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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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业贿赂”,2,近年来,中央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把该项工作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从六个方面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部署,是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4,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等人员能够成为商业贿赂主体,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到财产性利益。 为了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学习和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特制作本解读,以供参考。,5,第一部分、商业贿赂概述,5,6,一、贿、赂的含义,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贿指财物;也指赠送财物。赂指赠送财物;也指赠送的财物。 贿赂,指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事;也指贿赂的钱物。 隋书炀帝纪下“政刑弛紊,贿货公行。” 辞海,7,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二、商业贿赂的含义,8, 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9,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 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商业贿赂,10,(1)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11,(2)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2,三、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商业贿赂问题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造成影响,表现为: 一是危害性大,败坏我国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隐蔽性强,手段多样,查处有一定难度; 三是改革开放以来就有商业贿赂问题,经过治理,时轻时重,尚未根本解决。,13,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的危害性,14,第二部分、意见的主要特点,14,15,意见第一条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即: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3)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5)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16,一、对主体进一步作出扩大解释,1997年10月1日刑法实施以来,先后有两次对贿赂类犯罪主体进行了修订和解释。 第一次,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规定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次,2008年11月20日,两高的意见对商业贿赂主体进一步作出扩大解释。,17,1.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1)自然人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18,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7年刑法第164条也有相关规定,两罪罪名分别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19,按照1997年刑法第163条、第164条和第385条的相关规定,受贿人涉及的单位共有两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公司、企业,20,(2)单位主体 刑法第387条、第393条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个罪名。 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有单位; 单位行贿罪:主体是任何所有制的单位。,21,2.刑法修正案六的扩充规定,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2,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3,刑法修正案六的扩充部分: 公司、企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4,3.两高意见的扩充解释,意见的第2、3、4、5、6条都涉及到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的解释,有以下新变化: 其他单位 包括常设性、非常设性组织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包括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5, 将医务人员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 将教师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 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纳入受贿罪主体范畴。 综上,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已经非常丰富,如下图所示。,26,27,(1)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93条,4.对自然人主体的理解,28,(2)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意见第2条对“其他单位”作出解释,包括常设性组织和非常设性组织两类,即: 常设性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29,非常设性组织,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 意见第3条进一步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出解释,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30,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两类人员,即: 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非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31,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4条第3款,32,教 师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5条第3款,33,评标、谈判、询价人员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6条第1款,34,特定关系人 2007年7月9日,两高的司法解规定“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主体,进一步扩充的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3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求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属于受贿罪的共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6,5.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 1987年,我国海关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首次以刑事立法形式规定单位犯罪。 1997年,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全面确立了单位犯罪的刑法制度。,37,(1)单位的含义 辞海中,对单位有两个解释: 量度中作为记数单元所规定的标准量,如米为计量长度的单位,秒为计量时间的单位。 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如事业单位,基层单位。,38,(2)刑法总则对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39,刑法对单位在多大范围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作了规定,在司法适用上,一般认为: 单位故意犯罪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单位其他成员,经单位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决定,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40,(3)最高人民法院对单位犯罪的解释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法20018号),41,(4)刑法分则对商业贿赂单位犯罪的特殊规定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两个单位犯罪罪名。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42,按照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43,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44,按照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45,二、对财产性利益作了新解释,刑法自实施以来,两高也先后有两次对财产性利益作出解释。 第一次,2007年7月9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交易形式受贿作出规定。 第二次,2008年11月20日,两高的意见对财产性利益作出明确解释。,46,1.刑法对贿赂对象的规定 商业贿赂的对象,按照刑法第163条、164条、第385条、第387条、第389条、第391条、第393条的规定,犯罪对象限于财物。,47,2.2007年司法解释对“交易形式受贿”的规定 (1)象征性支付 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00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8,“明显低于”和“明显高于”的认定: 要区分以低价购物形式实施的受贿行为与以优惠价格购物行为的界限。如果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49,(2)未办理权属变更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2007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50,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的分析: 据物权法,行为人合法所有房屋、汽车等物品,必须办理权属登记。 但在刑法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与物权法上的合法所有的认定标准不完全一样。 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不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为条件,是否在法律上取得对房屋、汽车等的所有权,并不能对事实占有房屋、汽车等的认定构成障碍。,51,2007年7月9日两高的司法解释,虽然未明确提出“财产性利益”的概念,但是解释规定的交易形式受贿、收受干股等行为,已经涉及到“财产性利益”的具体内容。,52,3.2008年司法解释对“财产性利益”的规定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53,2008年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财产性利益”概念,使商业贿赂犯罪对象更明确,包括: 1.财物,包括金钱和实物。 2.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54,武汉某大学资产处长马某,利用其负责学校大宗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及项目验收等职务便利,于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24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例分析:马某受贿案,55,2003年8月,某公司一副经理陪同马某及妻子、女儿随团赴泰国旅游,为他们支付7500元费用。 其辩护人提出,到泰国旅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是享受非物质利益,而不是获取财物。 法院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56,财产性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 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57,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 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58,银行卡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意见第8条,59,案例分析:唐某受贿案 唐某,中南某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处长。2007年10月,一审法院查明:唐某在担任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要或收受王某、周某等五人加油卡、购物卡、充值手机费等共计折合人民币52600元。法院以受贿罪对唐某进行了定罪处罚。,60,第三部分、贿赂犯罪的几个问题,60,61,一、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受贿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本质特征为: 1.以权谋私; 2.权力的联系性和对价性。,62,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权力的不可收买性。,63,对价 (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64,The existing general statutory bribery offences -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s 1889-1916 (英国现行的有关受贿犯罪的一般法规-反腐败法案1889-1916对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there must be a bilateral relationship called “principal and agent”(存在双边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 there must be something in the nature of a consideration(存在对价) the consideration must be corruptly given or corruptly received (which, in the public sector, is presumed 1916 Act s.2).(这个对价必须腐败地给予或接受),6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贿赂 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公职人员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 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66,礼与贿的中外比较,受贿与收礼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贿赂的本质是与权力有联系性和对价性。在客观表现上,贿赂是以自己职务上的作为或不作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对他人(单位)有直接的制约关系。,67,实践中,贿与礼的区分可从以下因素全面分析和判断: 送礼发生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往来财物的价值; 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收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68,贿赂犯罪为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具有违法性; 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为此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创造条件,积极甚至顽强地实现犯罪目的。,二、贿赂犯罪是故意犯罪,69,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认定受贿罪的要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究竟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意图”,即属于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在认识上存在分歧。,70,“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主观要件,第一,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在于“权钱交易”,即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达成的默契,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就足够,即使最终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也足以认定受贿既遂。,71,第二,从刑法规范的角度看,既然行为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那么,只要以谋取利益作为收受财物的交换条件的,不管事后有无实际的谋取利益行为,均不应当影响受贿的成立。 因此,只要受贿人主观上明知行贿人给予钱物的目的而收受其钱物的,就满足受贿罪的全部构成要件。,72,第三,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质在于将“感情投资”和亲友之间馈赠排除于受贿罪之外,但是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属于默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综上所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为主观要件。,73,“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三阶段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 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74,承诺的方式的理解,受贿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属于默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常履行职务,使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接受“感谢”而收受他人财物。这种情况也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特征。,75,案例分析:李某受贿案,原四川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李某,利用拨款和争取基建项目的权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108.9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共受贿22笔,李某供认不讳,但对其中一笔事实的定性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查明李某接受某建筑公司范某在某大学承揽基建工程的请托,向某大学推荐了该公司,事后收受范某的感谢费(5万元现金和12.14万元的赛欧轿车),并认定为受贿。,76,李某: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范某谋利,即使有利用自己的地位或者便利条件,但也不具备为他人谋利益要件,不构成受贿罪。 李某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第一,李某虽然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但是利用了自己的地位或者便利条件。根据全国法院审计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3167号)的相关规定,李某对某大学工作人员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李某利用了其职权或者地位对该大学产生,77,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属于刑法第388条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第二,李某对范某提出的请托事项表示承诺,且在明知有具体请托的前提下收受范某的财物,虽不能证明李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为请托人最终获利实施了某一具体职务行为,但李在明知他人有明确请托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已属于“为他人谋利益”承诺阶段的行为,具备为他人谋利益的要件。 综上,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78,四、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意见第9条,79,五、商业贿赂与几种行为的界限, 商业贿赂与折扣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80, 商业贿赂与佣金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81, 商业贿赂与附赠的界限 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82, 商业贿赂与捐赠的界限 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83,83,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商业贿赂主体、对象作出了扩充解释,为防治商业贿赂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纪检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理解意见的主要内容,正确区分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界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的侵蚀。,结 束 语,84,84,以法为鉴,可以晓规则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亡 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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