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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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_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工作总结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8 页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工作总结房地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属于基础性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业以其产业关联度强、带动系数大的特点,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据统计,*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252*亿元,比上年增长30.2%,加快8.4个百分点,其增长率超过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4个百分点。而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比上年上涨7.6%,涨幅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因此,研究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对实施宏观调控,抑制房地产过热、房价过高状况,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一、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简介建国初期,在全国范围适用的税种为14种,其中涉及房地产业的税种有房产税、地产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印花税和遗产税。各地还普遍征收契税,遗产税则没有开征。上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绝大部分房地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买卖和转让被禁止,房屋产权变动的征税范围也日益缩小,房屋的出租也被严格限制,因而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税收制度在以后的近30年时间内几乎名存实亡。改革开放后,房地产税收制度也经历了一系列变革:上世纪*年代初期恢复征收契税,*年代后期对国内单位、个人恢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并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年代初期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其他相关税种也实行了改革。目前,与房地产业有关的税种有11个,分别为:契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其中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划为地方政府固定收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二、改革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的必要性(一)改革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需要。由于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税种11个,纷繁复杂,众多税种又涉及众多征税环节,加之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流动性大、隐蔽性强等原因,房地产税收管理不可避免存在很多政策盲点和征管难点问题,税收管理力不从心,目前,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偷逃税重灾区。(二)改革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目前,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增长过快,通过改革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能够抑制或降低房价。并且,目前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家庭存量财富更多地体现在自有房地产上,而通过改革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在财富的保有环节调节,可起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三)改革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需要。我国地方税体系极不完善,缺乏独立的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较大比重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地方分享税种,在目前情况下难以成为主体税种,而其他独立的地方税税种多是零星、分散的小税种,难以挑起大梁。改革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完善财产税制,是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首选。(四)改革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创造公平税收环境的需要。由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内外不统一,外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导致内外资企业房地产税负不均,不利于本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三、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税种数量偏多,设置不够合理。房地产涉及税种过多,且主要集中在流转环节,即流转税重;而占有和交易环节相对轻,即保有税轻。而流转税是间接税,具有可转嫁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这部分税转嫁给了购房者。(二)部分税制过于陈旧。在世界主要国家已经实行从价征收房地产税的今天,我国仍以纳税人使用土地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不符合房地产税的发展趋势。这种简单的计征方法虽然在操作上比较简便,但却造成纳税人在保有土地时的税收成本明显偏低,致使纳税人可以不在乎土地的税收成本,低效率地使用土地。(三)税权过度集中。目前,我国在税收管理权方面,立法权、管理权等都高度集中于中央,中央对“税权”统得过死,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实施政策,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四)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合理。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是按价值,而是按面积。这种计税方式不能随着课税对象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具有税源不足而缺乏弹性的缺陷。(五)内外税制不统一,形成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公。在现行内外分开、房土分开的房地产税制下,外资企业保有土地时的税收成本几乎为零,其税负明显小于内资企业。这种内外区别对待的房地产税制将大大损害内资企业的利益,影响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六)对土地资源的调节力度较弱。与房产有限使用的特性相比,土地具有长期使用、不可再生等特征,因此土地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其经济价值较房产更高。而在目前的房地产税制下,高价值的土地资源却承担着低水平的税负,现有房地产税不能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调节。四、国外房地产税制的主要特点(一)具有贯穿于房地产开发、保有、转让等全过程的完善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在房地产保有环节,主要是对拥有房地产所有权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征收的;在房地产取得环节,针对房地产拥有者在取得房地产的不同方式而分别课征;在房地产所得环节,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就其所得或增值收益而课征的税收。(二)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凡是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大多都将房地产税划归地方税,由于其稳定性,多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三)对房地产课税一般都以房地产的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确定计税依据的方法,既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的房地产状况,又会使房地产税收收入随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价值的提高而稳步增加。(四)实施内外统一的房地产税制,且征税范围既包括城镇也包括农村。五、改革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思考(一)简并税种,优化结构。一是统一房地产税等内外有别的税种,统一税法,公平税负。二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三是清理房地产业的各项收费,将一部分合理的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改为税,扩大税基。(二)调整税基和税率。一是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无论是经营性房地产,还是非经营性房地产,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按照房地产税的基本理论,都毫无例外地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按照税收的“受益原则”,都应成为课税对象,承担纳税义务。二是实行灵活的税率。不同房地产在经济活动中的收益是不同的.所能承受税负的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房地产税的税率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房地产分别设计,由各地在规定的幅度内掌握,如普通住宅和生产、经营用房地产税率从低,高级住宅和高尔夫球场税率从高;中小城市的房地产税率从低,大城市的房地产税率从高。(三)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适当下放税权。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如中央只负责制定房地产税的基本法、规定各个税收要素,而将制定实施办法、评估规则、调整税率等权限赋予地方,以适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实际情况,促使地方因地制宜地通过房地产税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房地产市场。(四)适时修正税法。各项税法都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修正,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应对一些十几年以至几十年不变的税种暂行条例进行修改。(五)合理确定计税依据。改变目前既有从量计征又有从价计征的双重征收方法的局面,统一为从价计征,且按照房地产评估值征税。这既可使房产税收入随着房产价值的增长而增长,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六)确立房地产税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通过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合并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相关税费,形成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增量,逐步扩大房地产税的收入规模和收入比重,将房地产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地方财政、特别是县(市)级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七)推进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一是制定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以有效获取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二是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包括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培养专门的评估人才,制定严密的评估制度。(八)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为此,税务机关要加快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并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第 7 页 共 8 页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8 页 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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