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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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合同条款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提示语: 合同的内容因合同的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一是将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是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合同的内容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的二种含义是紧密联系的,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义务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下来的。这里的合同内容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条款。,第一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一、合同权利:合同债权,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二)合同权利特征:,1、请求权 2、相对权 3、兼容性 4、平等性 5、期限性 6、设定上的任意性 7、转让上的受限制性,(三)合同债权的权能: 1、请求力:请求力是指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 2、执行力: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3、依法自力实现: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时,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4、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 5、保持力:保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二、合同义务,(一)合同义务 :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以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基于一般交易观念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二)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1)法定义务又可分为: 法律、法规等为合同当事人设立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包括强制性和任意性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 A、附随义务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的,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B、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于主给付义务存在; C、不同合同、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附随义务的内容不同。,合同法60: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9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1)给付义务分为: 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以外,债权人可以单独请求履行,以满足其利益的义务。,A、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B、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C、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马之出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书。,给付义务还可分为: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合同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之义务。,它主要包括: A、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 B、合同解除时产生的恢复原状义务。,(2)附随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附随义务是不可以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给付义务。 根据附随义务的功能,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的附随义务和维护对方的人身财产利益(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没有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 德国通说认为应以可否独立诉请履行为判断标准加以区别。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有人称之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反之,则为附随义务,有人称之为不独立的附随义务。,3、主要义务与次要义务,(1)主要义务:依合同性质所固有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它由合同性质决定。 与缔约目的紧密结合。 只有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2)次要义务:依合同性质和当事人约定、并不影响合同成立和当事人定约目的的义务。 其在合同中约定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其违反与否不影响缔约目的。 其履行是为保证债权人权利获得最大满足。,第二节 合同条款,一、合同条款: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除非是合同标准条款,立法一般不直接规定合同条款。 二、合同条款的分类: 我国学者将合同条款通常分为绝对必备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三、我国合同法第12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同条款属于合同提示或曰建议性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明确当事人: (1)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2)一旦发生纠纷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3)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和住所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人特定化、固定化; (4)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应当规范,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应使用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 (1)应是法律规定可做标的的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等; (2)标的应明确、具体; (3)标的因人、因地、因时而有不同的称谓,因此一般应尽量用规范的称谓,如学科名称、法律规定名称。,3、数量,数量是标的的量的规定,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衡量标的多少的尺度: (1)应选择计量单位,根据我国计量法的规定,应使用国际标准单位制; (2)确认计量方法; (3)对种类物应规定合理的溢短差; (4)毛重或净重。,4、质量,质量是标的的质的规定,表示标的的物理属性、化学属性: (1)标的物理和化学成分; (2)标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 (3)标的的性能,如强度、硬度等; (4)标的的款式,主要指标的的色彩、式样、图案、时尚等; (5)标的的感觉要素,如味道、音质、新鲜度等。,5、价金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支付的代价。 在价金条款中: (1)应明确计价方法; (2)规定计价币种; (3)规定其他费用由谁负担,怎样负担。,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履行期限是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它关系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是否按时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依据。,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定时履行、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分期履行,应明确每期的具体时间; 履行期限应具体,应尽可能地避免使用如“马上”、“立刻”等不确定的时间术语和诸如“X天以后”等词; 双务合同中履行期限应是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完成期限。,(2) 履行地点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地方。 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 确定运输费用、风险由谁负担的依据; 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 履行地点应当明确具体,而且在双务合同中一般应规定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的地点。,(3)履行方式是合同义务履行的方式,它由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决定,合同性质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可能不同。 按履行义务的期次,分为一次性履行和分期分批履行; 按标的的交付方式,可分为送货式、自提式、代办托运式; 按付款方式,可以分为汇收、托收、信用证支付、现金支付等。 履行方式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地点,有关费用、风险由谁负担,也可能关系到诉讼管辖的确定。,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 违约责任条款应包括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责任范围、计算方法等。,8、争议的解决方法,争议的解决方法是指有关解决争议运用什么程序、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家检验或鉴定机构等内容。 当事人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选择诉讼法院条款等。,四、免责条款,(一)免责条款的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二)特征:,1、免责条款应当是合同条款; 2、免责条款应当是事先约定的; 3、旨在免除或限制其责任。,(三)存在的必然性,1、私法自治的必然产物; 2、鼓励交易的必然结果。,(四)分类,1、按性质分: 限责条款和免责条款; 2、按定入合同的方式: 双方协商订立的免责条款 格式免责条款。,(五)免责条款的效力:,1、免责条款不得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 2、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3、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六)免责条款的特殊情形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商贩白某外出,因连日大雪,极为难行,过往车辆甚少。等候多时也未等到长途汽车,张某拦到一辆挂出“停止营业”的个体出租车,司机张某准备开车回城休息。张某提出,因路面难行,如有意外概不负责,且提出加倍收费。白某表示同意。车行驶了5公里,因前方车速缓慢,张某将车驶入人行道准备超车,但因路滑,刹车失控,该车将行人陈某刮伤后撞在大树上,致白某面部碰伤。行人陈某花去医药费8000余元,白某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白某与陈某都要求司机张某赔偿。张某提出,他事先与白某有约,故对此事故他不应承担责任,而且陈某的医药费也应由乘客白某负担。,五、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也称标准合同、定型合同、定型化合同。 合同范本不同于格式合同。,(二)格式条款具有下列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格式条款一般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多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但也有某些社会团体或国家授权机关拟订的。 2、重复使用性: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及适用时间的持久性。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1、内容应公平合理: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案例:,甲乙二人新婚旅游,归来后将胶卷拿到冲印店冲洗,后被告知胶卷冲坏,二人要求赔偿,但冲印店以取件袋上已明示:“如遇到意外损害或损失,只赔同类胶卷”为由,拒绝赔偿。,2、订入合同的程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条款的解释:,(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该条款的含义? ( )(2000年试题)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A,某公司在其格式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公司的机器设备给职工造成的人身伤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职工王某为完成生产定额,在下班后使用一台机器时被轧断了2根手指。王某因受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1999年试题) A.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B.主要由王某自己承担,该公司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主要由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自己亦应当承担部分损失,C,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A,4、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1)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 (2)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D,案例:,1、某甲购买了某区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开发商要求必须在2002年9月30日前交清剩余房款,办理交付手续。但当甲前往该公司办理交付手续时,发现该公司竟提供不出“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因而拒绝交款。不料,开发商“反咬一口”称消费者未按期交款,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其理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由于政府部门的原因,不能如期组织验收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格式条款与当事人意思自治: 甲广告代理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由甲为乙代理刊登广告,乙应在广告刊登结束后,向甲支付广告代理费人民币5万元;若甲因报纸版面正常调整而误刊的广告作顺延刊登,不视为违约,若乙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乙应每天支付总金额千分之八的滞纳金。本合同由甲提供,除违约条款已打印好外,其他条款仅有条款名称而无内容,由双方商榷后填写,双方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后甲按约履行了广告刊登义务,并于刊登结束当天,向乙出具了发票,要求乙付款。但乙未能按约付款,在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代理费并按每日千分之八的约定支付滞纳金。,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 1、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外部表现,是合同的载体。 2、合同形式在不同时期,或在同一时期不同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3、从合同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合同的形式上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变化规律。这是在交易安全允许的情况下,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经济越来越强烈地要求交易便捷的结果。,二、合同形式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要式为例外。 即当事人原则上可以根据交易情况、当事人的信用等自由决定合同采取囗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如果法律对某类合同特别规定应采用某种形式,则应依法律之规定,采用该特定形式。,三、合同形式比较,合同形式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分类,这些不同的合同形式各有优点和不足,因此其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 (一)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 根据合同形式采用的依据,可分为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 约定形式是当事人对于无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约定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 法定形式是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当事人不履行法定形式,将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采用了“应当”的术语,就表明合同的法定形式为一种义务性规范,当事人违反,合同自然就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应当”不能理解为“必须”,而只是一种提倡,并非强行性规范,因此,即使没有遵循,合同也不能必然无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没采用法定形式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应探究立法意图,立法者规定某种合同形式为法定形式时,可以赋予法定形式四种不同的效力: 一是证据效力, 二是成立效力; 三是生效效力; 四是对抗效力。,法定形式和约定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1)产生依据不同,约定形式只能由当事人采用,而法定形式则必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约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采用,法定形式则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采用; (3)法律效力不同,约定形式的法律效力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法定形式的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 (4)约定形式因公示性所限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定形式则不然; (5)约定形式可由当事人变更或解除,法定形式则不然。,四、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1、囗头形式 囗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合同采用囗头形式无需当事人明示,凡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的,均可采用囗头形式。 囗头形式有优点也有不足,因此其适用范围也有其特殊性。,2、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1997年试题) A.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A,书面合同必由文字凭据组成,但并非一切文字凭据都是书面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的文字凭据: (1)须有某种文字凭据; (2)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凭据上签字或盖章; (3)文字凭据上载有合同权利义务。 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合同书面形式还是生效要件?我国现行法有时规定为成立要件,有时认为是生效要件。但学者们认为从法理上看,后者更可取,理由是合同是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是为当事人各方合意以外的因素,不属于成立要件,而应是效力评价要件。,3、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行为形式)是当事人没用语言、文字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进行意思表示。 不作为的默示,仅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视为意思表示。,五、合同欠缺法定或约定形式的法律后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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