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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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2 页水利系统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总则1.1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用于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可参照本导则相关条款执行。1.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1.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科学检查、廉洁自律、坚持原则。1.5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监督检查内容2.1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5)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制定、备案与执行情况;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8)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管理;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10)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一。2.2对勘察(测)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2)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或建议;3)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4)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等。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二。2.3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2)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4)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5)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中有关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等。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三。2.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2)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4)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5)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7)“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9)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情况;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11)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2)危险源分类、识别管理及应对措施等。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四。2.5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施工支护、脚手架、爆破、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设施和文明施工等情况;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行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3)个体防护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4)应急预案中有关救援设备、物资落实情况;5)特种设备检验与维护状况;6)消防设施等落实情况。检查项目和要求参见附表五。3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3.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3.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由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组成员一般由监管部门的领导和人员、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3.3监督检查组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项目、内容和要求等。3.4监督检查组应在被监督检查单位或施工工地主持召开工作会议,介绍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听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介绍。3.5监督检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资料,针对检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重点场所、关键部位实施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3.6监督检查组应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并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薄弱环节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3.7监督检查组应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经监督检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督检查组织单位。3.8监督检查组织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单位下发整改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各参建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尽快完成整改并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单位反馈整改意见落实情况。4附则4.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单位应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重要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报告、整改意见以及整改情况反馈意见等有关文件。4.2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 6 页 共 12 页水力发电厂检修计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检修工作方针,合理安排检修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发电设备的安全性、经济性、可靠性和可调性,制定此制度。第二条厂部应每年编制修改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和下年度检修工程计划,并于10月15日前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第三条此制度依据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和中电投发电企业业绩评估指南,明确规定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工作标准。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厂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第五条检修计划管理应遵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安全生产部为检修计划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七条安全生产部的主要职责(一)精心策划、组织编制设备检修计划。(二)组织实施设备检修计划,合理安排设备检修,推行标准化工作。(三)负责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布置、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四)督察设备检修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对机组的检修间隔和检修等级组合方式按A、B级检修制度执行。第八条检修维护工区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落实工区设备检修计划。(二)负责落实“修必修好”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三)总结和分析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和反馈信息,编写并上报设备检修计划工作报告。第三章检修计划的立项和编制第九条检修计划的编制原则(一)检修计划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电厂相关制度的规定。1、滚动规划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xx)中附录C中的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项目类别、工程项目名称、上次A/B级检修的时间、重大特殊项目的立项依据和重要技术措施概要、预定检修时间、预定停机天数、需要的主要备件和材料、费用等。2、按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xx)中附录D的要求,年度检修计划应该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应包含下列内容:检修项目(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级别、存在的主要问题或立项依据、采取的主要技术方案、达到的目标要求、所需要的主要物资、费用等。3、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写日期和审批程序规范合理,填报及时。(二)安排特殊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三)坚持“应修必修”的原则,有效避免“设备失修”。(四)适当调整检修周期,有效避免“设备过修”。(五)明确开工日期和施工工期,落实检修费用,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应制度化、规范化。第十条检修计划的编制(一)在检修计划编制之前召开检修计划会,由电厂主管生产的领导主持,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并负责记录、整理,管理层的相关人员参加,对滚动规划与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审核、变更等事项提出要求。(二)三年检修工程滚动规划应对后三年发电设备需要在A/B级检修中安排的重大特殊项目进行预安排。(三)安全生产部根据设备运行状况、检修间隔和部颁检修规程以及技改和大修三年滚动划,于10月初拟订年度检修计划,经专项工程计划讨论会立项,并报送主管厂长批准,由厂办计划专责10月底前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下发。年度检修工程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应包括:单位工程名称、检修级别、标准项目、特殊项目及立项依据、主要技术措施、检修进度安排、工时和费用等。(四)检修计划应根据设备的实际状况合理安排,防止设备失修或过度修理。检修计划应明确开工日期、计划工期、检修项目(包括常规项目和特殊项目)、检修质量要求和改善机组性能指标的预期目标等。(五)主要设备检修工程计划按单台主设备列单位工程。辅助设备按系统分类作为独立项目列入年度检修工程计划之内。生产建筑物大修计划按建筑物名称列单位工程。非生产设施大修计划按其设施名称列单位工程。特殊项目应逐项列入年度工程计划。第十一条设备年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每年10月底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中调。安全生产部按照年度检修计划安排月度检修计划,并于上月25日前下达给检修施工单位以及设备管理部门。主设备月度检修计划由安全生产部于上月20日前通过调度检修申请系统报中调批准。第十二条厂部应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部提出的年度检修重点要求,编制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年度检修工期计划主要应包括检修级别、距上次检修的时间、检修工期、检修进度安排及其说明等。第四章检修计划的项目和工期第十三条检修项目编制依据(一)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xx)中规定的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二)运行、检修诊断以及修前试验结论中提出的问题(三)设备检修滚动规划中本年度的任务。(四)业绩评估结论中,需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五)根据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查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六)企业安、技反措计划中,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七)技术监督、可靠性管理所提出的且必须通过检修解决的设备问题。(八)安全大检查遗留的设备问题。(九)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中与企业相关的设备问题。第十四条确定检修开工日期的依据(一)电网对负荷的需求特点。(二)水电厂的丰、枯水期。(三)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四)检修物资到货期。(五)企业同时承揽多项检修任务时的协调工作。第十五条检修工期的确定依据(一)参照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xx)关于检修工期有关要求,并结合本次检修实际确定检修工期。(二)检修工期一般不得延长,如果需要延长应说明原因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计划的审批、执行与变更第十六条检修计划审批应按程序进行,严格遵守检修计划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检修项目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电网调度机构批复检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后,安全生产部将有关情况汇报主管厂长。第十九条经过批复的年度检修计划在实际执行前,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需调整时,特别是对检修项目、开工日期、检修工期等内容需要调整时,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第二十条特殊项目由各工区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或缺陷上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审核后报厂部批准下达。检修工期的延长,应在机组计划停用时间过半前向公司安全生产部和中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检修情况,需对检修周期进行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完善化后的设备以及改造后的机组、设备,应有新的检修周期规定并得到批准。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部检修管理专责负责主设备检修申请,并在开工前至少4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提出检修申请。并在申请批复后及时通知运行、检修、安全生产部,并向厂领导汇报。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奖惩第二十三条对检修计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检修计划管理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个人,将根据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每月厂部根据安全生产部上报的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对检修、维护及运行工区及个人进行检查、评价、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五条认真及时填报设备检修工作计划和总结,以便厂部和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检查、评价和总结。第二十六条每年应认真填报年终工作总结和来年的工作计划。及时搜集和反馈信息,提出改进意见。第七章反馈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应根据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一年审查一次,三年全面修订一次。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电厂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制度同时废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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