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闲置土地处治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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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范本:_加强闲置土地处治工作总结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加强闲置土地处治工作总结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2已动工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没经批准中止连续满一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一)土地闲置满一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二)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经依法批准后。且必须收取土地闲置费。但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延长开工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已经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延长期限届满仍未开工建设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三)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延长开工时间或暂缓处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协议。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且主动向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会同市国土部门与其签订收回土地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及方式(一)征收标准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价服330号、财综78号)精神。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二)征收方式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台帐资料,市地税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工作。开具专用缴款书,要求用地单位限期缴纳。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市国土部门、地税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市财政负责结算,依法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其中一半直接拨付镇(开发区)财政,专款用于土地复垦整理、拆迁安置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入。四、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1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建议,对土地闲置满两年。市国土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此外。原则上统一纳入金坛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管理,进行市场化配置。对闲置土地收回时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已有意向单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转让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等手续。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依法处置前未经市政府批准。2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就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协商确定补偿方案。对补偿款暂不能落实的由用地单位提出采用“挂账收地”方式,对符合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条件的由用地单位主动与所在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协商。待确定新的用地单位并取得相关土地收益再办理相关手续。五、具体操作程序1市国土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摸底调查;2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镇(开发区)共同核查、认定。3市国土部门根据初步处置意见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4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会同国土、地税、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镇(开发区)加强督查,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六、切实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1健全领导机构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市监察、财政、发改、经贸、地税、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负责对相关制度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组织开展形势分析和政策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具体负责闲置土地处置的牵头、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清理处置工作有效开展。各镇(开发区)同时成立相应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2明确责任分工做好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各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牵头协调和处置督办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建立闲置土地基础台帐。其余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做好闲置土地处置的各项工作。3加强监督考核对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全过程督查,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处置要求。并组织考核验收。要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对市有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年度综合考评内容。市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要认真落实相关处置措施,确保闲置土地处置到位。具体解释权归市国土资源局。全市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以此文件为准。第 5 页 共 9 页加强项目建设审批和管理总结一、项目建设报建凡在我镇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镇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均应报建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拟建建筑物(工业用房建设、商业用房建设、行政事业用房建设、民用住宅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镇域总体规划。拟建单位和个人携带项目批文和建筑四址图及平(立)面方案图等,到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手续。(二)在镇域范围内架设各种杆线、铺设各种地下管道的单位,必须携带项目批文和工程施工方案及详细走向图,向行政服务中心申报,并按规范程序进行审批。(三)各类建设工程办理报建手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携带建设方案及图纸,到行政服务中心填写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经镇总工办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同意后,到市规划局办理选址审批。2环保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估。3.根据选址意见书和环评报告,国土局办理土地预审。4.根据土地预审,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定点图和定点书。5.国土局办理供地手续。6.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好环保、防疫、排水、消防安全等有关手续,并到镇建管所办理施工许可证。二、项目建设管理(一)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三)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四)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五)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报请镇建管所现场放样验线后方能施工。(六)镇建管所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七)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八)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管所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办理竣工验收单,凭土地使用证、竣工验收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九)未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建设的工程项目均属违章建筑,按照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市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十)本意见如有与上一级建设管理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上一级建设管理部门规定为准。第 8 页 共 9 页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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