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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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确 认 书 范 本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确 认 书( 适 用 于 员 工 提 前 通 知 单 方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 您 于 年 月 日 提出 解 除 此 前 公 司 与 您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您 说 明 的 解 除 理 由 是 : 预 告 解 除 劳 动 者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可 以 解除 劳 动 合 同 ;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单 位 , 可 以 解 除劳 动 合 同 。您 的 劳 动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结 算 以 下 薪 资 和 补 偿 金 事 项 :1 您 薪 资 结 算 至 年 月 日 ; 计 元 ;2 此 种 情 形 下 ,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您 需 要 办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续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离 职 规 定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确 认 书( 适 用 于 员 工 随 时 通 知 单 方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 您 于 年 月 日提 出 解 除 此 前 公 司 与 您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您 说 明 的 解 除 理 由 是 : 过 失 性 解 除 ( 考 虑 到 对 员 工 的 引导 性 , 此 项 可 根 据 企 业 需 要 去 除 ) 。 公 司 未 按 照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者 劳 动 条 件的 ; 公 司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公 司 未 依 法 为 劳 动 者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损 害 劳 动 者权 益 的 ; 因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致 使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员 工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形 :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的 , 或 者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 劳 动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您 的 劳 动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结 算 以 下 薪 资 和 补 偿 金 事 项 :1 您 薪 资 结 算 至 年 月 日 ; 计 元 ;2 此 种 情 形 下 , 公 司 需 要 支 付 给 您 相 当 于 个 月 工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计 元 。您 需 要 办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续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离 职 规 定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书( 适 用 于 员 工 协 议 协 商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6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 您 于 年 月 日 与 公 司 提 出 协 商 解 除 此 前 公 司 与 您 订 立 的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日 至 年 月 日 ) , 公 司 予 以 同 意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 您 的 劳 动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结 算 以 下 薪 资 和 补 偿 金 事 项 :1 您 薪 资 结 算 至 年 月 日 ; 计 元 ;2 此 种 情 形 下 ,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您 需 要 办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续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离 职 规 定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注 : 本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书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同等 有 效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书( 适 用 于 企 业 协 议 协 商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依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36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 公 司 于 年 月 日 与 您 提 出 协 商 解 除 此 前 您 与 公 司 与 您 订 立的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您 予 以 同 意 。经 协 商 一 致 后 , 您 的 劳 动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结 算 以 下 薪 资 和 补 偿 金 事 项 :1 您 薪 资 结 算 至 年 月 日 ; 计 元 ;2 此 种 情 形 下 , 公 司 需 要 支 付 给 您 相 当 于 个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计 元 。您 需 要 办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续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离 职 规 定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注 : 本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书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 同等 有 效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协 议 书甲 方 : 乙 方 : 甲 、 乙 双 方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了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同 , 现 有 甲 方 / 乙 方 动 议 提 出 协 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要 求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同 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并 达 成 如 下 协议 :一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日 期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日 期 为 : 年 月 日 。二 、 经 济 补 偿 金 甲 方按照乙方工龄支付乙方相当于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元,并在办结工资交接时支付; 甲 方 无 须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三 、 薪 资 结 算薪 资 结 算 至 年 月 日 , 并 于 当 日 / 次 月 发 薪日 支 付 。四 、 其 他 相 关 事 项五 、 协 议 生 效本 协 议 自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 盖 章 ) 后 生 效 。六 、 协 议 份 数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盖 章 ) ( 签 字 )日 期 : 日 期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书( 适 用 于 企 业 单 方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 公 司 依 法 解 除 此前 您 与 公 司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解 除 您 的 理 由 是 : 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您 的 劳 动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结 算 以 下 薪 资 和 补 偿 金 事 项 :1 您 薪 资 结 算 至 年 月 日 ; 计 元 ;2 此 种 情 形 下 ,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您 需 要 办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续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离 职 规 定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注 : 1 本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书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同 等 有 效 。2 公 司 留 存 的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书 应 交 由 员 工 签 收 , 依 法作 出 的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书 经 由 员 工 签 收 或 公 告 后 即 发 生 法 律效 力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书( 适 用 于 正 式 合 同 期 间 企 业 单 方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根 据 劳 动 合 同 法 相 关 规 定 , 公 司 依 法 解 除 此前 您 与 公 司 订 立 的 劳 动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解 除 您 的 理 由 是 :1 过 失 性 解 除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 员 工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领 导 关 系 , 对 完 成 本 公司 的 工 作 任 务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 或 者 经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拒 不改 正 的 ; 因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情形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效 的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2 非 过 失 性 解 除 员 工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从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公 司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员 工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 仍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 经 公 司 与 员 工 协 商 , 未 能 就 变 更 劳动 合 同 内 容 达 成 协 议 的 。3 经 济 性 裁 员 依 照 企 业 破 产 法 规 定 进 行 重 整 的 ; 生 产 经 营 发 生 严 重 困 难 的 ; 公 司 转 产 、 重 大 技 术 革 新 或 者 经 营 方 式 调 整 , 经 变 更劳 动 合 同 后 , 仍 需 裁 减 人 员 的 ; 其 他 因 劳 动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经 济 情 况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致 使 劳 动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您 的 劳 动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结 算 以 下 薪 资 和 补 偿 金 事 项 :1 您 薪 资 结 算 至 年 月 日 ; 计 元 ;2 此 种 情 形 下 : 公 司 需 要 支 付 给 您 相 当 于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金 , 计 元 。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您 需 要 办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续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离 职 规 定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注 : 1 本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书 一 式 两 份 , 双 方 各 持 一 份 ,同 等 有 效 。2 公 司 留 存 的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书 应 交 由 员 工 签 收 , 依 法作 出 的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书 经 由 员 工 签 收 或 公 告 后 即 发 生 法 律效 力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申 诉 人 : ( 写 明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现 住 址 、 职 业 、 工作 单 位 )诉 讼 代 理 人 :被 诉 人 : ( 单 位 名 称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 : ( 写 明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职 务 )委 托 代 理 人 :请 求 事 项 : ( 概 况 表 明 希 望 通 过 仲 裁 达 到 的 目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 写 明 争 议 的 起 因 、 过 程 , 争 议 是 否 经 过调 解 及 其 结 果 如 何 等 , 并 注 明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和 住 址 等 情 况 )此 致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附 : 1 副 本 份 ;2 物 证 件 ;3 书 证 件 。申 诉 人 : ( 签 名 或 盖 章 )年 月 日 民 事 起 诉 状原 告 : 被 告 : 诉 讼 请 求 : 事 实 和 理 由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址 : 此 致人 民 法 院起 诉人 年 月 日附 : 本 诉 状 副 本 份 。填 写 说 明 :1 当 事 人 栏 , 注 明 自 然 情 况 ( 如 果 有 代 理 人 也 应 注 明代 理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 自 然 人 要 列 出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民 族 、 工 作 单 位 、 住 址 。 填 写 要 准 确 ; 特 别 是 姓 名 ( 名 称 )栏 不 能 有 任 何 错 字 ; 地 址 要 尽 量 详 实 , 最 好 注 明 邮 编 及 通信 方 式 ( 以 下 所 有 法 律 文 书 涉 及 当 事 人 栏 都 要 按 此 要 求 书写 ) 。2 诉 讼 请 求 。 主 要 写 明 请 求 解 决 争 议 的 权 益 和 争 议 的事 务 。 写 明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解 决 的 有 关 民 事 权 益 争 议 的具 体 事 项 。3 事 实 和 理 由 。 事 实 部 分 , 要 全 面 反 映 案 件 事 实 的 客观 真 实 情 况 。 证 据 部 分 有 三 项 内 容 : 列 述 提 交 的 有 关 书 证 、物 证 以 及 提 起 能 够 证 明 事 实 真 相 的 材 料 ; 说 明 书 证 、 物 证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的 来 源 和 可 靠 程 度 ; 证 人 的 证 言 内 容 以及 证 人 的 姓 名 、 住 址 。4 在 起 诉 状 尾 部 , 当 事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 要 由 本 人 签 字 ,日 期 要 填 写 正 确 ( 以 下 的 所 有 文 书 要 求 同 此 ) 。5 最 后 要 根 据 被 告 的 人 数 提 供 起 诉 状 副 本 , 被 告 有 几人 就 应 提 供 几 份 副 本 ( 以 下 所 有 法 律 文 书 涉 及 副 本 的 同 此 )。民 事 答 辩 状答 辩 人 : 因 一 案 , 现 提 出 答 辩 如 下 此 致人 民 法 院答 辩 人 : 年 月 日 附 : 本 答 辩 状 副 本 _份 。填 写 说 明 :1 答 辩 的 理 由 , 是 答 辩 状 的 主 体 部 分 , 通 常 包 括 以 下内 容 : 一 是 就 案 件 事 实 部 分 进 行 答 辩 ; 二 是 就 适 用 法 律 方面 进 行 答 辩 。2 提 出 答 辩 主 张 , 即 对 原 告 起 诉 状 或 上 诉 人 上 诉 状 中的 请 求 是 完 全 不 接 受 , 还 是 部 分 不 接 受 , 对 本 案 的 处 理 依法 提 出 自 己 的 主 张 , 请 求 法 院 裁 判 时 予 以 考 虑 。民 事 上 诉 状上 诉 人 : 被 上 诉 人 : 上 诉 人 因 一 案 ,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年 月 日( ) 字 第 号 , 现 提 出 上 诉 。上 诉 请 求 : 上 诉 理 由 : 此 致人 民 法 院上 诉 人 : 年 月 日 附 : 本 上 诉 状 副 本 份 。填 写 说 明 :1 上 诉 请 求 。 首 先 要 综 合 叙 述 案 情 全 貌 , 然 后 写 明 原审 裁 判 结 果 。 其 次 指 明 是 对 原 判 全 部 或 哪 一 部 分 不 服 。 最后 写 明 具 体 诉 讼 请 求 , 是 要 撤 销 原 判 、 全 部 改 变 原 判 还 是部 分 变 更 原 判 。2 上 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法律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执 行 申 请 书申 请 人 : 被 申 请 人 :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的 标 的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的 依 据 及 生 效 情 况 :被 执 行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情 况 举 证 :申 请 人 要 求 查 扣 被 执 行 人 的 上 述 有 关 财 产 , 若 查 扣 错 误 ,愿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此 致人 民 法 院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 事 实 和 理 由 部 分 。 简 要 地 叙 述 原 案 情 和 处 理 结 果 。并 说 明 现 在 的 执 行 状 况 , 同 时 要 阐 明 强 制 执 行 的 必 要 性 。2 请 求 目 的 。 在 叙 述 事 实 、 论 证 理 由 的 基 础 上 , 提 出具 体 请 求 , 以 供 人 们 法 院 考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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