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中心 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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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本租赁合同(“本合同” )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出租方(甲方): 注册地址: 承租方(乙方): 注册地址: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 ,分别称为“一方” 。以本合同中的相互承诺、约定和协议,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报酬为对价,且双方已明确认可己收到充足的该等对价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 市 路 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该“物业” ) ,地上 层 号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出租店铺” ) 。该出租店铺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租用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该出租店铺的使用面积,包括该出租店铺的内墙、立柱的面积;2)该出租店铺的墙体面积(该出租店铺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外墙的全部计入墙体面积,与其他出租店铺的分隔墙的一半计入该出租店铺的墙体面积) 。1.2 签署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_证,编号: 1.3 签署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及其经营其业务所应持有的政府许可证件,并向对方各提供一份复印件。 1.4 如该出租店铺交付时乙方认为该出租店铺的租用面积与上述 1.1 条的数字有误差时,应以甲方聘请的 市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所显示的数字为准。如有误差,应将以租用面积计算的款项相做出调整。第二条:租赁用途2.1 乙方承诺,该出租店铺将以 为店名,经营 。2.2 乙方承租本场地作商业经营,经营品牌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和经营的商品,服务种类、品牌,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年租金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4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否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所涉金额的五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5 乙方在承租场所内、外的所有布置包括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橱窗和货架的陈列等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认可,须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以保持商场统一风格和良好的整体形象;同时,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外(包括地面和空间)布置广告或发布品牌宣传。2.6 乙方保证遵守甲方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或调整。如乙方要求延长营业时间及空调供应的时间,须按照甲方有关规定预先向甲方申请并支付空调延时费。2.7 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租赁场地,并自行负责承租场所内的清扫、清洁。第三条:经营主体和开业时间3.1 乙方必须领取有关证照,将有关证照交甲方备案,自主招募员工、自主经营、自主缴纳税费、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如未注册经营主体,不得开业。3.2 乙方依法注册经营主体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该经营主体,但乙方对该经营主体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3 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业或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字号,则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年租金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4 乙方必须按规定将有关证照和租赁标识,悬挂于租赁场地显著位置。乙方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引起的责任由其自负,概与甲方无关,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甲乙双方暂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即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出租店铺。该出租店铺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该交付日拖延,以上该租赁期也应由此顺延。第五条:续租5.1 距租赁期满六个月前,如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要求续租该出租店铺的书面通知(以下简称“续租通知” ) ,则甲乙取方应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有关续租的条件和条款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5.2 乙方须于该续租通知发出后三十天内与甲方签署关于续租该出租店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店铺续租合同” ) 。甲方应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办理该出租店铺租赁登记的变更手续等)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5.3 如果甲方未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之前收到乙方发出的续租通知,或者续租通知所要求续租的房屋不是该出租店铺之全部,或者乙方未能按照上述之规定时间与甲方签署出租店铺续租合同,或者乙方与租赁期届满六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表示不再续租,则乙方按照上述 5.1 款之规定所享有的续租的权利失效,而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关系将于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终止。5.4 在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前,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准备工作,包括在该出租店铺外设置招租公告、在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的时间内向未来的租户展示该出租店铺及对该出租店铺进行合理的检查、勘察和维修,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租金及免租期6.1 该出租店铺的租金、POS 收款一体机的使用费自开业日(定义见下 9.5款)起计算,租金的收取以月固定租金和月提成租金两者取高的形式。乙方支付租金等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方式见附件二。6.2 甲方给予乙方自该出租店铺交付日起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装修免租期( “免租期” ) 。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固定租金,但必须支付物业管理费以及装修时产生的相关费用。6.3 乙方应于该出租店铺在交付日之前的一个月内向甲方预付该出租店铺一个月的固定租金以及一个月 POS 收款一体机的使用费。其后各月应付的固定租金及 POS 收款一体机使用费,乙方应于每日历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付清。如起租日不是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或者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日历月不足一整月;则实际应付的固定租金及 POS 收款一体机使用费按实际租赁天数比例计算。6.4 自装修期期满后第一日,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有关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的付款通知后 5 日内向甲方付清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如有) 。开业曰后,如某个日历月的月提成租金高于本租赁合同规定的月固定租金,则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有关月提成租金与月固定租金差额部分之付款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甲方付清该等差额部分。同时甲方有权进行现场监督及现场审查乙方有关收银工作。6.5 勘测面积的调整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标明的租用面积需由甲方的测量师进行测量,该房产所需的月租金、服务费以及或者广告和促销费用、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需对此测量进行相应调整。对租金、服务费以及或者广告和促销费用溯及合同的生效日期。如果测量面积比原始面积大,承租方应在甲方给出调整通知 7 日内交付租金、服务费以及或者广告和促销费以及保证金的不足。如果测量面积比原始面积小,那么承租方多付的租金、服务费以及或者广告和促销费用以及保证金(如果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应在承租方支付给甲方的下一期如上费用的总数中予以扣除,或者在甲方其他额外收费中予以抵消。甲方测量员对房屋使用面积的判定应最终适用于合同双方。第七条:保证金7.1 在签署本合同时意向书保证金自动转为出租店铺租赁保证金(“保证金” ) ,乙方支付此保证金的金额及方式见附件二。7.2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交付出租店铺 POS 收款一体机保证金(“保证金” ) ,己方支付此保证金的金额及方式见附件二。7.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则甲方有权(但并无义务)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用以抵付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和或用以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之损失,且根据本合同规定,其扣除部分不再归还给乙方。如甲方持有的保证金由于该等扣除而少于上述 6.1、6.2 及 6.3 款规定之金额,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要求,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但乙方无权以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7.4 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出租店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出租店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己按照本合同第 13 条之规定恢复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出租店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POS 收款一体机押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做出扣除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第八条:其他费用8.1 乙方应于租赁期(自交付日起)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支付该出租店铺的物业管理费。乙方支付该出租店铺的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及方式见附件二。8.2 乙方同意,如租赁期内甲方和或管理公司就该物业中的所有商铺用途的出租店铺统一提高物业管理费,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就该出租店铺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将于该一个月期满时相应增加。8.3 乙方应于该出租店铺在交付日交付乙方之前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其后各月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乙方于每日历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提前付清。如起租日不是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或者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日历月不足一整月,则该等月份实际应付的物业管理费按该日历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按比例计算。8.4 除上述规定的费用外,本合同租赁期(自交付日起)内有关该出租店铺的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费或其他费用和本合同附件三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和或维护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本款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以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8.5 在应用甲方提供的 POS 系统时,乙方应承担所有银行卡的处理费用。如果乙方的自身系统不能与甲方系统兼容,乙方将承担所有因系统兼容过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8.6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签订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律师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各自应交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签署本合同的登记费等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第九条:出租店铺的交付9.1 甲方预定于 年 月 日(“目标交付日期” )将该出租店铺交付乙方。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出租店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下称“交房通知” ) ,交房通知应载明该出租店铺交付日(“交付日” ) 。9.2 若甲方未能于目标交付日期向乙方交付该出租店铺,并且逾期超过 150日,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对乙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9.3 乙方应于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前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办理该出租店铺 的交接手续。在办理该出租店铺的交接手续之时或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出租店铺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出租店铺交付给乙方。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该出租店铺,双方签署出租店铺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该出租店铺交付给乙方的义务。9.4 如果乙方未能在交付日办理该出租店铺的交接手续,则该出租店铺仍视为已由甲方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及各项费用。交付日后的免租期仍从交付日起开始计算。如果乙方在交付日起 30 天内仍未办理该出租店铺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扣收保证金而无须向乙方退还,作为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的违约金。9.5 乙方的开业日确定为 年 月 日。该物业的营业时间为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每日上午 09:30 至 21: 30,甲方有权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调整营业时间。如乙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开业,每延迟一天,则应支付双倍租金。超过 10 天,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收回该商铺,没收押金,并保留向乙方追讨一切损失之权利。9.6 无论任何原因,有关出租店铺的租赁登记的租赁期与按照本合同规定确定的租赁期不一致,则应以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租赁期为准。第十条:出租店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0.1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出租店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甲方对该出租店铺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的情况除外。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也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出租店铺的影响。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该物业造成的损失损坏的赔偿责任。10.2 乙方应负责保持该出租店铺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出租店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恢复原状。乙方无法恢复或拒不恢复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将此费用从押租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并应于收到甲方抵偿通知书后十五个日历天内(包括十五个日历天)以现金一次补足押租保证金。该出租店铺内易耗品(如灯泡)的更换或添置,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10.3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的范围内对该出租店铺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增建增设或改建。因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消防、空调系统、该物业管理系统和电力设施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必须由甲方选择的工程承包商进行,其他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须由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并由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工程承包商或顾问进行。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自费解决,并对此负责,对于商铺中单独分隔房间内的消防设施,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维修和保养。10.4 乙方如要求在该物业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如位置租用费等) 。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并应购买保险,且应赔偿甲方因该标识的安装、放置而遭受的损失。因乙方标识系统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乙方负责安装该标识的工程承包商及该标识的设计与用料应经甲方事先批准。乙方应在返还该出租店铺时自付费用将该物业安装有乙方标识的部位恢复原状。10.5 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出租店铺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解决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和或甲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10.6 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出租店铺相邻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或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与其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甲方不就乙方的损失承担责任。10.7 乙方如发现该出租店铺及列于本合同附件三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如乙方或其雇、承包商或代理人擅自处理该出租店铺及本合同附件三所列之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由此造成或由此有关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0.8 乙方货物的运送、装卸及存储需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部门所制订规章和要求。第十一条:转租、转让和交换11.1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分租或放弃该出租店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权益,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双方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出租店铺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等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或其他报酬或利益。11.2 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在不影响乙方依据本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转让该出租店铺的产权和抵押该出租店铺,并有权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出租店铺,为此甲方必须事先通知方,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就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出售、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出租店铺而可能获得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通知的权利以及任何优先购买权(如有) 。第十二条:甲方的进入权12.l 甲方或管理公司出于该出租店铺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通知乙方后,可进入该出租店铺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或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通知乙方进入该出租店铺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通知乙方。如因本款规定的原因,致使该出租店铺发生损坏或使乙方发生损失,甲方、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12.2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甲方参观和,或勘查该出租店铺。此外,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前三个月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租户参观和/或勘查该出租店铺。甲方应在按本款规定进入该出租店铺时尽量减少对乙方工作的影响。第十三条 :该出租店铺的交还13.1 乙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 17:00 时之前向甲方交还该出租店铺并出示甲方聘请的装修公司的达到原状待租硬件标准通知书,恢复原状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与甲方书面达成关于续租或延期的协议而逾期不交还该出租店铺,乙方除应向甲方每日支付占用使用费(相当于每曰三倍租金、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该出租店铺在占用期间内的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出租店铺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接受乙方缴纳的占用费或其他费用或赔偿不代表甲方放弃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13.2 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出租店铺前,应出示甲方客户服务部的达到原状待租软件标准通知书。乙方应自付费用对该出租店铺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出租店铺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乙方如按本合同内之规定在甲方同意的范围内和要求下对该出租店铺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出租店铺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或超出甲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对该出租店铺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该出租店铺原状并赔偿甲方的损失。13.3 乙方交还该出租店铺时,如甲方发现该出租店铺和或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13.4 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没有向甲方交还该出租店铺,则甲方除有权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以外,还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七日后开启该出租店铺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店铺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出租店铺,并将该出租店铺全部或部分地恢复原状并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对于乙方遗留在该出租店铺内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及运输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乙方依照本合同应赔偿甲方的任何损失。第十四条:甲方之义务14.1 除按本合同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利外,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正常工作环境,不得干扰或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14.2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该出租店铺,并保证该物业内部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14.3 负责该物业内绿色植物的培植及花园植物的种植和保养。14.4 处理该物业的一般废物,提供有关的储存地点和设备。14.5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拟在该出租店铺内进行改建、增建或装修,须事先经乙方同,但乙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乙方承认甲方拥有在任何时间依其自身意愿重新装修、增加、减少、处分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及设施(该出租店铺内部属于乙方的设施除外)的权利。第十五条:乙方之义务15.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该出租店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出租店铺的用途。15.2 乙方应保持该出租店铺以及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清洁完好及可使用状态。15.3 按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及补交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15.4 乙方应严格遵守用户守则以及甲方和或管理公司所不时制定和修改的关于该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只是对本合同中的条款的补充,而不得使这些条款和条件丧失效力。当这些规章与本合同中的条款发生冲突时,以租约中的条款为准。15.5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政府制定的有关商品质量、价格、计量、商标、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经营,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产品,不得欺骗顾客非法牟取暴利;商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售出商品实行“三包”等等。乙方应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的检查、纠正或接受处罚,不论前述行为是否通过甲方进行。15.6 乙方不得污损或毁坏公共部位及其设备和设施。15.7 乙方不得在公共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放置货物、家具、垃圾,不得堵塞上述地段的通行。乙方保证依照甲方和或管理公司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及容器内放置垃圾,并保证不向服务管道内倾倒可能造成管道阻塞、损坏或污染的任何物质。15.8 乙方须妥善安排该出租店铺内员工的着装、配带员工证及进行适当的培训以符合该物业对外服务的形象及标准。向顾客提供优质、诚信的服务,包括店员的服务态度和商品的质量方面均应符合一流商业管理的水平,以维护该商城的良好形象。15.9 乙方须对其雇员、代理、承包商、经其许可进入的人员的行为负责,保证该等人员不进行对该出租店铺有损害的行为及本合同不允许乙方进行的行为。在判断乙方是否违约时,该等人员的行为视同为乙方的行为,乙方须对该等人员在该出租店铺或该物业的任何部位的故意或过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保障甲方不因此受到损害和损失。15.10 乙方不得进行或允许、默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该出租店铺的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致使甲方增付保险费或发生其他开支或损失,乙方须及时补偿甲方因此所遭受所有损失、损害及开支。15. 11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大件笨重机械、设备、货物或装修材料搬入搬出该出租店铺。乙方不得在该出租店铺的地面上或他处放置超过规定负载的物品。在将物品搬进该出租店铺之前,应向甲方或管理公司了解该出租店铺的楼面允许荷载限值。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规定保险箱或其他重物的放置位置,以便使负载力分布均衡。搬进该出租店铺的专业器具或设备须放置在乙方自费置办的适当的承托物上,其安置应符合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或噪音干扰其他租户或用户。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且未纠正前,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属于乙方的设备、器具、货物及其他财产搬离该出租店铺。15.12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 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定因乙方原因而被违反,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及行政责任。15.13 乙方应取得在该出租店铺内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所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且应适时更新此等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有效法人代表证件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正本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5.14 乙方的全部销售所得必须通过由甲方提供并与甲方系统联网的收银系统(包括甲方提供并安装的收银机和相关软件)收取。为计算提成租金之目的,乙方同意甲方和,或经甲方授权的人有权查核有关营业额的资料并进行复印,并同意甲方和,或经甲方授权的人有权对乙方在该出租店铺内经营活动的情况及有关帐目进行查核。并且,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承诺:(1) 乙方每年应当向甲方提供经审计师进行审计的该店铺的年度营业额报告。(2) 乙方应在每月向甲方支付该月基本租金与营业租金之差额部分(若有) 。(3) 乙方应在租赁期内保存真实的在该出租店铺内开展业务的营业额纪录。15.15 乙方必须保证该出租店铺在该物业的正常营此时间内正常营业。若乙方须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暂停或停止营业。15.16 乙方应以整洁、美观,并使甲方满意的方式和风格在该出租店铺内陈列展示乙方之商品;如甲方认为某种形式的展示对该物业的声誉或整体形象构成不利影响,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之书面通知后立即变更或更换该等展示。15.17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出租店铺外进行展览、派发、摊卖任何商品、宣传品或进行任何促销活动或类似活动。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的统一的与该物业相关的促销推广活动,并负担相应的费用。15.18 除由甲方或其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提供的标牌外,未经甲方或其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承租的铺位内、外设置或展示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或其他物件。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15.19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确保自身所经营的在第二条中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代理权或其他经营销售许可的持续有效性。15.20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应保证所租赁店铺的店面形象符合品牌商的统一的全新品牌形象,且租赁店铺内应季期间所陈列的货品 80%以上为新货储备及并不低于品牌商或其他代理商推行的推广促销力度;另外乙方应实现货品、柜台、道具、库房储备实、服务到位、缺断货应及时补齐。乙方新增品牌商品品项时,应同时在乙方店铺内完整陈列销售该新增商品品项。在任何时候都要按照甲方所确定的标准进行维持房屋的内部装饰和商品在房子的展示窗口的摆设。如乙方未能遵守本条款规定,且在甲方通知后一周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乙方改正为止,甲方不得在乙方承租店铺至观光梯范围内进行产品特卖活动。15.21 乙方不得在附近进行同类或类似的业务。15.22 对于餐饮部的租户,他们必须承担所有相关的机械和工程设备如油脂分离器、风管,通风口等的费用和责任。第十六条:变更和解除本合同16.1 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出租店铺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以至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但该等损坏在一百八十天内能够修复的除外) ;(2) 在租赁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该出租店铺必须停止继续出租的() 该出租店铺被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征用;() 该出租店铺被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 在甲方依法,依据相关的合同约定履行发展商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该物业仍然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 因为政策法规的变更导致的该物业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况。16.2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的现有股东结构发生变更,乙方的现有控股股东不再成为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控股股东,从而使得本合同不可正常履行,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出租店铺,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16.3 乙方与租赁期届满不再续租,或未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续租而所享有的续租权失效,而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关系将于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终止。16.4 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1) 甲方交付的该出租店铺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出租店铺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2) 甲方破产或清盘;(3) 乙方及其雇佣人员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出租店铺用途,致使出租店铺损坏,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5 日之内不予纠正或赔偿的;(4) 因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原因造成出租店铺主体结构损坏的,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 15 日之内不予纠正或赔偿的;(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该出租店铺、转让该出租店铺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6) 乙方逾期不支付押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本合同下规定应付的其他款项累计超过 30 天的;(7) 若乙方及其雇佣人员向甲方提供了虚假的或不准确的营业额纪录、发票、报税单或其他资料,或乙方不使用甲方提供的专用收银一系统的(包括甲方提供并安装的收银机和相关软件) ;(8) 乙方破产或清盘;(9) 乙方拖欠第三者款项,使其在出租店铺的货物被扣押;(10) 乙方在该出租店铺内违法经营或涉嫌违法经营的;或乙方由于违法经营被国家有关执法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查处:(11) 乙方在第二条中所规定经营之商品或服务未取得特殊行业专项批准、代理权或其他经营许可,或在租赁期内该等特殊行业专项批准、代理权或其他经营许可被吊销,或在本合同租赁期内该特殊行业专项批准、代理权或其他经营 许可到期或被终止且乙方未能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替代的同档次的品牌或服 务项目;(12)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正常的营业时间内暂停或停止营业长达五日以上的;(1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试营业臼对外正常营业。16.5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对建筑物的整体或部分进行改造、升级或调整。但甲方应提前 60 天通知乙方。如因该改造、升级或调整而导致租赁房屋面积及边界发生变化,按照变化后的实际面积重新计算租金及其它费用。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租金和各项费用每平米单价不变。如双方对变化后的租赁面积有争议,应以甲方聘请的 市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所显示的数字为准。任何一方违反本项条款规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七条:保密17.l 甲乙双方须对在签订和履行本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所接触到的任何与本租赁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图纸、技术、商业信息、以及与本租赁合同任何一方相关的、不能通过公共渠道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17.2 未经对方事先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向本租赁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公开、纰漏、复制、或做出任何评价,否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究其应付的法律责任。17.3 本条上述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随本租赁合同的效力的终止和解除而相应的终止和解除。第十八条:违约责任18.1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出租店铺或者增设减少附属设施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复出租店铺原状并赔偿相关损失。18.2 因乙方违约或在租期内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在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出租店铺时,对乙方己支付的押金、所有租金或其他费用(无论该等租金或其他费用所对应的租赁期间是否届满)均不予退还,并向乙方索取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装修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此外,甲方将根据租期剩余的时间向乙方收取补偿金。具体金额为:离租期结束多于六个月,收取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补偿金;离租期结束少于六个月,多于三个月的,收取相当于两个月租金的补偿金;离租期结束不多于三个月的,收取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补偿金。就租赁期在本合同提前解除后的剩余部分(下称“剩余租赁期” )甲方的租金损失,甲方保留对额外赔偿提出索赔及诉讼的权利。18.3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违约责任外,如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乙方义务,或者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或乙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果乙方的违约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得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甲方还可同时行使解除本合同的权利,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8.4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广告推广费、水费、电费、煤气、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或本合同附件三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或其他任何费用或任何应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逾期补交保证金,每逾期一天,则应按逾期支付之款项的 0.5%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上述任何款项超过 15 天的,甲方有权停止有关供应或禁止有关使用,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18.5 如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所述之责任及义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押金,但甲方未能履行该等义务是由于乙方之原因所导致的除外。第十九条:责任免除在下述情况下,甲方对所发生的损失没有责任(且本合同下之租金及其他费用不得减免或终止支付):(1) 因对该出租店铺或其相邻房屋或该物业进行维修保养或因按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对该或其相邻房屋或该物业进行装修、增建或改建,致使公用设施临时 性停止使用,或导致该出租店铺的水、电、电话、传真或其他有关服务或供应临时性中断,从而使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承包商、访客或其许可进入的人发生损失的;(2)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国家政府机关征用、征收、征购、没收或收归国有,或发生任何甲方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或事故,致使乙方或乙方的雇员、代理、承包商、访客或其许可进入的人发生损失的;(3) 由于乙方或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或伤害;(4) 任何时间该出租店铺内的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保安人员、值班人员对该物业提供的保安服务并不构成甲方对该出租店铺及其内部人员与财产的保卫责任) ;(5) 乙方因政府要求而暂停或停止营业致使乙方遭受的损失;(6) 非因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的原因,因第三人违法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乙方承租单元内之失窃、人身伤亡及财产遭受破坏。(7) 劳工人员的罢工,其他类似事件,发生劳资纠纷,暴乱,火灾,电力,燃料,原材料,水,劳动力的缺乏,不可避免的事故,恶劣条件间接造成的天灾和其他一切超出甲方控制的不可控事件。(8) 由租户造成的租地大楼内管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漏水,或大厦建筑的损害,大厦内部设备,系统,仪器的不正常工作,电力或其他相应配套设施发生故障。(9) 任何升级,重建,改造,需要修理或房产,对房产的装修或安装,系统或设备维护边界,保养;第二十条:保险20.1 甲方所投保之保险将仅限于以该出租店铺之本身为投保标的,并以该出租店铺之所有人甲方为受益人。如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有关保险公司在该等保险单证项下所作之赔偿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以该等保险事故造成其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由要求分享由有关保险公司支付并归甲方所有的保险赔偿金。20.2 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就此出租店铺内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人身伤亡按照甲方认可的保险种类和保险金额自费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并应向甲方提供其所投保的所有保单之复印件。20.3 因乙方下列行为而导致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3.1 任何在此房产或者此楼房的任一部分,由乙方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行为;20.3.2 任何违反或者不遵守此承租合同的承诺以及其他任何条款;20.3.3 使用任何可应用的有气味烟雾或者噪音的通风设施以外的设施;20.3.4 任何违规使用水,煤气,或者电力设施或者滥安设备或其它安装物;20.4.5 任何由乙方行为所引起的对甲方提供的维修服务所造成的中止或中断。第二十一条: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21.1 如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或不合法,应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性。21.2 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应排除或代替各方根据法律所应有之权利和补救措施。当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行使或采取根据本合同或法律所应有的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直至其损失得到足够的赔偿。第二十二条:通知22.1 本合同双方之间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发出的任何通知或联络应以书面形式按下述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甲 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乙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或者按照接收一方向发出一方所最新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发出。22.2 对于任何通知或联络,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视为收讫,但应有收件人随后的书面确认;如用挂号信邮寄,在寄出十五天后视为收讫。22.3 除了按照上述第 22.1 款和 22,2 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和联络以外,在乙方根据本合同接收该出租店铺后,任何给予乙方的通知如果该通知写明以乙方为收件人并被留置在该出租店铺处将被认为十分确定地发给了乙方。这种情况下,该留置的通知将被视为由乙方于该留置后的紧随下一个工作日所收到。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23.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无法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且导致本合同的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暴乱、以及地震、水灾、火灾、旱灾、严重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23.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由事件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事故详情的证明文件。按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23.3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出租店铺及,或其附属设施损坏,或造成一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超过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停止履行一百八十天后可以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负责。第二十四条:公共区域的使用及该物业商业部分的更名24.1 甲方有权让任何人或任何组织根据出租人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在该物业和其商业部分的公共区域及其任何部分举行活动、展览或商品展销。24.2 甲方有权在该物业商业部分的公共区域内安装一个扩音系统及播放、转播和广播或允许任何其他人播音、转播或广播音乐及公告等。24.3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该物业商业部分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但甲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须就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做出任何赔偿或补偿。第二十五条:适用法律2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六条:争议解决26.1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30 日内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出租店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七条:其他27.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合同时并无效力。27.2 本合同未经双方各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27.3 本合同所提到的任何一方应包括其继承人和受让人。27.4 本合同以中文书就。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中、英文文本,英文文本仅作为乙方参考之用。如英文文本的内容及文字所表达意思与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为准。27.5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6 甲、乙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自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27.7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7.8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条款)出租方(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承租方(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附件一该出租店铺平面图附件二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1.O 租金 1.1 该出租店铺的租金按每个日历月记为一期,以月固定租金和月提成租金中金额较高者为准:(1) 该出租店铺的每曰历月固定租金按租用面积计算,即第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即每日历月固定租金人民币 元。 (大写: ) ;第二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即每日历月固定租金人民币 元。 (大写: ) ;第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即每日历月固定租金人民币 元。 (大写: ) ;第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即每日历月固定租金人民币 元。 (大写: ) ;(2) 该出租店铺月提成租金:第一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每日历月营业额的 %;第二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每日历月营业额的 %;第三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每日历月营业额的 %;第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为每日历月营业额的 %;“月营业额”定义:月营业额是指乙方在该出租店铺内开展的各种经营活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场所内的批发或零售各类商品、提供服务等活动过程中所开出账单、收据、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之综合及所有收到的钱款总金额,而其他收款来源或与该物业商业部分或该出租店铺所有关的一切业务收入或收费均不得在上述总金额中扣除。l.2 备注: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在该出租店铺交付日前交纳的 个月租金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应付租金。2.0 物业管理费2.l 该出租店铺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按照租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人民币 2 元计算,即该出租店铺每日历月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10645.83 元;2.2 备注: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在该出租店铺交付日前交纳的一个月物业管理费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应付物业管理费。3.0 租赁保证金此出租店铺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即下述款项之和:(大写: )(1)相当于该出租店铺三个日历月的固定租金人民币 元;(2)相当于该出租店铺三个日历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元。4.0 POS 收款一体机的系统押金:4.1 乙方支付 POS 牧款一体机押金为人民币 元台,POS 收款一体机使用费为每月人民币 元台。4.2 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 POS 收款一体机造成的损失损坏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此费用从 POS 收款一体机的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并应于收到甲方抵偿通知书后十五个日历天内(包括十五个日历天)以现金一次补足押租保证金以及 POS 收款一体机的保证金。5.0 其他费用5.1 电费:按出租场地内乙方的自用电力消耗量计收。每度电费根据供电局收费标准计算。如供电局对电费做出调整,该物业将相应做出调整,乙方应缴之电费随之调整。5.2 水费:按出租场地内乙方的自用水消耗量计收。每吨水费根据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计算。如自来水公司对水费做出调整,该物业将相应做出调整,乙方应缴之水费随之调整。5.3 煤气费:按出租场地内乙方的自用煤气消耗量计收。每立方米煤气费根据煤气公司收费标准计算。如煤气公司对煤气费做出调整,该物业将相应做出调整,乙方应缴之煤气费随之调整。6.0 付款方式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应向甲方交付的款项付至以下银行账户,或甲方不时书面指定的其他账户: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交换号: 账 号: 7.0 货币支付本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的计算和支付,一律采用人民币元。8.O 利息本租赁合同项下的利息是指甲乙双方应向对方缴纳的各种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届时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附件三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及交付标准序号 项目 简介总1 建筑面积地上 平方米;地下 平方米2 建筑高度 29 米3 建筑层数 地下二层,地上五层4 柱距 8.5 米5 楼板负荷限值使用区域:3.5KN/M2;卸货区:15KN/M26 层高 地下一层 5.5 米;地上一层至五层 4.5 米7 租户使用区顶棚裸露顶棚8 内墙壁 轻钢龙骨石膏板墙9 外门 通常为无框玻璃门(含五金件及拉手) ,交付时为敞开形式10 电力供应 租户区域预留电源箱或 80 千瓦用量以上线缆入户11 供暖、空调、通风中央空调两管制风机盘管供热、冷,配有电动流量调节阀及风速控制器,中央新风系统12 消防系统 烟感探测装置,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广播系统13 电话通讯及网络租户区域预留14 电梯 货梯 6 部,客梯 4 部,观光梯 3 部,自动扶梯 40 部附件四补充协议 XXXX 购物中心物业收费一览表一、以下各项是租户必须在装修前交付的款项:分类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装修管理费 只限开业后夜间施工(22: 00-次日7:00)零星装修管理费 ¥200 元/天装修保证金 可退还电费 人民币 1.35 元/KWH施工指南 人民币 20. 00 元本临时出入证工本费 人民币 10. 00 元人临时出入证押金 人民币 50. 00 元人如果需更改消防、喷淋、消防栓系统时,消防存水清放费人民币 500. 00 元次排水、充水合计一次验收费 人民币 1 00 元户装修垃圾清运费 人民币 10.00 元/平方米(租用面积大于等于 100 平方米) ,50-99 平方米的租户按照500.00 元收取。小于50 平方米的租户按300.00 元收取租户运至指定地点小于 100 平方米 人民币 1000. 00 元公共事业费保证金大于 100 平方米 人民币 5000. 00 元不包含在租金里BHG 万柳购物中心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以下各项是租户如有使用必须交付的款项:分类 项目内容 收费标准 备注空调 加时空调费 0.5 元小时平米地下车位月租费待定 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小车 待定 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地下车库摩托车 待定 按照物价局核准的标准收取电费 人民币 1.85 元KWH 随政府部门价格变动将适时调整公共事业费水费 人民币 8.00 元立方米含排污费,随政府部门价格变动将适时调整电视 电视端口 人民币 800. 00 元端口不包括楼层弱电竖井至单元的安装线路费。如有需要,租户支付有关频道费大堂铭牌 待定铭牌楼层铭牌 待定通讯 电话线 初装费 150 元部(电信已收取)人民币 500.00 元条额外线路一次性收费电话号码开通开户费 商户自行申请号码维修费 人工 人民币 80.00 元人小时注:A)如租户要求增加特殊项目,如:主要机电、建筑方面的更改,需另行收费。B)租户需自行负责所有装修建筑垃圾的清除,必须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地点自行装车。C)XXXX 购物中心保留修改及解释此收费表的权力,此收费表不作为最终收费。D)如租户要求增加特殊项目,需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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