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5部分:道路交通监控 (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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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5部分:道路交通监控系统Guide on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Part 4: Urban Road Traffic Monitoring System(报批稿)2016-12-01 发布 2017-01-01实施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设置导则第5部分:道路交通监控系统Guide on Urban Road Traffic Safety and Management FacilitiesPart 4: Urban Road Traffic Monitoring System(报批稿)主编部门: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实施日期:2017年01月01日 前 言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设施作为城市道路交通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为更好地提高济南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的设置水平,促进城市道路人、车、路的协调,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服务城市交通运输发展,济南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济南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特点,委托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吸取科研成果,参阅国家相关规范、行业导则,参考国外先进规范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济南实际,完成本技术导则(评审稿)的编制工作,经过济南市公安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技术导则(试行)。本导则共分6部分,分别为: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分隔及附属设施;第4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第5部分: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第6部分:道路交通安全与管理设施综合设置。本部分为第5部分。本导则按照工程建设编制标准编写规定给出的规则起草。本导则由济南市公安局提出并组织编制和日常管理,由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由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导则是初次编制,在广度和深度上难免存在一定问题甚至错误,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济南市公安局,以供今后修订时研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组织人员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3目 次1 一般规定12 车辆检测器22.1 一般规定22.2 交叉口车辆检测器22.3 断面车辆检测器43 交通电视监控系统63.1 一般规定63.2 设置要求63.3 设备安装83.4 验收与维护94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104.1 系统功能104.2 设置要求124.3 设备安装144.4 验收与维护155 交通诱导系统175.1 功能要求175.2 设置要求185.3 设备安装185.4 验收与维护196 停车诱导系统216.1 功能要求216.2 设置要求216.3 设备安装226.4 验收与维护227 交通通讯系统237.1 设置要求237.2 设备要求237.3 光缆敷设247.4 电缆敷设277.5 管道施工297.6 管井施工297.7 验收与维护30附录A 交通监控设施设置示例32TABLE OF CONTENTS1 General12 Vehicle Detector22.1 General22.2 Vehicle Detector at Intersection22.3 Vehicle Detector at Roadsection43 Video Traffic Monitoring System63.1 General63.2 Setting Requirements63.3 Installation Requirements83.4 Acceptance Test and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94 Video Evidence Collecting System for Road Traffic Offence104.1 Functions104.2 Setting Requirements124.3 Installation Requirements144.4 Acceptance Test and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155 Traffic Guidance System175.1 Functions175.2 Setting Requirements185.3 Installation Requirements185.4 Acceptance Test and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196 Parking Guidance System216.1 Functions216.2 Setting Requirements216.3 Installation Requirements226.4 Acceptance Test and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227 Communication System237.1 Setting Requirements237.2 Equipment Requirements237.3 Installation of Optical Cable247.4 Installation of Electric Cable277.5 Cable Channel Construction 297.6 Inspection Well Construction297.7 Acceptance Test and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30Appendix A Examples of Traffic Monitoring Facilities Layout321 一般规定1.0.1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包括道路交通流信息采集、交通电视监视、交通违法监测记录、交通流诱导、停车诱导、交通通讯等系统。1.0.2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应具备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显示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等功能。1.0.3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应根据城市道路网的现状、规划和交通管理需求进行统一规划,对具备同时实施条件的,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1.0.4 济南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济南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1.0.5 本导则未涉及的交通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的规定。392 车辆检测器2.1 一般规定2.1.1 车辆检测器用于实时采集道路交通状态信息,主要指交通流量、车辆速度、车流密度、车辆占有率、车间时距等交通流信息。2.1.2 车辆检测器主要布设于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和路段(路基段、隧道内、桥梁段)等。2.1.3 车辆检测器主要采用线圈、雷达、微波、视频等检测技术类型。2.2 交叉口车辆检测器2.2.1. 地磁式车辆检测器1 地磁车辆检测器宜安装在交叉口机动车各个进口道内,距离停止线约30m,并通过中继器、接收器和数据转换器将交通流检测信息传输给交通信号控制机,见图2.2.1-1。图2.2.1-1 典型交叉口地磁车辆检测器设置示例2 磁车辆检测器应采用埋入路面的安装方式,见图2.2.1-2。安装固定后,检测器顶面与车辆底盘的竖直距离应在0.5m以内。埋设其它设备和牵引电缆线时,应在路面挖掘安装孔和引线槽。 图2.2.1-2 地磁车辆检测器安装示意图3 中继器应设置在地磁信号接收范围内,可悬挂在其它立柱上,悬挂高度应为5.0m9.0m。4 接收器应设置在信号控制机附近,可悬挂在其它立柱上,面向交叉囗并与斜对角线一致。5 多功能数据转换器设置在信号控制机箱内,并采用超五类标准网线与接收器连接。2.2.2. 线圈式车辆检测器1 如信号灯采用线圈式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应按照信号灯系统总体技术条件选定线圈距停止线的距离、线圈长度和数量,埋设在每条车道上。2 线圈的敷设位置应避开破损的路面、混凝土路面避开接缝。线圈周围50cm范围内不能有大量的金属,如井盖、雨水沟盖板等,周围1m范围内不能有超过220V的供电线路。3 线圈开槽形状一般为带有45倒角的矩形,开槽的宽度与深度应根据容线量确定。如在钢筋混凝土路面车道上埋设线圈,线圈必须在钢筋之上至少5cm,并应增加12匝线圈匝数。4 线圈敷设应做好槽口密封、防水和绝缘措施。 图2.2.2 检测线圈开槽施工示例2.2.3. 视频式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设置1 如交叉口采用视频式交通流信息采集系统,应在每个进口道设置1个视频式交通流信息采集摄像头,摄像头应面向来车方向。2 摄像头可附着在交通违法监测记录设备的悬臂杆上,并靠近进口道的中央位置。图2.2.3 视频式交通流信息采集摄像头设置示例2.3 断面车辆检测器2.3.1 当需要检测进入、离开城市某一区域交通流量时,宜选择日流量为15000pcu以上的道路,在进出区域前300m的双向路段设置车辆检测器。2.3.2 对城市快速路段,根据交通管理需要进行事件检测和特殊管理的,宜每隔500m600m设置车辆检测器。2.3.3 匝道、通道检测器设置要求1 在城市快速路的匝道和通道处,如采用信号控制,宜配套设置车辆检测器。2 匝道车辆检测器宜分别设置在进入快速路前150m处、匝道与快速路车流交汇处、交汇处前方200m处。3 通道车辆检测器宜分别设置在通道驶入快速路前200m处和通道驶出快速路后100m处。2.3.4 断面车辆检测器可选择地磁式、线圈式、微波式、雷达式和视频式。应根据道路空间条件、路面结构条件、交通管理需要、需检测的交通流参数、经济条件等选择合适的检测器。3 交通电视监控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交通电视监控联网范围应包括济南全市所有开通运行的城市道路。所有道路开通运行时,其交通电视监控系统应纳入济南全市道路交通电视监控联网范围。3.1.2 各路段道路交通电视监控系统可在全市监控联网系统整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选择各类设备,设备应具备统一性、系统性和先进性,监控数据和视频图像等数据接口和数据格式应一致,并与在全市监控联网系统的互联互通。3.1.3 交通电视监控点的布局应综合考虑道路等级、各方向道路断面型式与宽度、地形条件、交通流状况、交通违法行为自动监测系统设置点位、电视监控摄像机高度等因素。3.1.4 对施工期较长、开放交通的道路作业区,宜在通行交通的重要交叉口、危险点段设置临时性交通监控点。3.1.5 交通电视监控点的设置应兼顾交通违法行为的拍摄,在易发生车辆违法变道、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地方,监控摄像机应能通过变焦操作看清交通违法车辆的车牌及交通违法全过程。3.1.6 交通电视监控点应选择比较开阔的位置,避开建筑物、树木、交通标志或其它物体对监控视角的影响;同时,交通电视监控摄像机及其支撑结构也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3.1.7 如交叉口间距较近,同一处交通电视监控点能够兼顾多个交叉口的,可适当减少设置点位。3.1.8 对路段和交叉口的交通电视监控,宜采用一体化球型摄像机,设备包含集成云台、防护罩、解码器、摄像机、镜头等。对高点交通电视监控,宜采用组合枪型摄像机,设备包含云台、防护罩、解码器、摄像机、镜头等。3.1.9 交通电视监控系统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规定。3.2 设置要求3.2.1 城市道路路段和交叉口的交通电视监控系统宜按照表3.2.1的规定设置。表3.2.1 城市道路交通电视监控点位设置要求主线道路相交道路设置要求快速路主线应遵循无缝隙、全覆盖的原则设置交通电视监控点。快速路主线上宜每隔500m设置1处监控点。在较大拐弯处、互通式立交桥等处应适当增加监控点位,在较长路段可设立卡口点位,见图3.2.1快速路快速路每个方向均设置,在入口匝道和出口匝道处,根据匝道坡度和平面线形设置监控点位主干路每个方向均设置次干路快速路的两个方向均设置,次干路方向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规划路一般不设置主干路主干路每个方向均设置;当交叉口位于桥底、视线受阻时,每个进口道均应设置1处监控次干路主干路的两个方向均设置,次干路方向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支路主干路的两个方向均设置,支路方向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规划路一般不设置次干路次干路每个次干路选择一个方向设置,或者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支路次干路选择一个方向设置,支路方向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规划路一般不设置支路支路每个支路选择一个方向设置,或者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规划路一般不设置图3.2.1 快速路监控点设置示例3.2.2 大路口监控点的设置应能够实现路口视频的无缝管控,对进入交叉口一定范围的机动车违法行为监测能够无缝覆盖。可考虑在现有多功能交通违法行为监测杆件上反向安装抓拍相机。3.2.3 在视野开阔,具备高点监控设置条件的位置,宜设置高点监控设备。3.2.4 对需监视进出某一区域范围的车辆时,应在出入该区域的通道上双向设置监控设备。3.2.5 在道路网络重要节点、重要部门出入口、主要交通集散点附近的道路,宜设置监控设备。3.3 设备安装3.3.1 交通电视监控、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违法行为监测等交通管理与控制设施应统筹规划设计,在满足监控和监测要求、互不遮挡的条件下,宜将监控摄像机杆件与交通违法行为监测设备、交通信号灯或交通标志杆件进行整合。3.3.2 也可在道路边的高楼楼顶采用支架安装的方式安装监控摄像机,此时宜选择枪式摄像机,采用长焦距的镜头。3.3.3 监控摄像机的安装主要包括立柱式安装和附着式安装:1 附着式安装:在桥墩、防撞墙或其它牢固的建筑物上安装支架(水平或垂直),将监控摄像机安装于支架上。采用附着安装方式时,应考虑被附着的桥墩、防撞墙、人行天桥等建筑物不应有明显的震动。2 立柱式安装:在交叉口或路边开挖基础并立柱,将监控摄像机安装于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的支撑结构上。立柱的高度宜为8.0m15.5m,不得低于6.5m,特殊点位可单独设置高度为12.0m的监控杆。横臂的长度应综合考虑道路宽度、减少横臂震动等因素确定;监控摄像机在综合考虑横臂震动的条件下,尽量设在道路中央或者视野开阔的部位; 图3.3.3 监控设备安装示例3.3.4 选择摄像机为立柱式安装时,应优先选择背杆式机箱;选择摄像机为附着式安装时,可选择落地式机箱。3.3.5 摄像机外壳防护应达到外壳防护等级GB 4208中规定的IP5X,即防尘等级。3.3.6 补光灯应符合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T 1202的规定。3.4 验收与维护3.4.1 设备验收1 交通电视监控系统的设备、设计与安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2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的交通电视监控系统的验收条件、验收组织与职责、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监视系统移交等均应符合交通电视监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A/T 514的规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3.4.2 设备维护1 应制定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建立设备维护台账,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安装位置、检定(验收)时间、功能及性能指标、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承建单位、维护单位、验收完成后设备现场图片、质保期、责任人等信息,以及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证书、检测报告影印件、质保书、施工图影印件、使用手册等资料。2 道路交通电视监控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 1043的规定。4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4.1 系统功能4.1.1 视频式的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的功能应满足表4.1.1的规定:表4.1.1 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功能要求序号功能功能要求1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取证功能应能够对闯红灯、逆行、交叉口压线、变道(含压线掉头)、驶入禁行区、违法变线、快速路匝道口随意变线、夹塞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能够拍摄车辆的尾部,所有违法信息及相关照片应可按照交通警察支队的要求以指定格式自动实时上传至指定设备,实现违法证据采集功能。应能够采用视频自动跟踪、判断、识别方式,有效捕获各类常见交通违法行为2通行车辆拍照记录即卡口记录功能通行车辆拍照、记录,即卡口记录功能,应能够为每一通行车辆拍摄前部或后部高清照片,并将车辆通行信息和高清照片实时上传到各级后台。在车辆跨线等异常行驶情况下,应能够确保跨线、越线等各类异常行驶车辆完整地出现在同一张抓拍图片上。系统应能够根据高清照片实现车辆特征信息的识别判断,并结合视频触发、跟踪分析机制,提供车辆经过时间、地点、车辆行驶方向、车身颜色、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车牌颜色等基本信息。系统应能够将车辆通行照片和通行信息实时上传至各级后台,实现卡口的通行车辆记录功能3全天候不间断工作,自动补光功能设备应能够全天候工作。在夜间及特殊天气,系统应能够根据环境自动调节摄像机参数,并采用LED恒亮和频闪补光灯方式,保证所拍照片满足公安工作需要。在保证图像采集有效性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相机应能够克服逆光、偏光、强光等情形,保证照片质量。照片应能够清晰反应车牌号码、车牌颜色、车身颜色、车辆尾部特征、车型轮廓以及参照物等信息。补光灯应能够根据周边环境亮度自动开启和关闭,功率不高于60w4通行信号的视频检测判定、通行车辆的视频检测、跟踪、分析功能系统应能够以视频检测方式实现通行信号的判定并与交叉口的交通信号灯同步,确保抓拍到的图片中信号灯颜色显示正确,不得出现“黑灯”及红灯泛黄等现象视频检测与跟踪功能应采用先进算法,不需安装其它辅助设备,易于维护;算法应能够实现发现车辆、跟踪车辆以及判断车辆转向行为等,并应能够对车辆滞留、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特殊事件和异常情形自动提示与报警5车牌识别功能系统应能准确识别各种制式车牌的颜色,并准确识别车牌中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并具备在线学习功能6高清录像功能摄像机应能够对主干路进行全天候不间断高清录像,帧率应在10帧/s以上,清晰地反映事件过程和事件细节。录像文件存储在前端设备中,并应支持后台对前端存储的录像的浏览和下载。录像应可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画面尺寸和帧率的调整,在保证有效信息的基础上,支持移动侦测状态下的全帧率录相7黑名单车辆自动识别与多级报警功能卡口系统的前端设备应能够发现嫌疑车辆、实时记录、多级报警、保存历史黑名单,并能够实时接收系统总后台的黑名单数据库更新发布或撤销8文件数据存储功能前端设备应能够存储车辆通行信息和通行照片,并保存录像视频文件30天以上。前端设备应支持文件的实时上传、现场拷贝,以及后台对前端视频文件的远程检索和下载9流量及车速检测功能系统应能够实现智能化的交通流量检测与分析功能,可每隔一定时间采集车辆平均速度、车道占有率、车头时距等信息,对通行能力等参数进行智能分析10数据传输功能系统应配备光纤传输设备,并铺设交叉口内部的通信线缆,提供交叉口交换机等其它所需的通信设备将本地数据传输到交通指挥中心,支持后台对前端文件的检索和下载11故障自动报警、恢复、断点续传功能系统应能够通过网络实现对前端设备运行状况自动监测、故障信息上传、故障远程报警、远程设备升级、远程访问和远程系统维护等远程管理功能。系统应能够监测前端摄像机、补光灯、工业交换机、智能存储控制等设备的工作状况,并具有图像质量检测功能,当出现图像丢失、图像质量下降、补光缺失等故障时,应能够上传状态报警信息。应具备断点续传功能前端系统应能够在公安部行业标准中标注的环境条件下正常使用,具备日志功能和死机自动复位功能12安全机制系统应具备前端网络与防病毒安全机制,以及物理安全防护与警示装置13自动校时系统应能够通过中心服务器或前端GPS模块,实现全局时钟自动统一,时钟误差不得大于1s14衔接功能系统应能够实现与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后台的无缝衔接4.1.2 手持式雷达或手持式激光测速仪等单一功能的测速设备应具有速度测定、限速测定、超速报警和读数锁定功能。4.1.3 雷达、激光、线圈感应、视频分析等复合功能测速设备应具有速度测定、限速设定、超速报警、图像采集和处理等功能。4.2 设置要求4.2.1 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外场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 1047的规定。4.2.2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综合考虑道路等级、各方向道路断面型式与宽度、地形条件、交通流状况、交通违法行特征、交通安全状况、交通电视监控系统设置点位和摄像机高度等因素,因地制宜设置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外场设备。4.2.3 如交叉口间距较近,同一设备能够兼顾多个交叉口的情况下,应采用间隔设置和配合管控的方式设计,适当减少设置点位。4.2.4 在道路沿线重要的出入口、机关、学校、商业中心、网状线、禁止停车的路段和交叉口等地点宜安装交通违法监测记录设备。4.2.5 违法闯专用车道、网状线、礼让行人、超速(原则上设置在二环路以外道路)、卡口等系统的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参考本导则的同时还应综合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4.2.6 设置位置应选择比较开阔的位置和方向,避开建筑物、树木、交通标志或其它物体对监测视角的影响;同时,监测设备和安装立柱也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4.2.7 交叉口交通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点应按照表4.2.7的规定设置。表4.2.7 交叉口交通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点布设要求主线道路相交道路设置要求快速路快速路每个方向均设置。主干路每个方向均设置。次干路快速路的两个方向均设置,次干路方向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规划路一般不设置。主干路主干路每个方向均设置。次干路主干路的两个方向均设置,次干路方向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支路主干路的两个方向均设置,支路方向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规划路一般不设置。次干路次干路每个次干路选择一个方向设置,或者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支路次干路选择一个方向设置,支路方向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规划路一般不设置。支路支路每个支路选择一个方向设置,或者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辖区大队意见综合考虑而定。规划路一般不设置。4.2.8 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由于违法超速而引发交通事故较多的路段,应设置测速取证设备。2 快速路、隧道、高架道路等路段的适当位置处,宜设置测速取证设备。3 城市主次干路可考虑其区域位置、交通流特性等条件,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测速取证设备。4 速取证设备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3455号的规定。4.2.9 违法变线行为监测记录设备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规定:1 由于违法变线而引发交通事故较多的路段或交叉口,应设置违法变线抓拍设备。2 指示标志已明确要求按车道行驶的路段、道路弯道和隧道等禁止变换车道的路段处,宜设置违法变线抓拍设备。3 长距离禁止变换车道的路段和其它有需要安装的位置,可设置违法变线抓拍设备。4.2.10 闯专用车道抓拍设备宜设置在专用车道起点后150m范围内,并根据交叉口间距适当调整;在路段弯道处可适当增设。设备应能够对违法进入专用车道的车辆自动识别,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图4.2.10 公交专用车道违法抓拍设备设置示例4.2.11 网状线抓拍点设置要求:在大型单位、社区门口等因进出车辆比较多、易引起门囗堵塞的地方,如路面施划黄色网状线,宜同时设置网状线抓拍设备,此时黄网状线不宜过小。4.2.12 让行抓拍点设置要求:在车速较快的路段上,车辆不礼让行人现象较多的无信号灯控制人行横道线处,以及发生过车辆不让行引起交通事故的地点,宜设置抓拍设备。4.2.13 单行路抓拍点设置要求:根据需要安装在单行路起点以及沿线交叉口设置违反禁行规定自动记录设备。4.3 设备安装4.3.1 宜将交通违法监测记录设备与监控摄像机杆件整合设计。 图4.3.1 交通违法监测记录设备及安装示例4.3.2 对交叉口每个方向的交通违法监测记录设备,应配置一台智能存储及控制设备存储录像文件,并支持后台对前端视频图像的实时浏览,以及对前端存储录像文件的迅捷浏览和下载。4.3.3 交叉口交通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应采用视频方式,其拍摄单元应安装在停止线后20m25m,特殊情况下可为15m30m。4.3.4 对采用线圈的测速取证系统,其两组检测线圈应安装在检测路段的车道中间,线圈前后相隔不小于5.0m;拍摄单元安装在线圈行车方向前方适当位置处,保证能清楚拍摄到超速车辆的车头、车牌和道路背景等信息,还应确定仅能拍摄到超速车辆所在车道。4.3.5 违法变线自动记录设备的拍摄单元应安装在所需检测路段行车方向前方适当位置处,保证能清楚拍摄到违法变线车辆的车头、车牌和道路标线信息。如果条件限制,无法安装在检测路段行车方向前方,也可安装在后方,但应能够清楚拍摄到违法变线车辆的车尾、车牌和道路标线信息。4.3.6 对快速路,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的拍摄单元可结合桥上龙门架设置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而定。4.3.7 对立柱式安装,立柱应设置在交叉口或右侧路边,并符合以下要求。1 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的拍摄单元应安装在立柱横臂上,立柱高度为6.5m10.0m,净空不低于6.0m;横臂长度应延伸至道路中心线一侧车道的中心位置,宜采用6.0m、9.0m、12.0m、16.0m、18.0m,最长不宜超过18.0m;在有电车线的路段,横臂下端距电车线应不少于1.0m。2 立柱应采用圆形或多棱形经热镀锌处理的钢管,符合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221中的规定。3 立柱、横臂、螺栓及螺母在热镀锌处理待干燥后,外表面喷纯聚酯室外塑粉处理。扣件、结合件和连接件等配件应采用与被连接材料相一致的材料。立柱顶部应安装塑料或经防腐处理的内套式金属防水管帽。4 立柱的基础的规格、埋深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3.8 如采用附着安装方式,应采用固定支架安装在桥墩、防撞墙、人行天桥或隧道内。采用支架或吊装方式时,应考虑被附着物不应有明显的震动。4.4 验收与维护4.4.1 验收1 交通违法行为自动记录系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通过具有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检验。2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的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项目与方法、抽样方法、验收结果评判等应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 870和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GA/T 961的规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3 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和安装运行条件应符合人行横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1244的规定。4 机动车测速仪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机动车测速仪GB/T 21255的规定。4.4.2 维护1 应制定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建立设备维护台账,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安装位置、检定(验收)时间、功能及性能指标、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承建单位、维护单位、验收完成后设备现场图片、质保期、责任人等信息,以及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证书、检测报告影印件、质保书、施工图影印件、使用手册等资料。2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记录系统现场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及维护要求等应符合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 1043的规定。5 交通诱导系统5.1 功能要求5.1.1 交通诱导系统应能够通过实时接收交通状况与道路状况信息,按照诱导策略生成交通流诱导信息,并及时发布到路面交通诱导可变标志。5.1.2 交通流诱导策略1 结合济南市总体路网,划分多个交通诱导子区域,建立连续、分级的子区域诱导策略,诱导策略应能够通过改善各个子区域的交通拥堵,最终实现均衡整个路网交通流的目标;2 子区域的划分应通过收集市区内的OD资料,明确子区域交通流的起讫点分布特征,将交通产生量和吸引量大的区间作为实施交通诱导的区域;3 在诱导区域内,应结合交通控制系统的分布确定交通诱导路径的选择,且应至少包含两条出行选择路径;4 应根据道路交通检测数据确定交通诱导信息的发布内容,在各条出行可选路径沿线必须有足够的交通数据来源支持对道路交通状态的判断。5.1.3 交通诱导分类原则1 应根据子区域的特点构建战略诱导与战术诱导相结合的诱导模式;2 在子区域内,应将平面交叉口、立体交叉口和匝道口等作为道路节点,根据节点对交通分流的重要程度,在进入和离开该子区域的重要节点前设置战略交通诱导可变标志;3 在子区域范围内的道路上,应根据不同道路节点的重要程度设置形式丰富的交通诱导可变标志作为战术诱导屏。5.1.4 分级诱导功能1 一级战略诱导屏:采用全LED双基色诱导屏或全LED三基色诱导屏,主要发布大范围的交通信息,为跨区间的长距离出行进行战略诱导,引导驾驶人绕开拥挤道路,减轻拥挤道路的压力;2 二级战术诱导屏:采用“田”字、“井”字、“口”字型的LED光带式路网信息标志,显示前方24个交通单元及相交道路的交通拥堵状况;3 三级战术诱导屏:采用“十”字或“Y”字型小型的LED光带式路网信息标志。其中,“十”字型路网信息标志显示正前方最近的交叉口各方向道路交通拥堵状况,“Y”字型路网信息标志显示前方主道和辅道12个交通单元内的道路交通拥堵状况。5.2 设置要求5.2.1 应在路网体系、交通流量、交通流向、交通诱导需求分析的基础上,从整体确定要设置诱导屏的分流点,保证诱导的连续性。5.2.2 交通诱导可变标志的设置还应综合考虑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5.2.3 交通诱导标志应设置在分流点上游100m500m,交通状况比较简单的区域,避免在交通流交织或交汇的区间设置交通诱导可变标志。对不同的道路应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设计理念,应按照表5.2.3的规定设置。表5.2.3 LED交通诱导标志设置要求道路等级设置要求快速路入口匝道的起点处、重要出口或分流点前500m1000m处重要隧道符合公路隧道交通工程设计规范JTG/T D71的规定主干路、重要交叉口交叉口或者路段上重要分流点前200m300m处次干路原则上不设置支路不设置 图5.2.3 交通流诱导标志5.3 设备安装5.3.1 交通诱导可变标志宜采用F型悬臂支撑方式安装并满足道路净空要求。5.3.2 在道路车道数为4条以上、交通流量较大、交通组成中大型客货车较多、以及其它可能阻挡右侧标志视线的情况下,宜采用跨路门架支撑方式。5.3.3 交通诱导可变标志与静态交通标志设置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时,应对原有支撑结构和基础重新进行力学验算,并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 (a)悬臂式(b)龙门架式图5.3.3 交通诱导可变标志安装示例5.4 验收与维护5.4.1 验收1 交通诱导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并通过具有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检验。2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交通诱导系统和停车诱导系统的验收条件、验收组织、验收项目与方法、抽样方法、验收结果评判等应符合LED道路交通诱导可变标志GA/T 484和道路交通信息显示设备设置规范GA/T 993的规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5.4.2 维护1 应制定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并建立设备维护台账,内容包括:设备名称、编号、安装位置、检定(验收)时间、功能及性能指标、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承建单位、维护单位、验收完成后设备现场图片、质保期、责任人等信息,以及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计量检定证书、检测报告影印件、质保书、施工图影印件、使用手册等资料。 2 交通诱导和停车诱导系统现场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及维护要求等应符合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 1043的规定。6 停车诱导系统6.1 功能要求6.1.1 停车诱导系统由停车场停车位数据信息采集系统、停车诱导中央系统和停车位信息发布系统三部分组成。6.1.2 停车位数据信息采集系统应首先采集各个停车场的车位实时数据,然后通过通信传输网络系统将各个停车场的车位数据实时传输到交通指挥中心,经过停车诱导中央控制系统处理后,再通过通信传输网络系统发布到停车位信息发布系统,给驾车者提供实时停车依据。6.2 设置要求6.2.1 停车诱导系统分为主干路信息发布牌(一级“A”型牌)、片区信息发布牌(二级“B”型牌)、停车场级信息发布牌(三级“C”型牌)三种类型。6.2.2 三级停车诱导屏的设置应符合表6.2.2的规定。表6.2.2 三级停车诱导信息标志的设置原则停车诱导信息标志等级设置要求主干路信息发布牌(一级“A”型牌)在片区四周的主干路上,发布片区内各个街区停车场的空满情况,采用红、黄和绿颜色代表停车位紧张、适中和宽裕,对进入该片区停车的车辆进行诱导,使其早作准备和选择。片区信息发布牌(二级“B” 型牌)主要设置在停车场(库)周边的道路上,对已进入片区的车辆进行诱导,显示片区内临近停车场(库)的方向、剩余停车位总数。停车场级信息发布牌(三级“C” 型牌)在停车场入口附近设置,显示该停车场的名称、剩余停车位、收费标准等信息。图6.2.2 三级停车诱导信息标志设置示例6.3 设备安装6.3.1 停车诱导标志的安装要求应满足本导则第5.3节的规定。6.4 验收与维护6.4.1 停车诱导标志的验收与维护应满足本导则第5.4节的规定。7 交通通讯系统7.1 设置要求7.1.1 交通通讯系统应能够实现交通电视监控、交通违法监测记录、交通信号控制、交通流诱导信息发布、停车诱导信息发布等子系统与交通指挥中心、路段/辖区分控中心,以及其它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相互通讯。7.1.2 道路沿线外场监控设备应通过光纤通讯方式接入交通指挥中心,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无线通讯方式接入。移动警务终端、警用车辆定位等一般通过GPRS无线通讯方式与交通指挥中心联网。7.1.3 光缆传输1 交通电视监控、交通违法监测记录、交通信号控制、交通流诱导信息发布、停车诱导信息发布等子系统应通过光缆接入交通指挥中心或就近接入路段/辖区分控中心的图像与数据接入汇结点。其中,交通电视监控、交通违法监测记录、交通信号控制、交通流诱导、停车信息诱导的通讯光缆应直接接入交通指挥中心机房或其下属交警大队通讯机房,中间不得落地;2 新建光缆传输网络应为交通电视监控、交通违法监测记录、交通信号控制、交通诱导等系统的每个前端点配置多芯光纤的环网模式,并预留一定数量的备用纤芯,计算光缆工程量时,一般考虑给予20%的余量;3 交通信号控制机和交通指挥中心之间应采用单独的一芯光纤连接并传输信息,不宜与其它视频、数据等信号进行复合传输。7.2 设备要求7.2.1 有线通讯1 中心机房与前端采用光纤直接通讯时,应采用单模的光纤;光纤收发器应采用工业级品牌,其抗干扰特性、EMC和EMI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 应根据道路等级,按照表7.2.1的规定配置光缆:表7.2.1 道路光缆配置要求道路等级光缆及光缆交接箱配置要求快速路主干光缆一般为144芯1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96芯1根)分支光缆监控12芯光缆2根,电警12芯光缆1根,信号环网(包括匝道控制)12芯光缆1根,公交车道12芯光缆1根,诱导屏12芯光缆1根,其它设备(黄网格、礼让行人)12芯光缆1根,共计7根主干路主干光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144芯光缆1根或者96芯光缆1根分支光缆监控12芯光缆2根,电警12芯光缆1根,信号环网(包括匝道控制)12芯光缆1根,公交车道12芯光缆1根,诱导屏12芯光缆1根,其它设备(黄网格、礼让行人)12芯光缆1根,共计7根次干路主干光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96芯光缆1根或者48芯光缆1根分支光缆监控12芯光缆1根,电警12芯光缆1根,信号环网12芯光缆1根,其它设备(公交车道、黄网格、礼让行人)12芯光缆1根,共计4根支路主干光缆一般为48芯光缆1根,或根据实际情况选24芯光缆1根分支光缆监控12芯光缆1根,电警12芯光缆1根,信号环网12芯光缆1根,其它设备(公交车道、黄网格、礼让行人)12芯光缆1根,共计4根注:对同一条道路,主干光缆均应设置在道路的同一侧,分支光缆均应设置在设置设备箱的一侧。3 对快速路,光缆交接箱宜设置在快速路工程起点和终点的地面道路、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口、交通警察支队或大队分控中心附近交叉口等处。快速路和主干路每隔34个交叉口设置一个576芯光缆交接箱,并放置在信号机柜内。4 对一般城市道路,光缆交接箱宜设置在工程起点和终点,其余交叉口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设置。5 信号控制系统环网采用8根尾纤,其它系统采用4根尾纤,每根1.5m或3.0m。在交接箱内应配置一定数量的跳纤。7.2.2 无线通讯模块应采用工业级产品,其抗干扰特性、EMC和EMI等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应适应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的无线GPRS通讯卡。7.3 光缆敷设7.3.1 地下光缆敷设1 光缆在地下管道的敷设形态主要包括:1) 小孔-小孔:光缆经一个地上建筑物的小孔进入地下管道,再从另一个建筑物处的小孔穿出,光缆在管道中为直线;2) 人孔-人孔:光缆经人孔进入管道,再由另一个人孔穿出,光缆在管道中为直线;3) 光缆在一个或多个转弯的管道中敷设。2 地下管道光缆牵引方式包括人力牵引和机器牵引。可首先采用人工牵引,人工牵引有困难时可采用机器牵引。3 光缆安装的弯曲半径、安装应力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4 地下管道应保证每条光缆的长度在800m之内。光缆管道与电力管道之间应采用至少8cm混凝土或30cm压实土层分隔。5 在光缆敷设前,应首先在管孔内穿放子孔,并应始终选择同一颜色子孔穿放光缆,其它所有的空余子孔均应用塞子塞紧管口予以保护。6 按人工敷设方式考虑,管道光缆应采用整盘敷设;整盘光缆应由中间分别向两边布放,并在每处人孔安排人员作中间辅助牵引。7 光缆穿放的孔位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敷设管道光缆之前必须清刷管孔。子孔在人(手)孔中应露出管孔15cm左右的余长。8 在手孔内,子管与塑料纺织网管接口采用PVC胶带缠扎,防止泥沙渗入。9 光缆在人(手)孔内安装时,如果手孔内有托板,应将光缆在托板上固定;如果没有托板,则应将光缆固定于膨胀螺栓,膨胀螺栓钩口向下。10 光缆出管孔15cm以内不应作弯曲处理。11 在每个手孔内、机房光缆和ODF架上,均应采用塑料标志牌以示区别。7.3.2 架空光缆敷设1 当建筑物之间有电线杆时,可在建筑物与电线杆之间架设钢绞线,将光缆系在钢绞线上;如果建筑物之间没有电线杆,但两建筑物间距为50m左右,亦可采用钢绞线方式架设光缆。2 架空光缆应距地面3m左右,在进入建筑物时应在建筑物外墙设置U形钢保护套,电缆入口孔径一般应为5cm。3 当架空光缆无法满足净空要求时,可采用天线杆型入口。天线杆的支架不宜高于屋顶1.2m,以便于人工操作。4 在平坦地区敷设架空光缆时,宜采用挂钩吊挂;在山地或陡坡敷设架空光缆时,宜采用绑扎方式。5 光缆接头应选择易于维护的直线杆位置,预留光缆应采用预留支架固定在电杆上。6 架空光缆每隔35档杆应制作一个U型伸缩弯,每1km预留约15m光缆。每隔4档杆左右,以及在跨越道路、河流、桥梁等特殊地段,应悬挂光缆警示标志牌。7 引上架空(墙壁)光缆用镀锌钢管保护,管口采用防火泥堵塞。8 空吊线与电力线交叉处应增加三叉保护管保护,每端伸长不得小于1m。9 在靠近公路的电杆拉线时,应套包发光棒,长度为2m。10 每处电杆拉线必须与吊线电气连接,各拉线位应安装拉线式地线,吊线应直接采用衬环接续,并在终端直接接地。7.3.3 室内光缆敷设1 室内光缆在经由走线架、拐弯点前后均应予以绑扎。在光缆垂直上升段,应分段(段长不大于1m)绑扎;在上下走道或墙壁,应每隔50cm绑扎23圈。绑扎部位应垫胶管,避免受到侧压力。2 当光缆不改变程式时,应采用PVC阻燃胶带包扎作防火处理,进线孔洞应采用防火泥堵塞。3 在ODF架端子板上,应清楚注明各端子的局向和序号。4 光缆预留盘圈应绑扎固定在走线架或墙壁上,基站光缆可预留在基站外的终端杆上。5 光缆一般从手井经地下进线室引至光传输设备。6 光缆应按照相关规定制作、悬挂标识牌以便识别。7 光缆在进线室内应选择安全的位置,当处于易受外界损伤的位置时,应采取保护措施。8 光缆应布放整齐美观,沿上线井布放的光缆应绑扎在上线加固横铁上。9 应根据规定或设计要求留足预留光缆。预留在设备侧的光缆,可以放置在传输设备机房或进线室。10 光缆引入局站后应堵塞进线管孔,不得渗水、漏水。11 在设备机房的光缆终端,接头安装位置应稳定安全,远离热源。12 成端光缆和自光缆终端接头引出的单芯软光纤应按照ODF的说明书进行走线,并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护和绑扎。13 单芯软光纤所带的连接器,应按设计要求顺序插入光配线架(分配盘)。14 未连接软光纤的光配线架(分配盘),其接口端部应采用塑料防尘帽保护。15 软光纤在机架内的盘线应大于规定的曲率半径。16 光缆在光纤配线架(ODF)成端处,应采用铜芯聚氯乙烯护套将金属构件电缆引出,并将其连接到保护地线上。17 软光纤应在醒目部位标明方向和序号。7.3.4 光纤要求1 光纤性能应满足表7.3.4的规定。表7.3.4 光纤性能要求项目性能要求传输模式单模光纤光缆中继段光纤接头损耗0.08Db/个中继段光纤衰减1310um波长0.45Db/km1285um1330um波长0.50Db/km1550um波长0.34Db/km长途干线1550um波长0.25dB/km2 光缆在到达目的地后,两端均应留有10m余量。3 光纤的熔接和跳接:首先将光纤与ST头进行熔解,然后与耦合器共同固定于光纤端接箱上,光纤跳线的一端插入耦合器,另一端插入交换机上的光纤端口。7.4 电缆敷设7.4.1 交通信号灯电缆配置1 连接信号灯与信号控制机的电缆配置数量为:每个机动车信号灯组采用1根信号电缆、每个人行横道信号灯组采用1根信号电缆、每个非机动车信号灯组采用1根信号电缆、每个人行横道与非机动车组合灯采用2根信号电缆。此外,每个信号灯杆上还应预留1根备用信号电缆。2 交通信号灯信号电缆的规格为4芯1.5mm。7.4.2 地下电缆敷设1 电缆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布置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和中央绿化带内。2 地下电缆线穿线管宜采用50mm100mm、内套耐腐衬管的热镀锌钢管或硬质塑料管。其中,钢管宜用于车行道,硬质塑料管宜用于人行道。穿线管接头处应采用套管固定,并应包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防护层。使用硬质塑料管时,硬质塑料管周围宜包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防护层。每根管口应无毛刺。3 穿线管的埋置深度为其顶部距路面的距离,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要求。4 在电缆线穿线管拐弯处或穿线管长度超过50m时,应设置手井,手井深度应在60cm80cm,底部应设有渗水孔。手井中的管道口应高于手井底部20cm,伸出井壁的长度应不大于5cm,管道口应封堵。手井井盖应有交通设施专用标记。5 每根信号电缆应在每个检查井内预留2m长备用电缆,缆线不得有接头。6 地下电缆线应避免与光缆线使用同一管道,见图7.4.20(a)。当因条件限制使用同一管道时,电缆线检查井和光缆线检查井应分开设置,见图7.4.2(b)。(a)一般情况(b)空间受限情况图7.4.2 电缆与光缆管线与检查井设置示例7.4.3 架空电缆敷设1 无法采用地下敷设方式时可采用架空敷设方式。2 架空电缆线应使用钢绞线将缆线吊起,净空高度不得低于6.0m。3 架空电缆线在信号控制机引出处2.5m以下应使用钢质穿线管,穿线管的顶部应有倒U型回水弯或安装防水出线管帽。4 对高架路桥上与桥下电缆线的连接应采用缆线交接箱,并在交叉口检查井处预留引管,用以与桥上交通设施管线联系。7.5 管道施工7.5.1 管道宜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管或热镀锌钢管,除特殊说明外,内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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