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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培训,2016年11月,目录,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 第二部分:合同法基本知识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法与保密 第四部分:重点防范串讲,第一部分 民法基本知识,一、法律依据 1、民法通则-原则性、概括性 2、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已不存在,15个合同种类 1、买卖合同 2、承揽合同 3 、建设工程合同 4、技术合同 5、运输合同 6、保管合同 7、借款合同 8 租赁合同 9、委托合同 10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1、融资租赁合同 12、 行纪合同 13、居间合同 14、仓储合同 15、赠予合同 3、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善意取得,第一部分 民法基本知识,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法人(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单位法人) 3、其他经济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经营户),第一部分 民法基本知识,三、债(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合同 2、侵权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四、债,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四、债,2、侵权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在特殊侵权行为中,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责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债,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依据。,四、债,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2)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3)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服务。,第一部分、民法基本知识,四、人身权 1、人格权 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称、肖像、隐私 2、身份权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第二部分 合同法基本知识,一、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2、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3、格式合同,一、合同的订立,1、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一般同时生效) 采用合同书 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双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一、合同的订立,2、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一、合同的订立,3、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二部分 合同法基本知识,二、合同的效力 1、有效 2、无效 3、可撤销可变更 4、效力待定,二、合同的效力,1、有效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合同的效力,3、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一年以内要申请撤销,否则权利丧失) 4、效力待定的合同(经有权人追认后可生效)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第二部分 合同法基本知识,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情况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部分 合同法基本知识,四、合同解除 1、协议解除 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3、预期违约-明示与默示违约(履行期限前) 4、根本违约-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四、合同解除,1、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解除,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解除,3、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四、合同解除,4、根本违约 指一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第二部分 合同法基本知识,五、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形态(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赔偿损失的范围,五、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形态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五、违约责任,2、赔偿损失的范围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六、签合同注意事项,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就是交易,“ 交易 ”行为总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说,合同签订是我们经常面临的事情。 了解: 合同协议 为了降低交易行为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 险,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把握两条最基本原则: 小心谨慎 深思熟虑,1)合法,合法是合同最基本的要求,一切合同都应以合法为前提,不合法的合同通常会导致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 。 无效与可撤销的合同种类前面已述,主要是不合法,2)严谨,签订合同时,以严肃和谨慎的态度对待合同中的每个字、每个词、每句话,不要抱着“合同仅仅是一种形式”的观念,草率地、含糊地对待合同,要知道,白纸黑字的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依据,签字后就必须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失之毫厘,缪以千里,一朝不慎,往往会在日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带来利益的损害。 实例,“甲方还欠款一万元”、“甲方还欠乙方货款一万元”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归还(读作HUAN)欠款一万元;另一种是“还(读作HAI)要欠款、尚要欠款一万元”。,2)严谨,“订金”和“定金”的区别也是需要注意区分的,是经常发生的。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担保性和惩罚性。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 “订金”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1、收取订金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订金只能抵冲债务;收取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支付订金一方也只能要求如数返还。 2、 支付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则订金退还,只有造成对方损失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完整,完整要求合同条款齐全,应当明确的事项一定要在合同中进行规定,不要抱着“留待日后协商解决”的心态去签订合同。内容不完整的合同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明确,在履行过程中常常产生争议,导致交易行为“法律风险”的增加和交易效率的下降。 原则:于己有利,尽量明确。(如:明确付款时间,明确交货地点等等),举例,合同评审中一例:,4)可操作性,可操作性指的是合同“ 实用 ”,也就是说,合同规定的内容必须是 A、能够履行的; B、合同签订后必须遵照执行。 原则:在维护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适当兼顾公平合理性。,4)可操作性,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签订合同双方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产品/服务的数量、质量等 合同金额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5)尽可能明确违约金,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法院就会要求守约方提供“损失的证据”,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损失的证据往往是很难提供的。 对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了解: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6)确定管辖法院,明确管辖法院不仅有利于争议得到迅速解决,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出于地方保护、诉讼成本考虑,我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选择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合同签字、盖章,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合同当事方是个人(自然人),只要签字就能生效,如果合同当事方是法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一般情况下都要求盖章才能生效。 特别情形: 1、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具有公信力,可以代表公司。 2、部门章是否有效则视情况而定,经公安部门刻制的应该有效,但超过部门权力范围的一般无效,这个问题比较有争议,因此建议尽量不要使用部门章。,8)合同形式,根据法律规定,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都属于合同的形式,因此,原则上来讲,口头约定仍有可能成为一份“合同”,但是,非书面形式导致的后遗症是很多的,比如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应使用。,8)合同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书面形式具有多样性,但是,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往往会造成许多问题,如传真件的文字易褪色,电子邮件的内容易被更改等。建议,在不得不采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应尽快补订签字、盖章的合同书(原件)。,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法与保密,一、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又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利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一、知识产权法-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一、知识产权法-软件,第六条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将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十四条 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注: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并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专门保护。,一、知识产权法-专利,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二、保密,1、保密信息的范畴。 2、保密义务(即限制使用不得泄密)。 3、竞业限制(即不得竞争)。,1、保密信息的范畴。,商业秘密 内部技术信息 业务及技术秘诀 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商业秘密的三性: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商业秘密,1、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保密性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4、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列举为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内的,而又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举例,商业秘密 客户信息、人事信息、战略计划信息、营销计划、推广及销售计划、销售渠道 、采购资料、进货渠道、财务资料等等; 内部技术信息 生产体系、产品开发信息等等; 业务及技术秘诀 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计算机程序、源代码等等;,保密信息的重要性,保密信息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具有重大的影响。为此,国家法律法规对保密信息的保护均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涉及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等许多法律领域。,2、保密义务,(1)什么是保密义务。 除非经过公司同意,出于工作的需要,员工在任职期内或任职期满后均对上述保密信息负有不得泄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义务。包括不得向家人及亲朋好友泄漏。,(2)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赔偿 行政责任行政罚款 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相关法条,民事责任经济赔偿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法条,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3、竞业限制,(1)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3、竞业限制,(2)设立竞业限制的目的 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 有关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3、竞业限制,(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支付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用人单位的损失还需向用人单位作出经济赔偿。 了解:新的用人单位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使用新员工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者因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侵犯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这种情况下,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知道劳动者违反了与原单位的竞业禁止约定,都已经构成了共同侵权,而违反竞业禁止成为侵权必要的程序或手段,因此,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连带承担包括竞业禁止责任在内的侵权责任。 如同时违反保密义务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第四部分 重点防范串讲,1、借款与欠款 2、诉讼时效; 3、证据的三性 4、合同的转让,四、重点防范串讲-借款与欠款,借条与欠条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 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相同;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四、重点防范串讲-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法定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 (两年) 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重点防范串讲-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期诉讼时效(二十年) 适用于一切民事纠纷,但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侵权行为之债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 ;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四、重点防范串讲-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 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主张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四、重点防范串讲-证据三性,一、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四、重点防范串讲-合同转让,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 2、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The End,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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