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工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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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火工品管理工操作规程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火工品管理工操作规程1、火工品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1.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1.3火工品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1.4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1.5严格执行火工品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火工品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2、井上、下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3、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4、火工品库管理要求4.1地面火工品库房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违禁物品。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不同性质、品种的爆炸材料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地面火工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火工品库的最大容量要求:a.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b.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c.地面临时性火工品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d.地面临时性火工品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火工品库相同。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火工品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a.火工品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b.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地点。c.保管火工品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d.保管爆火工品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开凿井筒或平硐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火工品,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4.2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a.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b.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c.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b.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c.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d.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e.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f.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库房的发放爆炸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b.炸药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c.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箱。d.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e.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须清点库存,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火药发放台账和库存台账;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炸药发放必须按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5、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5.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5.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5.3电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规定。6、炸药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6.1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者不得发放。6.2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6.3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箱必须在存放硐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6.4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搓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6.5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账。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6.6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6.7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更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每10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待发。7、炸药、电雷管的发放7.1发放爆炸材料时,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7.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7.3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揉搓有无硬块。7.4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7.5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7.6必须有专用硐室并上架存放放炮员的药箱、雷管盒,存放的药箱、雷管盒内不准有剩余火药、雷管。8、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第 7 页 共 11 页火工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第二条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第三条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第五条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第六条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第七条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第八条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账;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第九条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第十条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仓库;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第十一条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的装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第十二条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买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第十三条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第十四条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销毁火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第十五条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第十六条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器材,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第 10 页 共 11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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