 费 用 、 及 其 它 防 护 、 措 施 费 用 等 ) ,十三、检验、验收及完工:乙 方 应 在 每 个 分 项 样 板 工 程 施 工 完 、 每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完 , 每 个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完 后进 行 自 检 后 , 甲 方 验 收 合 格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 方 可 进 行 隐 蔽 和 继 续 施 工 ; 验 收不 合 格 , 乙 方 在 限 定 时 间 内 修 改 后 重 新 验 收 。 甲 方 检 查 检 验 合 格 后 , 发 现 因 乙 方 原因 引 起 的 质 量 问 题 , 仍 由 乙 方 承 担 返 修 责 任 及 费 用 ,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甲方 并 不 为 其 检 查 检 验 的 行 为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若 乙 方 拒 不 返 修 或 整 改 , 则 由 甲 方 自 行聘 请 第 三 方 返 修 , 并 按 其 与 第 三 方 实 际 发 生 费 用 从 乙 方 应 付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7无 论 是 否 进 行 验 收 , 当 业 主 、 监 理 工 程 师 、 甲 方 要 求 对 已 经 隐 蔽 的 工 程 重 新 检验 时 , 乙 方 必 须 按 要 求 进 行 剥 离 和 开 孔 , 并 在 检 验 后 重 新 覆 盖 或 修 复 。 检 验 合 格 后 ,由 发 出 重 新 检 验 指 令 一 方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赔 偿 乙 方 损 失 , 并 相 应 顺 延 工期 。 检 验 不 合 格 且 乙 方 不 能 证 明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 乙 方 承 担 检 验 、 返 工 、 修 理 发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工 期 不 顺 延 。十四、工程结算:工 程 结 算 的 计 价 方 式 : 若 采 用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的 最 终 结 算 价 款 为 本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合同 总 价 与 合 同 确 定 的 调 整 金 额 之 和 。 若 采 用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 计 时 工 合 同 模 式 , 最 终 结算 价 款 均 为 其 单 价 与 依 合 同 确 定 的 工 程 量 /工 日 /数 量 之 乘 积 , 加 上 合 同 确 定 的 调 整 金额 。结 算 的 程 序 : 乙 方 应 在 本 分 包 工 程 完 工 , 并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28 天 内 向 甲 方 上报 其 结 算 资 料 , 结 算 资 料 应 包 括 其 结 算 总 价 及 明 细 表 。 甲 方 在 收 到 该 结 算 资 料 后 予以 审 核 , 并 经 甲 方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后 生 效 。 甲 方 未 对 该 结 算 资 料 提 出 意 见 不 能 视 为 默认 , 仅 在 甲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表 示 同 意 后 , 结 算 资 料 方 视 为 认 可 。 若 乙 方 未 在 该 期限 内 上 报 结 算 资 料 , 或 结 算 资 料 不 符 合 本 条 约 定 , 则 被 视 为 乙 方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 甲方 有 权 根 据 甲 方 现 有 资 料 , 单 方 面 进 行 计 算 , 并 确 定 结 算 价 格 , 乙 方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且 不 得 提 出 异 议 。 甲 方 并 有 权 扣 留 合 同 约 定 结 算 完 成 后 应 付 的 任 何 款 项 , 直 至 结 算 最终 办 理 完 毕 , 乙 方 无 权 要 求 甲 方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及 利 息 。 甲 方 前 期 依 据 合 同 已 支付 的 款 项 被 视 为 已 满 足 乙 方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需 要 , 若 因 此 发 生 乙 方 拖 欠 农 民 工 工资 、 农 民 工 聚 众 闹 事 等 情 况 , 乙 方 将 承 担 结 算 价 款 的 10 /次 的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甲 方 与 建 设 单 位 的 结 算 : 甲 方 若 要 求 乙 方 就 工 程 结 算 事 宜 , 与 工程 监 理 、 建 设 单 位 或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的 审 查 单 位 共 同 核 实 时 , 不 论 与 乙 方 的 结 算 价 格是 否 直 接 相 关 , 乙 方 均 须 按 甲 方 的 要 求 予 以 配 合 。 若 乙 方 未 予 以 配 合 的 , 造 成 甲 方8与 建 设 单 位 结 算 中 未 能 获 得 相 应 价 款 的 , 乙 方 在 合 同 价 款 的 结 算 中 不 得 计 取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报 送 工 程 量 后 , 对 其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 甲 方 在 进 行 审 核 前 24 小时 应 通 知 乙 方 , 乙 方 为 计 量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并 派 人 参 加 。 乙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不 参 加 计 量 ,甲 方 计 量 结 果 有 效 , 作 为 当 期 工 程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 甲 方 审 核 确 认 的 工 程 款 , 抵 扣 工程 预 付 款 及 其 他 应 扣 除 金 额 , 并 在 甲 方 收 到 建 设 单 位 当 期 付 款 后 向 乙 方 支 付 。 甲 方未 予 审 核 的 , 不 能 视 为 甲 方 对 其 的 默 认 , 只 有 当 甲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认 可 时 , 方 表示 该 工 程 量 的 计 算 得 到 确 认 。十五、免除甲方责任:乙 方 在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约 定 义 务 时 保 证 , 甲 方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包 工 程 的 实 施 、完 工 以 及 保 修 过 程 中 免 于 承 担 由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与 下 述 事 项 有 关 的 任 何 责 任 、 费用 、 索 赔 和 诉 讼 : 任 何 人 员 的 伤 亡 ; 任 何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 由 于 乙 方 的 疏忽 、 过 失 导 致 的 连 带 责 任 。 如 乙 方 在 分 包 工 程 中 造 成 以 上 事 项 或 导 致 甲 方 因 以 上 事项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 乙 方 自 愿 按 约 定 金 额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并 赔 偿 甲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一 切损 失 , 如 赔 偿 金 、 诉 讼 费 、 差 旅 费 等 。十六、工程保修:本 工 程 保 修 期 为 年 , 在 保 修 期 内 ,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保 修 通 知 后 24 小时 内 派 人 修 理 , 如 乙 方 不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派 人 修 理 ,甲 方 可 委 托 其 它 单 位 或 人 员 修 理 ,无 论 是 否 为 乙 方 过 错 ,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支 付 。 若 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进 行 维 修 后 , 认 为 保修 事 项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 在 乙 方 出 示 可 证 明 责 任 人 的 当 地 质 量 检 测 部 门 的 检 测 报告 后 , 甲 方 协 助 乙 方 向 责 任 人 追 偿 。十七、安全文明施工:本 工 程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元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内 , 节 点 支 付 , 如 最 终不 能 获 得 文 明 工 地 证 书 将 从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全 部 措 施 费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甲 方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项 目 经 理 、 工 长 及 管 理 人 员 的 要 求 组 织 施9工 , 如 有 不 听 指 挥 的 随 时 随 地 清 退 出 现 场 ,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乙 方 必 须 是 成 建 制 施 工 队 伍 、 有 专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 进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必须 按 天 津 市 建 委 要 求 持 证 上 岗 , 乙 方 必 须 设 专 职 安 全 检 查 员 、 质 量 检 查 员 和 材 料 员 ,如 乙 方 安 全 设 施 防 护 不 到 位 , 甲 方 可 自 行 组 织 劳 动 力 等 , 所 发 生 费 用 有 乙 方 承 担 。现 场 技 术 安 全 管 理 方 式 , 由 甲 方 向 乙 方 管 理 人 员 交 底 , 甲 方 放 主 轴 线 ( 十 字 线 ) ,乙 方 技 术 员 负 责 现 场 工 程 的 放 线 工 作 , 负 责 向 工 人 进 行 技 术 安 全 交 底 , 甲 方 进 行 验 收 。由 乙 方 操 作 失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乙 方 必 须 向 自 己 的 工 人 进 行 安 全 交 底 ,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学 习 , 并 作 好 记 录 , 上 报 甲方 。 各 级 安 全 检 查 的 隐 患 立 项 及 时 整 改 , 并 上 报 甲 方 。本 工 程 要 求 乙 方 文 明 施 工 , 服 装 、 安 全 帽 、 床 、 被 褥 、 床 头 卡 均 统 一 编 号 ( 由 甲方 统 一 购 买 乙 方 支 付 费 用 ) ; 冬 季 采 暖 、 夏 季 纳 凉 由 甲 方 提 供 空 调 ; 生 活 区 以 及 现 场均 要 有 固 定 保 洁 人 员 及 时 清 洁 、 整 理 , 达 到 天 津 市 文 明 示 范 工 地 标 准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天 津 市 关 于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符 合 天 津市 施 工 现 场 达 标 及 甲 方 “质 量 、 环 境 、 职 业 健 康 与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的 要 求 。乙 方 要 加 强 施 工 人 员 的 管 理 , 乙 方 人 员 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打 架 斗 殴 、 酗 酒 闹 事 等 事件 , 严 禁 在 工 地 内 吸 烟 、 睡 觉 、 做 饭 、 喝 酒 等 , 如 发 生 甲 方 有 权 对 乙 方 处 以 每 人 每 次1000 元 人 民 币 的 罚 款 , 所 有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特 殊 工 种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 如 : 电 工 、 电 焊 工 、 架 子 工 、 信 号 工 、 机 械 工 等 ) 。并 提 供 操 作 人 员 的 有 效 的 上 岗 证 , 且 应 与 现 场 实 际 人 员 相 符 ( 特 殊 工 种 及 专 业 工 种 持证 率 100%) , 其 他 工 种 特 证 上 岗 不 少 于 60%。工 程 完 工 后 经 我 方 考 核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和 安 全 各 方 面 均 应 达 到 我 方 要 求 。 考 核 的 内容 有 :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完 成 情 况 、 文 明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 局 、 公 司 及 政 府 部 门 检 查 情 况 ,10材 料 浪 费 情 况 及 违 章 作 业 情 况 ,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方 案 执 行 情 况 等 , 由 甲 方 各 部 门 管理 人 员 填 写 考 核 单 , 对 乙 方 不 符 合 要 求 和 不 合 格 项 ,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可 当 场 开 处 罚 单 ,转 财 务 扣 款 。乙 方 必 须 配 合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用 工 。乙 方 解 决 其 施 工 人 员 的 吃 、 住 、 行 等 问 题 ,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法律 规 定 为 工 人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并 确 保 工 人 工 资 的 按 期 足 额 发 放 , 如 因 拖 欠 工 人 工 资 导致 工 人 讨 薪 、 聚 众 扰 民 事 件 , 或 乙 方 的 任 何 人 员 ( 包 括 其 雇 佣 人 员 ) 未 经 甲 方 的 同意 , 以 索 要 工 资 、 工 程 价 款 等 名 义 擅 自 进 入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 甲 方 办 公 区 或 工 程 现场 妨 碍 工 作 人 员 正 常 办 公 、 正 常 施 工 , 或 做 出 任 何 影 响 甲 方 和 建 设 单 位 声 誉 的 行 为出 现 。 甲 方 无 须 通 知 乙 方 或 征 得 乙 方 的 同 意 , 可 按 工 人 提 出 的 拖 欠 工 资 额 直 接 向 其支 付 工 资 , 并 从 乙 方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 同 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八、农民工工资管理:1.分 包 人 必 须 与 农 民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书 , 劳 动 合 同 里 应 约 定 工 资 标 准 及 支 付 时 间 ,并 在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 且 将 其 复 印 件 ( 包 括 劳 动 合 同 备 案 资 料 ) 报 承 包 人 。2.分 包 人 按 成 都 市 的 现 行 规 定 , 实 行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制 度 , 分 包 人 必 须 积 极 配 合 承包 人 实 施 天 津 市 及 当 地 区 县 相 关 部 门 有 关 农 民 工 工 资 预 储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 农 民 工 工 资通 过 农 民 工 工 资 预 储 帐 户 支 付 , 承 包 人 将 建 设 单 位 划 入 农 民 工 预 储 帐 户 并 通 过 银 行 发给 农 民 工 的 工 资 视 为 给 分 包 人 的 付 款 。3.分 包 人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劳 务 实 名 制 管 理 以 及 农 民 工 工 资 制 度 的 统 一 管 理 ; 必 须服 从 成 都 市 及 当 地 区 县 相 关 部 门 有 关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和 劳 务 实 名 制 的 规 章 制 度 ; 必 须实 行 农 民 工 工 资 “月 清 月 结 ”制 度 , 必 须 按 月 支 付 雇 用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 分 包 人 必 须 为 每一 名 农 民 工 办 理 “建 筑 业 农 民 工 工 资 卡 ”, 一 律 实 行 银 行 代 发 。 分 包 人 每 月 要 把 分包 人 员 考 勤 及 工 资 明 细 表 原 件 ( 盖 分 包 单 位 章 ) 及 所 有 工 资 支 付 结 算 单 据 复 印 件11送 承 包 人 备 案 。十九、劳务管理:1.分 包 人 必 须 保 证 工 人 持 有 上 岗 证 件 ,在 进 场 同 时 向 项 目 部 提 交 进 场 人 员 的 有 关 岗 位证 书 ( 如 : 劳 务 队 长 证 、 安 全 员 证 、 特 殊 工 种 证 、 技 能 证 书 等 ) , 按 照 天 津 市 要 求满 足 持 证 上 岗 率 ,保 证 特 殊 工 种 持 证 率 100%, 普 通 工 种 持 证 率 60%以 上 ,如 达 不 到要 求 , 分 包 人 应 积 极 整 改 , 或 者 分 包 人 提 出 培 训 计 划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的 培 训 , 分 包人 承 担 相 应 的 培 训 费 用 。2.分 包 人 签 订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的 人 必 须 是 劳 务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人 授 权 的 在 现 场的 劳 务 队 长 , 同 时 要 有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合 格 的 劳 务 队 长 证 书 , 并 报 承 包 人 备 案 。3.分 包 人 必 须 配 备 1 名 专 职 现 场 劳 资 员 , 该 劳 资 员 负 责 履 行 农 民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等 相 关劳 务 管 理 职 责 。 劳 务 分 包 队 伍 进 场 前 把 本 队 伍 的 “现 场 劳 资 员 授 权 委 托 书 ”交 与 项 目部 。 4.分 包 人 必 须 做 到 现 场 实 际 人 数 与 每 日 进 入 现 场 打 卡 考 勤 人 数 相 符 。5.所 有 进 场 人 员 必 须 建 立 花 名 册 并 附 有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花 名 册 与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一 对应 。6.各 劳 务 队 伍 必 须 与 每 名 劳 务 人 员 签 订 建 筑 业 劳 动 用 工 手 册 , 并 安 排 专 人 每 月 认真 填 写 建 筑 业 劳 动 用 工 手 册 。7.分 包 人 必 须 要 明 确 生 产 区 、 员 工 生 活 区 、 宿 舍 区 、 食 堂 、 厕 所 、 淋 浴 室 、 盥 洗 池 、治 安 、 用 电 、 消 防 安 全 、 各 类 设 施 的 卫 生 责 任 人 、 负 责 人 , 并 严 格 遵 守 承 包 人 各 项 管理 规 章 制 度 。 8.分 包 人 食 堂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体 检 , 持 健 康 证 上 岗 , 各 劳 务 队 伍 食 堂 开 业 后 必 须 尽快 办 理 卫 生 许 可 证 ( 不 得 拖 延 过 本 月 ) , 并 要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9.因 本 工 程 的 地 点 、 环 境 等 原 因 , 承 包 人 项 目 部 不 能 保 证 少 数 民 族 员 工 的 民 俗 、 生 活 、12饮 食 习 惯 及 宗 教 信 仰 的 自 由 和 权 利 , 未 经 承 包 人 书 面 允 许 , 不 准 分 包 人 招 聘 少 数 民 族员 工 进 入 工 地 施 工 作 业 。 如 果 分 包 人 需 要 招 聘 必 须 事 先 书 面 报 告 承 包 人 , 并 向 承 包 人提 交 保 证 少 数 民 族 员 工 权 益 的 措 施 及 书 面 保 证 书 , 加 盖 分 包 人 公 章 。10.分 包 人 积 极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承 包 人 组 织 的 农 民 工 业 校 等 各 项 培 训 活 动。11.如 有 违 反 上 述 任 何 条 款 ,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均 作 500-5000 元 的 罚 款 。二十、工程分包合同知识产权保护性条款: 1.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共同约定,与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分包人分包范围所涉工程内容)相关的一切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均归属总承包人,未经总承包人书面许可,均不得另行申请专利及相关权利。若总包人认为,双方可以共同享有专利权,可以以书面形式同意双方共同申请专利权,但总承包人必须为第一专利权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总承包人就本工程所涉一切文字、图纸、图表和其他资料(包括纸面形式和电子数据形式)拥有著作权,该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分包人未经总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处置。本工程所涉前述限制之外的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工艺流程、材料配方、图纸、数据等技术资料,非经总承包人书面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发表或向第三人披露。2.总承包人所使用的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未经总承包人书面批准,分包人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不得伪造、更换、擅自制造总承包人的商标标识等其他行为。133.本工程中,分包人确保其所提供使用的材料、设备、机械等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等权利。如对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侵权,侵权责任由分包人向权利人承担。4.分包人如果违反以上约定,则按照该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 %向总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低于总承包人损失,分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人的实际损失或者分包人所获得的利益赔偿总承包人。二十一、噪声及扬尘工 程 实 施 全 过 程 , 要 节 约 资 源 , 爱 护 环 境 , 保 护 环 境 , 满 足 社 会 的 环 保 要 求 , 避免 噪 声 扰 民 并 严 格 控 制 粉 尘 污 染 , 如 有 社 会 投 诉 或 因 为 粉 尘 污 染 受 到 相 关 部 门 处 罚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最 大 限 度 的 控 制 扰 民 , 并 负 责 解 决 出 现 的 扰 民 及 民 扰 问 题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费 用 。 若 乙 方 不 能 平 息 事 件 , 则 由 甲 方 解 决 , 由 此 产 生 的 经 济 支 出 由 乙方 承 担 ( 非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的 扰 民 事 件 除 外 ) 。二十二、排污乙 方 因 生 产 、 生 活 造 成 的 废 弃 物 、 污 水 等 应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的 指 定 地 点 堆 、 排 放 ,如 有 违 反 , 按 甲 方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二十三、合同的解除:乙 方 存 在 违 约 行 为 , 或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没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时 ,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发 出解 除 本 合 同 的 通 知 , 通 知 到 达 乙 方 时 合 同 解 除 , 由 乙 方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赔 偿 甲 方 全部 损 失 。 合 同 解 除 后 48 小 时 内 , 乙 方 应 将 已 完 工 程 和 剩 余 材 料 、 设 备 全 部 移 交 甲方 , 按 甲 方 要 求 无 条 件 撤 出 施 工 场 地 ,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撤 出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 所 产 生 的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若 乙 方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离 场 , 甲 方 向 乙 方 收 取 占 住 费 元 ,该 笔 费 用 直 接 从 工 程 结 算 款 中 扣 除 , 同 时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14二十四、合同备案:合 同 签 订 后 15 天 内 , 乙 方 应 负 责 至 相 关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分 包 工 程 备 案 手 续 ,甲 方 给 予 必 要 的 协 助 。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且 未 能 办 理 备 案 前 ,甲 方 有 权 不 支 付 任 何 合 同 价 款 。 若 本 合 同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 乙 方 应 当 自 变 更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变 更 协 议 送 原 备 案 机 关 备 案 完 成 后 , 变 更 协 议 生 效 。二十五、补充条款:1、 未 经 承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分 包 人 不 得 转 让 对 承 包 人 的 债 权 。 2、 签 订 该 合 同 同 时 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部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书 、 环 境 管 护 管 理协 议 书 。 3、 本 工 作 内 容 内 不 发 生 清 工 , 如 工 作 内 容 外 发 生 清 工 按 元 /工 日 计 算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日 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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