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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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讲稿,一、立法背景: 1、1979年 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管理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企业改革的开始 2、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所有权经营业员权分离理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成为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 3、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4、公司法为建立现代企业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改制形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了原有企业产权制度,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改革深入存在的问题也步显露 1、 改制不规范 2、 债务人借改制债 3、 改制中隐瞒和遗漏债务严重从而很多民事纠纷。,二、案件受理 受理条件:1、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间;2、发生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过程中或纠纷发生与企业改制后果密切相关;3、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 列举了7种受理范围 企业改制:根据公司法、民法、合同法对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造,在政府指导下进行。国有企业需审批,但指导和审批不改变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1、 当事人自愿 2、 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间 3、 权利义务受民法和双方的合同制约 政府依职权对企业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 1、 体现的是政府意志而不是企业意志 2、 政府部门与企业地位不平等 3、 无偿划转,不是等价市场交易,三、企业改制合同效力的认定 慎重原则企业改制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具体体现,是新生事物,应特别保护 体现:比合同法效力认定更加宽松的合同效力认定原则 1、 除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确认无效外,原则上认定有效 2、 需审批生效而未审批,辩论终结前审批的认定有效 3、 存在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 四、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 债务承担问题是改制过程中遇到最多的纠纷 本质上的一个合同法中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问题。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 债务转移-取得债权人同意,企业改制中当事人债务承担的 约定只有经债权人认可后方为有效。企业改制中的债务转移与单纯的债务转移不同,单纯的转移,债权人不认可转移合同无效,债务不发生转移。企业改制中的债务承担,是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债务转移,企业改制不会因债权人不认可债务承担约定而中止改制,原来的债务由原来的债务人来还,已成为不可能,因为经过企业改制,企业资产状况已发生变化,已无法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作用。,1、尊重当事人约定原则。当事人对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了债权人不认可则适用 2、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法人应当以其所有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财产到那儿债务到那儿。财产给了谁,谁就有义务偿还债务。 这一原则体现在法条中可归纳为: (1)整体改制原企业没有消灭的,自行承担。 (2)整体改制原企业消灭的,承继者承担 (3)企业分裂的,按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视不同情况确定债务承担者。 五、企业公司制改造 1、 整体改造为公司制 (1)增资扩股 (2)出售股份,增加股东但总资本不变 无论何种改制债务都由新设公司承担。有人会说,新加入的股东没有义务承担原企业债务。这种认识是不对,因为在改制时要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在财产与债务折抵后,作价折股的基础上进行改制。也就是说,原债务已经由原企业财产承担,余下的财产才作为股份加入到新公司,公司股东对此也是明知并接受的。,2、部分改造为公司制 企业将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从企业总资产中公离出来,在此基础上增资扩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原企业保留。 (1)转移债务经债权人同意的,由新组建成的公司承担。 (2)转移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不认可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无力偿还的,债权人可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新设公司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注:资产=财产+债务 注意与投资入股相区别: 企业改制;资产分出去后与原企业不再有关系,原企业的财产减少。 投资入股:企业资产并不减少,只是企业部分财产形态发生变化,以股权形式表现出来,企业不能还债,可能执行其股权。 3、借改制恶意逃债的处理 恶意债的表现:将企业中优质财产剥离出来转移到新组建的公司中,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让基本丧失财产责任能力的原企业应付债权人。 可将原企业和新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新企业在接受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六、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企业职工购买了企业股份,职工在企业中即是劳动者,又是企业股东,职工股东大会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 三种形式: 1、 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 2、 企业向职工转让部分产权 3、 职工向企业投入资金,企业增资扩股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无认何种形式的改造,原企业的原债务都由改造后的企业承担。因为无认是何形式改造,在改造成前企业都要进行清产核资,用财产折抵债务后,所余部分才作为企业股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造 比较难处理的是改造中发生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尤其是对于第1种改造形式。分两情况处理 1、改制中没有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由改造后企业承担,然后可向原出资人追偿 2、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的 (1)公告期内债权人申报了债权,但还了发生了隐瞒或遗漏的,由改造后企业承担债务,(2)公告期内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改造后企业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可起诉原企业出资人。 公司法有关公告的规定:184条第三款,作出改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于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俩权。报纸就是省级以上有影响有权威的报纸。 七、企业分立: 新设分立 派生分立 无论何种分立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按两情况处理: 1、 分立的两企业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且该约定经债权人认可的,从约定。 2、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有约定但债权人不认可的承担连队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两企业有相互追偿权。各自应承担分额的确定办法: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无约定的按企业资产比例划分,八、企业债权转股权 政策性债转股按国务院部门有关规定处理,非本解释调整范围 非政策性债转股属本解释调整范围 百政策性债转股协议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认业有效: 1、达成书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 2、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债转股产生两个法律后果: 1、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股权关系产生 实践中常常出现债权人在受欺诈情况下签订债转股协议的情况,债务人的欺诈手段主要有:1、隐瞒企业资产,2、虚列企业资产 遇到此种情况,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人民院应予支持,九、国有小型企业出售 两种出售客体: 1、 企业股权整体转让。只是股东名称发生变化,企业主体不发生变化,困此不影响债权人行使债权。 2、 企业资产整体出售。正是本解释要解决的问题 三种出售方式: 1、 拍卖;2、招标;3、协议转让 (一)出售合同效力确认问题:慎重原则,除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外,原则上认定都有效。三种情况: 1、 合同不生效:协议转让情况下,合同该审批而未审批. 应该如何审批: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89号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出售县属企业:县政府提出方案 市政府审批 省政府备案,省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不得出售 出售市属企业:市政府提出方案 省政府审批,2、 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法52条第2款)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因期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定立的合同。 企业出售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是否影响出售合同效力,曰不影响。因为工商登记是国家对企业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存在于当事人意志之外,属于行政法规调整范畴;而企业出售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属于民事法委调整范畴。且依合同法规定,工商登记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零价格出售的合同效力问题。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相抵后为零,以此为成交价出售,。企业财产价值不减少,企业资产不流失,合同合法有效。 (二)企业出售合同履行问题 1、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 一方不完全履行另一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3、 一方未履行企业重大事项告义务另一方可变更、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企业重大事项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企业职工安置 4、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经营盈亏处理问题-由买受人享有或承担,因为盈亏出现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所致。 (三)企业界出售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 1、 买受人将企业资产纳入本企业或将所购企业变更为所属分支机构债务由买受人承担 2、 买受人交所购企业资产作价入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债务由买受人承担,新组建公司买受人的股权属买受人的责任财产范围 3、 买受人将所购企业重新注册为新企业法人债务由新法人承担,因为原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 4、 被出售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该企业-法院应根据企业资产转让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四)公平解决企业出售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 隐瞒或遗漏的原因:出售方过错 隐瞒或遗漏的后果:出售方多收了价款,买受人多支付了价款。 因此,出售方是本位责任人,从这一角度说应由出售方承担责任。 但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原企业欠下的债务,当然由原企业承担。原企业出售,只能依据企业资产转移情况,向买受人主张。本司法解释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 1、 出售人没有公告通知俩权人而发生隐瞒或遗漏的出售人承担 2、 出售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的 A、 债权人申报了债权但还是发生隐瞒或遗漏的买受人承担后,向出售人追偿 B、 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买受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起诉出卖人。 公告应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本解释第29条规定:企业出售行为符合合同法第74条规定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撤销权,法院应予支持。 此条规定没有意义,因为,合同法的债务偿还原则是债务随人,而本司法解释的偿债原则是债务随财产。在此原则下,债权人的利益是不会受损害的。 十、企业兼并 (一)兼并合同效力:企业兼并本质上属于有偿合并,兼并合同自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国有企业除外。国有企业的兼并在当事人意志之外又加了一个行政审批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不生效。 (二)债务承担 1、吸收式兼并:兼并方出资整体购买被兼企业,被兼工企业法人资格丧失。本质上是出售企业。因此债务承担按出售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2、新设兼并:两企业共同组建新企业法人,原企业法人被注销。-债务由新设法人承担 3、该注销而未注销,债权人起诉被兼并企业,告知其追加责任主体。 4、以收购方式对企业控股的-债务由被控股企业承担。但如被控股企业无力承担债务是由于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所制,则被控股企业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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