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产品储存、使用和油库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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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火工产品储存、使用和油库安全管理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7 页火工产品储存、使用和油库安全管理1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临时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事前将设计方案报地方公安机关审批,并在监理、业主同意后修建。2火工产品储存仓库、油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齐消防设施,满足防雷电、防盗窃、消防功能以及通风、湿度等要求,在地方公安机关和监理、业主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火工产品及油料。3各施工单位采购火工产品必须手续完备,安全合法;火工产品管理、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证明。4建全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储存和发放火工产品必须按照咸阳市公安局要求的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做到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帐物相符。5库房内存储的火工产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必须分库存放,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区内进行其它活动;进入厍区必须关闭手机。7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变质过期的火工产品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报公安机关、监理和业主,予以销毁。8各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审批、发放、领用火工产品;专人负责施工区转运至施工作业面。领出的火工产品,必须专人守护,直至施工爆破作业使用完毕。9对未使用的火工产品,必须当日退库,现场安全人员必须负责检查,并手续完备。10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藏匿、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火工产品,严禁使用火工产品炸鱼、兽和作其它用途。11施工区内,火工产品储存仓库以外的其它所有场所,禁止存放火工产品。12油库、炸药库值班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相应的专业知识,不得擅离职守,随时检查库内的所有设施的完好状况,出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库区内的清洁工作。13对存在下列情形者,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1)油库、炸药库未经验收合格,擅自储存炸药、油料。(2)购进的火工产品,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3)储存的火工产品帐物不符合者。(4)性质相抵触的火工产品同存一室。(5)库房内存放其它物品,除罚款外,追究保管人员责任。(6)发现火工产品丢失、被盗,隐瞒不报者。(7)过期变质火工产品的销毁,未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者。(8)领出的火工产品丢失者。(9)使用后剩余的火工产品未及时退库。(10)违反本章第4.10条规定之一者,除处以罚款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1)施工区内炸药库以外存放火工产品。14对下列情形,给以经济处罚:(1)不经批准,擅自修建油库、炸药库,除责令停工外,罚款10000元。(2)火工品管理、使用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无证上岗者,除责令立即更换外,处以每人次罚款xx元。(3)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或在库区内进行其他活动,处以罚款500-1000元。(4)在库区内吸烟或将用火或将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处以罚款5000-10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5)施工单位领用火工产品手续不全,处以罚款1000-5000元。(6)凡违反本章第4.12条规定之一者,处以罚款1000元,并追究保管人员责任。第 4 页 共 7 页火工品使用与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本工程使用的火工材料由供货商在现场,按安全要求设库统一存储管理。火工材料由机电物资部门按计划统一采购,爆破作业前派爆破人员从仓库领出送至爆破作业面。爆破完毕后,当班剩余火工材料,必须及时按手续办理退库。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留存火工材料。2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领用火工材料,必须将计划报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机电物资部审批后,指定专人持“三证”(爆破证、监炮证、押运证)领料,非指定领料人不得领取火工材料。3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经由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后的实际施工用量领用火工材料。4无“三证”的施工单位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委托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许可的持有“三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5在装卸和运输火工材料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炸药与导爆材料在搬运过程中应分别搬运。6使用汽车运输火工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6.1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6.1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6.3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6.4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处行驶,应保持时速5km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6.5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处。7装运火工材料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道行驶。8爆破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爆破员实施。9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或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实施。10在同一工作面,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11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制作每茬炮的起爆药包所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传爆线,必须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同厂家、同批号的产品。12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人员、设备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13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力(含五级)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14装药时要采用木、竹制做的炮棍,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15爆破前,点炮人员必须事先选定好可靠、安全的掩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起爆。16应严格按业主规定的爆破时间实施爆破。起爆前,作业单位须至少提前半小时派出警戒人员实施爆破影响区域边界安全警戒,并实施严格的爆破音响警戒信号,爆破音响警戒信号具体规定见第十九节信号和告警。17爆破后,爆炮工应检查所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不得解除爆破警报,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置明显警戒标志。第 6 页 共 7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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