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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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协议(范本)XX有限公司隐名投资协议显名投资人(甲方): 隐名投资人(乙方): 甲、乙两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隐名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的相关出资及股权、利益分配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股东形式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甲方为显名营业人,乙方为隐名出资人。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 元,乙方出资人民币 元。二、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三、股东出资额、股权比例甲方:XX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乙方:出资人民币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其中,乙方的实际出资挂在甲方名下,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以甲方为显名股东,基本情况为: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四、出资期限甲、乙双方所认缴上述出资应分期(或一次性)到位_,甲方须向乙方开具乙方出资证明。五、表决权的行使表决事项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各股东作出公司法规定的重大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表决事项为一般事项,由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六、XX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七、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1、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2、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 八、利益分配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1、甲、乙双方均享受XX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2、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分得红利。九、违约责任1、乙方应当按约向甲方缴纳所认缴的资本金。乙方未按约按时缴纳认缴资本金的,则应向甲方承担 责任。2、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分配红利、或阻止乙方行使股东权利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 责任。3、XX有限公司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由 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十、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2、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十一、其它1、本协议正本_份,全体股东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参考格式范本)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1970-01-01 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 万元,占投资比例 %,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 (现金 /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第二条 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第三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第四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第六条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第七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八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十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第十一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2008年11月17日 年 月 日隐名投资协议(2010-06-10 16:12:44) 转载标签: 财经分类: PE私募基金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8年 月 日在xx省xx市签订: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1、甲方拟以隐名方式收购衡阳市A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股东赵某某所持AA公司的70%股权,实现对AA公司的隐名投资;2、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在AA公司的显名股东;3、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在AA公司的显名股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合作共赢原则,就甲方隐名投资AA公司的合作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 股东形式1.1 甲方为乙方收购赵某某所持AA公司的70%股权的实际收购人,即为AA公司的隐名投资人;甲方作为AA公司的隐名投资人,承担对AA公司的投资风险,享有对AA公司的投资收益;1.2 乙方为甲方在AA公司的显名股东,即为AA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所记载的股东。第二条 隐名投资款2.1 甲方拟出资人民币陆佰万元整,委托乙方收购赵某某所持AA公司的70%股权,实现对AA公司的隐名投资;第三条 隐名投资额出资期限3.1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2.1约定的隐名投资款一次性足额转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账户名称:长沙CC有限公司帐号:开户行:支行第四条 甲方权利4.1 有权委派专人到AA公司管理公章及财务印章;4.2 有权要求乙方转交因甲方隐名投资AA公司而产生的由赵某某应支付的股权固定回报,且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取赵某某支付的股权固定回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股权固定回报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4.3 有权要求乙方及时以本协议第2.1约定的隐名投资款办理收购赵某某所持AA公司的70%股权的相关手续;4.4有权要求乙方办理赵某某股权回购相关手续以及向甲方及时转交股权回购款;4.5 甲方作为AA公司的隐名投资人,对AA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4.6 在隐名投资AA公司期间,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4.7 甲方作为AA公司的隐名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4.8 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有权要求乙方将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无条件的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4.9 有权要求乙方以显名股东身份行使股东知情权,并将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甲方;4.10 在AA公司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时,有权要求乙方以显名股东身份行使股东优先认购权,实现甲方对AA公司的增资扩股。第五条 甲方义务5.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3.1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隐名投资款;5.2 甲方负有向乙方支付委托持股费用的义务,具体约定如下:5.2.1 委托持股费=甲方承包AA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金额5%;5.2.2 甲方应于甲方与AA公司结算工程款后三日内将相应比例的委托持股费用划入本协议第3.1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5.3 在隐名投资期间,乙方因受托甲方作为AA公司显名股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施的作为甲方在AA公司的显名股东投资行为发生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均由甲方承担;5.4 在甲方要求乙方将所持的AA公司显名股东权过户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5.5 甲方负有自本协议第5.3和5.4约定的费用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该等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义务;5.6 甲方承诺,对其隐名投资AA公司行为承担一切投资风险,并且乙方作为甲方在AA公司的显名股东,因承担公司对外债务而产生的一切损失,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足额补偿;5.8 甲方承诺,在隐名投资期间,不得要求抽回出资。第六条 乙方权利6.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第5.2的约定支付委托持股费用;6.2 乙方作为甲方在AA公司的显名股东,有权行使AA公司股东权利,但不包括红利分配请求权和经营管理权;6.3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5.5的约定,要求甲方及时履行费用支付义务;6.4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4.4约定收购赵某某股权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配合工作。6.5 在发生本协议第4.10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与AA公司签订的增资认购协议所约定的出资时间向AA公司支付增资认购款。第七条 乙方义务7.1 乙方作为甲方在AA公司的显名股东,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7.2 乙方承诺,乙方在以股东身份行使AA公司股东会表决权时,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7.3 乙方承诺,在未取得甲方授权条件下,不得对所持的显名股东权及其所产生的所有收益进行转让、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处置,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7.4 乙方承诺,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第4.2、4.3和4.4约定的义务;7.5 乙方承诺,在甲方拟向AA公司的股东或其他第三人转让乙方所持的显名股东权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7.6 乙方承诺,在发生本协议第4.6情形时,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文件时,乙方负有无条件同意,并负有无条件承受之义务。第八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8.1 若因以下情形导致收购赵某某所持AA公司的70%失败的,乙方无需对收购失败行为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8.1.1 AA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8.1.2 赵某某所持股权遭受司法机关冻结;8.1.3 AA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8.1.4 赵某某转让股权侵犯第三人权益而致使收购协议遭受被撤销的;8.1.5 收购协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A公司章程而遭受被认定无效的。8.2 若因以下情形导致赵某某回购股权失败的,乙方无需对回购失败行为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本协议第4.4条约定的义务:8.2.1 AA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8.2.2 AA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8.3 若若因以下情形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第7.5或/和7.6约定的义务时,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8.3.1 AA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8.3.2 AA公司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8.4 若因收购的赵某某所持AA公司的股权存在股权瑕疵,包括赵某某对AA公司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使乙方遭受对AA公司、AA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AA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瑕疵股权责任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足额的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甲方的违约责任9.1.1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5.1的约定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由甲方承担;9.1.2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5.2.3 时,应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9.1.3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5.5或5.6时,乙方有权在甲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扣除。9.2 乙方的违约责任9.2.1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7.4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9.3 对于本协议双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的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追究。第十条 保密条款10.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各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对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范围包括商业信息、资料、文件、合同,具体包括:10.1.1 本协议的各项条款10.1.2 协议的谈判;10.1.3 协议的标的;10.1.4 各方的商业秘密;10.1.5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各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10.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10.2.1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10.2.2 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的资料和信息;10.2.3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10.2.4 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10.3 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10.4 本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11.1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可向长沙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12.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须双方协商后由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才正式生效,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协议内容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第十三条 生效13.1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立即生效。13.2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公司在隐名投资中的风险应对(二)隐名投资协议的拟订2008-8-6 13:37:26 我国关于隐名投资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备,隐名投资者投资权益的保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契约型的隐名投资,应当是公司在隐名投资中风险应对的首选模式,这样可以明确隐名投资人和显名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效地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明确界定隐名投资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隐名投资协议的拟订。学界对隐名投资的理解有广狭之分,广义的隐名投资是指为了取得营业收益而实际投资于企业,但基于多种原因,其投资者身份未被记载在工商登记文件中的投资狭义的隐名投资限于投资人为了防止暴露自己作为企业真正投资人的身份,而选择寻找显名投资人充当名义投资人 隐名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投资的企业种类上,既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个体户,也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地讲,公司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隐名投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显名投资人)的法律现象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的是隐名投资人,而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显名投资人公司股份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 2)显名投资人系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投资这一特征使隐名投资与代理区别开来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的 3)无论隐名投资人还是显名投资人对公司债务均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特征区别于隐名合伙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依约以其出资额为限只承担有限责任,但显名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隐名投资人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这一特征又区别于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隐名投资人并不享受固定的收益,隐名投资是投资而非。 第二,基于上述对隐名投资含义的了解,明确了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的不同法律地位,及隐名投资法律特征所决定其具有的特定法律风险。结合其相应的法律风险及特征拟订隐名投资协议对于隐名投资人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更强化了隐名投资协议对于隐名投资人投资权益保护最后屏障的作用隐名投资人通过与其显名投资人签订隐名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应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的关键条款,以及,隐名投资人尽可能要求显名投资人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条款。 通常一份隐名投资协议应该包括以下条款: (1)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基本情况,以明确谁为显名股东,谁为隐名股东 (2)隐名投资者出资的时间数额方式等,以证明外商为实际出资者 (3)新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以防止日后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在公司经营方面出现分歧 (4)新公司内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明确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 (5)显名股东的承诺,如未经隐名投资者的书面同意不可以单方面转让股权等,以明确显名股东的义务 (6)显名股东的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担保人,明确当显名股东出现违反协议规定时,隐名股东的权利肯定可以得到保障 (7)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利益分配方式,这是协议中最为关键的条款通常按照双方投资数额比例获得公司收益分配,另外还可通过支付给显名股东固定报酬,而规定隐名投资者享受股东权益但是,如果隐名投资明显是为了规避我国内地的如市场准入等强制性法规,那么为防止日后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将隐名投资者的回报写成债权回报性质,规定显名股东履行债务的数额与股权的红利相等或等于红利的特定比例,以表明其经济实质为股东权益的分配。 (8)规定出现第三人的纠纷时,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为今后解决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彼此之间的争议事先制定规则 (9)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条款,以明确隐名股东权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 (10) 其他条款根据所创办公司的特点,以及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和制定,以补充特殊情况下法律事项的处理(本所律师:姜红)隐名投资协议公证的法律问题探析作者:【李素萍】 2010-10-20中国公证 CHINA NOTARY 隐名投资协议公证,就是公证机构根据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的申请,对双方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作出证明。隐名投资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行为的主体包括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两方。两者均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第二,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一般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理论上口头或书面均可,公证实践要求采用书面协议的形式。第三,隐名投资者的出资标的主要为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于隐名投资者的非公开性,因此,隐名投资者多数以货币方式出资。第四,隐名投资者不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隐名投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隐名投资的明确法律规定,但也未明确禁止隐名投资行为。按照我国私法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真实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因此,隐名投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并不少见。但与此同时,近几年由隐名投资引发的各种争议也屡见不鲜,隐名投资问题已经引起司法界高度重视。全国很多省市高院就隐名投资纠纷处理问题作出过规定,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都明确规定了隐名投资纠纷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专门条文加以规定。一、隐名投资协议的合法性是公证受理的前提(一)受理合法的隐名投资协议公证申请只要隐名投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公证机构可以受理其公证申请。一是外商为避免不同国家的双重征税问题而选择隐名投资。二是部分社会知名人士为防止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暴露自己的经济状况,不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借用他人名义形成的隐名投资。三是有的投资者因为自身牵涉一些未结的诉讼或纠纷,为避免影响新设公司的经营活动,选择了隐名投资方式。四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导致了股东之间的选择性合作,隐名投资者更愿意选择与其他股东有合作基础的显名股东代表其投资。(二)拒绝违法的隐名投资协议公证申请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属于违法投资活动,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受理其公证申请。一是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还有国家对外商的经营范围进行的限制,对出口加工企业产品进入内销市场的限制等。外商在选择投资形式或投资领域时,为规避这些强制性规定会选择隐名投资方式。二是规避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投资主体的限制。如我国行政法规规定公务员不得向企业投资,部分公务员借用他人名义参与企业投资;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限制性规定,一个隐名投资者与公司全体显名股东签订协议,形成实际上的一人公司的虚假有限责任公司。三是规避法律对投资比例的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的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部分企业在外商投资达不到25%时,中方有可能采取隐名方式进行投资。四是其它规避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如逃避国家正常税收,为了利用国家的某些优惠政策,假借残疾人、下岗工人、高校毕业生的名义创办企业,享有减免税费的优惠,达到逃避隐名投资协议公证的法律问题探析李素萍山东省烟台市业达公证处研究业务研究 武汉市公证处 主任: 徐研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香港路145 号远洋大厦17 层邮编:430019 电话:02782440636 传真:02782440632 网址:www.whgz.com 43 中国公证 CHINA NOTARY 国家正常税收的目的;再如,以虚假投资作掩护行非法借贷之实的假投资真借贷协议,这类协议的突出特点就是约定实际出资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拿固定收益。二、隐名投资协议相关法律问题是公证审查的重点(一)正确定位隐名投资协议主体的法律关系和地位第一,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以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约定在隐名投资协议中, 是隐名投资的可行性运行模式之一。此模式下,隐名投资者承担实际出资和承受投资风险的权利义务,在公司中,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事务,也不亲自行使股东权利;显名股东不实际出资但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事务,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的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 属于因委托合同产生的隐名代理关系,代理人(显名股东)基于合同享有代理权,但不披露委托人(隐名投资者)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以委托人(隐名投资者)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委托人(隐名投资者)仍然将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在此种模式下,隐名投资者与公司不发生任何关系,隐名投资协议不得对抗公司。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只存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隐名投资者不具有股东的身份权利,但具有依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 的财产收益权。第二, 隐名投资者在公司中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显名股东为单纯的挂名股东,不行使股东权利,这是隐名投资的另一可行性运行模式。这种模式下的隐名投资方式,必须经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知情且同意,该隐名投资协议方为有效。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作出同意的方式,可以是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作为隐名投资协议成立的实质要件之一。公证实践操作中多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可以保证隐名投资者的股东权利和地位,也不影响隐名投资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另一种方式,也可以是由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作为第三方直接参与隐名投资协议的订立和公证申请,作为公证申请人之一。这时,隐名投资协议的实际当事人有三方,即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和作为第三方的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这种运行模式下的隐名投资中,隐名投资者在公司中作为实际出资股东,行使股东的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具有股东资格。 (二)正确定位隐名投资协议的对内对外法律效力第一,隐名投资协议是对协议双方具有最高约束力的帝王条款。隐名投资协议是具有营利目的的隐名投资者与具有融资目的的显名股东之间达成一致意见而形成的契约,双方是一般平等主体间形成的具有民事性质的契约,按照契约自由、私法自治的法律原则,隐名投资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善意地合意形成隐名投资协议,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隐名投资协议一旦生效,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即形成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若产生纠纷,即按协议约定规范其权利义务,规范其责任承担,隐名投资协议在协议双方的纠纷解决中具有最高准则的帝王条款地位。公证实践中,要注意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内容尽可能地详尽明细、易于执行,切忌笼统模糊、存有歧义。只有完善协议内容,才能完美预防和解决协议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第二,正确定位隐名投资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的设立采取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法人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其公示公信力。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善意第三人依工商行政登记的内容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三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任何私下的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当公司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不能以隐名投资者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的约定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投资的一个重要的法律特征就是隐名投资者不被工商登记记载,因此,无论上述何种模式的隐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者均不与公司对外活动涉及的第三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纵观一些国外立法内容,大多体现出这一刚性原则。我国司法判例和法院的规定,均体现了“股东资格未被工商登记所记载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的精神。隐名投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的制度,也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需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稳定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保障。目前,在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证机构面对各种复杂的隐名投资协议,既不能因其存在风险而一概不予公证受理,也不能不区分性质全部加以证明,应当从申请人进行隐名投资的真实原因和目的入手,把隐名投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为公证审查重点,帮助善意的隐名投资协议双方完善隐名投资协议内容,同时也要擦亮眼睛,避免恶意当事人弄虚作假,“利用法律,消费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19 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9 条。研究业务研究 44 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评论:0 条 查看:118 次 lyb422 发表于 2009-06-25 19:04 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存在从某种角度来讲构成对国家工商管理制度的侵犯和违反。因此,不管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间有多长,其中一方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协议,清算财产。所以这样的关系很不稳定。如果对风险有心理预备而还是打算这样投资,那当然有必要签定内部协议。内部协议能表明协议签订者的真实意思,证明他们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事实。有条件的话,最好不要当隐名股东,如果确有需要做,那绝对有必要签订内部协议,并且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对签订协议这个行为进行见证。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隐名出资人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的风险;2、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的风险;3、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的风险等等。隐名投资的风险防范,在此简单介绍几个供参考:1、股权质押在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同时,由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再根据这份借款协议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然后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2、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此处约定的时间一般应与实际出资人可适合直接出面担任股东的时间大体吻合。3、注意保存证据为了今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隐名投资者应该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各种证据。只要证据充分,隐名出资人完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4、签订全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隐名投资协议作为隐名投资行为的核心法律文件,是保护隐名出资人权益最为重要的手段,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有对内效力。因此务求全面、具体、细致,尽可能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请专业律师草拟协议并由律师见证是对权利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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